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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修炼法轮功合法 迫害法轮功有罪

——没有犯罪事实、没有法律依据的所谓办案不是执法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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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公务员法》第六十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务员法》与“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以及“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等政策,明确斩断了执行违法命令而想逃避惩罚人员的退路。任何迫害良善的犯罪行为都无法得到任何“上级”的保护;更别指望“内部通知”或“指示精神”为自己开脫法律责任。

中国大陆的公检法人员往往以《刑法》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构陷法轮功学员,这是公检法人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诸多罪名。

一、构成本罪的四要件不成立,真正破坏法律实施的恰恰是迫害法轮功学员的行政、司法机关公职人员

犯罪事实,是指犯罪构成要件的各项基本事实情况必须具备。无论广义的犯罪事实,还是狭义的犯罪事实,都不能针对法轮功学员,因为只有具备犯罪四要件的事实才能称为“犯罪事实”。

从《刑法》第三百条犯罪构成四要素来看,法轮功学员按照真、善、忍要求自己做一个好人,不存在任何犯罪的主观故意(主观方面);没有破坏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的实施(没有犯罪客体);也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客观方面)。也就是说,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事实”根本就不存在。

再从《刑法》第300条要保护的客体: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角度讲,本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破坏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法轮功学员的行为没有违反哪部具体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更没有破坏哪部法律法规的实施。

法律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从来就没有什么抽象的法律;同样,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也必须是明确的。目前,全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人大层面的立法)约三百部、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约六百部,没有任何一个条文对法轮功進行定义、指控信仰和传播法轮功真相违法。认定法轮功学员“破坏法律实施”,必须明确指出上述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哪部法律、法规的实施被破坏了?破坏了哪一条、哪一款、哪一项法律的实施了?造成了怎样的严重程度(这个法律是执行不了了,还是名存实亡或者作废了)? 所有法轮功学员的冤判案件中均无相关证据证明。

实际上,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或一个社会群体,根本就没有能力也没有条件去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只有手握公权力的官员、特别是握有最高权力的人才有能力和有条件实施这种犯罪,如以权代法,以人治代替法治,或者利用权力插手或干涉司法活动,破坏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如“610”人员操控公检法迫害法轮功学员),这才是破坏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这才是真正的犯罪。

多少年来,公检法机关(法律实施的机关)利用法律形式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就是破坏法律实施的最典型的案例,这种行为破坏了《宪法》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的规定的实施;破坏了《立法法》中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规定的实施(用违宪违法的两高司法解释代替法律规定);破坏了《刑事诉讼法》中检察权、审判权独立行使规定的实施(听命于610的指使冤判法轮功学员);也破坏了《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第三百条的实施,用《刑法》第三百条和两高司法解释拘留、逮捕、起诉、审判法轮功学员,就是对刑法的曲解和滥用,是真正的破坏法律实施。

同时,法轮功学员的信仰和讲真相的行为是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的:

《宪法》规定言论、信仰自由,法律只惩罚行为,思想(信仰)本身不构成犯罪。

《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根据《宪法》的规定,信仰、修炼法轮功是合法的,向人们讲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传播法轮功资料,都是合法的。一个人信什么或不信什么,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体现,是天赋人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干涉。而江泽民迫害法轮功才是违法的,是对公民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的肆意践踏和侵犯。

面对无理的违宪违法迫害,法轮功学员去告诉人们迫害法轮功是违法的、是荒谬的,这是在维护宪法赋予自己信仰和言论的自由,是合法的,是合情、合理的。一个人或一个群体受到了不公正对待,有了冤屈,“拦轿喊冤”,向周围人诉说自己的冤情是正常的,是无可非议的。现在上亿的法轮功学员无辜的被打压、被迫害,我们向国家有关部门和周围的民众诉说我们的冤情,告诉人们法轮功的真实情况,告诉人们我们是被迫害的,是被冤枉的。这难道不应该吗?如果人们在受到冤屈时,连喊冤的行为都违法,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那这样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而是迫害善良的工具。

二、法轮功是正信,不是“邪教、邪教组织”

认定一个宗教是正教还是邪教,在当今世界,这不是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机关、立法机构、司法部门能够判断的。说白了,这是信仰领域的话题,不是世俗权力机构有权、有资格干预的,邪教根本不是法律术语。

对于法轮功来说,教人向善、处处为别人着想的理念与“邪教”根本不沾边。法轮功也根本没有任何组织形式,法轮功学员只是本着修心、向善的目地散落于世界各地的松散的群体,因此与“邪教组织”风马牛不相及。相反,法轮功教导修炼者以真、善、忍为准则,于民族、国家、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正因如此,法轮大法洪传全球100多个国家,包括香港、台湾地区,法轮功及其创始人获得的各种褒奖超过几千项。

