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母亲王威遭绑架后,女儿王晓晨从最初的担忧无助中逐渐地调整心态,慢慢变得坚强起来,她深知自己的母亲修炼法轮大法后身心受益,给整个家庭带来可喜的变化;母亲信仰法轮功无罪,是国保警察在构陷好人,她决定站出来为无辜受难的母亲发声。
身为一个弱女子,王晓晨克服了重重困难,在一年多的时间里不停奔波,向公检法等部门反映情况、以亲友辩护人的身份为自己的母亲做无罪辩护、再为遭到冤判的母亲做申诉、坚持向各部门邮寄法律文书。面对公职人员的冷漠、推诿、不作为与公然违法,面对百般刁难与重重阻力,王晓晨始终没有放弃,仍持续为母亲喊冤申诉、为善良好人讨回公道。
在王晓晨奔走各部门上访期间,有时会发现自己被人跟踪、监视,二零二五年八月至九月份频频遭到社区及不明身份之人的上门骚扰,其人身安全一度受到威胁。
有关王威女士遭中共迫害的相关报道详见: 《沈阳老太王威被非法关押三月 在看守所晕倒抢救》、 《沈阳公检法全程制造冤案 违法庭审王威、赵喜兰》、 《沈阳市法轮功学员王威、赵喜兰被非法判刑》、 《二审遭非法维持原判 沈阳王威女士家属继续申诉》。
社区及不明身份之人以查燃气为由上门骚扰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上午十点左右,王晓晨在家中听到外面有人敲门,透过门镜看到外面站着好几个人,能看到的就有四个人,楼道里是否还有其他人无法得知。有一男一女穿红马夹,另外两个女性穿便装,其中个子较矮、短发圆脸、穿黑色上衣的女子一直站在远处的走廊门口,此人拿着手机全程录像。几个人多次按门铃、敲门,看没人开门还不甘心继续等待,其中穿红马夹戴眼镜的男子还将耳朵贴到门上窥听屋里声音,判断是否有人。来人并没有敲邻居家的门,逗留一段时间看无人开门才离开。当时王晓晨自己在家,这伙人的异常举动让她感到恐惧与不安。(见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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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后,王晓晨给苏家社区打电话,质问这伙人到她家来干什么?为什么来这么多人?上门有法律依据吗?社区一个女性工作人员一会儿说是上门查燃气,一会儿又说确认是户主还是租户,顺便查燃气,然后还说也有可能是宣传反诈或者人身安全……不确定的给出多种借口。王晓晨向其他邻居核实,都说当天及近期没有社区人员入户查燃气。这伙人明显是只针对她一家来的,且行为举止异常,其背后一定有不可告人的目的。王晓晨母亲王威被当地国保、派出所警察绑架之前,就是先安排社区人员找个理由上门骚扰,实则打探当事人是否在家,然后跟踪监视,再由公安实施绑架迫害。由此可见,社区不法人员在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中扮演着伙同邪恶共同犯罪的角色。
王晓晨在八月十九日给中兴街道打了电话,向街道城管科投诉社区人员无法律依据上门骚扰,影响公民正常生活。此后城管科给社区打了电话,说是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批评,这伙人才没有持续上门骚扰。
不明身份的便衣上门骚扰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遭枉判四年的王威被劫持到辽宁省女子监狱后,王晓晨在第一时间赶往监狱,多次与狱方沟通交涉,争取当事人及家属的合法权益,要求依法会见母亲王威,向狱警阐明信仰合法,自己正在给母亲做申诉,不能强迫当事人认罪、转化。王晓晨往返监狱多次都被拒绝会见。
在王晓晨往返监狱期间,又出现不明身份之人到家中敲门、按门铃、堵门镜等,来人故意骚扰家属、制造恐惧,种种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公民的正常生活,更是给王晓晨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
九月十八日,王晓晨到辽宁省女子监狱申请会见母亲遭拒绝,回家后发现上午有不明身份之人到家中敲门,来人故意将门镜堵上。这让王晓晨精神紧张、心生疑虑。
九月二十四日,王晓晨又一次来到辽宁省女子监狱申请会见,第十二监区狱警再次非法剥夺了她与母亲的会见权。第二天,即九月二十五日上午,王晓晨上午外出办事,中午回来后发现上午十点多钟有两个不明身份的男子到她家敲门,两人都穿深色短袖上衣,不象物业和社区的,很象是便衣。左边男子一直侧着身子试图避开门镜,还故意用手遮挡门镜,还打开走廊里公共区域的铁门往里看,来人按了一会儿门铃才离开。(见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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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几次被上门骚扰,王晓晨感到自己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于是她在九月二十五日当天下午给所在地社区民警—中兴派出所孙姓警官打了报警电话,将不明身份之人到家按门铃、堵门镜的异常情况向其反映,孙警官问是否在外面得罪了什么人?王晓晨说自己一直在依法为母亲申诉、维权。孙警官说有可能是政府部门的人找你了解情况。王晓晨质疑地问:政府部门来人为什么不着正装?为什么要堵门镜?找我核实情况为什么不打电话?还偷偷摸摸的?孙警官听后说:下次再有这种情况,赶紧给我打电话。
相关社区及公安人员违反的法律
《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检察院申诉;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根据上述法律等规定,家属为当事人维权,依法控告、申诉完全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合法行为。社区、公安等各级公职人员无论以何种理由、采取何种方式对维权家属进行骚扰与迫害都已涉嫌违法犯罪,必被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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