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厅长吴澜主导策划的大绑架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副主席、公安厅厅长吴澜主导策划、自治区公安厅督办、银川市公安局具体实施、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灵武市、贺兰县公安分局及下辖各派出所配合,二百多名干警统一行动,对当地法轮功学员进行大规模绑架、抄家。基层警察按上级提供的名单抓人。被骚扰、绑架、抄家的法轮功学员达五十余名,四位法轮功学员的家属或邻居同遭绑架。被绑架的经讯问后,有二十四小时内回家的,有被送进银川市拘留所行政拘留的近二十人,有被留置在银川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的。留置在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的,一人一格铁栅栏,被继续讯问后,分别送进了银川市看守所继续关押。被关押在拘留所的,最短有七天释放的,有十五天释放的。
谢毅强、丁乾、李世林、李田元、赵林、李金花、毛敏悟、朱琳、李梦莹、梁玉华十位法轮功学员被关进了看守所,申冬梅在银川市拘留所被关押七天后被转到了银川市看守所关押。梁玉华在检察院阶段被取保候审放回家。
警察在绑架、抄家、收集证据过程中,不着警服,不带警号,手持执法仪(选择性录制),敲门不报身份、姓名,还遮挡门上的猫眼,只是蛮横的或谎报单位和姓名要求开门。对敲门不开门的采用了土匪式强盗手段,用电锯破锁、用液压扭转工具破锁、用撬杠破锁;能敲开门的便数人一拥强行闯入,对不配合邪恶命令的,还动用了辣椒水和电棍。蹲坑的见着法轮功学员就四~五个警察一拥而上,强行将法轮功学员抬着硬性塞进警车里。在家的被四~五警察强行抬出家门,经住宅小区路段塞进了小区外的警车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明文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政保支队捏造证据陷害十一位法轮功学员
谢毅强等十一位法轮功学员被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由银川市公安局政保支队受案、立案、侦查、承办,各公安分局、派出所警察具体配合实施,先抓人后找证据,制造案件,以莫须有罪名命名为“F2519”特大团伙犯罪案。这十一位法轮功学员是在银川市兴庆区被绑架的,但却被指定西夏区公安分局名义上负责管辖。
法轮功学员赵林住房中只搜出了两部手机,一部用于学法炼功,一部用于通讯。银川市公安局在执行绑架法轮功学员行动的工作报告中有赵林,移送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意见书》中建议不报赵林。到了厅长吴澜处,吴澜没有批复,赵林被移送检察院。
在公安侦查阶段,谢毅强、李金花、丁乾、梁玉华、毛敏悟的家属为亲人聘请了律师,律师会见了当事人并约见办案人员,办案人员以种种理由不见律师。律师们向办案人及相应部门领导邮寄了《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书及与案子相关的资料。律师均谈到了代理案件涉及以下几个问题:1.案件涉及的普世原则;2.对我国宗教信仰自由原则的理解;3.对法轮功信仰者采取高压手段违宪,效果适得其反;4.中国政府对法轮功信仰者的惩治依据本身与宪法及法治精神相悖;5.对法轮功信仰者采取的惩治行动过激,违法,有些行为构成犯罪。一位资深律师约见公安办案人员,被推诿不见,就到公安信访办递交、邮寄了相关材料和《法律意见书》,并对工作人员讲述了以下问题:
二十多年来,法轮功群体面对肆意剥夺其信仰权利对这一群体采取各种手段进行打压迫害、群体灭绝的遭遇,他们的不平和抗争应是作为一个人来讲的正常反应。他们因坚持真善忍的信仰多年遭遇的不公与迫害,导致个人及家庭陷入极端悲惨的境地。面对如此巨大的人生苦难和悲惨,他们从没有采取过任何不适当的行为,比如因受到不公正待遇而报复社会破坏社会秩序、采用暴力手段对抗政府进行过激违法犯罪行为等现象,他们和他们的家属,还愿意找律师辩护,对我们的司法机关、法院还寄予了希望和信赖、对法律还有着某种信任对人性和良知也有期待。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初,西夏区公安分局按上级指令,将十一位法轮功学员的案件陷害到西夏区检察院,约一个月被检察院退侦;二零二六年一月三十日西夏区公安分局申请延长补充侦查时间,二零二六年二月二日,银川市检察院批准了西夏区公安分局延长补充侦察一个月的申请;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西夏区公安分局再次申请延长补充侦查时间,二零二六年三月五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批准了西夏区公安分局再延长两个月补充侦察时间的申请。
二零二六年五月七日,西夏区公安分局将一再延期的拼凑的团伙犯罪案陷害到西夏区检察院,并提交了银西(政保)起诉字[2026]30001号《起诉意见书》。
