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朋好友街坊邻居对王淑华有口皆碑,说她是一个善良人、有道德修养的人。王淑华女士是真善忍普世价值的践行者,不仅自己受益,同时也福益了家庭和社会。
![]() 王淑华女士 |
王淑华是辽宁省昌图县人,居住在沈阳市浑南区。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她因向路人刘凤清讲了一句善意的真话,竟遭到刘凤清暴力殴打、恶意举报。沈河公安分局出警对王淑华绑架、非法抄家,与大东区检察院、法院沆瀣一气,故意制造冤假错案,非法构陷王淑华。
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王淑华遭大东区检察院非法批捕。九月二十四日,她被非法起诉至大东区法院;十一月十九日,遭大东区法院非法庭审;十一月二十五日遭到大东区法院非法判刑四年,勒索罚金三万元。十二月三日,王淑华依法上诉至沈阳市中级法院。
退休前是优秀教育工作者
王淑华退休前连续二十年先后担任昌图县大兴中学政教主任、教学副校长等职务。她爱岗敬业,工作尽职尽责,业绩突出,曾获得多项荣誉和嘉奖——荣获辽宁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先进工作者称号;辽宁省科技辅导员论文一等奖;辽宁省青少年科技辅导员论文一等奖;铁岭市科技成果二等奖;辽宁省第四届生物百项优秀活动三等奖;在辽宁省心理学管理心理专业学术交流中,获二等优秀论文奖,及铁岭市科学园丁奖等多项荣誉和嘉奖。她关心学生,注重师德修养,得到各级领导和同事们的认可和信赖以及学生家长和社会的一致好评,是一位名副其实的优秀教育工作者。
修心向善、严重肝炎不治而愈
一九九二年,王淑华患上了严重的肝炎,四处求医、几次住院终不见好转。体检时的相关指标严重超高,疾病的折磨使她感到十分痛苦。一九九八年五月,王淑华有缘修炼了法轮大法,炼功一段时间以后她再去体检时,身体各项指标竟然恢复到正常,困扰她多年的肝炎也不治而愈了。修炼后她身心受益、家庭幸福,切身体会到法轮大法的美好与超常。
王淑华修炼法轮功后,改掉了过去争强好胜和急躁的性格,变得心胸豁达,仁慈宽厚,凡事总能自觉地为别人着想。在家庭中,她孝敬夫妻双方父母,尊重关怀长辈,特别是当老人们年迈体弱饮食起居不方便的时候,她主动把老人接到自己家中,耐心细致地关心照料,多年如一日不嫌脏,不嫌累,尽心竭力,无怨无悔。她关心老伴的衣食冷暖,教导子孙努力学习,端正人品,做德才兼备、对社会有贡献的人。在邻里间,她乐于助人,处事宽宏大量,发现谁有困难都能主动尽力帮忙。几十年来与左邻右舍都是和睦友好相处。
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疯狂迫害法轮功后,王淑华因坚持修炼法轮功,在二零零零年被免去副校长职务,做调研员工作。二零零二年因她不放弃对真善忍的信仰被非法劳教三年,劫持到臭名昭著的辽宁省马三家教养院。
在劳教所黑窝里她遭到各种酷刑迫害——有时不让睡觉,有时强迫罚蹲,有一次被逼迫连蹲七宿,身体承受到了极限,几近昏厥;甚至还被铐上吊起来,只有大脚趾着地……酷刑使她的身体彻底垮了:血压升高,颈椎活动受限,腰部疼痛难忍。结束劳教后到医院检查,腰椎间盘突出已三至八节,行走都非常艰难,苦不堪言。住院治疗无效。后来通过修炼法轮功,身体再次恢复了健康,又一次见证了法轮大法的神奇与超常!