可能有些人认为国家已把法轮功定为“邪教”了,或者说国家已经给法轮功定性了。其实国家根本就没有把法轮功定为邪教。“邪教”之说是江泽民(已死)在1999年10月26日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的访谈时首先抛出的。第二天,《人民日报》跟风发表评论员文章,重复江泽民的污蔑之词。然而,个人讲话和媒体报道不是法律。中国《宪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对国家主席的职权作了规定。国家主席在职权范围内的活动代表国家,在职权范围外的活动不代表国家,只是个人行为。因此江泽民作为国家主席是没有权力做这样的认定,这只是江泽民的个人行为,代表不了国家,是其公然对法轮功的污蔑、诽谤。

中国大陆的网络平台上也充斥着法轮功是“邪教组织”的言论,均为污蔑诽谤之词,没有任何合法依据,也非国家官方红头文件认定,网络上言论不是判断对错的标准,更不是办案、判案的依据。《刑法》第三条规定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暂且不论政府是否有权认定邪教组织,直至今日唯一官方认定的邪教组织文件是2000年,公安部颁布的《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文件,该文件明确了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认定的邪教组织有7种,公安部认定的邪教组织有7种,一共14种邪教组织,而这14种邪教里面没有法轮功。(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邪教组织有7种:分别是1)呼喊派;2)门徒会;3)全范围会;4)灵灵教;5)新约教会;6)观音法门;7)主神教。公安部认定的邪教组织有1)被立王;2)统一教;3)三班仆人派;4)灵仙真佛宗;5)天父的女儿;6)达米宣教会;7)世界以利亚福音宣教会。)搜索:公通字【2000】39号)文件即可查询相关内容。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迫害法轮功15年后的2014年6月,《法制晚报》又公开重申了公安部的这个通知,重申了已认定的14种邪教。这无疑等于中国官方再次明确了法轮功不是邪教组织。

三、两高对《刑法》第三百条所做的司法解释因违反《宪法》、《立法法》而无效,不能作为判案依据

1、两高司法解释,因违反《宪法》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和《立法法》的规定,不能作为审理依据。

《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立法法》规定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而两高司法解释连下位法都算不上,它更没有权力违反《宪法》、《立法法》,做出剥夺或限制公民信仰自由的规定。

2、两高司法解释以司法解释之名,行立法和立法解释之实,因违宪、违法、越权而无效。

依据《宪法》,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依据《立法法》,对“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任何国家机关和组织都没有这个权力。而两高是司法机关,不是立法机关,它没有立法权。它无权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行为,什么行为要施以刑罚。而两高在对《刑法》第三百条的司法解释中列举了一些行为表现,并规定对列举的行为,可以按照《刑法》第三百条定罪处罚,这是两高违反《宪法》、《立法法》在行使立法权的表现。因为,两高列举的所有行为,都不是《刑法》三百条规定的,而是两高自己创设的犯罪行为,自己规定的刑罚尺度,因此“两高”对所谓邪教问题的解释,扩大了刑法的范围,涉及到了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司法解释之名行立法或立法解释之实,明显越权。因此两高司法解释实为违宪、违法、越权的无效解释。

《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设定的罪名是“……破坏法律实施”,那么,两高的解释无疑应当围绕这个罪名的构成条件和必须具备的事实進行解释。也就是说,应当阐明,满足何种条件,如在主观上是否只有故意,客观上必须要具备何种行为,造成了何种危害后果,才构成本罪?具体的因何种行为,才可能导致破坏哪一部法律,其中哪一条法律的实施?比如某人限制他人宗教信仰自由,那么他就破坏了《宪法》第三十六条的实施。如某人干预法院或检察院依法实行独立审判或者独立行使检察权,那么,他就破坏了《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或第一百三十六条的实施等等。然而,两高的解释却离开了本罪的构成而言它,说什么“制作、传播多少份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或多少册书籍”的就是“破坏法律实施”。“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与“破坏法律实施”根本不是同一概念。

四、法轮功书籍及相关资料是个人合法财产

法轮功书籍是教人向善的经典书籍,拥有法轮功出版物没有任何违法之处。更重要的是,即使按照现行的法律文件,法轮功学员持有法轮功书籍和资料也完全合法。

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了《第50号文件>,该文件于2011年3月1日签发,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国务院公告了该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并将其刊登在《国务院公报》2011年第28期上。该文件废止了161个规范性文件,其中第99个废止的文件是1999年7月22日下达的《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第100个废止的文件是1999年8月5日下达的《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

《第50号文件》说明,法轮功书籍已被解禁,属于合法出版物。法轮功书籍合法,那么,对法轮功的介绍、讲述法轮功真相的相关资料当然合法。

综上所述,法轮功学员的信仰和讲清真相的行为是受到国家《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合法行为,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行为才是真正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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