侦察人员在补充侦查的三个月里,多次骚扰数位法轮功学员和家属以及工作单位同事,要他(她)们说出警察需要的东西,还威胁说:“你要说出某某某,你不说,就判你个十年、八年,你信不信!”“你不说,我再次把你送进监狱。”“你不签字,我现在就把你送进去。”等等制造证人、证据的犯罪勾当。
三、检察院协同公安制造冤假错案
在检察院阶段,谢毅强、李金花、丁乾、梁玉华、毛敏悟的家属为他(她)们聘请了律师,律师分别会见了当事人并约见办案人员,律师向办案人及相应部门呈述、呈交了对应当事人的《法律意见书》及与案件相关的外地办理类似案件资料供办案人员参考。
案件到西夏区检察院,梁玉华儿子续聘在公安阶段的律师继续为其母亲辩护。律师按时到检察院办理手续,检察官陈姗姗告诉律师,“你已被解聘了,再不是梁玉华的律师了。”律师不解,随即打开手机免提与梁玉华儿子通话:检察官告诉我不用办手续了,已被你解聘了。梁玉华儿子说:没有这回事,我要续聘你为我妈辩护,坚决不同意辞退。巧遇银川市公安局政保支队支队长任建华到西夏区检察院联系工作,当时在场。律师挂断电话后,陈姗姗说:“那就找梁玉华本人决定吧”梁玉华被迫害的精神出现严重的抑郁状态,在胁迫引诱下决定辞退了其儿子为其聘请的律师,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一日检察院给其办理了“取保候审”而回家。作为法律工作者的陈姗姗欺骗律师、栽赃当事人家属是违法的。
一位资深律师在检察院和检察官说:“二十多年以来,全国上下司法工作人员或者明知法轮功当事人无罪,但慑于当权者的权势或者对刑法三百条罪名存在错误、模糊认识,滥用刑罚处置法轮功信仰者、申冤者,造成大量冤假错案。对法轮功的镇压与迫害无异于消灭良善、对人性开战,这场运动严重毒害扭曲了正常的人性与道德。”他还说:“由于这些历史和个人的原因,这场人为制造的冤狱也造成无数当权者、司法人员为违法行为背书,背负了一个沉重的历史包袱,也正因为这个原因,无论那些主动的违法者还是被动的违法者无不担心,如果真正贯彻法律的意志,势必影响到自己的现实权力、地位、利益乃至受到清算,因此使得大量法轮功冤狱无法翻转,冤狱仍在不断维系制造当中。”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以银西检刑诉[2026]Z6号《起诉书》,将谢毅强、丁乾、李世林、李田元、赵林、李金花、毛敏悟、申冬梅、朱琳、李梦莹、梁玉华共十一人枉法的陷害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法院。
四、第一次视频庭前会议
法院阶段,这十一位法轮功学员中的谢毅强、李金花、丁乾、李世林、朱琳、毛敏悟、申冬梅的家(亲)属分别为亲人聘请了律师。李田元、赵林、李梦莹、梁玉华被法院指定了法援律师。律师均数次会见了当事人并和办案法官多次沟通。
一位七十岁资深律师去法院,法官助理对同行的法轮功学员家属说,你已经请了律师了,不能再请律师了。这位律师立即说:法官你违法了,法律规定一个当事人可以请两位律师,作为法官应该执行法律,你的言行是违法的,不能这样办案。最终给这位律师办理了代理手续。
二零二六年九月二日,西夏区法院在其审判庭召开了视频庭前会议,公诉人、法官坐在各自席位上,辩护席上就位的有聘请律师和法援律师,不许家(亲)属进审判庭旁听,取保候审的梁玉华也在审判庭。视频那边,十位法轮功学员被集中在银川市看守所的一处大厅里,申冬梅坐着轮椅上,精神状态显得相当衰弱。法官宣布庭前会开始,在公诉人、法官履行完他们的既定的前期程序后,发言开始。
律师各自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律师们认为,本案从受案、立案、搜查、搜集证据、证据固定、证据鉴定认定、指定管辖等程序违法,实施搜查、绑架、讯问的各个环节的言行违法甚至犯罪,又是数个个案拼凑的莫须有的团伙案件,要求检察院、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必要时传经办人、证人出庭作证。法轮功学员谢毅强发表了自己的辩护意见,坚称修炼法轮功、祛病健身、做好人没有违反国家的任何法律,是完全合法的;持有法轮功文字、影视文件、同样是完全合法的,公通字[(2000)39号]文、新闻出版总署的50号令能充分说明这一点。谢毅强据理力争继续说,法官数次打断他的辩护。
法官、检察官协商后决定休庭,申冬梅显示出了坐不住的状态。休庭后,法官、检察官再度协商后决定,下次的庭前会预定在九月十五日召开,九月二十一日、二十二日、二十三日正式开庭审理。
五、第二次视频庭前会议
二零二六年九月十五日第二次庭前会按时召开了,检察官、法官、律师仍在审判庭,法轮功学员仍在看守所,申冬梅由于精神状态极差没有参加庭前会。法轮功学员的家(亲)属仍不让进审判庭旁听。庭前会从上午九点半开到下午六点多,中午休息了约一个小时。
