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二五年二月七日(农历正月初十),家住甘肃省的张毓真女儿收到了宁夏银川市中级法院邮寄的宁夏银川市中级法院于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腊月廿四)非法做出的(2024)宁01刑终20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法院刑事裁定书》:其最后显示:“……,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审判长 宋名一,审判员 杨璐璐、黄琼,书记员 李会荣。落款是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从一月二十三日至二月七日的十六天中,张毓真的子女没有收到银川市中级法院和银川市看守所关于其母亲案件及身体状况的信息,子女渴望会见母亲的希望无法实现。张毓真的子女正在与相关单位联系会见其母亲的事宜中,却收到了宁夏银川女子监狱的电话,声称二月十日已接受张毓真入监并被分配到第五监区。家属请求安排会见和咨询母亲购买生活必需品需打钱帐号的事宜,女子监狱警察说,不转化不允许会见也不许购物。家属非常着急,很担心母亲的生活、身体健康状况。
张毓真于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因讲真相救人,被银川市西夏区法院冤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日刑满被释放;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日因讲真相被银川市永宁县公安局非法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在街上行走由于恶人诬告,二十九日遭银川市兴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三月十三日被银川市西夏区检察院非法批捕,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被银川市西夏区法院非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张毓真本人不服非法冤判,上诉至银川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受理上诉。张毓真聘请了律师为其辩护、女儿以亲友辩护人身份为其辩护,并在银川市中级法院履行了相关手续。
张毓真、辩护律师、亲友辩护人均以口头、书面多次向银川市中级法院提出:二审请求开庭审理,当庭质证一审没有搞清楚的问题。并要求法院以“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改判张毓真无罪。可银川市中级法院做出了本案不开庭审理的决定,催促律师和亲友辩护人将各自的辩护词呈交法庭。律师和亲友辩护人一再请求二审开庭审理,银川市中级法院就坚持不开庭,就是要求律师和亲友辩护人向法庭呈交辩护词。这期间正义律师遭到了注册地司法部门和律师事务所的施压和约谈:你为什么不交张毓真案的辩护词?亲友辩护人也遭受同样的处境。万般无奈,律师和亲友辩护人才交出了各自的辩护词。
张毓真认为,在修炼法轮功前,自己多种疾病缠身—胆结石、胃病、健忘症、风湿病等等;修炼法轮功后,修炼“真善忍”,她获得身心健康,整天乐呵呵的,把八十岁的老母亲接到自己家里照顾。亲戚们见了直夸她人好。张毓真为人正直,乐于助人,小区家属楼道一年四季被张毓真打扫得干干净净,人们夸她是个好人。依公安部公通字(2000)39文和新闻出版总署50号令,邪教组织中没有法轮功,自己的行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构成犯罪,传播法轮功资料是合法的。法庭应无罪释放本人。
辩护律师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1、原判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有利用邪教组织的行为及其是某个邪教组织的成员。
2、原判认定上诉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证据不足。
3、原判引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系适用法律错误。
4、本案没有被害人,不能证明上诉人的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
5、原判认定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主观上有犯罪故意。综上,请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张毓真无罪。
亲友辩护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法不依,适用法律错误,在混淆是非,故意错用法律法规,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张毓真的女儿认为:母亲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根本就没有能力也没有条件去破坏国家法律的实施。只有手握公权力的官员、特别是握有最高权力的人才有能力和条件实施这种犯罪,如以权代法,以人治代替法治,或者利用权力插手或干涉司法活动,破坏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直接或间接操控公检法办案人员具体办案,这才是破坏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这才是真正的犯罪。请问我母亲有这种能力吗?我母亲破坏了哪一部、哪一条、哪一款、哪一项法律的实施了?破坏法律实施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
张毓真构陷案即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实根据,指控是虚无缥缈的臆断,每一个构陷环节都是违法违规的,都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冤假错案。衷心希望所有办案人员能自省本案的各个环节、在正与邪的较量中能明辨是非看清善恶正邪,依现有明文有效的法律法规做出正确选择,不要参与这场迫害,毁掉自己及家人的未来,维护法律和道德的尊严,在自己的能力之内尽量避免给当事人及家人造成更大的伤害。避免将来可能产生的司法赔偿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
相关信息
宁夏银川市中级法院
吴 艳:宁夏中级法院院长 党组书记;电话:
宋名一:审判长 (刑事审判第二刑庭副庭长);电话:18009506001
杨璐璐:审判员 (刑事审判第二刑庭副庭长);电话:
黄 琼:审判员 电话:17795081139
法官助理:李会荣 电话:18709508303
宁夏银川市女子监狱
陶彦荣:监狱长,宁夏女子监狱党委书记;电话:13709521778
张宁平:女子监狱党委委员,副监狱长;电话:19995081975
周秀明:女子监狱教育与劳动改造科科长;电话:18995109189
罗云琳:女子监狱心理矫治中心主任;电话:13995304756
女子监狱五监区人员信息
叶永玲:女子监狱五监区监区长,一级警长;电话:13709586922
宋 薇:女子监狱五监区监区长;
赵 娟:女子监狱一级警长;
秦文杰:女子监狱一级警长;
雷 铭:女子监狱一级警长;
赵 慧:女子监狱一级警长;
康 玺:女子监狱一级警长;电话:13895315201
张 悦:女子监狱五监区二级警长;电话:18995415626
邱爱霞:女子监狱五监区教导员;电话:19995081296
朱 娟:女子监狱二级警长;电话:13723392499
关英晶:女子监狱二级警长;电话:13519210759
李 鹏:女子监狱二级警长;电话:15500832378
杨 静:女子监狱二级警长;电话:13895616120
宋卿语:女子监狱二级警长;电话:14795071166
张月琴:女子监狱二级警长;电话:19995081126
侯静晋:女子监狱二级警长;电话:18709579570
高雯霁:女子监狱二级警长;电话:18695174501
董文洁:女子监狱二级警长;电话:13469517722
薛玉红:女子监狱二级警长;
胡惠霞:女子监狱一监区教导员;电话:13995206611
董 莹:女子监狱一监区监区长,二级警长;电话:15009582655
张雅菁:女子监狱二监区三级警长; 19995081290
王晓丹:女子监狱三监区监区长;电话:13909553668
祁 祺:女子监狱三监区教导员;电话:18709682216
文 军:女子监狱七监区长;电话:13895196013
黄海军:女子监狱八监区监区长;电话:19995081286
温宁军:女子监狱八监区教导员;
李 勇:女子监狱九监区监区长
赵旭东:女子监狱卫生所所长;电话:13895687559
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陈国明:监狱管理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并联系女子监狱。电话:15008613201
刘文智:自治区司法厅党委委员,监狱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并联系银川监狱;电话:17795025677
马锋:监狱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联系石嘴山监狱;电话:17811117816
张任:自治区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一政委。电话:18009516711
叶军:自治区司法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电话:18295389777
(责任编辑:林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