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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龙口市检察院吕莎莎的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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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六年九月十三日】山东省龙口市检察院检察官吕莎莎,女,40岁左右,住龙口市锦上春天小区 12#-2-202,中共党员。吕莎莎在龙口市迫害法轮功中多次充当公诉人,她不相信因果报应,为眼前利益,放弃做人底线。对坚持信仰的法轮功学员,死心塌地地执行迫害政策,使郭美学、崔秀菊、栾艳萍、李玉芳、刘海燕等多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起诉、冤判入狱。下面是在两起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事件中,看吕莎莎在其中的迫害角色。

一、法轮功学员郭美学被司法陷害案

2024年2月28日清晨6点,北马镇法轮功学员郭美学(男,50多岁)刚打开街门,准备上班,被蹲坑的国保大队郭福兑、王宁等人绑架并遭非法抄家,理由是有人举报郭美学在海岱市场给人讲法轮功的真相。

作为检察官,本应知道:法无明文不为罪,全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人大层面的立法)约三百部、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约六百部,没有任何一个条文对法轮功进行定义、指控信仰和传播法轮功真相违法。2024年4月15日,吕莎莎仍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郭美学非法提起公诉。吕莎莎的行为直接导致郭美学被冤判两年。

吕莎莎作为负责审查起诉的承办人,未认真履行监督职能,漠视公安侦查过程中先立案,后搜查证据的违法行为;对家属依法递交的《不移送审查起诉、撤案申请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等法律文书置之不理,既不回复也不说明;在证据与罪名没有关联性的情况下,坚持对郭美学进行起诉,使无罪之人受到法律追诉,吕莎莎已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刑事犯罪。

二、“7.17”绑架案

2025年7月17日,龙口市前国保大队长吕兵组织策划了大范围绑架法轮功学员事件。

2025年7月17日上午八点,龙口市法轮功学员崔秀菊、栾艳萍、李玉芳在徐福大王集上被政保大队警察郭福兑带领便衣当众绑架,随后非法抄家。当日下午,法轮功学员刘海燕在家中被一群便衣绑架并抄家。8月22日,吕莎莎对以上法轮功学员非法提起公诉。吕莎莎涉嫌多起罪名:

(一)违反《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危害后果是否明确;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认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依法收集,有无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检察机关,不仅仅是公诉机关,同时也是法律监督机关。在审查起诉时。要查明的不仅仅是当事人的一些具体情况,同时也要查明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同时要讯问当事人,并听取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

公诉人吕莎莎无视公安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警察执法时全部穿便服未穿警服、且没有全部出示工作证件;搜查居民住宅没有出示合法的搜查证;本案没有犯罪客体,指控崔秀菊等人“破坏法律实施”,却说不出来哪条法律、行政法规不能实施了?(这个法律是执行不了了,还是名存实亡或者作废了?)

“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本案的证据与罪名没有关联性,吕莎莎执意起诉当事人,涉嫌“滥用职权罪”和“徇私枉法罪”。

(二)非法限制、剥夺亲友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审查起诉阶段,栾艳萍、李玉芳的家属在申请亲友辩护人时,吕莎莎一会说可以,一会又要求必须提供当事人的委托。当2025年8月22日上午,家属取得当事人委托书准备递交时,却被吕莎莎告知:检察院已经完成审查起诉,案卷已经移送法院了,吕莎莎此举实质是剥夺了亲友辩护人的阅卷权。

(三)拒绝听取亲友辩护人对案件提出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本案中,公诉人吕莎莎一边对亲友辩护人设置重重障碍,有意使手续繁琐拖延时间,一边以极快的速度(不到五天)就完成了审查起诉,在当事人没有辩护人、法律援助律师及值班律师的情况下,对于家属担任辩护人采取推诿态度,导致亲友辩护人无法对案件出具法律意见,在未听取辩护意见的情况下,完成了审查起诉,粗暴践踏《刑事诉讼法》。

(四)漠视亲友辩护人依法提交的法律文书

对亲友辩护人依法递交的《以案释法申请书》、《调取无罪证据申请书》《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证人、认定人员出庭申请书》等法律文书置若罔闻,在规定时间内拒不回复。

(五)所有证据均未质证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一条: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案一审中,公诉人吕莎莎没有当庭提供证据原物,对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均未进行质证。

法庭上,李玉芳说:我让他(公安提审人员)吓的,我就承认了。(他们)大声呵斥我,叫我签字,不让看(内容)。崔秀菊说:我不认罪,那都是(公安人员)把着我手写的,我也不知道写的啥。公诉人吕莎莎气哼哼的问:谁把着你手写的?你在公安、检察院的笔录都没有签字,谁把你的手写的?法警,把她带过来,看看上面的字是不是你签的?崔秀菊看完后说:“不是我签的,我不会写这种字。”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六十八条:对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充分听取质证意见。