庭前会接着九月二日的议程进行,律师就《起诉书》的指控,案卷的呈述,律师各自发表了对案件的意见,认为这个案件是人为制造的案件。在违法破锁、损坏私有财产、翻箱倒柜的违法犯罪搜查中,没有发现法轮功学员藏有、传播违反明文法律法规的文件资料。可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鉴定中心枉法的将所有法轮功文件资料均认定为“法轮功邪教宣传品”,最为典型的是,枉法犯罪的,将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联合制定的,二零零零年五月十日颁布的公通字[(2000)39号]《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一文,认定为“邪教宣传品”。又不惜犯罪获刑,将谢毅强、李金花夫妇家收集的一份公通字[2000]39号文一份变两份,分别安在了谢毅强名下一份,李金花名下一份,干起了制造证据诬陷他(她)人的邪恶的犯罪勾当,欲置两人获判实刑。此举对办案人员来讲是要加重处罚的。更有甚者,对扣押证据的描述特别粗糙,大多数证据均描述了外观,基本没有承载内容的描述,可以用同类型、同式样的其它物品替代,给枉法制造假证据留有了充分的余地。故参加庭前会的律师均一再强调,要排除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传鉴定人、认定人、办案人、证人出庭作证,澄清事实,还法治公正,依法还当事人清白。
谢毅强辩护时,仍然坚持修炼法轮功无罪,持有法轮功文件合法;我按真、善、忍做好人,一次次的屡遭迫害。我接触工作单位的同事,公安就去找他们的麻烦,结束冤狱的同修,他们是合法公民,我也不能探望,还有没有人性良知,讲不讲法律,这些也成了迫害我的证据。请法庭依明文法律法规执法,公平公正,给自己和家人选择美好的未来。法官又几次打断他的辩护。
面对法轮功学员的不认罪、不认罚,律师从道义层面、法律层面的意见和揭示的违法犯罪办案过程,结合九月二日庭前会揭示的问题,法庭再次宣布庭前会休庭,没有确定下一次庭前会的开会日期,前面定的庭审时间取消。几天后通知,法院已申请延期审理。
在法院阶段,面对申冬梅的身体状况,申冬梅的姐姐在七月下旬,先后向看守所递交了《请尽快安排申冬梅就医申请书》,向西夏区法院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随后西夏区法院八月四日向看守所发函询问申冬梅的身体状况,看守所没有回复。面对看守所没有起码人道主义的表现,申冬梅的律师八月十二日,向银川市看守所递交了《关于请求银川市看守所依法履行救治及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向西夏区法院递交了《申冬梅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二》。二零二六年八月十三日看守所送申冬梅就近就医,医院的CT报告显示 “小脑萎缩、双下肢神经病变,”导致双腿瘫痪,生活不能自理。人道主义精神缺失的银川市看守所、西夏区法院无动于衷,导致申冬梅至今仍被关押在看守所里。期间瘫痪,生活不能自理,无人帮助的申冬梅绝食三天后,才有人提供点帮助。
综上,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副主席、公安厅厅长吴澜主导策划,银川市公安局实施,发起的这起迫害案,至今已近一年时间。从直接办案警察执法犯法、构成犯罪,补充侦查阶段又威胁目标证人的犯罪行为,国家的明文法律法规在这些执法人员的言行中荡然无存。检察院虽然退侦一次,但第二次仍枉法起诉到法院;法院枉法的开了两次庭前会,对律师和法轮功学员提出的问题没有答复,选择了休庭。整个公、检、法执法过程,没有执行国家法律,枉法渎职,只为领导负责,不对法律负责,不对当事人负责;所有参与人员将自己及亲属的未来抛在了脑后。不要以为你们反复重复的“我是执行命令的,混口饭吃。我也没办法。”就能开脱自己,善恶有报不会缺席。至今这十一人仍被非法关押在看守所。
请相关公、检、法人员秉持公正,本着良知,保护善良,为你们的生命未来,做出正确的选择,立即无罪释放这十一名法轮功学员。
参与银川市十一人迫害案办案单位与相关人员:
1.银川市公安局(二十九余人)
杜 勇 副局长(分管政保)13909581108
任建华 政保支队支队长(本迫害案实施负责人)电话:13209599549
孙 峰 政保支队副支队长(本迫害案直接办案人)电话:13629593666;0951 6915368 ;
王 辉 政保支队大队长一级警长 电话:15008600200 13639516027
祁钰深 政保支队副大队长 电话:18811649912
赵光明 政保支队副大队长 电话:15601097877
苏广兵 政保支队(原兴庆区政保大队)电话:0951 6915379 13995319900
何建明(民) 政保支队 一级警长 13323518115
马 涛 政保支队二级警长 15909583029, 13895451474,13369592223
李 涛 政保支队 18295671114 18895087555 18295115058 18195007773
王 宁 政保支队 三级警长17811118099 15008615872 13639573591. 19529510260 15696648501
张新禹 政保支队(原市局刑侦支队)
陈硕源 政保支队 二级警长 18209589559
樊 震 政保支队(原兴庆区政保大队长)15378900110 15595181161
赵 民 政保支队 13709570202
李尚哲 政保支队
闫雨菁 政保支队 13995415188
谷宁平 政保支队 13895372186
董晨阳 政保支队 18895095900
马 燕 政保支队 18161588303
马 悦 政保支队 18709670806 18161588778
徐红某 政保支队
