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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湖北省咸宁市迫害法轮功的邪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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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八日】近年来,湖北省咸宁市温泉街道办事处实行“党委成员和干部包村(社区)、村干部包组、社区干部包片、网格员包网格”的包保工作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包一级、级级抓落实的综治工作格局。”这种模式,把没有执法资格的社区服务人员拉进来,利用特务手段,非法跟踪监视法轮功学员,搞所谓“法轮功情报”,真的是发动群众斗群众。一旦掌握了情报,就报告给政法委,政法委就指使公安局国保大队具体实施绑架、骚扰、非法抄家等迫害

这种邪恶的监控模式,曾得到中央综治委副主任、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中央综治办主任陈训秋的充分肯定,说“很有创造性”。据中共咸宁官方的《中国共产党咸宁历史大事记》(二零一六年)记载:“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八日,中央综治委副主任、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中央综治办主任陈训秋一行来我市,实地调研综治维稳信访工作情况。市委书记李建明,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吴晖,副市长、市公安局长胡甲文陪同调研。陈训秋一行来到温泉办事处,走进一站式服务大厅、综治维稳信访中心、信访接待室,询问了解温泉办事处的组织架构、运转情况,与工作人员面对面交流。”

这种迫害模式,二零一六年开始的时候只是理论框架,具体操作起来还是不容易的。但是,随着邪党的“敲门行动”、“清零行动”的具体实施,邪党基本摸索出了哪些是坚定的法轮功学员,把这些法轮功学员制成所谓的“黑名单”,建立大数据库。还有花巨金建立的人脸识别摄像头,网络警察,人员的技术培训等等。二零二一年才初具规模,二零二二年具体实施。有邪党党委成员、社区干部或村干部、社区网格员或村安保主任、派出所、社会游散人员参与其中,牵扯到的人员很多,除了多辆警车外,还配备有民用车,包括小轿车、摩托车、自行车、电动车、人力车,还有高分辨率的手机。他们有明确的分工:一帮人固定的“盯住”某一个法轮功学员,法轮功学员走到哪里,他们就跟踪到哪里,有时根本不需要人沿路跟踪,只需手机联系,法轮功学员从哪条路走了,向哪个方向走的,下一个盯梢的人就知道了,二十四小时不间断,连夜间都是如此,凌晨还有人敲门。他们以常人的面目出现,很难辨别。这还是人力监控。同时,还有电话监听、网络监控、国安特务等技术监控;所有这些混合一起,真的是集邪恶迫害手段之大全,而且很隐蔽,邪党九大邪恶基因“邪、煽、痞、斗、抢、骗、间、灭、控”体现的淋漓尽致,就是目前任咸宁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魏涛发明的,当时政法委书记蒋星华看中魏涛后把他提拔到咸宁市公安局任副局长的,过去曾毁了很多通山县的法轮功学员,迫害力度很大。这些人基本不跟被盯上的法轮功学员正面接触,法轮功学员对他们不容易有讲真相的机会。对于在所谓“黑名单”上的法轮功学员,他们暗中悄悄的非法跟踪、非法监视,二十四小时专人监视,一一的详细的记载着。

目前,咸宁市迫害法轮功主要靠耍特务手段,把其起家看家的本领都用上了。共产党就是靠耍特务手段起家的。在迫害法轮功方面,当地政法委、610、公安局拿出了看家本领,在黑档案、黑名单的基础上,使用流氓特务手段,用专班人马包括人员(如便衣警察、社区人员、学生模样男女青年、清洁工、骑摩托车的青年外卖男性人员、退休男女老人、社会闲杂人员、社会痞子等等)和交通工具(轿车、摩托车、电动车、三轮车等等),非法监视、跟踪大法弟子的行踪、蹲坑、敲门。还特意派遣了很多特务到菜市场、超市、商店、街道、公园、娱乐场所等地,装扮成百姓,下钩,偷拍法轮功学员的照片,伺机绑架讲法轮功真相、发法轮功真相资料的法轮功学员。这是咸宁市政法委、公安局、610、综治办及反邪教支队指使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指使社区人员综合所为的结果。

凡是在明慧网上曝光被迫害的法轮功学员都是咸宁国保、国安人员重点迫害的对象。在政法委的指使下,社区社工人员对坚持信仰的法轮功学员进行非法跟踪、监视、监控,使法轮功学员互相之间根本无法有联系。国保警察每天除了监听法轮功学员的手机电话外,就是查看各地区街道、马路上的视频监控录像,听跟踪、监视法轮功学员的人员的汇报情况。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是咸宁市近年来最黑暗的一个日子,咸宁市很多法轮功学员被绑架,这次绑架,就是前面提到的迫害模式的结果。咸宁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魏涛和咸宁市政法委书记谭海华,盲目听信了江泽民大魔头残余恶势力的邪恶命令,唆使最邪恶的警察和其他人员(如咸安区章海兵、闵剑;温泉区宋军、宋志祥),在最敏感的四月二十五日来临之前,发动了咸宁市县大面积的、大规模的、有计划的绑架法轮功学员的恶性事件。他们以执法的名义,调动各派出所男女工作人员,分别到“黑名单”上的各法轮功学员家中,先将法轮功学员绑架到派出所,然后在家中无主人在场的情况下,派人到法轮功学员家中入室抢劫、偷盗、非法抄家,将法轮功学员家中所有的大法书籍、师父法像和相关学习资料、安卓手机、播放器等私人合法物品,全部抢走偷走。还破坏制作法轮功真相资料的资料点,损失巨大。

