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非法讯问反迫害的一点浅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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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中共迫害法轮功二十年来,至今在中国没有一条法律对法轮功定性的情况下,公检法却构陷法轮功学员触犯《刑法》第三百条,强加给法轮功学员“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警察不出具任何法律文书,私闯民宅,非法抄家,抢去法轮功学员的大法资料、真相资料以及私人财物,包括电脑、打印机等,却作为构陷罪名的证据。

在这过程中,我们法轮功学员应该有个清醒的认识:即法轮功不是邪教(注: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公安警察滥用《刑法》第三百条指控法轮功学员“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是错误应用法律,强加罪名。同时我们也要清楚,对于抢去的大法书籍、大法资料、手机、电脑、打印机以及所有做资料的耗材等,都与强加构陷我们的罪名“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没有关联性,都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与本案无关。

所以,面对公安警察和检察官做非法讯问笔录时,否定所谓证据与构陷罪名没有关联性非常重要,不给公检法恶人留下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把柄,也就使恶人无法继续推动迫害。

一、公检法机构实施迫害的流程

在中国大陆,迫害法轮功的二十二年中,公检法成为政法委操控的工具,实施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它的分工和流程大致是:

1)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是启动案件的第一环节,负责立案侦查、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和提请审查起诉。侦查期间,检察机关对其公安侦查活动進行监督、决定是否批捕、是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决定是否逮捕期限30天内,有两次非法讯问,第一次非法讯问是刚被绑架时在派出所办案单位,警察非法讯问,第二次非法讯问是到看守所后两周左右,办案警察到看守所非法讯问。在被绑架的30天至37天内由检察官到看守所非法讯问,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逮捕后,公安机关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完成侦查,决定是否撤案、变更强制措施,还是移送检察院;

2)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在一个月之内审查,可延长半个月,还可以两次退侦,一次退侦一个月,两次退侦后,再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诉;

3)审判阶段:中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進入二审。

在现体制下,由于我们对律师的依赖和法律知识的淡薄,中共政法委操控公检法机构,在对大法弟子的法律诉讼程序中滥用职权,对大法弟子强加罪名。公安机关既负责抓人、又负责对当事人构陷罪名,以及所谓犯罪事实和犯罪证据的认定;而检察院和法院在行使其监督权和审判权的过程中几乎放弃作为,完全听命于公安机关对法轮功学员构陷罪名,以及所谓犯罪事实和犯罪证据的认定。

所以在公安机关启动刑事案件的第一环节中,对被构陷的当事人面做非法讯问笔录时,如何在法律层面上回答至关重要。

二、这一阶段反迫害做法的关键点

1.识破构陷圈套,避免将回答被当作构陷的证据

我们没有犯罪,却被邪恶诬告陷害,在面对邪恶对我们构陷非法讯问时,由于法律知识的淡薄,不知道如何去应对,往往在不知不觉的非法讯问回答中给邪恶留下了迫害我们的空间。其实很多公安办案警察不懂法,以前在非法讯问时我们讲真相,有警察明真相后,做出了明智的选择;现阶段在政法委610操控下,多数警察不但不听,还不准我们讲真相。他们受政法委610指使,在非法讯问时使用610给他们制作的模板,在向我们提问的过程中寻找构陷我们的证据。

我深有体会。例如,当时警察非法讯问:你家里这么多本同样名称书籍是谁给你的?我答:都是我的私人物品,我收藏的法轮功经书。

问:这么多人在你家干什么?

答:学习经书,按照真善忍做个好人。

这样就留下被迫害的证据,他们在判决书中写道:×××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实。后来我明白了,我们拥有法轮功书籍、真相资料等与他们强加给我们的罪名“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是没有关联的,我拥有法轮功书籍、资料等与他们强加的罪名没有任何关系(与本案无关),因为法轮功不是邪教。

全盘否定办案警察把抢我们的大法资料及私人物品作为伪证构陷我们触犯《刑法》第三百条。被绑架后,在向内找的同时,我们神的一面要占上风。师父告诉我们:“修炼的人毕竟不是常人,那么本性的一面为什么不正法呢?”[1]对于他们的每一个提问,我们都围绕两个焦点:一是我们不是邪教组织,二是我们没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对构陷我们的证据、强加的罪名都与本案无关。

2. 否定公安提供的一切物证与构陷罪名的关联性

以下举例如何回答公安警察的非法讯问:

公安非法讯问:你炼法轮功多长时间了?

回答:请问,我犯了什么罪?谁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了?你的提问与本案无关,我拒绝回答。

公安非法讯问:你家里打印机、电脑是你买的吗?你做了多少法轮功资料?

回答:你的提问与本案无关,我拒绝回答。

公安非法讯问:你宣传《九评共产党》是反国家、反政府。

回答:《九评》是评讲共产党的历史,里面没有一件事情是捏造陷害的,都是真实发生的事件。作为中国公民我们有监督国家机关的权利,让世人了解《九评》,可以防止《九评》里的历史在国内再度重现。

公安非法讯问:你发了多少法轮功资料?谁给你的资料?

