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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公检法枉法 七名学员家属要求换法官、检察官

更新: 2023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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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明慧网通讯员黑龙江报道)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公安分局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在哈尔滨市香坊区肆意绑架了霍晓辉、李力壮、唐竹茵、丁燕、赵丽华、焦其华、李艳清七名法轮功学员,借口是拨打“反宣”电话,荒唐地以违反“刑法三百条”的所谓“罪名”逮捕、起诉。三次开庭,均因公安办案机关罗织的“犯罪”事实不清,无根、无据,以及公诉人封光及法官薛强履职缺失法律准绳,行为存在严重违法,遭到律师、家属的控告、抗议,使得审理不得不终止。

依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是启动刑事案件的第一环节,负责侦查案件,然后由检察机关和法院对其侦查活动进行审查,最终由法院对案件进行独立审判。现在检察官封光和法官薛强肆意违法,完全颠倒了公检法权力分工设定的原则,对于本应由自己负责审查、认定的权力完全放弃,故意放纵公安机关随意构陷法轮功学员,人为地导致检察院的公诉程序和法院的审判程序形同虚设,蓄意制造冤假错案。

七名法轮功学员家属联名向大庆市、让胡路区两级人大、纪检、监察、政法委、大庆市中级法院等部门,提出要求让区检、法两院更换公诉人封光和法官薛强,并要求其退出员额检察官、员额法官,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关于李力壮、唐竹茵等人被非法开庭的一些情况,请见明慧网《大庆让胡路区法院开庭 过程处处违法》、《哈尔滨七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开庭情况补充》《大庆市法官薛强违法开庭被投诉》等报道。

附:《强烈要求:更换大庆市让胡路区检察院检察官封光和让胡路区法院法官薛强并追究两人刑事责任的意见书》

相关检察院、法院及部门领导:

我们是2020年4月8日大庆市龙南公安分局在哈尔滨市香坊区肆意绑架的霍晓辉、李力壮、唐竹茵、丁燕、赵丽华、焦其华、李艳清等7名守法公民的家属。我们的家人已经被非法关押了1年零6个月有余,期间家人们被非法开庭了3次。在公诉、审理过程中,均因公诉人封光及法官薛强履职行为存在严重违法,审理不得不被迫中止。

鉴于此二人在庄严的人民法庭上公然亵渎和践踏法律的尊严,知法犯法,存在严重枉法渎职行为,我们家属已经联名向多个部门进行了投诉,并收到了相关部门的回复和办理意见(如:投诉信发出去之后,七月初,家属接到大庆有关部门的电话:“我们调查一下,如果确有此事,严惩。”)。因而,检察官封光和法官薛强已与本案当事人及家属存在利害关系。为保证法庭审理的客观公正,所以我们一致要求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再次现场开庭,并要求更换薛强和封光,并依法追究此两人的刑事责任。

一、大庆市让胡路区检察院检察官封光违法犯罪事实:

1、公诉人封光严重违反《宪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及《立法法》第八十七条等规定。以法律名义打压信仰,违反宗教及信仰自由原则;政教分离原则;思想不受法律追究原则及罪刑法定原则等人类共识的普世原则。

根据宪法的规定,信仰、修炼法轮功是合法的,向人们讲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传播法轮功资料都是合法的。而公诉人封光无视法律,一味执行江泽民、周永康、薄熙来之流迫害法轮功的邪恶政策,是对公民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的肆意践踏和侵犯,是反法治精神的,违背天理,公道,人心,涉嫌构成反人类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2、公诉人封光以刑法300条定罪法轮功完全是错误适用法律,涉嫌构成滥权,强加罪名,蓄意陷害,徇私枉法等罪责。

中国修炼法轮功合法。法轮功是教人信仰“真、善、忍”的正信,不是邪教。其实,认定一个宗教是正教还是邪教,在当今世界,这不是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机关、立法机构、司法部门能够判断的。

1999年7月中共开始疯狂地迫害法轮功,但是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中央、国务院“两办”和公安部认定的14种邪教组织名单没有法轮功(网上可查)。所谓“定性”“邪教”之说,出自于1999年10月25日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的访谈,随后《人民日报》跟风发表评论员文章。然而个人讲话和媒体报导均不是法律。

