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行使控告权,受害人家属近期请求相关部门敦促吉林省高级法院公开吉高法[2020] 226号非法秘密文件,废止该非法秘密文件,恢复吉林省公平正义健康的司法环境,同时依法追究徐家新的违纪责任及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
事情经过:
2020年7月15日,吉林农安县赵秀兰、孙凤仙、高晓歧、张敬元、于姣茹、孙秀英、蔡玉英、单为和八人被农安县公安局警察从各自家中秘密带走。2021年4月9日,八人一审法官,德惠市法院王荣富依据不合理的非法秘密文件(吉高法[2020] 226号),要求律师及当事人家属出具开不出来的证明材料,在不允许辩护律师上庭辩护,不允许亲属辩护,不允许家属旁听的情况下,非法开庭审理,造成冤案结果。2021年7月26日,八人一审被非法判决2到9年不等:赵秀兰5年,孙凤仙2年、高晓歧9年、张敬元2年、于姣茹6年、孙秀英4年、蔡玉英9年、单为和6年。
对此不公正审判,当事人及时提起上诉。然而,案件上诉后,长春市中院法官臧万成,不仅不接律师及家属正常递交的各种手续,甚至利用法官身份、滥用法官权力向邮局施压,不许邮局收寄家属的合法信件材料。同时,跟看守所打招呼,要求看守所不许律师会见当事人。要求亲友辩护人去市司法局备案,去市级以上国保开具不信仰证明材料。2021年11月29日,长春市中法在剥夺律师和家属的辩护权、剥夺律师会见权的情况下,非法维持原判。
2021年12月3日,八名当事人之一的孙凤仙在得知二审冤判结果后突发脑出血,被送往长春市中日联谊医院,2021年12月13日,孙凤仙被转回农安县中医院。2021年12月15日凌晨经医生抢救无效悲愤离世,终年65岁。这起冤案造成了当事人无法挽回的损失。
一审德惠法院办案法官王荣富态度野蛮而嚣张,多次无理地拒绝家属作为亲友辩护人。
2020年12月13日,家属向吉林省人大信访办,长春市人大法制工作办公室邮寄材料,控告德惠市法院法官王荣富非法剥夺亲属辩护权。之后该控告信被转交到德惠市人大信访办。
2021年4月1日,家属电话询问德惠人大信访办房主任,其称得到了德惠法院的回复,称法院按照吉高法[2020]226号文件规定,不能提供相关材料,(未参加邪教组织行为证明)不允许做出庭辩护。
2021年4月21日,家属前往德惠市人大要求得到一份纸质回复,遭到拒绝,最后只得要求当面查看德惠法院回复给德惠人大的材料,房主任接待。看到该文件(情况说明)写道:
依据吉高法[2020] 22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邪教犯罪案件审判的通知,严格依据此文件律师代理邪教案件得进行资格审查,原则上不允许代理涉邪教类案件。未提供律师所在地司法行政许可,未提供参加邪教组织行为证明的相关人员不能出庭辩护。
家属又依法向吉林省司法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2021年4月25日,家属收到吉林省司法厅回复称,申请公开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邪教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吉高法[2020]226号)我厅不存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可能掌握相关信息。(吉司依复[2021]第5号)
2021年4月23日,5月11日,5月13日,6月9日,家属先后四次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系法院办公室、刑事庭、档案室、信访接待等部门,得到回复称没有听说过此类文件,没有信息公开部门,拒绝公开信息,可能是秘密文件,不清楚等模糊信息。
2021年6月11日家属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徐家新、信访处于飙、办公室米于邮寄《废除非法文件申请书》,申请依法公开吉高法[2020] 22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邪教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由于该文件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废除该非法文件。
家属一直持续不断的通过各种途径维权、控告。2021年10月25日,家属得到了德惠市法院关于控告人信访案件核查报告,此报告中正式书面明确提到“根据《吉高法(2020)2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邪教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其中规定依法从严惩处。严格律师代理邪教类案件的资格审查,没有所在地区司法行政机关执业许可,未提供是否参加邪教组织行为证明的相关人员,原则上不允许代理涉邪教案件。”
2021年11月3日,家属及代理律师向吉林省高院办公室电话核实,吉高法[2020] 226号文件的确存在,为刑三庭办理的文件,能不能对外公开需要问刑三庭。
2021年11月22日,家属再次向吉林省司法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询问是否参与了对吉高法[2020]226号文件的联合发文。
