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弟子的信心

更新: 2019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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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在学法时,大家都觉的师父讲的法理一般都能够明白字的表面意思,可是当遇到实际事情时,表现就不一样了。有的同修能够按照法去做,有的同修就不按照法去做,原因何在呢?就差在信与不信上。对法相信的就会按照法去做,对法不相信的就不会按照法去做。

师尊讲:“什么叫真正的信哪?你只是嘴里说的信,实际心里并不信。为什么呢?因为真正信时,你的言行必须是一致的。”[1]

学法时,你对师父讲的这句法相信了,实际遇到相关的事情时,你就会按照这句法去做,你就能够把事情做好,这句法对你的实际修炼起到了指导作用,这时你才算真正得到了这句法;如果你只是知道了这句法的内容,但是实际遇到相关的事情时,你并不按照这句法去做,说明你并不真正相信这句法,虽然你知道了这句法的内容,跟不知道一样,对你起不到指导作用,等于你没有得到这句法。

可以说,你对大法相信了多少,这些法对你的修炼提高就能够起到指导作用,就等于你得到了多少,如果你能够对整部大法都坚信不疑,你就得到了整部大法,那你遇到什么事情都能够做好,你就跟神一样了,就该圆满了。大法弟子在修炼中为什么有时做不好呢?就差在“信”上,做不到信师信法,就不会按照法的要求去做,用人心去做,事情就做不好,

一个修炼的人做事时只有两种选择:一种选择是按照法去做;另一种选择是按照常人观念去做。

大家在修炼之前都是常人,遇事时肯定要按照常人观念去做,观念认为怎样做好,对自己有利,就会怎样去做。观念产生于人世间,基点是为私的,认为得到个人利益就是好事,失去个人利益就是坏事,个人利益就是名利情。因为人世间就是迷的空间,所以观念对生命的认知是狭隘的,认为人的生命来源于父母,人死后就消失了,所以活着的这几十年就应该及时行乐,能享受一把是一把,死了就没有享受的机会了。

大家学法之后都知道,人生一世只是生命长河当中的一小段,人的身体来源于父母,生命不是来源于父母,人死时,吃五谷杂粮长成的肉身死了,生命没有死。就是说,人在观念的指导下忙活了一生,来时两手空,去时只有业随身。

我们有的同修一只手抓着人的好处不放,另一只手抓着神的好处不放,人世间的一时享受我也想要,将来天上的永恒幸福美好我也要得,实质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二者不可兼得,必须选择,放下人的东西,才会得到神的东西,放不下人的东西,不可能得到神的东西。

电影《耶稣传》中有一个情节,有一次耶稣带门徒过海,很多门徒在一条船上,然后耶稣就睡着了。门徒在划船的时候来了很大的风浪,船都要被打翻了,那些门徒就等着耶稣赶快醒,但是耶稣就是不醒。后来他们特别害怕,就把耶稣给叫醒了。耶稣醒来之后,走到船头斥责那个风和海,让那个风平下来,于是马上就风平浪静了。这时弟子觉得很兴奋,耶稣转过身来,表情很严肃的问弟子说:“你们的信心在哪里?”

其实耶稣的弟子也都有喝退风浪的能力,但是他们对自己没有这个信心,所以不但没有去喝退风浪,反倒生出了怕心,怕船翻落海,失去生命,所以才叫醒了耶稣。在今天在正法修炼中,大法弟子同样存在信心问题。

过去古人都相信因果报应,相信“三尺头上有神灵”,即使看不见,也相信有神、有佛、有菩萨、有地狱、有鬼,相信有另外空间的存在。当中共邪党夺取政权后,通过各次运动破坏传统文化,推广唯物论、進化论、无神论,他们的理由就是“眼见为实”,人眼看的见的才承认存在,人眼看不见的就不承认。作为大陆大法弟子来讲,生存在这样的社会环境当中,也就形成了“眼见为实”的现代观念。

当大法弟子走入大法修炼以后,除了少数人天目开了,大多数人因为天目没开,只是听师父说大法弟子神通广大,自己并没有亲眼看见,再加上“眼见为实”的观念的影响,就使有些大法弟子对自身的能力信心不足,当迫害发生时,面对拥有庞大政权的中共邪党,就容易产生怕心,实质上这时就等于把自己当成一个被迫害的普通常人了,这时邪党人员就可以随心所欲的迫害大法弟子了。

作为一个修炼的人来讲,表面是人,微观是神。人和事面前,你究竟是人还是神?取决于你自己的一念。如果你信师信法,让修好的一面主导自己,就能做到正念正行,就能够起到神的作用;如果你不信师不信法,认为自己是人,把自己当成一个常人去看待,那你有神通跟没有神通一样,你表现的就是个常人。

一个常人怎么能够面对旧势力操控中共邪党的迫害呢?根本不可能。作为大陆大法弟子来讲,这些年来被残酷的迫害,吃亏就吃在不信师不信法上,面对恶人,对自己没有信心,抱着金箍棒挨揍,多冤哪!同修们,能够在人世间证实法的机会不多了,血的教训应该使我们警醒,从新站在法中看待自己。不管眼前遇到的事情多么的复杂、艰难,即使是旧势力安排出来的魔难,也一样拿来为大法弟子证实法、树立威德做铺垫。在正法修炼的后期,珍惜这转瞬即逝的正法修炼机缘,信心十足、堂堂正正的神起来,充分展现大法弟子的神圣与辉煌吧!

以上为个人现阶段修炼浅悟,不当之处,请慈悲指正。

注:
[1] 李洪志师父著作:《欧洲法会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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