马 娜 政保支队 13629596655
季泽方 政保支队
王雅欣 政保支队(原西夏区政保大队) 18795281095
干芳红 政保支队(原西夏区政保大队)
王守利 政保支队 13995213820
丁 涛 政保支队 18209513299
罗 昊 政保支队 17695191919
2. 兴庆区公安分局(十一人)
周博海 刑侦大队 二级主管 15109600990
杭小凯 刑侦大队 四级警长 18909538188
丁 波 刑侦大队负责人 18295483000东
李 佩 政保大队 18152506051
王 佩 富宁街派出所 二级警长 19529510252
范培毅 富宁街派出所 18152425278
马旺成 大新派出所长16609599732
哈文杰 富宁街派出所
李宗瑜(泽)富宁街派出所 15399292720
杨志刚 富宁街派出所 13519287608
邹海军 政保大队队长 13709590988
3、协助银川市政保办案人员
杨 启 隆德县公安分局政保大队长
王文娟 隆德县公安分局政保大队
王振孝 隆德县公安分局政保大队
4、参与技术支持的勘验、鉴定、网络人员(二十人):
宋大康 银川市公安局警务技术勘验鉴定中心副主任
任翠娟 银川市公安局警务技术勘验鉴定中心四级主管 15009663275
方 林 银川市公安局警务技术勘验鉴定中心负责人 13995170109
吴佳璠 银川市公安局警务技术勘验鉴定中心一级主管 15709603339
陈 亮 银川市公安局警务技术勘验鉴定中心二级主管 13995407889
姚红梅 银川市公安局警务技术勘验鉴定中心二级主管
周瀚文 银川市公安局警务技术勘验鉴定中心二级主管 17309506575
史甜婧 银川市公安局警务技术勘验鉴定中心民警 18695265948
马 磊 银川市公安局网络安全支队警务技术二级主管 13995118544
张丹楠 银川市公安局网络安全支队警务技术员 18209681296
顾小保 兴庆区公安局网络安全大队大队长警务技术二级主管13639594414
哈 笛 兴庆区公安局网络安全大队警务技术二级主管 13369587016
高秋婷 兴庆区公安局网络安全大队警务技术三级主管 15769570066
李 光 宁夏自治区公安厅政保总队鉴定人
杨国龄 宁夏自治区公安厅政保总队鉴定人 13995290315
张 杰 宁夏自治区公安厅认定人 15109606051
刘 泽 宁夏自治区公安厅认定人 17811108499
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检察院
本案检察官
万改宁: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电话1:17795086322
电话2:13709514116
丁泽宇:检察官,案件负责人:电话1:15009663942 电话2:13079510189
电话3:17795147367
陈姗姗:三级检察官:电话1:17795086524 电话2:15769504692
电话3:0951 5926548
马学忠 检察官助理:电话1 18895094398 电话2 15809600767
杨宝平、杨浩田:检察官助理
各级领导
吴韶慧:党组书记、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
电话1:15595386999
电话2:13895111560
郭 晨: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电话1:18795095789
电话2:18809596201
电话3:13759878315
杨 涛: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17795127705
杨 艳:党组成员、第五检察部主任 17795086518
李 岩: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17795086444
杨正科:党组成员、第四检察部主任 17795086104
高峰岩:检委会专职委员(三级高级检察官) 13995112285
张 铭、检委会专职委员 (协管第二检察部)
电话1:13995378231
电话2:17795086511
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院
本案主审法官:虎桂花
电话1:15909613986
电话2:18169116752
电话3:17809536001
本案法官助理 0951 -3011054
各级领导及审判员
辛建国:党组书记、院长,主持全面工作,将调中院任副院长
电话:17795086700
邵 玮:党组书记、院长,主持全面工作。13909517673
朱晓霞: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分管日常业务;13895471343
杨晓辉:党组成员、副院长,分管执行等工作。18309578169
张志华:党组成员、副院长,分管相关审判业务。17795086727
赵京京: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18895290699
李 莉: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18895290715