一句真话被举报 非法构陷遭冤判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王淑华只是向路人刘凤清说了一句真话,竟遭到刘凤清的穷追猛打、恶意举报,王淑华当即被打得头晕且小便失禁。沈河分局警察在无任何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王淑华绑架,并对她采取刑讯逼供、变相肉刑(关铁笼子、不给饭吃、不给水喝)等非法手段进行违法取证、恶意构陷。王淑华血压高达229被警察强迫服用降压药。
沈阳市第一看守所违法收押后,为了达到长期非法拘禁王淑华的目的每天对王淑华掐两腮野蛮灌药。灌输的药物使王淑华头脑昏沉、记忆力减退,身体日益恶化。王淑华绝食抵制对自己的非法虐待和不公,却被看守所狱警唆使在押人员不择手段向王淑华施压、逼迫她吃饭。九月十日晚饭时,王淑华被数名在押人员暴力群殴,致使腿部半月板损伤,头部被打出多个大包,至今仍腿疼头痛,行走困难。
举报人刘凤清被污蔑法轮功的谎言蒙蔽洗脑后,才误以为信仰真善忍、讲真相就是犯罪,这是长期受欺骗宣传误导的结果。而作为国家行政司法机关公职人员,熟知国家法律规定,明知当事人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就应当依法不予立案、不予起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向举报人追责,却非法立案进行所谓的侦查并向法院提起公诉,这是明显的徇私枉法的行为表现。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王淑华遭大东区法院非法庭审,十一月二十五日被非法判刑四年,勒索罚金三万元。十二月三日,王淑华依法上诉至沈阳市中级法院。
一审庭审程序严重违法,判决无效
程序合法是司法公正的前提,然而本案一审庭审却严重违反法庭审理程序,法官张巨涛滥用职权、公然践踏刑事诉讼法,非法剥夺当事人的辩护权,严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一审判决应视为无效。
1、法官滥用职权非法剥夺亲友旁听权,公开庭审形同虚设。
对王淑华的非法庭审定于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九点半,大东法院三楼301法庭。当天王淑华的辩护人及众亲友三十余人提前到达法院准备参加庭审辩护及旁听。法官张巨涛非法剥夺亲友旁听权、限制旁听人数、违法要求对亲友辩护人、旁听人员进行二次安检。九点左右众亲友已进入301法庭旁听席入座,突然被书记员梁美淇要求上交身份证进行复印,然后所有人员又都被法警叫出去重新进行二次安检,又被非法逐一询问与王淑华是什么关系,还被要求手机一律不许带进法庭。
301法庭旁听席至少能容纳四十余人,在座位充足的情况下,法官张巨涛却以人多为借口,非法限制旁听名额仅十人,其他人员一律不许进入,进庭旁听的人还被要求隔开落座,且以欺骗说辞敷衍众亲友,说一会陆续再让进。庭审开始后,王淑华向法官提出,我来的时候看到亲属那么多人……法官置之不理;亲友辩护人也再次申请增加旁听人数,却被法官强行打断:不许随便发言,不能阻止法庭审理。王淑华的许多亲友都从外地赶来,依法旁听权就这样被法官非法剥夺,二十余人被拒之庭外等待三个多小时。庭审结束后,家属向法官申请,希望亲友们能在玻璃门处与王淑华见上一面,可是就连这个小小的合理请求也被法官无理无情的剥夺了。此次所谓的公开庭审形同虚设。
2、法官滥用职权自行决定不回避,非法剥夺复议权。
庭审中,王淑华和两位亲友辩护人依法申请公诉人、法官、合议庭人员回避,并陈述了充分且合法的回避理由。法官张巨涛故意避开《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回避理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当庭予以驳回,并不得复议。亲友辩护人立即指出:你三十一条没读啊,你不能自己当自己的裁判员啊,我提出复议……法官张巨涛根本不听并强行打断,以“未经过法庭允许,不能随便发言提问,扰乱法庭秩序……”等相威胁,庭审被迫往下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即,审判长无权对回避申请做出决定。一审法官张巨涛自行决定自己不需要回避、公诉人不需要回避、合议庭其他人员不需要回避,并非法剥夺了王淑华及辩护人提出复议的权利,这是对刑事诉讼法的直接践踏,是明显滥用职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3、一审法院所谓的“集中管辖”无合法授权,一审庭审无效。
亲友辩护人回避理由之一提到管辖权问题,指出大东区检察院和法院,既不是被告人的居住地,也不是所谓的案发地,由大东区检察院起诉、大东区法院审判,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卷宗里也没有指定管辖的文件,我们要求两个部门出示所谓指定管辖的法律依据,是否合法,我们有权利提出异议和抗辩,辩护人希望你们马上向上级汇报这个事情,不应该背这个锅。
