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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遭冤狱 昆明市狄建超又被绑架构陷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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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六年五月六日】(明慧网通讯员云南报道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深夜,昆明市六十一岁的法轮功学员狄建超,被十七、八名不明身份的便衣人员及两名特警突然闯入住所强行绑架,随后被非法关押在官渡区看守所,并遭到构陷起诉。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对狄建超非法开庭。辩护律师围绕侦查取证是否合法、公诉方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等核心问题,逐项进行了有力的辩护和否定:

1、否定邪教罪名的认定合法性和肯定法轮功书籍的合法性;
2、两次所谓“前科”刑事处罚没有公平和公正性;
3、对证据的质证评价和证据形式均不合法;
4、公安警察跟踪、监控程序违法;
5、公安警察违反办案回避制度;
6、警察入室搜查没有见证人违法;
7、剥夺家属辩护权违法。

律师最后明确指出:公诉机关指控不能成立,要求法院宣告狄建超无罪,并立即释放。

由于狄建超绝食抗议等因素,案件多次延期。这次庭审从上午十点三十分持续至下午一点,狄建超全程保持沉默,以此抵制非法审判。他的妻子获准旁听。

律师逐一驳斥公诉人的指控

1)关于“邪教”指控
首先公诉人针对邪教罪名的指控,辩护律师直接否定:邪教不是哪个公安部门可以认定的。鉴定机构和人员需有严格的登记和名册管理制度。

2)关于法轮功书籍
对于公诉人把法轮功书籍当作违法证据,辩护律师指出案卷中显示狄建超家中法轮功书籍印有正规出版社出版字样,是合法书籍,不能作为犯罪证据。

3)关于所谓“前科”
公诉指控,狄建超曾有过两次前科,分别在二零零五年和二零一四年被判处了三年和三年六个月刑罚,本次携带真相资料向路边电动车储物箱投放,构成“再犯”当判处刑罚。对此,辩护律师指出,公诉人举证的两次既往刑事判刑并没有上诉法院的裁判文书,而狄建超一直否认刑事处罚的公平和公正性,因而无法排除狄建超被违法限制和剥夺上诉权利的嫌疑,曾经的一审法院和看守所均未能提供狄建超主动放弃上诉的相关证据或说明,而现实中不少地方的看守所和法院以“上诉 理由不成立”“上诉理由攻击党和政府以及国家领导人”等借口阻止当事人上诉。因此,公诉指控狄建超曾两次犯罪受刑事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存疑,依法不能成立。

4)关于监控与辨认
辩护律师还指出,公安警察根据道路监控视频进行判断,认定狄建超系案件所涉及的法轮功资料投放人,缺乏必要的指纹痕迹鉴定或者其他生物信息鉴定,也没有提供其他并无案件利害关系人的辨认记录,警察的个人判断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且,作出视频影像人物与狄建超身份同一性认定的警察未能提供其姓名、单位、职务等信息, 无论从证人证言还是辨认笔录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进行质证评价,证据形式均不合法。

5)关于长期跟踪监控
针对公安警察自五月十三日到七月十五日长达两个多月的时间,以隐匿身份形式跟踪、监控,最后抓捕狄建超的侦办过程,辩护律师认为该种跟踪监控措施构成《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64条所指的技术侦查。对狄建超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52条规定所要求的案件类型、适用对象以及必经过的审查批准程序要求。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等5类案件,经过严格批准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6)关于办案回避
另外,公安警察还违反办案回避制度。狄建超在供述笔系中抗议,其被抓捕的当晚因为警察不表明身份、不如实记录讯问内容、不允许其进行补充更正并且还对其违规动手等刑讯逼供,因而要求办案警察回避,但是办案警察没有依法报请公安局长决定和处理,也没有回避案件侦办工作。辩护律师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6条等规定,公安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2日内并最长不超过5日,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并通知回避申请人。本案侦查人员故意违反法定回避原则和规定,影响案件的公正办理,剥夺和限制了被告人的申辩权、辦护权、回避权,案件侦办程序违法。

