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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陷冤狱九年半 好人廖志军遭非法庭审

更新: 2018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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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明慧网通讯员湖南报道)“我从九六年起按照法轮大法的‘真、善、忍’标准做好人,而且通过修炼,使我道德回升,身心健康,工作中勤勤恳恳,争做累活脏活,我是郴州列检所一致公认的好人。我所发的法轮功真相册子,都是教人如何做好人,善待别人,相信善恶有报,清除人们头脑中被邪党灌输的无神论与斗争哲学,因此而得到上天的护佑。我的行为是在履行《宪法》赋予公民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权利,恳请法庭立即将我无罪释放!”廖志军在辩护中说。

郴州市法轮功学员廖志军原是衡阳车辆段郴州列检所职工,一九九六年开始炼法轮功,他按照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处处为别人着想,到哪里都要做一个好人,工作中挑脏活累活干、不迟到,不早退,到战友、同学家玩,主动帮助做家务搞卫生,成了单位领导喜欢、人见人夸的小伙子。

九九年中共迫害法轮功后,廖志军曾陷冤狱九年半。在湖南网岭监狱,廖志军遭受了各种酷刑:关禁闭、电棍电击、戴上脚镣、手铐罚站、禁止洗漱、不让睡觉、扒光衣服毒打、曝晒、穿束身衣等。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廖志军终于结束第二次冤狱回家,与久别的亲人团聚,可是仅半年的时间廖志军又遭绑架、构陷。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十点多,廖志军在苏仙立交桥下的集市发送法轮功真相册子时,被四个便衣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绑架到苏仙派出所,下午被劫持到拘留所。

六月十二日上午九点半,苏仙派出所所长高磊指使三名警察将廖志军劫持到郴州市看守所非法关押。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廖志军家属得知二月二日苏仙区法院将非法庭审廖志军。

在非法庭审前,郴州“610”非法组织的人员专程去廖志军家恐吓廖的父亲,还说庭审当天要是有法轮功学员讲真相就马上抓人!他们还调查廖志军的辩护律师,干扰律师正常出庭。

每一次法轮功学员被“610”非法组织操纵法院非法庭审时都是一场正邪大战,但是邪不压正,这是天理!

二月二日上午九点左右,苏仙区法院门口聚集了许多郴州市、县的国保、“610”人员、各社区人员,气氛紧张,如临大敌。他们拿着手机对着进入法院旁听的人非法拍照、录像,当被指出其拍照违法时,马上心虚的收起手机停止拍照。

在进入旁听席的门口,有几个法警和便衣把守,廖志军的亲朋好友进入时被强行要求非法登记身份信息才可进入,并限制进入人数。“610”人员、各社区人员就可以随意进出,且人数更多,他们以此干扰廖志军的亲朋好友进入旁听席旁听。

在各种干扰和压力下,廖志军和律师相互配合,作出了精彩的无罪辩护,震慑了邪恶。

律师在辩护中指出: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中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中国至今为止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法轮功违法,所以对当事人廖志军的关押、指控、审判都是违法的,而且思想不构成犯罪,法律只惩处行为,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一个公民不管他有什么样的思想,只要他没有危害他人的实际行为,就不能认为他违法或是犯罪。廖志军作为一个普通公民,他有什么权力和能力导致破坏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全部和部分实施,在公诉人的指控中也没有任何实际证据。

最后,律师还向法庭递交了公通字(2000)39号文件及2011年3月1日国家出版总署发布出版总署令第50号废止99年发布的两个对查禁法轮功出版的废止令,证明修炼法轮功和拥有法轮功书籍都是合法的。至此审判长宣布休庭。

一星期后,廖志军的父亲去法院要求会见审判长李中权,而李在电话中以工作忙为理由拒绝会见,问他为什么还不放人,李中权说要请示领导,作为一名法官不依法判案,而要请示领导,这充分体现了公正执法是假,以权代法是真。

对法轮功的迫害是非法的,所有执行者都是在犯罪。

一、动用公权力,法律来打压、定罪信仰者及其权利,违反普世原则,和宪政精神,其本身的实质即是非法意志,针对信仰者惩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已具违宪非法性质。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司法机关以莫须有的罪名来打压、迫害、构陷某种信仰者,包括法轮功信仰者,已经构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罪”,法轮功学员可依法追究迫害者的刑事责任。

二、以刑法300条定罪法轮功完全是错误适用法律,而且涉嫌枉法强加罪名、蓄意陷害的犯罪性质。执法者涉嫌构成滥权、徇私枉法等罪责。无论以任何理由参与迫害法轮功,如执行公务、完成任务等,都不能成为其犯罪的借口,都必须为其罪行承担刑事责任。法轮功学员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郴州市苏仙区法院
副院长何柳敏13975502965
庭长李中权18073567661
郴州市政法委:
副书记李亚斌13907353378、0735-2168163
郴州市“610”:
办公室0735-2871439值班室0735-2871289传真室0735-2871445
主任凌衡郴2871092宅2368629、13875506633兼市政法委副书记
副主任吴代明2871136宅2234620、13975501668兼公安局副局长
副主任王林2871617、13507351136
纪检员罗力2871610、13975781166
副处级张剑华2871573、13808441133
综合科科长彭冠华2871439、15115592096
综合科副科长何正辉2871439 13975763968
教育科科长卢新祥2871672 13975509819
秘书科科长廖志辉2871027 13407354527
秘书科副科长曾祥雄2871718、13873550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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