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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穆华传真相却被构陷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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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明慧网通讯员吉林报道)长春市五十岁的法轮功学员穆华女士,于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三日被非法抓捕、抄家、拘留十五天后,被取保候审,之后被骗到派出所,被劫持到四看,现在已经被非法构陷到朝阳区法院。

穆华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三日去省图书馆看书时,顺便贴了两张粘贴,被保安报了警,被幸福派出所带走审讯并被抄家,抄走大法师父的法像、大法书籍及一些资料,新手机也给摔坏了。穆华被非法拘留十五天,之后由于当时的疫情,给办了取保候审,当天晚上十一点来钟,家里接到电话,让把穆华接回家。

第二天,警察又来找穆华,说她的事以后归南湖派出所管了(穆华家在南湖大路),让她去南湖派出所交接一下,去签个字,穆华没去。之后,幸福乡派出所就一直打电话,叫穆华去派出所。

九月九日,幸福派出所在穆华家楼下打电话,说换新所长了,要和穆华见见面,让她签个字,二十分钟就回来,穆华说现在没有时间。刚放下电话,二个警察就上楼来了,说是让穆华把被抄走的书等取回来,二十分钟就回来。家人都信以为真,结果人走了之后一直没回来,晚上派出所给家里打电话,说穆华已经被送到第四看守所了,让家属去派出所,把穆华的衣物取回。

现在家属打听到穆华的案子到了朝阳区法院了,现在四个多月了,既不让见面,也不让送衣物,也不知道她现在怎样,家属非常担心她的精神状况,因为她以前精神不太好。

穆华没学法轮功之前,精神不太好,患严重的抑郁症,疑心大,对谁都不信任。在她眼里,谁都不是好人。家里的门锁被她换过多次,说大白天有人进她屋了,给她东西下毒了。洗发液、洗面奶、牙膏等等,她扔了买,买了扔,后来干脆用兜子背着。又说水有毒了,不能喝了,不能用了,天天从外边买水,或上别的地方接点水……这样的例子太多了。她说家里不安全,不在家住了,住自己单位,后来租房子,一年搬了八次家。她头疼,有颈椎病,疑心病,怕动静,睡不着觉。活得非常艰难,她总是说“跳南湖死了算了”。

后来穆华炼了法轮功,发生了很大变化,心态平静了,不像以前那么烦躁了,整个人精神了,能睡着觉了。她自己说:“是师父救了我。”她相信大法师父,相信大法,听大法师父的话,按照真、善、忍要求自己,努力做一个最好的人。人变得正直、谦让,为人诚实,从不撒谎,不贪便宜;对别人也有善心了,经常帮助生活困难的人,比如捡垃圾的、无家可归的等等,非常同情他们。有一次穆华在火车站西桥洞,看见一个睡在马路牙子的人,浑身脏兮兮的,她就跑到附近食杂店,买了两瓶水,还有面包、方便面,然后给那个人送去。回来后还跟她母亲说这个事,很开心。

穆华的母亲已经是八十多岁的人了,穆华被关起来,在那样的环境中,如果时间长了,不知道会是什么样,将来她母亲还需要她来照顾呢。穆华没成家,没有劳保,没有医保,以后怎么生活呢?

穆华炼法轮功后,整个精神面貌变了,人变得正常了,而且变得那么好,家人心里都很安慰。炼法轮功的这些人都是好人哪,做好人有错吗?没有错。炼法轮功,身体好了,精神好了,还努力做个好人,这对别人、对社会不是有益吗?为啥把这样的人抓起来?真的让人不理解,让人痛心。

希望相关人员赶快释放穆华。她真的没有罪,按照现在的法律也没有罪,没有哪条法律说炼法轮功有罪。希望法官在办理这个所谓的“案件”时,能认真思索,对法轮功定罪没有法律依据,强加罪名就是你们执法犯法。现在是办案终身制,法轮功的冤屈将来总有一天会昭雪,那时候你们怎么办?你们想到过你们面临的将是什么后果吗?人做了什么都得承担。天理昭昭,人在做,天在看,善恶有报从古到今,丝毫不爽。如果你们心存侥幸,明知道法轮功无辜,但还是听从所谓上面的打压政策,不依照宪法、法律办案,将来一定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看来,你们不也是这个打压运动的受害者吗?

真心希望你们不要只看重眼前利益,而是能为自己的长远前程着想。我们不希望看到你们在穆华的事情上做出错误的决定,从而失去你们好的未来。用正义和良知去衡量自己接的“案子”,你们不但不会失去现有的利益,而且还会有福报,这样的实例太多太多,因为天理是公平的。相反,如果昧着良心做事,不真正依照法律做事,相应得到的会是什么,你们心里也应该都清楚。因为都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人,都有头脑,会分析,会明辨是非,会为自己负责任的。


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信息
幸福派出所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幸福街新城雅苑旁
邮编:130022
电话:0431-85384813
办案人:肖映辉、张某某 15904404255
所长:杨立新 19904370111

长春市朝阳区法院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卫星路7755号
邮编:130012
电话:0431-88559200 0431-88559394
院 长 刘春梅 0431-88559227、17643109189
副院长 陈凤英 17643109111
副院长 董 艳 17643109000
副院长 包晓勇 17643109199
立案庭:
庭 长 闫 欣17643109107
副庭长 王贵甫15904412675

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
地址:长春市卫星路7757号
邮编:130012
电话:0431-85377011
郭立庆 检察长 0431-85303313
张 晶 副检察长 17843120005
刘 扬 (女)刑事检察部 0431-85887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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