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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贴福字 贵阳张菊红再遭枉判七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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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九日】(明慧网通讯员贵州报道)贵阳市法轮功学员张菊红女士因为做好人、坚持信仰,屡遭中共迫害。二零二四年二月,被非法关押在三江看守所已近两年的张菊红再被南明区法院非法判刑七年六个月。而一年九个月前,她刚刚结束冤狱四年半。

历经苦难人生 修大法获新生

张菊红生于一九七零年七月二十三日,今年54岁,家住贵阳市小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王武村。她曾经历过一个苦难的人生:在她两、三岁时,得了脑膜炎,住进了医院抢救,虽活下来了,但得了脑膜炎后遗症,人变笨,勉强读到五年级,后又倒回来,从四年级读起,再考中学都不行了,就只得辍学。

在十四、五岁时,张菊红就外出打工,因脑炎后遗症,做不好事,就不断地换工作。后来,再大一点,张菊红在打工中结识一个男孩子,就早早地结婚了;在婚后,丈夫除了不务农活外,还抽烟、喝酒、赌博,游手好闲样样来。一家三口的生活全靠张菊花一人奔波操劳。这样的日子在十几年后,丈夫又服毒身亡;没过多久,十二岁的儿子又不明不白的溺水而死。张菊红真是喊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在痛苦中挣扎。之后,张菊红开拖拉机送货,又遇到了车祸,手肩骨摔断。

二零一一年,在张菊红人生已没有出路时,在父母劝说下,她走入法轮大法修炼。没想到,修炼后,张菊红没吃一颗药,全部疾病消失,连修炼前严重摔伤的肩骨,翘起多年,也自然归回原位。张菊红的性情也变得豁达开朗。

张菊红修大法,心身巨变,她知道感恩大法师父、感恩大法。张菊红走出家门,就是想把自己从大法中受益的美好告诉世人,想让更多的世人能从身体的病痛中、从心灵的伤痛中得到解脱。

因家贴福字 被冤判七年半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早上九点过,小河区三江派出所、小河区公安分局警察,非法闯进张菊红的家,当场给张菊红铐上手铐。警察对楼上楼下的房间先是贴“封条”,后是抄家,到晚上十一点。随后,张菊红被送往小河公安分局非法审讯。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张菊红被送往特殊人员过渡隔离点隔离。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七日,解除隔离后,被关进贵阳市第四看守所刑事拘留。期间,张菊红要求请律师介入做无罪辩护。

张菊红被绑架后,中共公、检、法人员合伙构陷,曾两、三次从南明区检察院,因所谓“证据不足”,返回到小河区公安分局,说是要补充侦查。南明区法院也曾先后两次非法开庭:第一次,因张菊红的亲人只得到一个不明不白的“短信”而没能前往,第二次是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下旬,张菊红的亲人仅一人在场,开庭也是因所谓“证据不足”中途中断。

此后,张菊红的家人再没有的任何信息。直到一个月前,即二零二四年二月,张菊红家人才从辩护律师那里知道:张菊红被南明区法院非法判刑七年六个月,被勒索重金三万元。

法院判决书(电子版)上无理构陷

直至如今,张菊红的家人也没收到盖有“南明区法院”红印章的《刑事判决书》,只是从律师那里看到电子版的“判决书”。从“判决书”上,家人得知张菊红被中共南明区法院非法判决“七年六个月”并勒索处罚金三万元。

家人发现,在《刑事判决书》上,南明区法院人员掩盖其迫害的事实,没有公开开庭的时间、地点和过程。法院把张菊红为了过年的喜庆粘贴在门窗上的“福”字说成张菊红“公开宣传法轮功”;并把张菊红的两个房间(一个是张自己的住处,一个是已经租出去的住处)里搜到的东西归为张菊红的罪证。

张菊红为自己辩护说:“我没有犯罪!”“我一直在家照顾母亲。”门窗上的“福”字那是在年前,为了过年的“喜庆”和“保平安”我特意贴上去的,和宣传有什么联系?!这么尊贵的福字怎么跟“邪的”能扯在一起!?更谈不上在“公开宣传×教”(注:中共是真正的邪教)。