目前在政法系统倒查的新形势下,强调以宪治国、以法治国,反对以权压法,以言代法。明确提出要清除政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并已将过去二十年积极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双手沾满法轮功同胞鲜血的罪恶元凶周永康、薄熙来、李东生、徐才厚、郭伯雄等及其部份追随者绳之以法,早在2015年中央政法会议上直陈“周永康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事业,也带坏了一批干部”,提出要彻底肃清周永康的影响。近期落马的前中央610头目彭波、孙力军、傅政华等人更凸显出他们践踏信仰、反人类的共罪。

3、公诉人封光严重违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对龙南公安分局侦查活动中渎职行为不履行审查、监督的基本职责,对侦查中存在的重大、明显错误不予纠正,却枉法乱诉,涉嫌严重渎职、包庇和共同犯罪。侦查机关呈报的案卷错误频出,事实不清,证据虚无。具体实例如下:

(1)指控7人拨打“反宣”电话,界定“反宣”电话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指控7人拨打“反宣”电话,而侦查机关(龙南分局)没有提取到移动运营服务商提供的具有时间、通话时长、被叫号码、计费信息等基本通话信息记录,甚至没有明确的主叫号码,更没有任何其他证人、证言、证实具体何人是否拨打过电话。

(3)最基本的各被告人有几部手机?哪些手机是用来被指控拨打所谓“反宣”电话的?每人有几张电话卡?谁拨打到了哪个人?给什么人的人身或生命财产造成了什么危害?等等情况均未做调查。

(4)更为荒唐的是大庆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关于霍晓辉、丁燕、焦其华关于扣押手机内存储的音频、电子文档、通话记录、通话内容的宣传品认定意见,属于起诉书所列的第5份证据鉴定意见,(该证据中丁燕的手机认定意见中将13932443333-13932449999.txt胡乱记录成拨打手机号6216万条,明显与事实不符,即便将其后面“万条”修正,把所有是11位能成为电话号码的数字条目加起来也不过是17000条左右,而不是起诉书指控的36688条反宣电话记录)等等如此明显错误,公诉人均未提出异议。

(5)大庆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就案件各当事人的手机等物品进行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中明确记载了龙南分局送检的手机等物品,没有按照基本程序规范要求封存。因而,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出具的认定意见与本案认定的罪名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性,不能作为判案依据。

(6)大庆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和大庆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是同属市公安局的平级关系,没有第三方监督,出具的鉴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记载中,数据检查(侦查)指挥人员王泽民、李迪,没有提交基本身份信息,不能确定其人是否具有电子数据检查分析能力和基本资质,亦无法确认其人能否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4、第三次开庭期间,公诉人封光不到庭,通过远程视频,要求辩护人现场出庭,公诉人没有做到司法亲历,诉辩不平等。

5、在庭审中,公诉人封光未经出示、质证的证据,依法不能作为本案当事人有罪的证据。仅仅出示了大庆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关于霍晓辉、丁燕、焦其华关于扣押手机内存储的音频、电子文档、通话记录、通话内容的宣传品认定意见,属于起诉书所列的第5份证据鉴定意见,胡乱记录了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拨打手机号多少万条的所谓拨打“反宣电话记录”,而且以此作为定罪的全部证据。其它起诉书所列证据1、2、3、4、6均没有当庭出示,更没有宣读、质证。

6、公诉人封光视国家法律为儿戏,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未出示本案绝大多数证据情况下,公开诱导各被告人,以承认了侦查机关指控他们拨打反宣电话的条数,认罪、认罚,就降一档量刑建议3~5年,否则就是7年以上,具体到7~8年、8~9年、9~10年、10~11年等。试问谁给其的权力?公诉人如此践踏法律,枉法烂诉,朗朗乾坤岂不是冤假错案遍地!