法官张巨涛给出的解释是:案件的管辖由沈阳市中级法院案件集中指定管辖,所以法庭审理是有管辖权的。
真实情况是,对法轮功学员的案件采取集中管辖无合法授权。仅从形式上看,集中管辖似乎符合了中国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文本中管辖变更的要求,即上级司法机关有权指定下级司法机关办理本不属于其管辖的案件,实质上是个别人滥用手中的权力,目的是便于迫害法轮功学员。中国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指定管辖均是针对具体已经发生的个案,集中管辖不再就个案作出指定管辖决定书,严格说来并不发生指定管辖的效力、明显缺少法律授权,更不符合中国对刑事案件管辖规定的原则。
本案卷宗里没有指定管辖的文件,一审法官也未当庭出具由沈阳市中级法院集中指定管辖的法律依据,因此大东区法院对本案无审判权,对王淑华的此次庭审无效。
4、一审法官违反法定程序:未对本案的所谓构陷证据进行当庭质证。
依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一条: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整个庭审中,公诉人未向法庭提供任何与指控罪名相关的法律依据以及与罪名相关联的证据,彻头彻尾空谈破坏法律实施。王淑华当庭质问:哪条法律规定法轮功是×教?你把法律给我拿出来,我看一看,你也让我心服口服啊。公诉人未出示、法庭未质证;对公诉人指出的所谓物证—手机和播放器,王淑华当庭要求“你把它拿来让我看一看,让大伙看一看。”公示人未出示,法庭未质证。
王淑华和亲友辩护人多次、强烈要求法庭出示证据原物,要求当庭逐一展示、逐一播放,解释其内容中能证明的事实,哪些文字或者音视频起到了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的作用,具体破坏的成度和后果?与指控罪名有何种关联?公诉人拒不出示,法庭均未质证。面对当事人及辩护人依法提出的质证要求,公诉人要么无言以对,要么同法官一样装聋作哑。法庭公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拒绝出示证据原物,连张照片都没有。
一审庭审中对所有书证、物证无一出示、均未质证,法官竟在判决书中公然造假:“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而判决书上连“庭审质证”一词都没有!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案唯一经法庭质证的就是“证人证言”。庭前亲友辩护人向法院提交了《证人出庭申请书》,要求证人刘凤清出庭进行质证。庭审中通过王淑华与证人的对质、辩护人对证人的发问,以及法庭对证人的调查,质证的结果是:“证人证言”与本案指控的罪名无关。同时证实了刘凤清殴打和举报王淑华的犯罪事实。
5、法官非法剥夺王淑华及亲友辩护人的辩护权、陈述权。
辩护权是当事人最重要、最基本、最核心的一项诉讼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当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剥夺其获得辩护权。
然而在一审庭审中,法官张巨涛明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但法庭审理程序处处违法,更为严重和恶劣的是,法官恶意干扰、频繁打断当事人及亲友辩护人的发言。面对王淑华当庭提出的异议和质问,面对两位辩护人有理有据、有法可依的无罪辩护意见,公诉人在法庭上无言以对、无力反驳,而身为审判长的张巨涛要么装聋作哑、渎职不作为,要么就是采取百般阻挠的手段故意刁难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而王淑华的自行辩护权利以及作最后陈述的权利被法官张巨涛非法剥夺。
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全然一副心不在焉的表现,完全是在走过场。特别是,法官张巨涛和身边的“陪审员”王云鹏(男,五十岁左右,戴眼镜)二人举止异常、频频交头接耳,耳语过后法官张巨涛就开始故意扰乱法庭,无理野蛮的打断辩护人发言。辩护人当庭质问:审判长怎么能听陪审员的指挥哪?法官张巨涛公然滥用职权,一系列违法违规表现严重败坏国家司法形象,严重违反《宪法》、《刑事诉讼法》、《法官法》、《律师法》等法律规定。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
一审所谓“开庭”只不过是在走过场,王淑华的辩护权被严重侵犯、庭审程序及判决严重违法。明显是被人为干预和操控、故意制造的冤假错案。
