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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院法官谢维再次剥夺林素樑案亲友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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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八日】(明慧网通讯员四川报道)四川成都市新津区法轮功学员林素樑,二零二一年七月被大邑县沙渠派出所绑架后非法关押在成都市看守所构陷,林素樑女儿申请亲友辩护,被法官推诿剥夺。二零二二年七月四日,林素樑被成都市大邑县法院非法视频开庭、判刑四年半。林素樑上诉,她女儿再次申请亲友辩护,又被中级法院法官剥夺。

林素樑(也叫林素梁、林久良),家住成都市新津区五津街道棉花坨小区。1998年修炼法轮功后,在不知不觉中,几乎瘫痪的她一身病都好了,更加善待他人,照顾以前对她百般刁难、瘫痪在床的婆婆。她却因为坚持修炼、讲真相,遭受中共当局的种种迫害,二零一五年四月八日被大邑县法院一审非法判三年。

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上午,林素樑向人讲真相,被成都市大邑县公安局沙渠派出所绑架、非法抄家,抢走大法书等私人物品。林被非法关押在成都市看守所构陷。

一审法官剥夺林素樑亲友辩护权

二零二二年六月中旬,法院通知林素樑女儿六月二十一日在大邑县法院开庭,于是林素樑女儿向一审法官黄友春提出申请亲友辩护。黄法官明知亲友辩护人到看守所会见需要法院出具会见函,却故意刁难当事人女儿到看守所可以会见林素樑,并不出具法院亲友会见函。由于林素樑被关押在省城市级看守所,其女儿多次从新津往返成都看守所请求会见,看守所警察告知要法官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会见,其女儿又回到法院请黄法官出具证明,法官仍然说不需要证明让再次去看守所,其女儿再次去,看守所警察仍然要证明,林素樑女儿当着警察给法官打电话,当法官得知是在看守所与警察一起拨打的电话时,十分生气的把电话挂断,当场的一起拨打电话的警察对法官的行为表示愤怒,让其女儿拨打12345市长热线投诉法官。

之后法院通知庭审延期,时间未定,女儿又到法院去递交辩护申请书,被法官拒收,随后邮寄给了法官,二零二二年七月三日周日接到大邑县法院黄法官电话,告知七月四日开庭。最终还是剥夺了女儿亲友辩护权。

当事人林素樑自始至终未认罪,一审法院非法采取视频开庭,拒绝林素樑的哥哥、妹妹和社会公众旁听,只让林素樑的女儿一个人参加旁听,而且身边一边一个警察在一个很小的房间看视频开庭,整个视频现场没有出现当事人林素樑的画面。审判长多次制止林素樑发表辩论意见,剥夺林素樑的辩护权。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今天,一审法院未实质保障控告人的辩护权,致使控告人许多诉讼权利未得到保障,包括:申请鉴定人出庭的权利、申请侦查人员出庭的权利、申请证人出庭的权利、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等。

林素樑朋友前往大邑县法院去参加旁听却被当地新津社区、街道不明身份人员堵截、跟踪不准前往参加旁听。

二零二二年七月四日一审大邑县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不顾当事人强烈反对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的情况下,拒绝刁难林素樑的女儿亲友辩护,法庭上阻止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在没有犯罪事实,犯罪证据的情况下,强加罪名,枉法裁判对林素樑判决4年半,林素樑当庭表示要上诉。

二审法官再次剥夺林素樑亲友辩护权

由于成都不稳定的疫情因素,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林素樑女儿向二审法院谢法官申请亲友辩护,谢法官同意,可九月二日成都疫情再次爆发全城封控。直到九月十九日才解封,林素樑女儿请了律师共同辩护的过程中,向律师要二审案号准备向法院转递交窗口递交辩护词、上诉状、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证人出庭申请书、调取无罪证据申请书等,律师说二审没有案号,后来向法官要了二审案号。