吉林省司法厅于2021年11月25号答复(吉司依复[2021]第28号):经审查,我机关未参与发文。针对此次司法厅回复,家属2022年1月16日向北京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司法部作出的((2022)司复决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现家属已就司法部的“不予受理”向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北京司法部,同时家属申请由国务院直接受理家属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向长春朝阳区法院行政诉讼吉林省司法厅,得到不予立案决定,家属现已上诉,因本案涉及吉林省高级法院作出的《吉高法[2020]226号》文件违法,因此具有指定管辖权的法院亦不能是吉林省高级法院、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当是省外的。
2021年11月23日,家属打给吉林高院刑三庭庭长薄海燕,间接承认吉高法[2020] 226号文件为内部文件,不对外出具。
在辩护权的问题没有解决的情况下,2021年11月29日,长春市中法没有通知家属和律师非法维持原判。却拒绝给家属判决书,以至于家属一直无法申诉立案。
开始时说申诉不用判决书,可家属去申诉立案窗口,却要一审和二审的判决书,否则无法立案。家属去档案室,工作人员说得问法官。问法官,法官说不给家属。档案室又说要有本人的授权委托书才可调取。后又说本人都无权调取,法院就这么规定的。不知道这个规定是不是也出自于吉高法[2020] 226号文件,以至于家属申诉权被剥夺,无法伸冤。
2021年11月29日,2022年1月11日家属两次向司法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询问吉高法[2020]226文件是否在司法部备案及其它。
2021年11月30日,家属通过网上窗口向国家信访局诉求,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吉高法 [2020]226号文件在最高法院的备案情况。
2021年12月2日,家属再次向国家信访局投诉,要求吉林省高级法院公开吉高法 [2020]226号文件。
2022年1月19日,家属向全国人大网上信访,要求审查吉高法 [2020]226号文件合法性。
期间,家属向吉林省高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信访等多部门,邮寄申请公开并废除吉高法 [2020]226号文件的申请书20多份。
家属向吉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等部门,邮寄要求审查吉高法 [2020]226号文件合法性30多份。
在此期间,家属为了在一审和二审期间得到亲友辩护的权利,曾去农安县国保,长春市国保,长春市司法局申请备案和开具不信仰证明,得到的回复都是开不出来。一审法官王荣富说:“开不出来证明就休想上庭辩护”;二审法官臧万成说“政策就是这么规定的!你开不出来证明文件,就不能接收亲友辩护手续”。
于是家属向长春市司法局和长春市公安局做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家属又针对信息公开申请回复做了行政复议。对长春市政府的复议结果,家属仍不满意,于是家属向长春市政府、市司法局、市公安局提起行政诉讼。
并于2022年2月28日在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对簿公堂,当面确认,得到(2022)吉7101行初32号和(2022)吉7101行初35号两份判决书,证实作为亲友辩护人需要司法局开具备案证明的规范性文件不存在,需要公安局开具不信仰证明的规范性文件也不存在。
一审德惠法院法官王荣富和二审中院法官臧万成依据吉高法[2020]226号文件向家属提出的亲友辩护,律师辩护的条件与公安局和司法局的法律规定自相矛盾,致使家属及其亲人的合法辩护权,旁听权,申诉权等一切合法权利被剥夺殆尽。
家属坚持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者权利,决定依法控告吉林省高级法院院长徐家新“滥用职权罪”和“徇私枉法罪”。纵容刑三庭出台恶法,为害一方(据明慧网《2010-2021年吉林省法院迫害法轮功学员部份案例》一文报道,十二年里吉林省实施非法判刑总计达657人次)。
控告书全文如下:
控告书
控告人:被害人家属
被控告人:徐家新,男,吉林省高级法院院长
控告事项:
被控告人徐家新任职吉林省高级法院期间,吉林省高院出台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吉高法[2020] 226号秘密文件,作为指导全省法院审理信仰案件的所谓法律依据,被控告人作为高级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重要成员,对该非法秘密文件的出台及利用该非法秘密文件随意侵犯律师及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恶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控告人请求相关部门敦促吉林省高级法院公开吉高法[2020] 226号非法秘密文件,废止该非法秘密文件。同时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违纪责任及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20年7月15日,吉林农安县赵秀兰、孙凤仙、高晓歧、张敬元、于姣茹、孙秀英、蔡玉英、单为和八人被农安县公安局警察从各自家中秘密带走。2021年4月9日,八人一审法官,德惠市法院王荣富依据非法秘密文件(吉高法[2020] 226号),要求律师及当事人家属出具开不出来的证明材料,在不允许辩护律师上庭辩护,不允许亲属辩护,不允许家属旁听的情况下,非法开庭审理,造成冤案结果。2021年7月26日,八人一审被非法判决2到9年不等:赵秀兰5年,孙凤仙2年、高晓歧9年、张敬元2年、于姣茹6年、孙秀英4年、蔡玉英9年、单为和6年。
对此不公正审判,当事人及时提起上诉。然而,案件上诉后,长春市中院法官臧万成,不仅不接律师及家属正常递交的各种手续,甚至利用法官身份、滥用法官权力向邮局施压,不许邮局收寄控告人的合法信件材料。同时,跟看守所打招呼,要求看守所不许律师会见。要求亲友辩护人去市司法局备案,去市级以上国保开具不信仰证明材料。2021年11月29日,长春市中法在剥夺律师和家属的辩护权、剥夺律师会见权的情况下,非法维持原判。
2021年12月3日,八名当事人之一的孙凤仙在得知二审冤判结果后突发脑出血,被送往长春市中日联谊医院,2021年12月13日,孙凤仙被转回农安县中医院。2021年12月15日凌晨经医生抢救无效悲愤离世,终年65岁。这起冤案造成了当事人无法挽回的损失。
控告人曾在2021年4月23日,5月11日,5月13日,6月9日,先后四次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系法院办公室、刑事庭、档案室、信访接待等部门,得到回复称没有听说过此类文件,没有信息公开部门,拒绝公开信息,可能是秘密文件,不清楚等模糊信息。
2021年6月11日,控告人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徐家新、信访处于飙、办公室米于邮寄《废除非法文件申请书》,申请依法公开吉高法[2020] 22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邪教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由于该文件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废除该非法文件,时至今日未得到回复。
2021年10月25日,控告人得到了德惠市法院关于控告人信访案件核查报告,此报告中正式书面明确提到“根据《吉高法(2020)2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邪教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其中规定依法从严惩处。严格律师代理邪教类案件的资格审查,没有所在地区司法行政机关执业许可,未提供是否参加邪教组织行为证明的相关人员,原则上不允许代理涉邪教案件。”
2021年11月3日,控告人及代理律师向吉林省高院办公室电话核实,吉高法[2020] 226号文件的确存在,为刑三庭办理的文件,能不能对外公开需要问刑三庭。
2021年11月23日,控告人打给吉林高院刑三庭庭长薄海燕,其间接承认吉高法[2020] 226号文件为内部文件,不对外出具。
控告人认为,吉林省高级法院违反宪法和法律,私自制定不敢公开的非法秘密文件,严重侵犯了当事人辩护律师及亲友为其辩护等诉讼权利,同时其唆使下级法院及法官违法犯罪,拉低法官素质的恶劣行为不仅破坏了《宪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法官法》等法律的正常实施,破坏了《刑事诉讼法》设定的控辩平等对抗、控审分离、审判者居中裁判等刑事诉讼制度,是严重的犯罪行为,被控告人作为主要责任人,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一、吉高法[2020]226号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非法文件,被控告人对于该非法文件的出台及滥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吉高法[2020]226号文件的全称是《关于进一步加强邪教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吉林省高级法院至今不敢公开这份非法秘密文件。
控告人认为:
1.吉高法[2020]226号违反《宪法》和《刑事诉讼法》。
辩护权是当事人最重要、最基本、最核心的一项诉讼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当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剥夺其获得辩护权。《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为辩护人。
获得辩护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被告人的法定权利,不是哪个法院哪个法官的恩赐,正因为此,《刑事诉讼法》中一再强调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该项权利,并有义务为当事人提供辩护的条件。