二、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法官薛强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1、法官薛强严重违反《宪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及《立法法》第八十七条等规定。以法律名义打压信仰,违反宗教及信仰自由原则;政教分离原则;思想不受法律追究原则及罪刑法定原则等人类共识的普世原则。
无视法律,一味执行江泽民、周永康之流迫害法轮功的邪恶政策,是对公民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的肆意践踏和侵犯,是反法治精神的,违背天理,公道,人心,涉嫌构成反人类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2、法官薛强违背《宪法》,采信公诉人以“刑法300条”定罪法轮功,完全是错误适用法律,涉嫌构成滥权,强加罪名,蓄意陷害,徇私枉法等罪责。

3、无视法官的职业操守,行政执法不作为,涉嫌草菅人命

(1)强行给病重的唐竹茵开庭。现年七十岁的唐竹茵,在大庆市第二看守所非法羁押期间,罹患胆总管结石,大夫说病情严重,有生命危险。已于2021年6月初,住院做过一次手术。手术后挂着引流袋,身体极度虚弱,思维模糊、说话吃力,自己不具备开庭的体力、本人也拒绝2021年6月22日视频开庭。法官薛强却强行要求:“把唐竹茵抬出来”。唐竹茵被轮椅推出后,在轮椅上无法正常坐立,只能趴着,斜躺着,有时昏昏欲睡,说话都很难说出来,她多次告知薛强,很难受,别人说的话听不清,无法开庭。薛强却无视事实,要求唐竹茵继续强行开庭。

辩护人看唐竹茵思维模糊,请求法官停止对唐竹茵开庭,薛强不予理睬。并说 “你去政法委告我”、“出事我负责”。

唐竹茵的家属,见亲人受到如此的折磨,心里实在无法承受,请求薛强停止对唐竹茵的开庭,被薛强呵斥,指使法警粗暴强行带离法庭。

经过此次开庭,唐竹茵身体和精神状况更加糟糕。

(2)2021年8月20日左右,大庆第二看守所基于唐竹茵病情严重,不适合羁押,两次向让胡路法院提出唐竹茵取保的建议;唐竹茵女儿与主审法官薛强沟通,希望法院能做出变更羁押措施的决定。法官薛强以“需要向上级—政法委请示”为由,不积极作为。其女儿心情急迫再多次拨打薛强电话,他就是不接,之后也没有任何消息。

9月18日看守所告知唐竹茵女儿,唐竹茵病情严重又住院了。9月26日看守所多次给唐竹茵女儿打电话,追问与法院沟通结果,再次说唐竹茵现在情况非常危险,不能拖着。9月28日看守所一天给唐竹茵女儿打8次电话,说唐竹茵病情十分严重,随时都有生命危险!不能再拖!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

面对母亲生命危在旦夕,唐竹茵女儿心急如焚,连续十多天给薛强打电话,他都不接听。最后找到让胡路区法院白院长反映情况,薛强才用了一个新的电话(15776502201)给唐竹茵女儿回了一个电话。说让找区政法委(管法轮功的)姓常的(0459-6338122)人。唐竹茵女儿立即打电话给常姓官员反映她母亲危在旦夕的情况,常姓官员答复说:法院是独立办案,只要符合条件就办,我们(政法委)没有规定(向我们请示),不会干预。并说当天他就与薛强通了电话,说了这个意思。

9月28日唐竹茵女儿再次与薛强通电话,这次薛法官态度还可以,强调不是因为疫情的原因,他们在9月23日就开庭了。他坚持开庭后家属可以申请监外执行或申请保外就医。家属强调唐竹茵随时有生命危险,最后薛强让家属给法院邮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他十一长假后再向领导汇报,现在没有其它办法。

4、违反最高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在李力壮、唐竹茵等人不同意远程视频开庭,拒绝出庭的情况下,强行抬被告人李力壮和唐竹茵到法庭开庭。辩护人提出当事人要求现场开庭,审判长薛强庭审中以“你可以到二审提”、反应程序问题时及被告人身体状况实被当庭答复“你去政法委告我”、“出事我负责”。

5、极力阻止律师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

2020年12月17日第一次开庭,薛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三款 “必须在开庭前三日通知律师”的规定,故意在开庭前一天,才通知唐竹茵的律师唐志伟,致使律师无法正常工作,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并带来经济上的很大损失;决定开庭,但薛强故意不通知丁艳的律师任全牛,家属询问律师后,律师不断给薛法官打电话,他均不接听,致使律师未能到庭工作。而且,薛强在法庭上公然诱导、唆使丁艳当庭解聘为其做无罪辩护的任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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