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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刘绍君退休金案 中级法院驳回抚顺社保中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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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二年八月四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起诉刘绍君“不当得利”纠纷案已终审裁决。抚顺市中级法院于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原告抚顺市社保服务中心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法院民事裁决书(2022)辽04民终1521号中写道:

“上诉人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刘绍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望花区法院民事裁决书(2022)辽0404民初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刘绍君发放养老待遇金相关待遇属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行为,刘绍君领取养老待遇金资格丧失后拒不返还已领取的保险待遇,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故本案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刘绍君之间产生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于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的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登记、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作为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待遇的行政管理工作,具有法定职权。故原审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于法有据,应与维持,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可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负责裁定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起诉刘绍君“不当得利”纠纷案的相关法官们,秉公执法,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彰显法律,公平正义。正确运用法律条文,为民做主,伸张正义,百姓拥护,这些法官们也为自己的正义之举赢得了光明美好的未来,替这些得救的生命高兴。

抚顺市法轮功学员刘绍君,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去同学家时,被跟踪绑架,在没有触犯任何法律的情况下,派出所警察编造证据、捏造罪名,于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对刘绍君枉法判刑两年六个月,勒索罚款五千元。刘绍君先后被非法关押在抚顺市看守所和辽宁女子监狱,期间遭受了残酷的迫害,身心受到了严重的摧残,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三日出狱。刘绍君的退休金于二零二零年五月被停发,那时刘绍君仍在狱中被迫害。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刘绍君接到抚顺市望花区法院负责本案法官电话,告知抚顺市社保服务中心起诉刘邵君案。

抚顺市望花区法院于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立案,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裁决,驳回原告抚顺市社保服务中心的起诉。

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不服抚顺市望花区法院民事裁决书(2022)辽0404民初557号民事判决,向抚顺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抚顺市中级法院于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原告抚顺市社保服务中心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因修炼法轮功而被非法判刑已经是冤案,因此被停发退休金,更是荒谬之极,因为在中国修炼法轮功一直都是合法的,即使翻遍所有针对法轮功的法律法规和普通文件,至今也找不到禁止公民修炼法轮功的规定。我们看看以下的法律法规:

一、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宪法》为最高法律,它是国家立法的根本,是其它立法的法律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违反《宪法》;《宪法》是护国的根本法律,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及两高司法解释和中国政府加入国际条约等的法律都必须尊重《宪法》的根本条例,不得超越《宪法》或凌驾《宪法》之上来制定法律条款。

《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二、《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没有“除外”条款规定。

刘绍君在因信仰真善忍被判刑,在服刑期间领到的退休金不属于“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领取自己的退休金属于合法所得,领取的71752元的养老金。符合法律规定享受的养老待遇,任何人不可剥夺,践踏宪法、法律。

三、《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根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利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立法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四、《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人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十四条规定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本法没有除外条款。

关于修炼法轮佛法(法轮功)被绑架判刑人员退休金停发及追缴情况的处理是违法违宪行为。法轮功讲真善忍,法轮功教人按照真、善、忍修心向善,是正法。法轮大法真、善、忍是最基本的传统美德,公认的普世价值,法轮功学员是真正在实践着真、善、忍价值的好人。打压法轮功也是在打压真、善、忍普世价值,是反人类的罪行。那么把这样的好人定罪判刑,就是无视自己的良知,在摧毁人类的普世价值。

祸福无门,唯人自招,善恶有报,如影随形。当前大瘟疫爆发各种灾难接连不断到处封城是在警示世人。对违法者倒查二十年正在查处处理中。《公务员法》第九章第六十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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