7)关于入室搜查
关于入室搜查问题,辩护律师还当庭指出,案件的《搜查笔景》中没有见证人到场见证,也违反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搜查的程序规定。对此,公诉人答辩称警察入室搜查时狄建超的妻子在场 “辱骂警察”,所以家属进行了见证。旁听席上的狄建超妻子则对公诉人的答辩进行了否认,称自己没有也不可能辱骂警察,当时自己被闯入家中的警察控制,并没能见证和看到搜查过程。公诉人还辩称公安警察对搜查过程进行了录像,因而可以不再需要见证人见证。辩护律师则反驳称为,刑事诉讼法上的搜查见证制度不仅是见证搜查行为的合法性,也包括对真实、完整进行录像的见证,保障搜查录像不遗漏、不删减、不虚增。因此,即便有警察单方面进行的搜查录像,仍然不能取代法律强制要求的搜查见证人。

8)关于剥夺家属辩护权
另外辩护人还认为法庭违法限制和剥夺了狄建超获得辩护的法定权利,审判程序违法。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亲友担任辩护人。法庭在案件提起公诉后依法审查、确认了狄建超妻子骆江勤的辩护人身份,骆江勤也进行了充分的辩护准备。可是,临近开庭时审判长突然通知骆江勤,不得担任辩护人。 依法获得包括委托律师、委托亲友进行辩护,是刑事被告人的基本权利。辩护律师提出,审判长限制和剥夺狄建超委托亲友辩护人的权利,程序不当。

9)关于行为性质
最后,辩护律师指出,狄建超修炼法轮功,按照真善忍的原则做人处事并无伤害他人和破坏法律实施的违法目的,公诉机关指控其散发传递的法轮功书册并未造成且无社会危害,公诉指控狄建超犯罪不能成立,要求法院宣告狄建超无罪,立即释放狄建超。

庭审持续了两个多小时,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深夜在家遭绑架与抢劫 绝食抗议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晚十时许,十七、八名不明身份的便衣警察(其中一名女性)及两名特警突然闯入狄建超的住所(兼办公地点)。他们未说明来意,不表明所属部门,不出示任何证件,也不敢报姓名,更无搜查证,便开始野蛮抄家。最终抢走数十本大法书籍、两台工作电脑、一台打印机、一台复印机、一台扫描仪等私人物品。更恶劣的是,他们连墙上用宝石粉制作、价值无法估量的“真善忍”与“法轮图形”两块大型挂匾(需四人抬)也强行搬走。离开时未留下任何物品清单,其中国保警察还扬言要将狄建超送进监狱。

突如其来的暴力行为使家人受到严重惊吓,浑身发抖,几近虚脱。事后得知,上门抄家的是昆明官渡区国保大队与西山区中闸派出所警察。他们声称“蹲坑”抓捕了正在发放法轮功资料的狄建超,并同时抢走了他用于工作联系的轿车、手机等物品。

狄建超被绑架后一直关押在官渡区看守所。官渡区国保大队将其构陷至五华区检察院,检察院不仅未纠正公安阶段的违法行为,反而继续将案件非法起诉至五华区法院。

二零二六年一月七日,官渡区看守所再次致电家属,称狄建超已绝食六天,现被送往医院。家属询问医院名称,对方仍以“不能透露”为由拒绝。家属随后前往五华区法院申请保外就医,法官称案件未开庭,不在其职责范围内,并表示会让律师沟通。之后法院又通知家属“1月27日开庭”,随后又改口称“暂不确定”。

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后来拟于二月六日下午2:30分对狄建超非法开庭。后来,由于狄建超身体状况不佳,法院决定推迟庭审。

曾经两次被非法判刑

狄建超,男,原昆明市船舶公司职工,后被辞退。他曾两次被非法判刑,共遭冤狱八年半。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日,狄建超与另一名法轮功学员在安宁市讲真相、发资料。二十一日,他在家中被昆明警察绑架、抄家,当夜被送往安宁市看守所。在看守所内,因他坚决抵制迫害,在警察唆使下,他遭狱霸及一名东北籍暴力犯殴打胸腹,造成伤害。随后被非法判刑四年,关押在云南省一监集训监区至刑满。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晚,狄建超与妻子骆江勤(1967年11月生)在家被盘龙区警察绑架、抄家。狄建超被关押在盘龙看守所,骆江勤被关押在昆明市看守所。随后狄建超被非法判刑四年六个月,关押在云南省一监十二监区;骆江勤被非法判刑三年,关押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遭受“坐小凳子”等严管迫害。

昆明五华区法院
主审法官何文,书记员童仲仁。电话08716826122。

五华区检察院电话087164156634,
检察官黄鹏文,助理黄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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