《刑事判决书》中提到律师辩护的内容。律师说道:从张菊红的被定罪主要集中在“粘贴的福字和两个房间里搜到的法轮功的物品上”。贴福字是“依传统风俗为自己贴的”;二楼的房间物品认定张(菊红)所有,张(菊红)说该房已经租出,“公诉方也没有证据供述不实”;张(菊红)在“微信聊天”说过“九字真言”,公诉方没对该含义作出解释和认定,(菊红)送一本挂历给某某,而某某拿出的不是原物。

律师进而表示,对张(菊红)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方在没有新的犯罪事实和量刑证据下,调整量刑为五年半,是在违法滥用权力;公诉方对侦查人员的非法方式搜集证据等“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也不作解释,故本案搜集的相关物证,即:搜查的清单、笔录,扣押清单,笔录是非法证据,应当排除;另外,该案中《审查认定意见》不是合法证据,却是侦查机关内部人员出具,客观性不能保证,故该书证不合法也不合理。

律师辩护中说:“对在被告人家中搜出的物品是否是邪教物品,应该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别,贵阳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无鉴定资质,主体不合法,没有鉴定依据、鉴定标准、鉴定程序,这种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使用。”

律师从“定罪的本质和源头上”做无罪辩护,否定对张菊红的判决,因为这是非法判决,是冤案。

而在南明区法院的非法审判中,对辩护律师提出的“排除案件中非法的、不实的、假的等证据”的申请不予采纳;而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供的所谓“证据”全部肯定,不作他们认为的“合理合法”的任何的辩述。对被告张菊红辩护自己修炼法轮功对自己、对家人、对社会,都有百利而无一害的事实根本不听、打断。

南明区法院在南明区检察院指派的向丹提出“建议判刑五年半,并处罚金”的基础上,最终违法判决张菊红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结束冤狱仅一年余 又遭绑架陷害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张菊红为了让更多的百姓明白法轮大法好的真相,在开阳发真相资料,遭开阳派出所警察绑架,后被小河镇三江派出所警察非法关押到洗脑班。被迫害八十多天后,张菊红又被劫持到贵阳市第一看守所。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张菊红被三江派出所非法批捕。

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三日上午,贵阳市花溪区法院对张菊红非法开庭。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贵阳市花溪区法院电话通知张菊红的律师,张菊红被判刑四年半。

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贵阳市中级法院对张菊红二审开庭。二审法庭上,张菊红一一如实回答了审判长张祥虎的问话:何时、为什么炼法轮功?

张菊红说:“二零一一年,我因病学炼(法轮功),炼后疾病全无。法轮功好,那年传播资料也是为了他人好。”她还回答了她为什么要控告江泽民的理由:“法轮功教人向善做好人,我炼功病好了是事实,江泽民造谣诬蔑打压法轮功,我讲事实真相,又被(非法)拘留,我不服。”

法庭上,张菊红的辩护律师李律师用较长的时间为张菊红做了无罪辩护。贵阳市中级法院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八日,非法维持原判。

二零一九年一月八日,张菊红被非法关押到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约于二零二零年七月,张菊红出狱。

一年九个月后,张菊红于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再被绑架,至今已近两年,又被法院非法判刑七年六个月,这一次的《刑事判决书》落款时间是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日,在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下旬的第二次非法开庭中断后,以张菊红刚从监狱出来才一年多,“累犯”所以要“重判”的邪恶借口,再次知法犯法,陷害好人张菊红。

目前,张菊红仍被非法关押在贵阳市三江看守所。张菊红已经按法律赋予的权利,通过一审出面的辩护律师,向贵阳南明区中级法院上诉。

南明区检察院、法院责任人:
检察院公诉人 向丹
法院:审判长 任玉媛
陪审员 王清
陪审员 郭民
法官助理 程方联
书记员 周艳
对张菊红下发的《刑事判决书》的落款时间: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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