在赵秀兰等人的一审程序中,法官王荣富百般阻挠、刁难辩护律师及家属辩护人出庭为当事人辩护,唯一的理由就是这是上级法院要求的,是吉高法[2020]226号规定的。吉高法[2020]226号作为一个省级法院的内部文件,公然违反《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私自限制、剥夺律师及亲友辩护人依法行使辩护权,是严重的违反《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行为。
2.吉高法[2020]226号违反《律师法》和《法官法》。
为了有效保障律师的辩护权、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辩护的权利,除了《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之外,《律师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法官法》第三条规定:“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十条第一项要求法官“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第三项要求法官“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吉高法[2020]226号作为一个省级法院的内部文件,违反《律师法》的规定,完全忘记了《法官法》的反复告诫,私自限制、剥夺律师及亲友辩护人依法行使辩护权,是严重的违反《律师法》和《法官法》的行为。
3.吉高法[2020]226号违反《高法解释》《高检规则》和《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律师辩护权及当事人依法获得辩护的权利既是当事人最重要、最基本、最核心的一项诉讼权利,又是最容易被公权力侵犯的权利,因此为了保障该权利不被侵犯,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高法解释》)第四十条再次强调:“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简称《高检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利”。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为了保障律师的各项诉讼权利做了更为细致全面的规定。
根据上诉宪法、法律及司法解释等的规定,律师办理案件只需提供委托书、律所函、执业证,亲友辩护需要提供委托书即可,不应附加其它限制条件。吉林省高级法院不仅公然违宪违法,而且制定内部文件将违宪违法的做法制度化,规范化,唆使吉林省各法院及法官与其一起违宪违法,打造违宪违法的独立的“司法王国”,这种做法在全国法院系统尚没有先例。
4.法律必须公开,任何秘密文件都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成为执法依据。
法律具有公开性,任何没有公开的或者是秘密的文件都不能成为法律,都不具有法律效力,都不能成为法官审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即使是公开的法律文件,与宪法和法律等上位法相冲突也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这是法律常识,作为吉林省高级法院及高院院长,他们当然心知肚明,所以当控告人2021年4月23日、5月11日、5月13日、6月9日先后四次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系法院办公室、刑事庭、档案室、信访接待等部门时,得到的回复都是没有听说过此类文件,没有信息公开部门,拒绝公开信息,可能是秘密文件,不清楚等模糊信息。
2021年6月11日,当控告人向吉林省高级法院院长、被控告人徐家新及信访处于飙、办公室米于邮寄《废除非法文件申请书》,申请依法公开吉高法[2020] 226号 时,被控告人置之不理,至今没有回复控告人的公开申请。
2021年10月至今,控告人向长春市司法局、长春市公安局、吉林省司法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向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全国人大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信访,都无法获知吉高法[2020] 226号秘密文件的具体内容。
其实控告人的申请很简单,就是问吉林省高院有没有这份文件,回答这个问题也很简单,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面对如此简单的问题,吉林省高级法院的各个部门东拉西扯,顾左右而言他,就是不敢正面回答。被控告人更是置之不理,这一切都表明,吉林省高级法院知道这份秘密文件违宪违法,知道这份文件有多么邪恶,知道这么邪恶的文件不敢见光。
二、吉林省高级法院的非法秘密文件打造独立的“司法王国”