哈志斌:党组成员、审管办主任,13895317772;
肖文静:区纪委监委派驻法院纪检监察组组长,
罗 娟:立案庭庭长;13896099911
王小佳:审判员; 15109503086
金 菁:审判员; 18895290701
任 爽:审判员; 18995095907
周梦涛:审判员; 17795127590
赵 敏:审判员;
王 颖:审判员;
杨 丹:审判员;
焦正永:审判员。
宁夏银川市看守所
张吉华 银川市看守所 所长, 电话:18606671645,办公室:0951-8610880
汪建宁 银川市看守所 副所长, 电话:1399518301 电话:1399537280
牛学锋 银川市看守所政委,电话:0951-8610880
吴娅丽 银川市看守所女子狱警大队 大队长
电话1:13519585437
电话2:13079518704
电话3:19000846963
王松波 银川市看守所值班:电话:18695168229
参与的公安各级领导
吴琦东,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银川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正厅级),银川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电话:0951-5020752.电话:18724076985 18809582816
张天喜,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银川市公安局党委书记、督察长;电话:13895617000, 0951-6136145、0951-6136141
电话:13895617000
陈加先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 副厅长 17709516655
万新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 纪检组长 13995086203
吴 皓 反邪总队长 13995298765
李云峰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 ,副厅长 13995090266
王占东 银川市公安局副局长,金凤区分局局长,金凤区副区长。13995179966
王毓华 银川市西夏区分局局长 13909571237
杨建仁 银川市西夏区分局局长13995040899
白 涛 银川市兴庆区党委副书记,政委13895098688
陈其武 银川市金凤区分局局长,金凤区副区长13909510721
赵 新 银川市金凤区政保大队长16609519767
附:一位资深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立即纠正谢毅强破坏法律实施冤假错案之法律意见书
银川市西夏区检察院
银川市公安局: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谢燕益,受当事人谢毅强及其家属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担任其涉嫌破坏法律实施一案的辩护人及申诉控告代理人。本代理人通过了解相关案情以及对相关法律进行了分析认为,由银川市公安局立案、银川市西夏区检察院批捕的谢毅强银公(政保)拘通字(2025)30028号案件是银川市公安局、银川市西夏区检察院两部门基于对法律的错误认识造成的一场冤假错案。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你们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主动纠正冤假错案,确保无罪的当事人谢毅强得到公正对待,立即依法撤销该案以避免你们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事实与理由如下:
众所周知,银川市公安局、银川市西夏区检察院二部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谢毅强立案、批捕是由于其修炼和信仰法轮功。诸如此类案件一般仅仅由于当事人修炼法轮功或者由于这个群体坚持自己的信仰被非法打压迫害后向社会申冤、维权、讲真相就遭到进一步的打压迫害几乎成为一种常态。由于认定法轮功是邪教组织缺乏法律依据,并且为达非法目的从一开始就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故意错用法条即刑法三百条造成大量信仰冤狱。肇始于1999年持续了近27年一场专门针对法轮功的非法镇压迫害运动,如果最初还不为人所知的话,近年来,这一真相越来越受到各界关注,为海内外全世界人所共知,其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难以估量。这场迫害运动从一开始就不是国家的意志、法律的意志、执政党的意志,而是个别人的意志,我们需要将个别人的意志与国家意志、法律意志、执政党的意志加以区分,个别人的意志不仅不能代表国家、代表执政党而且可能因其违法性是反国家、反党、反社会、反人类的。我们这个国家和民族不能因为个别人的错误而承担如此大的代价。我们每一位社会公民、党员、国家公职人员不仅不应该执行个别人的错误意志,而且还有义务、有责任坚决与这种错误意志、错误行为斗争,以捍卫国家的正当意志、法律的意志、执政党的正当意志,坚持原则,不跟反法治、反国家、反人类的恶行站在一起,如此才能真正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法治以及维护执政党的权威。作为一个公民、一个国家公职人员或者是一名党员应当好好学习一下宪法、党章,以及文革结束以来的一系列政策、文件、决议,看一看历史,看一看人类是如何一步一步走向文明的。