回答:与本案无关,我拒绝回答;

公安非法讯问:你是否曾经受过法律处罚(拘留、劳教、劳改)?

回答:与本案无关,我拒绝回答;

公安非法讯问:你做了这么多资料,你还给了哪些人?

回答:与本案无关,我拒绝回答。

公安非法讯问:×年×月×日当天在你住处同时被发现的×××等,是否都是和你一起学法的同修?

回答:与本案无关,我拒绝回答。

公安非法讯问:在你家里搜出来的法轮功物品是否都是你的?

回答:与本案无关,拒绝回答。这些物品都不是违禁品,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2011年废止决定的第99、100条,出版印刷法轮功书籍都是合法的,持有书籍当然更加合法。

公安非法讯问:这些法轮功资料是否提供给了其他人学习和使用?

回答:与本案无关,拒绝回答。

公安非法讯问:被挡获(拦住抓获)当天这些人员在你家里做什么?

回答:什么叫挡获?你私闯民宅、乱抓无辜,你才是知法犯法的违法者。我既没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更没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事实。你挡获我什么?你们强加罪名把我绑架到这里,你们才是真正的违法犯罪,你们诬告陷害我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公安非法讯问:查获你的时候你们在房间做什么?

回答:与本案无关,请你拿出法律依据,我什么时候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信仰自由是受《宪法》第36条保护的,国务院办公厅和公安部共同制定的(2000)公通字39号文那里面对邪教有明确的认定,请你们认真的学习一下,不要乱抓无辜,现在案件终身制你们要给自己留后路。(在此可以根据警察的接受情况讲基本真相,武汉李文亮事件、大法洪传世界、天安门自焚、自己的修炼经历等。)

在整个非法讯问过程中,我们一定要表现出坦荡、自信。常言道:打铁还需自身硬。我们要清楚修炼法轮功合法,拥有法轮功资料合法。师父告诉我们:“作为弟子,当魔难来时,真能达到坦然不动或能把心放到符合不同层次对你的不同要求,就足以过关了。” [1]

3.如何签字?

非法讯问结束后,一定要认真看非法讯问笔录,如果记录的不属实,请他改正,如果他不改正,就直接在非法讯问笔录末尾空白处签上:“以上笔录不属实,我不予认可。我没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如果你们要诬告陷害我,我会追责到底。”讯问笔录属实的,在非法讯问笔录末尾空白处签上:“对强加的罪名我不予认可,所有的证据都是伪证,我没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你们要继续迫害,我将行使公民权利向各级相关部门举报、控告对我的诬告陷害!”然后签名和日期,按指印。

4. 对当事同修的提醒

在看守所被关押30天内,公安办案人员会再次到看守所提讯。如果我们知道当事同修法律知识淡薄,我们在同修被绑架后的第一时间,联系家属与律师,争取在最短的时间请律师会见同修,把否定迫害(1)非法讯问、(2)在讯问笔录签字时的注意事项传递给当事同修。因在目前的情况下,在公安阶段,律师能主动控告的比较少,通常是在绑架后,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当时同修问一下被抢去的资料有多少,了解一下绑架情况,把资料的多少作为定案的依据,用两高对刑法300条的解释对刑期做个估量(其实这是变相的有罪辩护),会见一次很快这个阶段(37天)就过去了,想让律师第二次会见当事同修比较难。当然本地律师会见两次就比较方便。我们要把握这个阶段的特殊性。在请律师时要把我们的思路与律师交流,我们希望律师尽可能多的会见当事同修,如何应对警察、检察官的非法讯问的思路请律师传递给当事同修。

这个阶段很重要,如果同修不懂法律,律师会见的时间又有限,让律师把这段话带给同修:“与本案无关,我没有违法行为,更没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家里的法轮大法材料,不具有破坏法律实施的作用。这是一种信仰,是普通公民对真、善、忍法轮大法的信仰,国家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的权力。”让其记住大概意思。对提讯全程回答:与本案无关,再把这段话重复一遍。这样警察到看守所提讯时,就能弥补刚被绑架到派出所时,不知如何应对警察的非法讯问而留下被迫害的伪证。在逮捕期限37天内,律师可以多次去会见同修,了解同修状态,同时把运用法律反迫害的要点传递给同修,同修的正念会越来越强,最后的结果一定会有变化,我们平时学习一点法律知识还是很有必要的。

5.正告办案警察对其违法行为将進行举报、控告

我们挺起胸膛回应他们的问话:你们绑架(传唤),法律规定法无明文不为罪(《刑法》第3条的简单表述),请你拿出明确的法律条文来。我破坏了国家的哪条法律实施?你要构陷我,我将向有关单位控告你诬告陷害好人,现在案件终身制,我会追责到底。一定要不亢不卑的讲出,他们对我们的构陷一定会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他们的违法行为触及到他本人会被追责,他们也不会轻易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报告和提请批准起诉书。