面对当事人当场提出的公安侦查活动有可能存在威胁、恐吓行为,此类证据要进行充分质证或者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公诉人吕莎莎对此像没听见一样,继续推进法庭程序。

(六)“认定意见”属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

本案起诉书中,以《认定意见》代替“鉴定意见”,混淆视听,刑诉法八大证据中,有“鉴定意见”而非“认定意见”,烟台市公安局出具的“法轮功邪教宣传品”认定意见书,没有法律依据,属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

(七)“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质证环节,亲友辩护人要求公诉人出示“国家把法轮功定为邪教的法律依据”和烟台市公安局认定邪教宣传品的法律依据及出版物鉴定资质。吕莎莎拿不出证据来,只在最后陈述时,她以极快的速度小声说:民政部的通知。

两位辩护人指出:《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立法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因此,信仰法轮功合法,迫害有罪。

两位辩护人同时提交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50号令的电子版、打印版证据及河南法制报转载的中共官方认定的14种邪教组织,证明法轮功不是邪教,2011年,法轮功书籍已被解禁,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承认。公诉人吕莎莎以证据来源不明,不予采纳,直接否了。

法轮功书籍及相关资料是个人合法财产,不是犯罪证据。

2011年,《国务院公报》第(28)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50号”,该文件废止了161个规范性文件,其中:第99个废止的是《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1999年7月22日生效)和第100个废止的是《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1999年8月5日生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50号”于2011年3月1日签发,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以上内容官网可以查询。

第50号文件说明,法轮功书籍已被解禁,属于合法出版物。法轮功书籍合法,那么对法轮功的介绍、讲述法轮功真相的相关资料当然合法。起诉书中所列的法轮功宣传品及相关的视听资料是李玉芳的合法财产,不是犯罪证据。

吕莎莎毫不掩饰其玩弄法律、视民众生命、名誉如儿戏的丑恶心态,在一审开庭过程中,多次以手掩面,偷笑,对亲友辩护人提出的要求其(因为被控告过)回避,吕莎莎当庭自行回答:不予采纳。

在两位亲友辩护人多次要求“证人”要出庭质证、“认定人员”要出庭质证,要公诉人拿出法轮功是邪教的法律依据和被当事人破坏的法律在哪里?是什么?公诉人被追问的哑口无言,亲友辩护人重申:没经过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判案依据!拿不出证据,就说明我的当事人无罪,要求立即释放。法官赵瑜在公诉人吕莎莎被问的无言以对时,赶紧解围说:法庭已给你记录。以此维持荒诞的庭审。

在吕莎莎的执意迫害下,刘海燕被非法判刑五年;崔秀菊、栾艳萍被非法判刑三年零九个月、勒索罚金两万元;李玉芳被非法判刑两年六个月、勒索罚金一万元。前述四位善良家妇女,目前都被送进山东省女子监狱迫害。崔秀菊、栾艳萍、李玉芳被迫害血压超过200,刘海燕被迫害致患蛇盘疮。

三、法轮功在世界洪传

法轮大法是佛家上乘修炼大法,以真、善、忍为准则,伴以五套优美的炼功动作,对净化心灵、提升人的道德、祛病健身有显著效果。自1992年从中国长春传出后,目前已弘传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所获褒奖、支持议案和信函逾万项,真、善、忍的普世价值受到世界各族裔的追捧,主要著作《转法轮》被翻译成50种语言,成为迄今为止世界上最受欢迎的畅销书。今年的“5.13”世界法轮大法日,美国首都华盛顿大厦两次升起美国国旗,表彰法轮功创始人李洪志大师把以“真、善、忍”为原则的法轮大法弘传世界所做的杰出贡献。

四、善恶有报,毫厘不爽

在当地学员这么多年的讲真相中,有人听明白了,有人“因故”,退出了迫害,给自己选择了美好的未来,有些人就是不想明白,甘愿当中共的棋子,被利用,面临卸磨杀驴的可悲下场!古语说: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因果报应是不变的铁律!现吕莎莎因迫害良善而遭恶报,殃及家人!

2026年8月28日,吕莎莎的丈夫因婚外情,被女方的前夫在酒吧连捅几刀,当场死亡。上有老、下有小,却遭遇丈夫花心而亡命、家庭破碎的厄运,这是吕莎莎追随恶党,迫害佛法的果报!

再次劝诫龙口市那些还在为了眼前利益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公检法人员: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不要以身试法,恶报到身,悔之晚矣。善待大法及大法弟子,抓紧三退才能有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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