律师在九月十六日电话告知林素樑女儿,现场开庭申请被二审法院驳回不同意现场开庭。林女儿问律师把法院不现场开庭的文书发过来看一下,律师说是电话通知的,但成都是九月十九日才解封的,十九日前法院是没有上班的。九月二十七日林素樑女儿解聘了律师,并向二审法官谢维特快专递邮寄上诉状等材料;第二天九月二十八日到成都中院递交了现场开庭申请等材料,然后电话联系谢法官准备会见当事人、阅卷等事项。谢法官告知二审已终结,林素樑女儿向法官要文书,法官说文书委托一审法院送达给当事人。十月九日,林女儿给律师微信留言,是否收到法院文书,半个小时后被告知,法院于十月九日已经邮寄出文书,可能要3天后能拿到,但文书至今没有收到。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 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没有一条法律规定,委托辩护人需要法院、检察院同 意,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既然法律没有规定,就无需法院谢法官的同意。当事人林素樑自始至终未认罪,一审法院竟然采取视频开庭,法院未实质保障控告人的辩护权,致使控告人许多诉讼权利未得到保障,包括:申请鉴定人出庭的权利、申请侦查人员出庭的权利、申请证人出庭的权利、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等。拒绝林素樑的哥哥、妹妹和社会公众旁听,只让林素樑的女儿一个人参加旁听,而且身边一边一个警察在一个很小的房间看视频开庭,整个视频现场没有出现当事人林素樑的画面。审判长多次制止林素樑发表辩论意见,剥夺林素樑的辩护权。基于此二审法院既不查清事实,重新审理此案,却不按法律规定,再次剥夺林素樑女儿的亲友辩护权,草率枉法裁判。

作为法官、国家公务员,一定要明白:《公务员法》与“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以及“办案责任终身负责制”等政策,已经明确了所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公正取向,斩断了执行违法命令而想逃避惩罚人员的退路。其上述行为只有自己去担当。

附: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林素樑,女,一九五六年一月二十一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
上诉人不服(2022)川0129刑初83号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成都市大邑县法院作出(2022)川0129刑初83号刑事判决;
二、依法开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0条规定,宣告当事人无罪。

上诉法律依据: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第二审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法院所在地进行。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第二审法院发现第一审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上诉人上诉法律依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238条第(一)、(二)、(三)项规定。

事实理由:

一、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

1、上诉人自始至终未认罪,一审法院竟然采取视频开庭,违反法律规定。
2、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今天,一审法院未实质保障上诉人的辩护权,致使上诉人许多诉讼权利未得到保障,包括:申请鉴定人出庭的权利、申请侦查人员出庭的权利、申请证人出庭的权利、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等。
3、一审法院剥夺上诉人亲友辩护的权利,明知上诉人拒绝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希望自己的女儿为其辩护,一审法官不顾上诉人的强烈反对,自作主张强行安排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法官无数次糊弄其女儿,最终剥夺了女儿亲友辩护权。拒绝上诉人的哥哥、妹妹和社会公众旁听。
4、庭审过程中,审判长制止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剥夺上诉人的辩护权。
5、没有对证据的合法性、侦查机关取证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此,特申请证人出庭参加二审开庭审理,对所有证据当庭质证。
6、起诉决定审理,起诉书中没有载明犯罪事实、理由、犯罪目的、犯罪后果、犯罪动机,法院没有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判其有罪程序违法。
上述事实证明,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审理程序违法就会导致判决错误。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第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林素樑犯罪事实如下:
1、二零二一年七月五日8时26分许,林素樑在大邑县沙渠街道蔡场社区盛和街180号“悠然居茶楼”外,向付某芳停芳在茶楼外的一辆电瓶车前置物箱内放置《明慧期刊》一本。
2、当日8时41分许,被告人林素樑进入大邑县沙渠街道蔡场社区农贸市场“酸奶大麻花”店,向内工作人员秦某英散发印有法轮功文字的纸质卡片1张,塑料卡片1张。
3、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9时许,大邑县公安局警察在大邑县安仁镇大新路与董韩路交叉口玉华饭店外将被告人林素樑挡获,并在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法轮功文字的纸质卡片16张,塑料卡片32张,反宣币23张,挡获时,林素樑向在场的人员宣传法轮功。当然10时许,大邑县公安局警察在新津区花桥镇棉花沱西路16号棉花沱小区23栋3单元201号林素樑家中查获大量法轮功宣传品。……”

上述指控犯罪事实,与认定的罪名“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没有关联性,认定事实错误。