据不完全统计,此次被绑架的法轮功学员有三十二人:

咸安区:被绑架的法轮功学员有:罗桃英、皮和仙、王立新、程细庆、朱早先、唐树敏、陈新春、王兰英、周汉明、陈巧云、程卫平、张为卿、吴聪、何桂红,等等,其中罗桃英、皮和仙、王立新、程细庆被当日回家,其余被非法关押,张为卿、陈新春、何桂红至今仍被非法关押着。

温泉区:被绑架的法轮功学员有:陶席珍、任会芳、杨小华、晏琴、陈芳、李敏才、陈静雯、汪礼迪等,其中陈静文被非法拘留五日,其余法轮功学员全部被放回家。陶席珍回家后再去三号桥派出所要大法书,被非法扣留,并被劫持到赤壁市拘留所异地非法拘留十五日。

嘉鱼县:被绑架的法轮功学员有陈金秀、向兰姣、姜秋英等,当日被回家。

通城县:被绑架非法拘留了的法轮功学员有杜梅英(被非法拘留一天)、雷石强(被非法拘留七天)、陈平阳(被非法拘留七天)、左青娥(被非法拘留十五天)、姜四华(被非法拘留十五天)。他们都回家了。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咸安区法轮功学员黄晚莲、温泉区法轮功学员胡红梅被绑架到拘留所非法关押五日。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温泉区法轮功学员汪礼迪被绑架非法拘留五日。

二零二四年六月份,通山县出动多辆警车到温泉区,把在温泉打工的一个法轮功学员绑架,逼迫她识别警察手机上的很多被偷拍的法轮功学员的相片。

用中共自身的法律对照,发现咸宁市的所谓执法者违反了很多法律,构成明显的犯罪行为:

目前,社区(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派出所、公安局、政法委都在参与迫害法轮功。耍特务手段收集法轮功情报的主要是无执法权限的社区(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人员。

一个法律常识是:“法无授权即禁止”。对公权力(包括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来说,不得肆意扩张权力,更不得以公权力来侵犯公民私权利,否则就是违法。“合法行政原则”是“法无授权即禁止”在行政法领域的具体体现。这个原则包括两点:一是执法要有法律依据;二是执法要遵守法定程序,否则就是违法。

对于法轮功学员的一切迫害行为,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赋予其这种权限,甚至连红头文件或者书面文字都没有,多是口头传达或上级指示,因为幕后指使的黑手们知道不可能有任何法律会赋予此种权限,这些幕后黑手们也非常清楚其做法是违法犯罪行为,是见不得人的、见不得光的反人类行为,所以一般连文字载体都没有。因此,作为执法人员的公安局、派出所、政法委人员,对法轮功执法都是违法的。

对于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的延伸触角,有明确的职权范围,其职权范围是法定的,它们只能在其职权范围内具有行政和执法权力,超出其权限范围,就是滥用职权,其行为是违法的,是无效的。

对于街道和派出所都无权做出的行为,社区更没有权力行使。也就是说,街道和派出所针对法轮功学员的骚扰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社区更是违法犯罪的参与者。

(一)违背《宪法》

执法人员明显违背《宪法》第三十六条(信仰自由)、《宪法》第三十七条(人身自由)、《宪法》第三十八条(人格尊严)、《宪法》第三十九条(住宅不受侵犯)。

(二)违背《刑事诉讼法》

执法人员明显违背《刑事诉讼法》第140条(查封、扣押清单)、《刑事诉讼法》第136条(搜查证)。

(三)违背《刑法》

执法人员明显违背《刑法》第3条(罪行法定原则)、《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刑法》第245条(非法搜查罪)、《刑法》第239条(绑架罪)、《刑法》第251条(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刑法》第263条(侵犯财产罪)、《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渎职罪)、《刑法》第399条(徇私枉法罪),等等。

(四)违背《警察法》

执法人员明显违背《警察法》第22条第五款的规定。

(五)违背《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第60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违背《民法典》

《民法典》(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通过、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规定了自然人等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

执法人员明显违背《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执法人员明显违背《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执法人员明显违背《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执法人员明显违背《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七)违背《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通过、二零一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规定了自然人等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

《民法总则》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八)违背《行政法》

执法人员明显违背《行政法》的“依(合)法行政原则”。“依(合)法行政原则”是依法治国在行政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是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的首要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无论行政立法还是行政执法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活动应以明确的法律授权为前提和基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减损公民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义务的决定,也就是“法无授权即禁止”。

咸宁市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员,为了帮助你擦亮你的眼睛,在此整理了一些法律信息,便于你参考,为自己留条退路:

1、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三日《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明确规定:“法官、检察官、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2、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重大决策终身追责制”。