当事人是一位年近古稀的老人,通过修炼法轮大法,获得身体的健康,精神的升华,不但大大减轻了家庭及社会的负担,还能继续做着贡献,这样的人理应受到尊重、爱护及社会的赞扬,却成为不法之徒用以打击、迫害的对象。公安机关将刘凤清这类暴行恶告者称之为“见义勇为”,却将修心向善、无私为他的好人视作“罪犯”,这是明显善恶不分、颠倒黑白的真实写照。
本案从立案、起诉到审判,都是违法的,都是在蓄意陷害,因为当事人的行为并没有触犯任何法律。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将公民的合法行为当作犯罪证据,在没有任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就把一个合法公民以莫须有的罪名送上法庭,从形式上走完所谓的庭审程序,再荒唐的以法律的名义宣判有罪。谁在残害无辜?谁在摧毁家庭?谁在真正的破坏法律实施?!这是法律的悲哀,国家的悲哀。
年近七十的王淑华身陷囹圄、饱受摧残与折磨,还将面临着更为残酷的冤狱迫害。所有参与人员都已涉嫌违法犯罪,当事人及家属必将继续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冤狱不停,反迫害不止。
二审法院相关信息
沈阳市中级法院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8号 邮编:110013
信访接待电话:024-22763192
院长:王志文
副院长:吴冬、高铁军、白云良、陈青、樊志军
巡视员:孙佳宁、田爱群
政治部主任:高鹏
纪检监察组组长:刘书庭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吴波、巴红岩
刑三庭:电话:024-22763756
刑三庭庭长:贾敏飞
刑三庭副庭长:姜辉 电话:024-22763733
刑三庭法官:温晓霞 电话:024—22763166
法官助理:金梁 电话:024-22763731
书记员:郑金玲 电话:024-22763871
书记员:付迪 024-22763026
参与迫害人员相关信息:
恶告者:路人刘凤清,男,出生日期:1957年12月7日;电话:13386894018;住址:沈阳市沈河区泉富小区88号楼4-2-1。
沈阳市大东区检察院: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合作街89号(南门),邮编110044
电话:024-88363499
检察长韩壮024-62199001
公诉人宗珊024-88363315、15164139626
起诉书上检察官助理:董丹
出庭公诉检察官助理:曹宇
沈阳市大东区法院: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临河路86号,邮编110041
电话:024-88502198
立案:024-28319690
纪检:024-88131505
院长:戴兵024-28319999
审判长:张巨涛024-28319571、13998269802(刑二庭庭长)
审判员:朱丽娜024-28319578、13079298207
陪审员:王云鹏(男,五十岁左右,戴眼镜)
书记员:梁美淇024-28319903
沈阳市公安局: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77号,邮编110053
电话:024-23105075、024-23107122、
局长:袁林(2025年3月上任)
政治安全保卫支队负责人——出具非法证据《认定意见(情况说明)》
沈阳市沈河公安分局: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沈阳路东华南巷4号,邮编110011
电话:024-24849109、024-24844572
局长李刚(2025年信息)
国保大队:大队长杨文清、警察任杰——向检察院非法提交《提请批准逮捕书》及《起诉意见书》。
网保大队:大队长张国恒(警号113090)、侦查员朱晓雷、丁锋——为本案出具非法证据材料《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沈河分局万莲派出所: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17巷24号,邮编110042
电话:024-24802925、024-24111540
所长刘哲13604000025(警号113066)
副所长苏航17640240576(警号109543)——受案部门负责人。
办案警察全贝宁024-24802925(警号X92205)——非法审讯被迫害人。
办案警察董城赫19997129844(警号109196)——强行将血压值超高的被迫害人关入看守所)
办案警察范世华(警号109331)——绑架、非法审讯被迫害人)
警察王瑜——非法审讯被迫害人。
辅警王某某(警号F11798)——将被迫害人关进铁笼子里冻、虐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