过去二十多年间,各地公检法在处理法轮功案件时根本没有像通常那样按照一个常规的刑事案件来加以对待。在法轮功蒙冤的一个个案例中,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司法中立等法律原则一概不被适用,与此相反,明知没有证据、没有事实、没有法律依据大量法轮功学员仍被定期抓捕、被枉法裁判制造冤狱,千千万万的司法冤狱持续制造。
与此同时,这场运动是人类有史以来世所罕见的一场戕害人权、群体灭绝的严重反人类事件。中共十八大之后,尽管这场丧尽天良的迫害行径仍然得以延续,但是代理人认为,从一般人性来判断习近平先生不可能愿意背上这笔历史的债务。代理人认为,习近平先生以及更多现任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会越来越深入了解其事实真相,所有人会越来越看清此类案件的本质。不管过去如何,从今天开始,这场迫害必须被正视,必须尽快停止下来,它需要体制内外所有中华儿女的共同努力,让迫害的行为得到及时的关注和纠正。代理人不相信现任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谁会心甘情愿背上这样一个残害百姓、荼毒生灵的历史罪债。虽然二十年来由于少数反人类的邪恶犯罪分子把持政法大权在全国范围内制造了大量法轮功学员的冤假错案,但近年来“法轮功”案件从普遍重判向轻判进行无罪化处理是个发展趋势,并且在本案发生之前各地出现诸多法轮功案件审而不判、发回重审、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撤销案件、无罪释放的案例,充分彰显了人性良知的日益觉醒。
众所周知,政教分离是一项通行的国际准则,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了包括保障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等基本人权的内容。世俗权力包括立法、司法、行政权力不能对公民信仰权利予取予夺。由此可知,任何处置宗教信仰的法律政策自然因其违宪性而失败;众所周知,由于认定法轮功是邪教组织缺乏法律依据和相关标准,以刑法三百条所谓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抓捕、起诉、审判法轮功学员是适用法律错误,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众所周知,法轮功学员在1999年以前只是学法炼功并没有向社会散发传播资料、讲真相现象,而1999年之后,由于他们遭受了各种诬蔑和打压迫害(比如央视炮制天安门自焚假新闻以及各大官媒铺天盖地对其妖魔化指斥其为邪教组织等等)并且以劳教、判刑、洗脑班、酷刑等各种手段打压迫害信仰者甚至时常出现致伤、致残、致死的现象以及活摘器官这一骇人听闻的事件,对法轮功的迫害手段无所不用其极,为了申冤与反迫害他们不得不走向社会,告诉不明真相的世人他们不是邪教组织,他们是好人,他们遭到了诬蔑以及发生在他们身上的种种遭遇与不公。在这一过程中,镇压与迫害是起因,申冤与抗争是被迫的回应,他们之所以要到社会上去发资料、讲真相,是因为迫害在先,并且迫害的现象十分普遍极其严重。
众所周知,镇压迫害法轮功运动的发生有其历史背景和政治上的原因,1999年时任中共总书记江泽民为了巩固和延续其权势地位利用手中权力发动一场全面镇压、迫害法轮功群体的运动,从中央到地方专门成立了镇压迫害法轮功的非法组织610办公室即所谓的反邪教办。而江的党羽以及大量体制内公职人员或者慑于江的权势或者基于既得利益、政治风险的考量紧跟政治形势利用手中权力僭越宪法、法律,统驭公、检、法宣传等国家机器大肆抓捕、迫害、诬蔑法轮功学员。一场空前惨烈的镇压与反镇压、迫害与反迫害就此拉开序幕。
众所周知,二十多年来,法轮功群体面对肆意剥夺其信仰权利对这一群体采取各种手段进行打压迫害、群体灭绝的遭遇,他们的不平和抗争应是作为一个人来讲的正常反应。他们因坚持真善忍的信仰多年遭遇的不公与迫害导致个人及家庭陷入极端悲惨的境地,但是他们始终有一个最基本的底线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面对如此巨大的人生苦难和悲惨命运他们从没有采取过任何不适当的行为,比如因受到不公正待遇而报复社会破坏社会秩序、采用暴力手段对抗政府进行过激违法犯罪行为等现象,他们和他们的家属,还愿意找律师辩护,对我们的司法机关、人民法院还寄予了希望和信赖、对法律还有着某种信任对人性和良知也有期待。