三、面对检察官的非法讯问進行反迫害

公安進一步构陷流程走到三十到三十七天为检察官提审时间。这次提审最关键,检察官在这次问话后就要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在这次非法讯问中,检察官提问的目地是让我们认可公安警察构陷的罪名及所谓的犯罪证据,他们的提问几乎与办案警察一样,只是精简了,而且表现的很伪善。要警惕并重视三十七天内与检察官的谈话,把握好以下几点:

1. 继续坚持否定所谓犯罪证据

逮捕期限是三十七天,这期间,检察官会到看守所与当事人谈话,多数会拿出一张简单的会见记录,让当事人填写并签字认可。比如把公安警察抢我们的私人书籍、资料等的数量向我们核实。实际上,只要我们对他的问话认可,或者对我们持有真相资料数量认可,或与他们争论数量的多和少,也就是我们承认真相资料是犯罪证据,他们就会把其作为陷害我们犯罪的证据向法院提起公诉。我们对检察官的非法讯问一定要正念十足的回答:与本案无关。

2. 指出公安办案警察的违法点

在与检察官会见时,把公安警察抄家,未出具搜查证、传唤证、扣押清单等法律文书的违法行为讲出来,促使检察官去行使监督权。因为公安办案是否违法直接涉及案件认定的罪名是否成立,直接涉及到检察官批准逮捕决定的合法性是否成立。

我们将参与者违法操作的恶行曝光在他们的体制内、他们系统内的工作人员那里,对那些参与迫害的人是一种震慑,也让他们看清邪党的邪恶本性和流氓本质。邪恶在利用他们迫害我们,让他们犯下罪恶时,我们以法律的真相唤醒着有正义良知的人在他所在的位置上做出正确的选择,让参与迫害的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仅违法而且必须自己承担后果。

3. 全盘否定利用《刑法》第三百条强加的罪名

检察官会见时,有一个最重要的环节:是否认罪认罚?面对这个问题,我们要彻底否定这个罪名,让他拿出法律依据。同时围绕两个焦点進行反驳:一我们不是邪教,《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会道门、邪教组织、迷信组织与法轮功不相关。二是我们没有破坏法律实施:请问我利用邪教组织破坏了哪条法律实施?我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什么危害?对受害者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检察官最害怕对付的就是懂法律程序,又敢与他较真的人,虽然我们法律知识还很欠缺,只要这几个关键点说出来就行,其它都回答与本案无关,尽量少言。

以下举例非法讯问与回答,以及回答后的签字。

检察官:你因何事被关押在看守所?

回答:我没有犯罪,我利用邪教组织破坏了国家哪条法律实施?请拿出破坏法律实施的证据,如何破坏的?都是公安警察诬告陷害,强加罪名迫害好人。

检察官:U盘是干什么用的?电脑、打印机是否是你的?做了多少资料?……

回答:与本案无关,拒绝回答。

检察官: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减少刑期?

回答:我既不违法,更不构成犯罪!警察在违法办案,希望你认真审查监督此案,不要继续错下去,案件终身制你要对你作出的决定负责。法轮功不抢不偷,黄赌毒不沾,按照真善忍做好人却被关押,警察滥用侦察权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诉,我一定会追责。

最后要提醒检察官,检察院是监督机构,如果他不监督公安警察的违法行为,不撤销公安机关递交的审查批准逮捕书,造成冤假错案,我们会把检察官与公安警察一起控告。

现在疫情期间,检察官会叫书记员替他去看守所对当事人提讯。通常是把要问的话(大部份是核实警察问话)写成文书,让书记员带去看守所, 要求当事人在文书上回答并签字。一定要认真看文书,对他的提问,回答:与本案无关,拒绝回答。

问题答完后,在非法讯问笔录末尾的空白处写上几句:公安警察对我的诬告陷害、强加罪名我不予认可,法轮功不是邪教,我没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书记员会很不高兴,对此他才会认真对待,是否与公安警察同流合污?他会认真去思考。因为他负责监督公安办案是否公正,程序是否违法。同时我们要把公安违法办案的行为,以控告的方式写出来,让看守所的住所检察官转交检察院控申科。

推荐两篇交流文章《读<把庭审变成指控中共犯罪的过程>有感》《控告警察违法抓人》,其中的案例很有启发性。

还有一点要提醒,我们被绑架后,除了要向内找,也不能消极的承受这一切,无可奈何的等待最后的结果。我们可以主动的向狱警申请看法律书,平时没有时间去看这方面的书籍,现在可以静下心来学习法律。当然我们也不一定要等到快三十七天了检察官来会见时才讲,我们刚被绑架到看守所,就可以考虑这方面的事。在检察官还没有会见前,我们在看守所可以向狱警申请约见住所检察官,或把控告信、举报信写好后,交给住所检察官请他向相关单位递交。

结语

否定公安试图构陷的物证与构陷大法弟子罪名的关联性,以及指出参与迫害者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是反迫害,更是在制止参与者实施進一步迫害,是在救度他们,而非给自己脱罪,因为我们本来就没有犯罪。我们应站在救人、为他的基点上,而要注意避免带着常人争斗心去做。以上,是现阶段对反迫害的一点浅识,有不在法上的地方,请同修慈悲指正。

注:
[1] 李洪志师父经文:《精進要旨》〈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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