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否定非法传唤
举例说明:同修被绑架,一般会出现两种情形:一是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直接上门绑架,此时一般都带着传唤证(也有不带后来补办的),让同修看一眼,或让同修签字(同修不签字的,办案人员会在签字处写上:某某拒绝签字);另一种是同修讲真相时被恶意举报,警察不带传唤证,当场直接将同修绑架到派出所,然后补办一个传唤证,让同修签字。
传唤证会写明传唤事由:“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注:中共是真正的邪教)。
同修不管出于何种心态,签上了自己的名字,都是在承认迫害。如何否定?
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不能拘传守法公民,既然传唤理由是:“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那么就应该:
1、首先要求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出示身份证件,然后核实对方的身份。
2、要求办案人员出具传唤的合法依据。
首先,办案人员必须出示法轮功被认定为“邪教组织”的合法依据。
法律根本无权去认定谁是邪教和邪教组织,因为法律不惩罚思想,只约束行为。
其实,是不是邪教不是政府、法律说了算的,正教和邪教的区分是信仰领域的话题,邪教根本不是法律界定的范畴。法轮功倡导的“真、善、忍”是宇宙特性,是普世价值,是分辨真正的善与恶、好与坏、正与邪的标准,是衡量和判断正教、邪教的唯一标准。一门宗教或一种信仰,符合这个特性,就是正教;反之,背离这个特性的,就是邪教。
《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文件附件里明确了认定的14种邪教组织中,并没有”法轮功”。如果办案人员使用两高司法解释或其它条文,同修应该明确告诉对方: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些文件中没有明确认定法轮功是邪教组织,就不能作为认定法轮功是邪教组织的合法依据,而且两高司法解释只是应用法律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违宪违法,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其中,同修需要学习的法律知识可以到公义论坛咨询了解,必要的法律知识的掌握更有利于我们揭露邪恶、解体邪恶、救度众生。)
因此:
第一、法律无权也从来没有给法轮功作过任何定义;
第二、中国现行法律中没有任何一条法律将法轮功定性为邪教;
第三、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既然法轮功从未被中国政府官方认定为邪教组织,那么以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罪迫害法轮功学员,就是错误的,非法的。
其次,必须出示当事人的行为破坏了哪条哪款法律法规实施的具体内容。
目前,全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人大层面的立法)约三百部,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约六百部,没有任何一个条文对法轮功進行定义、指控信仰和传播法轮功真相违法。
完成以上事项后,在传唤证上写明:因办案人员无法出具传唤本人的法律依据,所以传唤是非法的,写明日期,过程中要求对方打开执法记录仪,将拒绝签字的过程和内容录像。
如果出现办案人员将迫害流程推進到下一步:非法讯问,那么我们在每个环节都要将办案人员的非法性尽量的展现出来。
第二、否定非法讯问
讯问笔录是有固定模板的,核实同修的身份信息等,然后比如:
问:我们是××公安民警(出示证件),现依法对你讯问,你应如实回答,说假话、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明白了吗?
答:我明白了。
问:因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根据法律规定,我们依法传唤你到××公安局××派出所接受讯问,你清楚吗?
答:我清楚了。
其实,不管是拒绝回答,还是低头不语,还是按照上面的回答,都是在配合办案人员构陷你。即使讯问笔录上面都是“拒绝回答”四个字,构陷你的办案人员依然可以将迫害程序继续推進。
所以,同修不要配合回答办案人员提出的任何问题,也是首先核实对方办案人员的身份信息,然后针对哪怕是讯问名字、身份、是否修炼法轮功等所有的问题,要求对方出示讯问的法律依据,即当事人同修的行为利用了哪个邪教组织、破坏了哪条哪款的法律实施,因为当事人同修不能配合非法的讯问,非法讯问就是犯罪行为,明确答复: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拒绝回答。
比如讯问:“是否修炼法轮功、是否发放过资料”,当事人同修不要配合回答是否修炼,以及发放或者未发放资料。
而是告知对方:《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的权利,修炼法轮功和发放法轮功真相资料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本人有权拒绝回答这个问题。
然后开始反过来给对方讲清真相,比如信仰法轮功和发放法轮功真相资料和《刑法》300条没有任何关系,法轮功不是“×教组织”,发放真相资料没有破坏任何法律的实施,公安人员未出示当事人的行为利用了哪个邪教组织、破坏了哪条哪款的法律实施的合法依据,这是非法讯问,相关人员涉嫌徇私枉法罪,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本人依法有权拒绝回答,必须将我拒绝回答的理由在笔录上写明,全程要求打开执法记录仪,同步录音、录像。
如果公安机关人员绑架过程中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比如未出示合法依据就非法拘传、非法搜查、非法扣押,就要在非法讯问过程中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办案人员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将当事人私人合法财物非法扣押、未当场核实扣押物品清单,未让本人签字确认,采取非法方法获取的所谓证据材料必须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同时应当依法追究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抢劫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法律责任,本人依法要求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立即回避本案的继续办理。
也就是不但要讲清真相,还要及时的揭露邪恶。当然,我们的基点是为他的,为法负责、为众生负责,是为了救度众生,修炼人没有敌人,除首恶外,大法弟子都是心怀慈悲尽力救度的,所以也要告知办案人员:国家实行办案责任终身负责制、冤假错案终身追责制、重大决策领导负责制,《公务员法》第六十条明确了:公职人员执行上级明显违法命令需要自行承担责任。所以,停止迫害就是对自己和家人最大的负责。
以上内容仅从应对非法传唤和非法讯问的角度做出粗略的探讨,公义论坛上有详实的资料,包括所有应对迫害的法律知识、应对非法讯问的全面答复内容等等,同修们可以到公义论坛咨询、学习。
摆正救度众生的基点去做,我们纯正的一切都来源于对师父和大法的正信与正念。
一点认识,不当之处,请同修慈悲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