(我的法律同仁们应该注意到,近年来全国各地暴力恶性事件逐年增多,而与此相反的是:尽管于个别当权者的错误,自1999年以来全国千千万万的法轮功学员仅仅因为坚持“真善忍”的信仰,遭受了人类有史以来极为罕见的残酷迫害与镇压,多少人家破人亡、多少人流离失所,但他们对这种不公与残忍仍然能够以和平、理性、忍让、克制的态度回应之,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依靠对信念的执守,相信善的力量,可歌可泣的和平申冤与抗争,向世人讲清真相,告诉不明真相的人们,法轮功不是邪教组织,法轮功学员是好人,法轮功是被人诬蔑的。即使承受着自己、亲人和同胞们被多次制造冤狱、亲人同胞们被迫害致死、致残乃至被活摘器官等种种难以想象的苦痛,承受着生离死别、千古奇冤,但仍然坚守信仰相信正义必胜,从来没有以暴易暴以怨报怨,全国没有发生过一起法轮功学员因遭受迫害与不公而采用暴力或非法手段吗冤雪耻的事件,这是一种怎样的舍身救世精神,这是一种怎样的大慈大悲情怀?)如果非要说法轮功学员有罪那只有“腹诽”“言论犯罪”“思想犯罪”、“表达犯罪”、“捍卫信仰、尊严、生命与基本人权犯罪”。很明显,法轮功学员不是侵犯者而是受害人。
众所周知,从法轮功信仰者持有或者散发的资料内容来看,即使这些物品被传播散发出去也根本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这些物品大致涉及到三方面内容:第一、出世的意识形态理论、超越的世界观主张,在法轮功信仰者看来,这个世界分多层次,多层空间世界由神佛主宰。这些信仰层面的问题人生观的问题由人自己选择对现实社会没有关系。第二、对他们多年来因信仰遭受的不公、被妖魔化加以澄清披露,比如法轮功信仰者认为天安门自焚是制造出来的事件,法轮功习练者是好人而不是什么邪教组织等等,这些内容也不可能对社会有丝毫的危害性的。第三部份,无外乎涉及到对执政党、政府的一些谩骂、批评、历史评价,首先这些批评、谩骂为何发生有没有值得反思警醒的地方是其中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其次这些谩骂、批评、评价客观不客观对不对暂且不论,尽管代理人反对极端的情绪化的言论,但即使是极端的谩骂、批评也没有什么社会危害性并且绝不属于刑事处罚的范畴是显而易见的。
众所周知,其实从江泽民1999年7月20日发动全面镇压法轮功运动开始,对于执政党来说就将必然酿成文革之后的又一次重大的历史错误。当初当权者完全可以选择以法治的方式而不是以斗争哲学搞运动的方式来对待新出现的社会问题、群体性事件。假如当初面对法轮功上访,如发生冲击国家机关、打砸抢烧、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的现象则完全可以按照现代的法治理念将违法者绳之于法而不是采取一刀切的运动方式加以对待,如果当权者选择运用法治的手段处理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则师出有名,谁都无话可说,并且始终占据道义高地。当权者依据宪法法律正当行使国家权力、维护社会秩序处理自然无可厚非。可遗憾的是,当权者自恃手中的权力并没有这样做,而是僭越宪法、法律发动了一场完全没有必要的政治迫害运动,给社会带来巨大的人道灾难,也导致当局背上沉重的历史包袱深陷罪恶泥沼当中。
早在2010年前后,代理人给法轮功学员辩护时就明确提出了:“对待法轮功问题采取和解立场才是明智的选择是大势所趋,违背历史潮流将会带来更大的人道灾难付出更大的政治代价!”至今代理人仍然坚持这一立场并且还坚持认为:“法轮功冤案不平,国难未已!”因为大量法轮功冤狱的系统制造不单影响到千千万万法轮功信众及其家庭的命运而且长久以来它直接侵蚀摧毁了中国整个司法系统得以维系的合法性基础和任何进行良性改革建设的可能。
二十多年以来,全国上下司法工作人员或者明知法轮功当事人无罪但慑于当权者的权势或者对刑法三百条罪名存在错误、模糊认识,滥用刑罚处置法轮功信仰者、申冤者,造成大量冤假错案。对法轮功的镇压与迫害无异于消灭良善、对人性开战,这场运动严重毒害扭曲了正常的人性与道德,与此同时,在一个国家的内部始终存在着合法意志与违法意志的较量,合法意志与违法意志的较量正考验着每一个人对于是非善恶、正义邪恶的选择与立场!这件事情同时也与这个时代的变革,这个国家的前途紧密相连。
众所周知,中国大陆的法治建设肇始于改革开放之后即上个世纪的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人类的历史发展来看,中国社会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建设应该说才刚刚起步,社会上下的法治观念还十分淡薄而专制思想则根深蒂固,加之一些当权者、既得利益者的倒行逆施,权力难以得到有效制约。由于这些历史和个人的原因,这场人为制造的冤狱也造成无数当权者、司法人员为违法行为背书,背负了一个沉重的历史包袱,也正因为这个原因,无论那些主动的违法者还是被动的违法者无不担心,如果真正贯彻法律的意志,势必影响到自己的现实权力、地位、利益乃至受到清算,因此使得大量法轮功冤狱无法翻转,冤狱仍在不断维系制造当中。
毋庸讳言,面对法轮功冤狱终将有一天得到纠正并且这一天正在日渐迫近的形势,有人想继续把法轮功案件政治化,意图延续对法轮功群体的迫害,绑架整个国家、整个社会让体制内更多同僚背上历史债务,如此一来那些制造冤狱背上历史债务者才会有安全感!