3、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斩断了幕后操纵公检法司办案的黑手。

4、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新修订《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5、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公务员法》第60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6、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日,《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在美国成立,该组织的宗旨就是,彻底追查一切迫害法轮功的罪行,以及相关的机构、组织和个人,无论天涯海角、无论时日长短,必将追查到底。

根据目前的中国法律现状,如果想以“内部通知”(最高法院的高法发(1999)29号”文件和最高检察院的“高检发研字(1999)22号”文件)为办案依据,将来指望这个“内部通知”为自己开脱法律责任,已经不可能了;如果想让你的上级领导为你背责任,已经不可能了,因为迫害法轮功的总源头江泽民已经死了。

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员,如果你不悬崖勒马继续行恶的话,必将会成为江泽民犯罪团伙的替罪羊,断送自己的未来。

相关信息

附录一:咸宁市公安局

1、张学华,男,1972年6月生,湖北房县人,法学学士,曾任十堰市公安局副局长、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总队长、湖北省公安厅森林警察总队总队长。2024年4月26日任咸宁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公安局局长、督察长,接替吴晓波。2024年1月,吴晓波任湖北省公安厅副厅长。

2、吴晓波,男,1969年9月生,湖北应城市人,武警退役军人。2010年5月至2017年12月,任湖北省纪委、省监察厅第一纪检监察室副主任;2017年12月至2019年7月,任湖北省纪委监委第四审查调查室副主任;2019年7月至2021年11月,任湖北省纪委监委第四审查调查室主任;2021年11月至2021年12月,任咸宁市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书记、督察长,提名市公安局长;2021年12月至2024年1月任咸宁市党组成员、副市长、公安局书记兼局长、督察长。2024年1月至今任湖北省公安厅副厅长。

3、魏涛,男,1967年10月生,湖北赤壁市人。1999年3月至2002年2月,任赤壁市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2002年2月至2006年10月,任赤壁市副书记、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2006年10月至2007年2月,任崇阳县检察院书记、副检察长、代检察长;2007年2月至2011年10月,历任崇阳县县委委员、检察院书记、检察长、县委政法委书记、县公安局局长兼书记;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任咸宁市中级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委员;2012年3月至2016年1月,任咸宁市中级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任咸宁市中级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机关党委书记;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任咸宁市中级检察院副书记、副检察长、机关党委书记;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任咸宁市中级检察院副书记、副检察长;2018年2月至2021年2月,任咸宁市中级检察院副书记、副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员;2021年2月至今,任咸宁市市委副书记、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继续专门负责迫害法轮功。

附录二:咸宁市政法委

谭海华,女,1968年6月生,通城县人,1987年8月参加工作。2000年12月至2005年10月任咸宁市气象局书记兼局长;2005年10月至2006年10月任咸宁市政府副秘书长;2006年10月至2007年1月任咸宁市咸安区区委副书记、副区长、代区长;2007年1月至2011年10月任咸宁市咸安区区委副书记、区长、党组书记;2011年10月至2016年10月任咸宁市咸安区书记;2016年10月至2019年4月任咸宁市市委副秘书长;2019年4月至2021年12月任咸宁市副市长、市委常委;2021年12月任咸宁市市委常委、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附录三:温泉分局国保大队

1、度志祥,男,迫害法轮功第一任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政保科长(后来称国保队长)

2、金国新,男,迫害法轮功第二任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国保队长,接替度志祥,度志祥因遭恶报患乙肝病休,退居二线。

3、刘宁,男,1969年4月12日生,2012年接金国新任第三任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国保国保大队长,2017年调任到咸宁市公安局;2019年1月11日任咸宁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2021年接替邹誉任咸宁市国保支队支队长。一直参与迫害法轮功。“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的“恶人榜”上的序号为C67237 电话:18995826780 0715—8232512 ( 他的妻子叫侯雅丽,在咸宁供电公司输电部工作,妻子手机电话:13807240909),金国新调任督察大队任警督。

4、李宏俊,男,迫害法轮功第四任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国保大队长,接替刘宁,原队长刘宁任咸宁市国保支队队长,还在迫害法轮功。李宏俊手机13451111115 家庭住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宁大道242号安居苑小区2栋1单元401室

5、徐福明,男,原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网安大队教导员,二级警长;2022年7月任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第五任国保大队长,接替李宏俊,原国保大队长李宏俊任三号桥派出所所长。

附录四:温泉街道办事处相关信息

1、余敏刚,男,咸安区温泉街道办事处书记,直接指挥运作这种模式。

2、吴晓丽,女,现任咸安区政府温泉街道办事处主任,曾任桂花路社区书记、居委会主任。

3、饶耀华,男,曾任咸安区温泉街道办事处副书记、主任。

4、葛军,男,咸安区人,1971年3月生,1988年9月参加工作,曾任咸安区温泉街道办事处副书记、副主任、书记、主任、人大联络组组长、咸安区区政府副区长。现任咸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5、杨斌,男,咸安区政府温泉街道办事处副书记。

6、周国贵,男,咸安区政府温泉街道办事处党委成员、副主任。

7、刘松平,男,咸安区政府温泉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咸安区政府温泉街道办事处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温泉潜山路59号,电话0715-825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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