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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市七旬苏翠荣被非法判七年

更新: 2018年0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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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八年五月十日】(明慧网通讯员山东报道)山东省滨州市现年七十二岁的法轮功学员苏翠荣,二零一八年四月遭滨城区法院以所谓的“破坏法律实施罪”非法判刑七年,并勒索罚金三万元。苏翠荣已提出上诉,要求撤销非法判决。

苏翠荣所遭受的迫害并不是因为她犯法了,而是因为她坚持正信,不写违心的保证书。写保证书就放人、不写就判刑,这也恰恰说明邪党根本不讲法律。

苏翠荣的上诉状中明确指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的违法之处。苏翠荣与刘文芳、吴宝玉不应并案审理;法院没有证人出庭、没有出示物证原物,对于视听资料没有播放等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没有公正可言;法院非法剥夺苏翠荣质证权等等多项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

苏翠荣老人与法轮功学员刘文芳、吴宝玉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在家中,遭到滨城区市西派出所防暴大队警察绑架,随后又遭非法抄家,一个月后遭滨城区检察院非法批捕。二零一八年三月遭非法开庭,滨城区法院不顾律师为苏翠荣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冤判苏翠荣。

苏翠荣未修炼法轮功的时候,不但吸烟、喝酒,而且性格急躁 ,遇事爱发火,并且身患多种疾病,如妇科附件炎症等,是医院的常客,修炼法轮功以后仅仅一个月这些常年折磨她的疾病全都好了,她也变的和善了并戒掉烟、酒。

苏翠荣不仅自己身心受益,还看到很多功友在大法修炼中祛病健身、道德提升。在对法轮功及师父遭受诬陷时,苏翠荣选择用良心告诉世人真相。二零零七年三年十五日,苏翠荣遭非法劳教三年。二零零八年,滨州市杜店开发区办事处利用奥运迫害法轮功学员,办起了洗脑班,把苏翠荣关在里面。

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中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 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而且思想不构成犯罪,法律只惩处行为,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一个公民不管他有什么样的思想,只要他没有危害他人的实际行为,就不能认为他违法或是犯罪。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发布的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五十号,一九九九年发布的法轮功书籍出版禁令解除。

公安警察、检察官、法官本应该是维护正义和公道的,而在对法轮功学员的庭审中,他们无视法律,在610的胁迫与唆使下昧着良心,践踏法律,执法犯法,扮演着可悲、可耻的角色,如还不悬崖勒马,当正义回归、报应来时,等待他们的也将是可悲、可耻的下场。而且人间的报应只是为了警醒世人,地狱的报应那才是偿还恶业的过程,还会殃及子子孙孙。

在此恳请滨州市公检法人员,坚守内心的良知,排除干扰,纠正违法的判决,作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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