代理人认为,立即纠正这一历史错误才是明智的选择,无论如何,无辜的百姓不能成为政治斗争的牺牲品。从常识判断,不排除当前的执政者愿意切割历史包袱,与此同时也不难想见,过去二十年间已有千千万万的体制内官员、公检法干警背上了历史债务制造了大量的信仰冤狱,导致一场空前的浩劫。警察系统、司法系统乃至整个国家机器为法轮功冤狱背书,被这个政治错误、历史包袱所挟持绑架达到不堪重负、积重难返的地步!
代理人也注意到,针对法轮功问题2017年初,两高新出台了《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文件明确废止了1999年及2001年的两个司法解释,相较于后两者而言,这个文件大大提高了抓捕、起诉、审判法轮功的门槛,这或许为解决该历史问题创造了一个良好契机,仔细研读这个文件不难得出如下结论:对待法轮功案件能不抓就不抓,能不捕就不捕、能不判就不判,其文件的精神实质就是“停止迫害!”
纠正这一历史性错误无疑极具挑战性,必然会遭遇诸多困难和阻力,需要更多的耐心和努力,但是,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人权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全球化、信息化的加速发展让普世价值遍及世界各个角落。从迫害法轮功这件事上来看,那些作恶者从起初的气势汹汹、肆无忌惮到今天的讳莫如深、回避与恐惧,作恶者也自知罪责难逃!我们不难发现,停止迫害,彻底纠正这一历史错误,不仅是一件得民心、顺民意的正义之举,与此同时,我们还低估了人民的普遍觉醒、低估了现行体制内坚守良知的法治力量、正义力量、低估了海内外全人类的进步力量!无疑这是一个人性觉醒、神性复归的时代,我们更应该看到少数既得利益者反法治、反正义、反人类的邪恶势力日益陷于孤立和挫败当中,毕竟大多数参与的司法工作人员都是被裹挟进这场运动当中的,应当说,过去制造法轮功冤狱的主要责任不在基层,而今天则不同了,自今日始,只有勇于直面错误纠正错误,弃恶从善才有未来!
对于当权者来说停止迫害走向和解才是唯一的出路,只有摒弃斗争哲学用爱与善意化解仇恨、苦毒才可以摆脱互害的社会现状避免社会陷入无序动荡的深渊,中国全社会需要一起面对这个挑战,以开启一个人权至上、和平民主、法治中国的崭新前景,共担人道使命!
毋庸讳言,伴随而来的这场时代变革从一开始就是一场信仰的较量,是非、善恶贯穿于始终!近二十年来对于法轮功的迫害与反迫害已经越来越具有了某种普遍性和全球意义,它已不单单是个别人、个别群体(法轮功)的事情了,它关乎每个公民的生命与尊严,关乎每个公民的抉择与立场乃至全人类的共同尊严与未来!这是一场和平与暴力、文明与野蛮、自由与奴役的较量,谁都无法置身事外。在这场较量当中,可以确信的是,人心向善、人们对于光明前景、美好生活的追求与向往这一人性的普遍诉求决定着,真善美爱作为普世价值的信仰将会日益彰显与坚固起来!无论是谁?即使恶魔也时常装扮成正义与良善的形象。是非善恶就在你我心中,人心所向的普世信仰把大家联结在一起,它在每个人的心中,我们不但可以彼此验证而且可以收获喜悦,凭着它,人们不再恐惧,无往不胜!
谢毅强辩护人及申诉控告代理人:
202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