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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检法联合构陷 广州刘金焕、王梅英控告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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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明慧网通讯员广东报道)广州市番禺区法轮功学员刘金焕女士,湖南衡山法轮功学员王梅英女士,在二零二零年分别被广州市番禺区公安分局警察绑架、非法关押在番禺区看守所构陷。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刘金焕和王梅英分别被海珠区法院非法判刑四年。刘金焕和王梅英都不服非法判决,提起上诉,并向广东省高级法院、广东省检察院、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控告了相关责任人。

'刘金焕'
刘金焕

刘金焕一九六四年十月出生,毕业于广东省建材中专,原番禺水泥厂退休职工。一九九六年开始修炼法轮功,炼功后不到三个月,她原患有的风湿关节痛、头疼、头晕等症状都不知不觉消失了。从此身心健康,家庭和睦,与同事相处融洽。

二零二零年五月六日清早六点左右,保洁人员李晓芹发现番禺钟村优瑞厂附近的小车门把上有几份《疫情周刊》,番禺区公安分局通过监控,声称发现刘金焕到过那里,但监控显示刘金焕只是五月六日晚上经过那里,而且照片也不清晰。随后五月十八日,番禺区公安分局国保与钟村派出所出动四台警车,对刘金焕非法抄家,并将她铐上手铐,劫持到番禺区看守所。六月十六日,刘金焕被番禺区检察院非法批捕,八月份被构陷到海珠区检察院,九月底构陷案卷被移送到海珠区法院。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二日,海珠区法院对刘金焕进行了非法庭审,两位律师为刘金焕做了无罪辩护。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海珠区法院非法宣判,刘金焕被非法判刑四年,勒索罚金五千元。审判长周征远,审判员王洁,检察员林继深。刘金焕当庭表示要上诉。目前刘金焕已经向广东省检察院和最高检察院控告了周征远、王洁和林继深。

刘金焕在控告书中指出:公检法相关人员全程没有出示任何法律依据,自己是被冤判的。她列出了以下几条理由:

(1)在我国,没有哪一条法律将法轮功规定为×教;

(2)公安部颁布的《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0]39号和公通字[2005]3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及公安部已认定了14种邪教,法轮功也不在其中;

(3)根据2011年3月1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明确废除了《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新出图【1999】911号)和《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新出技【1999】989号),即废除了对法轮功书刊在国内出版发行的禁令。没有所谓的法轮功宣传品不能传播的法律规定;

(4)《刑诉法》51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检察院承担。自始至今,海珠区检察院和海珠区法院,没有向投诉人提供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明投诉人究竟破坏了哪部、哪条法律的实施,造成了什么样的社会后果。没有具体的犯罪客体,没有犯罪侵犯的对象,这是哪来的犯罪;

(5)根据《刑法》罪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定罪。在我国,没有法律规定法轮功非法,而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是中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6)开庭时,两位律师都提出:没有法律规定法轮功是×教,公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刘金焕破坏了哪条法律的实施,刘金焕应该被无罪释放。林继深、周征远和王洁都理屈词穷,没有针对两位律师的质问进行回应。

在程序违法方面,刘金焕提出公诉人林继深指控的两个证据:钟村优瑞厂附近小车门把手上的小册子,以及一千多张单张属于非法证据,应该排除。证人李晓芹已经证实:那些《疫情周刊》二零二零年五月六日清早六点已经在场,自己晚上才经过那里,很显然:案件中涉及的这些小册子根本不是自己发放的,是无效证据。林继深还指控自己家里有一千多张单张。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八日抄家时,钟村派出所现场开具的查抄物品清单中也没有。四个月以后,即二零二零年九月,公安却补充说还有一千多张单张,这些单张也没有经过本人清点和确认,是无效证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也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刘金焕要求无罪释放,并追究周征远、王洁和林继深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法律责任。目前控告信在广东省检察院和最高检察院已经被签收。

王梅英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出生,家住湖南省衡山县应急管理局家属院,二零二零年,她在广州大学城星汇文华小区女儿家中帮忙带孩子。

二零二零年七月,广州地铁大学城南站A、C、D出口的单车和电动车的车筐里出现了真相资料,番禺区公安分局和小谷围派出所通过监控,怀疑是王梅英发放的。二零二零年九月八日,王梅英被衡山县公安局伙同广州市番禺区分局警察从衡山家中绑架,非法关押到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二零二零年十一月,王梅英被构陷到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被构陷到广州市海珠区法院。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六日,海珠区法院非法开庭。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王梅英被非法宣判四年,勒索罚款一万元。审判长陈文玲,审判员贾存锦、衣海君,公诉人许洁霞。王梅英不服非法判决,正在上诉中。并向广东省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控告了陈文玲、贾存锦、衣海君和许洁霞。


1、广州市海珠区法院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
邮编:510399
周征远,男,1979年1月27日出生,手机13570056518.周征远2014年开始任刑庭庭长,海珠区法院成为迫害法轮功的定点法院,周征远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周征远还亲自上阵,作为审判长冤判了多位法轮功学员,将78岁高龄被迫害致命危的高级工程师曾加庚冤判5年。2021年底,周征远任海珠区法院副院长。
王洁,女,1986年11月12日出生,020-83005423、18126766736. 王洁至少还参与了对林作英女士的迫害,2020年7月13日,时年 81岁的林作英女士非法判刑一年,缓刑两年,勒索罚款二千元。
贾存锦,男,1985年12月31日出生,18126766762.贾存锦至少还参与了对曾加庚、林惠婵女士的迫害。
陈文玲,女,刑庭副庭长,020-83005565
衣海君,男,1988年4月4日出生, 18819800899
2、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1095号
邮编:510250
许洁霞,女,1984年10月29日出生,15818188031
林继深
3、广东省检察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强路6号
邮编:510623
副检察长金波13688886533
副检察长黄文艾,13902217480
纪检组长刘牧,13602861086
政治部主任闫进宏,13922220823
4、广东省高级法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一横路9号
邮编:510655
院长龚稼立,13822220515
常务副院长钟健平,13925039292
副院长洪适权,13902202058
副院长胡鹰,13502296600
纪检组长梁小岸,13822136810
政治部主任苏茂荣,18819588988
巡视员刘国喜139260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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