德惠法院及法官王荣富违法犯罪行为,为其撑腰的就是吉林省这份更野蛮嚣张的非法秘密文件。作为吉林省高级法院的院长,审判委员会重要成员,被控告人对德惠法院及法官王荣富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没有这份非法秘密文件,德惠法院及法官王荣富就不会如此明目张胆的违法犯罪,当家属及辩护律师抗议及质疑时,底气十足的叫嚣“没有辩护权力!违法就违法了!你随便告!!”“吉林就是不允许,没有什么招。上面就是这么要求的,我就是这么做。”“我们请示了上级法院,上级法院就这么答复我的” 。
控告人认为,作为吉林省高级法院的内部文件,可以公然违反宪法和法律,代替宪法和法律在吉林省适用,指导全省法院违法审判,只有一种可能,就是吉林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脱离成为一个独立王国!要么,吉林省就是可以不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法外荒蛮之地”。而吉林省各法院非法剥夺律师诉讼权利的野蛮嚣张的违法犯罪行为由来已久。
吉林省在剥夺律师为法轮功学员辩护方面,严重程度在全国首当其冲。严禁省内律师代理法轮功学员被构陷案件,外地律师来代理则受尽公、检、法的推诿与刁难,无理要求提供各种证明,无理要求律师备案,阻挠律师正常会见、阅卷,不许律师出庭辩护。在律师普遍可以在全国各省出庭为法轮功学员辩护的大背景下,1999年以来律师在吉林省能够出庭的情况寥寥无几,近年来律师在吉林省出庭的案例几乎没有。一些经常代理法轮功信仰案的律师纷纷表示,在别的省也代理过法轮功被构陷的案子,唯独吉林省法轮功案件的推进最为艰难。
在吉林省高院非法秘密文件出台之后,在王荣富这样的法盲法官、流氓法官被大量生产出来之后,吉林省必然会成为独立于全国法院系统的司法王国,成为真正的“法外荒蛮之地”,成为法官违法犯罪的高发之地。
三、吉林省司法厅两个政府信息公开回复佐证吉高法(2020)226号文件的违法性
2021年4月25日,控告人收到吉林省司法厅回复称,申请公开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邪教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吉高法[2020]226号)我厅不存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可能掌握相关信息。(吉司依复[2021]第5号)
2021年11月22日,控告人再次向吉林省司法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询问是否参与了对吉高法[2020]226号文件的联合发文。吉林省司法厅于2021年11月25号答复(吉司依复[2021]第28号):经审查,我机关未参与发文。
《吉高法〔2020〕226号》文件涉及对律师执业的权利义务设置,依法应由吉林省司法厅联合发文,但是司法厅未联合发文,证明《吉高法〔2020〕226号》属于非法、无效的文件,该文件不能作为限制律师权利的依据,办案法官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对于律师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一般由司法厅内部的律师工作处来负责,与法院系统无关,而且无论是司法厅内部的律师工作处还是司法厅本身,都必须遵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无权抛开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非法剥夺律师的独立辩护权。那么作为指导、管理和监督律师工作的司法厅没有参与发布针对律师辩护的文件,法院更没有权力发布减损律师权力的规范性文件。
综上所述,吉林省高级法院出台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吉高法[2020] 226号 秘密文件,作为指导全省法院审理信仰案件的所谓法律依据,被控告人作为高级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重要成员,对该非法秘密文件的出台及利用该非法秘密文件随意侵犯律师及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恶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控告人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行使控告权,控告人请求相关部门敦促吉林省高级法院公开吉高法[2020] 226号 非法秘密文件,废止该非法秘密文件。恢复吉林省公平正义健康的司法环境,同时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违纪责任及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
此致:
吉林省监察委
抄送:
吉林省检察院
吉林省人大
全国人大
最高检察院
最高法院
控告人:被害人家属
2022年
English Version: http://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22/8/12/2027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