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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34岁法轮功学员曲兴被枉判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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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日】(明慧网通讯员四川报道)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五日下午一点半,成都市法轮功学员曲兴,在高新区法院刑事第三法庭被非法庭审,曲兴辩护权被剥夺,亲友旁听权被剥夺;下午四点左右被高新区法院枉法判决八年。

非法庭审当天,高新区法院高倍戒严,安排了很多法警。律师走律师通道进入法庭,却不让亲友进入法庭旁听,曲兴的母亲徐艳萍也被拒绝进入法庭。

在法院阶段,曲兴母亲委托了辩护律师,同时曲兴还书面委托让母亲徐艳萍做亲友辩护人。按法律规定,法庭没有权限拒绝直接亲人辩护,但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日曲兴的母亲到法院递交亲友辩护《申请书》时,高新区法院刑事庭庭长谢纲不仅拒绝徐艳萍递交的申请材料,并当众辱骂徐艳萍。

曲兴今年三十四岁,二零二一年六月八日在他租住房屋楼下,被成都肖家河派出所一帮警察绑架,并非法抄家。他母亲徐艳平同时也被绑架。之后,曲兴遭非法批捕;徐艳平被监视居住。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三日,成都高新区公安局对徐艳平作出行政处罚,勒索九百元。

二零二二年三月份,高新区检察院检察官李国栋告诉徐艳平,构陷曲兴的“案子”已经交到法院。徐艳平查询到承办人后,六月二十日上午到高新区法院联系到承办法官谢纲,当面提交亲友辩护的材料,遭到谢纲的侮辱、谩骂。双方见面仅短短几分钟,谢纲竟三次撒泼大骂“不要脸”,态度极其恶劣,拒绝接收。

据悉,曲母向相关单位投诉并要求撤换法官之后,谢纲的态度有所收敛,但依然以徐艳萍是所谓“证人”为由,拒绝曲母做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亲友可以作为辩护人,同时该条也规定了不得担任辩护人的三种情形: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徐艳平不属于这三种情形,有权依法作为曲兴的辩护人。

事实上,修炼法轮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福益家庭社会,提升大众道德,不仅是合法的,而且应该受到表彰;法轮功学员根本就不应被抓、被起诉、被庭审。法轮功学员坚持正信、讲清真相,不仅是作为受害者讨还公道,也是在匡扶社会正义,维护社会良知,也是应当受到宪法与法律保护的。

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是天赋人权,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公检法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是用来惩恶扬善,打击真正的犯罪者的,而不是当权者随心所欲迫害好人的工具。“文革”已过去数十年,在今天的中国大陆,假“法律”之名,制造冤假错案,践踏信仰自由与基本人权、迫害修炼“真、善、忍”的好人的悲剧还在上演着,生活在这样的社会不可悲吗?为什么还要推波助澜呢?!现在的天灾人祸一波接一波的,那是上天对人作恶的警告,为什么还不醒悟呢?!

成都市高新区检察院
检察长:黄维智(原武侯检察院)
电话18108097733
公诉人:李国栋
电话:18328511266、02885310513
高新区法院
院长:何良彬
电话:18010509225
副院长:王加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原成都市中级法院监察室委员)

电话:18980081233
法官:谢纲
电话:13980077958、13398181290、02885311085、02885351832

(责任编辑: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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