林素樑在修炼法轮功前身体几乎瘫痪,修炼后身心受益,希望更多的有缘人能够了解法轮功,在车筐里放资料,给有缘人卡片的主观愿望是淳朴的,没有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没有强迫任何人的意志,更没有对任何人造成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客观方面也没有触犯刑法的情形!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任何犯罪必须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

《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三、一审判决中予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是犯罪证据,且“认定意见”违法应该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一审法院以四川省公安厅认定材料物品数量的情况说明和四川省公安厅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工作总队出具的关于大邑县公安局送检资料的说明作为依据认定被告人林素樑持有的法轮功书籍、资料等为犯罪证据,审结本案,于法无据。

中国宪法、刑法中没有一条法律认定法轮功为邪教,四川省公安厅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工作总队对法轮功的认定,违反了上位法的原则,触犯了《刑法》第96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检察院可以提请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现申请证人出庭,同时申请国家级鉴定机构对《四川省公安厅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工作总队出具的关于大邑县公安局送检资料的说明》对法轮功资料的说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重新予以鉴定。

四、本案适用法律错误,认定的罪名不成立

一审法院以《四川省公安厅认定材料物品数量的情况说明》和《四川省公安厅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工作总队出具的关于大邑县公安局送检资料的说明》作为法律依据认定被告人林素樑持有的法轮功书籍、资料等为犯罪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对其判刑四年六个月适用错误。

一审法院无视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公安部三家联合制作、颁布的《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文件及附件,该文件于2005年再次重复颁布与(公通字【2000】39号)文件同样内容的(公通字【2005】39号)文件及附件中认定的14种邪教中,仍然没有法轮功。四川省公安厅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工作总队对法轮功的认定触犯了上位法,触犯了《刑法》第96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触犯了《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刑法第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是惩治邪教的。法轮功是佛法。如果滥用该条款来判法轮功学员,就明显触犯了法律,构成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报复陷害罪。一审法院无视相关法律规定作出(2022)川0129刑初83号刑事判决的行为,明显属于故意混淆法律关系,其枉法裁判的事实已经一览无余。

林素樑在修炼法轮功前身体几乎瘫痪,修炼后身心受益,即使在面对非法拦截强行搜身的情况下,也没有为自己将面临非法构陷去辩驳,而是将她修炼后受益的经历分享给大家。林素樑的行为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没有犯罪的动机、没有使社会造成骚动,没有强迫任何人的意愿,没有伤害任何人,也没有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构陷的证据与强加的罪名没有关联性。强加罪名“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法无据。

信仰法轮功在中国是受《宪法》等法律保护的,信仰法轮功在中国乃至全世界都是合法的。法轮功倡导的“真、善、忍”是宇宙特性,是普世价值,是分辨真正的善与恶、好与坏、正与邪的标准,是衡量和判断正教、邪教的唯一标准。如果认为信仰“真、善、忍”有罪,那不是信仰者出了什么问题,是认定者在犯罪。

1、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第36条规定:公民享有宗教信仰的权利。
2、法轮功是佛法,教人按真、善、忍法理做好人。修炼法轮功既能净化身体达到祛病健身又能净化心灵,能使人的道德回升,于国于民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
3、江泽民在1999年10月26日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采访时污蔑法轮功是“邪教”,紧跟着国内《人民日报》等媒体便大批法轮功是“邪教”这是污蔑和诽谤,不是法律。江泽民已构成诽谤罪。
4、《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5、《公务员法》与“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以及“办案责任终身负责制”等政策,已经明确了所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公正取向,斩断了执行违法命令而想逃避惩罚人员的退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的罪名不成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诉。所以依法提请上诉,依法宣告当事人无罪。

此致
成都市中级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林素樑
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相关信息:

大邑县法院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街道桃源大道86号 邮编:611330
电话:02888222432
院长:谌辉、男、1973.5生,四川省三台人
院长:谌 辉
林素樑案
审判长:刘晓南;电话:13541335556、
法官:黄友春, 电话:13348828266; 028—88208223,028—88208397
法官:刘昊
副院长:
1)任静 18980736006,女,1969年10月生,四川省安岳人
2)杨中良、男、1967年11月生,四川省金堂县人
3)梁楷、男、1984年1月生,四川省泸县人
执行局长:左学清 18980731359、1967年7月生,四川省剑阁人
法院机关党委书记:李红辉、男、1977年10月生,重庆潼南人
政治部主任:韩敏 13882145058、女、1986年3月生,四川省南充人
专职委员:刘晓南 13541335556、女、1978年8月生,四川省大邑人
李建新 18980029229、男、1972年4月生,吉林省农安人

大邑县检察院
地址:大邑县东濠沟街北段221号
邮编:611330
李冲宇 现任检察长
本案检察官:罗曦
公诉科:彭钟敏(科长,女)13808221710
检察长:李冲宇,男,1986年1月生,四川省雅安市名山人,从彭州市蒙阳街道办书记调往大邑县检察院。
副检察长:
1)陈翔 13618063099,男,1967.9生,四川大邑人
2)张广宇 13908210011,男,1971.5生,四川大邑人
3)李峰,男,1982年10月生,成都市人
政治部主任:刘越知 13880705048,女,1979.12生,四川大邑人
纪检组长:肖娅 13982103363,女,1971.6生,四川大邑人
检察院机关书记:王许燕 13880920809,女,1983年1月生,四川省邛崃人
专职委员:
1)王建刚 13980923171,男,1971.1生,四川大邑人
2)牟乃魁 13608237288,男,1970.12生,四川大邑人
公诉科:彭钟敏(科长,女)13808221710

成都市中级法院
地址:成都市抚琴西路109号
院长:郭彦
法官:谢维 电话:82917121

大邑县公安局
大邑县晋原镇桃源大道16号
邮编:611330
局长:左金雨
大邑县公安局长:巫文化
大邑县公安局副局长、政委:杨前88226777 13982267777
大邑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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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61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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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邑县沙渠派出所警察:1878024425
大邑县沙渠派出所警察:13980845540
大邑县沙渠派出所警察:13688469235
大邑县沙渠派出所电话:(028)88327110
大邑县沙渠派出所地址:大邑县沙渠镇广华路2号,

下列名单有变,现任领导没有电话。
大邑县委政法委员会
张忠诚 现任 政法委书记
何汝云 政法委书记 13980082238 88219995         余成龙 维稳办主任 国安办主任 13558813283 88218538
毛红雨 综治办主任 13980499499 88220158
雷成江 维稳办副主任 13558891555 88218538
黄军 维稳办副局级干部 13111860789
叶可 办公室主任 13881977897 88222386
大邑县法院 桃源大道86号
谌 辉 现任院长
张志军 法院院长 13880006916 88220069
肖亚 办公室主任 13982103363 88219138
大邑县检察院 东濠沟街北段221号
李冲宇 现任检察长
皱军平 检察长 13980832766 88222123
任春燕 办公室主任 13882238812 88222433
大邑县公安局 桃源大道16号
左金雨 现任局长
林健 公安局局长 13608013658 88296400
大邑县司法局 体育场西路32号
李泽雄 现任局长
廖波 司法局局长 13981701666 88228782
陈斌 办公室主任 13518119811 88222345
1. 大邑县县委
寄信地址:大邑县晋原镇桃源大道66号
邮编:611330
县委书记连华
2. 大邑县政府
寄信地址:大邑县晋原镇桃源大道66号
邮编:611330
县长:陈大用
3. 大邑县人大
寄信地址:大邑县晋原镇桃源大道66号
邮编:611330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李伦
4.  大邑县纪委监察委
寄信地址:大邑县晋原镇桃源大道66号
邮编:611330
县纪委监察委书记、县监委主任:郑文学
5. 大邑县政法委
寄信地址:大邑县晋原镇桃源大道66号
邮编:611330

6.  大邑县公安局
大邑县晋原镇桃源大道16号
邮编:611330
局长:左金雨
7.  大邑县检察院
东濠沟街北段221号
邮编:611330
检察长:李冲宇
8.  大邑县法院
桃源大道86号
邮编:611330
院长:谌 辉
9.  大邑县司法局
大邑县青霞街道体育场西路32号
邮编:611330
局长:李泽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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