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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蒋文中修炼法轮功后,身心焕然一新 |
宁折不屈的个性与人生跌宕
高中毕业,文中考上军校法律系,既能顺从父亲要他子承父志从军报国的心愿,也能满足自己维护公序正义的理想,可说是两全其美。
一九九三年军校毕业,文中顺利考上军法官,执行任务时,在角色认知上,与军法系统有了格格不入的落差与冲击。在外岛期间,有位役兵与长官因事故争吵中有了暴力犯上的肢体冲突,被径直送看守所。文中认定是违法收押,坚持依法定程序处理,他制作释票让部队从看守所将役兵带回连上静候调查。文中因此被调回本岛转任公设辩护人,他仍出格地为役男及家属免费提供法律服务,撰拟陈情书,此举触及了军官不得从事社会活动的问题。不久,文中因前述外岛事件,被判“利用职权纵放人犯”而入军事监狱服刑将近一年。
出狱后,文中转进民间律师事务所担任助理,也先后进入几家上市、上柜公司担任法务,虽然待遇不错,但是商场上游走法律边缘的勾心斗角及尔虞我诈,让文中感到很不快乐,他宁可摆地摊赚取薄利度日。
婚姻触礁 力争财产
文中摆路边摊卖起台湾闻名小吃猪血糕,虽然辛苦,文中觉的为家庭付出很值得。太太也努力帮忙,但提供的意见让自我意识很强的文中感觉碍手碍脚而断然拒绝。俩人的价值观越来越远,矛盾冲突越来越大,经常的争吵也越发激烈,苦撑四年过后,于二零一四年二月初,登记离婚。
文中继续在新北市永和区卖猪血糕,同时准备打官司力争房屋财产应全归自己所有,因为当初购屋的头期款都是他出资的钱。文中说:“那时我与太太的关系恶化到可说是仇人相见分外眼红。”
修炼大法 身心轻快观念转
一位居住在永和地区的高中同学是法轮功学员,得知文中在永和的讯息,特地跑到路边摊来看他,陪他谈心,征得文中同意后,帮他报名法轮大法九天学习班。二零一四年五月上旬的九天里,文中不迟到不早退地认真上满九天班,隔天立马就到公园炼功点参加集体晨炼,走进大法实修至今。
文中没有愿景规划或想获得什么的念头,只是单纯的每天学法炼功,遵循师父的教诲,时时刻刻把自己当成炼功人看待,凡事用“真善忍”的标准衡量自己的一思一念以及言行举止,日复一日在大法润物细无声中陶冶淬炼,不知不觉身心焕然一新。
修炼之前,他固执己见,脾气不好,再加上境遇不快乐和工作压力大,文中的冠状动脉有部份阻塞,检查结果罹患了冠状动脉疾病(简称冠心病),医生将他列入慢性病号,要他长期服用抗凝血的心脏病药。此外他也经常感到整个身心紧绷、痛苦难当,但找不出病因。修炼不久之后,这些病痛竟然全都不翼而飞,再也没有问题。文中说:“修炼之前,我爬楼梯上四楼有点吃力,修炼之后,有天我竟然不自觉地一口气就上了顶楼(相当于五楼高度),而且爬楼梯也不喘,自己都吓一跳,真是不知不觉身轻体快。”
为他人着想 心胸宽广受益更多
修炼真善忍,文中学会向内查找自己的不足,努力改善;也开始懂得为别人着想,不但身心健康获得意想不到的效益,心性上的提升更是不可同日而语,人生观和待人处世的态度有了一百八十度的转变。
文中说:“修炼之前,我从未考虑太太的想法和问题,也不觉得有对不起她的地方。得法之后,越修炼越觉得对她亏欠很大。学习师父的讲法,我明白了夫妻之间不只有情份,还有很重要的部份是恩和义,内心感谢太太与我同甘共苦,没有她的努力付出,我们房子的分期付款也不可能撑这么久。”
他把执意自己利益的心放下,顿感心胸豁然间海阔天空,无比轻松。文中为前妻和女儿着想,内心决定:“卖房子的钱一人一半,这样太太和女儿的生活有了比较好的保障,同时也足够她开一间音乐教室教钢琴,达成她多年来的梦想。”境随心转,原本胶着在那里的房子顺利地卖了好价钱,所得款额与前妻一人一半。
文中说:“我把心放下之后,不再意气之争,面对前妻的仇视与冷嘲热讽,我用炼功人的标准要求自己,不用仇人那样的态度去回应,内心真诚感谢她给我提高心性的机会,渐渐的我们变成很溶洽的朋友关系,也会互相关心。”
文中说:修炼大法,每天都很充实快乐,感谢大法让我心智安定成熟,受益良多,我要更加精進实修,做好三件事,不负大法弟子这宇宙间最荣耀与神圣的称号。
<英文版: http://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17/7/9/164580.html>黑龙江七台河市法院枉法 工程师陷冤狱
【明慧网二零一七年七月八日】(明慧网通讯员黑龙江报道)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七台河市二零四勘探队六十岁的工程设计师赵春阳被非法庭审并冤判三年,今年四月七日,市中级法院再次枉法维持冤判。至今,赵春阳被劫持到黑龙江省女子监狱迫害。
赵春阳,今年六十岁,七台河市二零四勘探队工程设计师。一九九九年之前,开始学炼法轮大法。她按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做事先考虑他人,在同事心中是公认的好人,更是妈妈心中的好女儿、丈夫心中的好妻子、儿子心中的好妈妈。
一、赵春阳无故被绑架
二零一六年五月七日下午两、三点中,赵春阳乘坐四线公交车,在八百六十一站点,突然上来四、五个人将其强行拽下车,又拖上一辆黑色轿车,被带到桃山派出所。
赵春阳的手提包当时被抢走。赵春阳问:为什么绑架我?警察声称:你已经被跟踪了。
此案是桃山戍企分局的宁宇带人绑架的。随后,在没有任何家人见证的情况下,非法抄家搜查。
二、桃山派出所戍企分局先抓人后找证据非法抄家
到五月八日,即绑架的第二天,赵春阳都没收到任何警方应在警务行为前出示的证件,象搜查令等,既没让赵春阳验证家中被抄走扣押的任何物品,也没让赵春阳对扣押物品一一辨认。所有警方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他们一概没有遵守,如儿戏般践踏着法律。
三、逼迫、威胁、恐吓等手段轮流提审 二十四小时不给食水
戍企分局的宁宇、李鑫等非法审问时,都是逼迫、威胁、恐吓等欺骗手段。宁宇气势汹汹,带着要打人的架势的对着什么也不说不签字的赵春阳威胁:你要是不说,我们就把你弄到市局去,那里有的是办法对付你,可不像我们哥几个这样……另一个又说,我们都跟踪你、电话监控你三年了,你在市里租了几套房子,干了多少事,我们都知道,并欺骗说:你好好交代,说了就放你回家。还有一个叫苏成武的对赵春阳破口大骂,以侮辱大法师父和信仰相威胁。
赵春阳被轮流提审的二十四小时,中间没给食水。被提审过程中,赵春阳被折磨的口吐白沫,全身抽搐、说不出话、手脚冰凉、心跳加快。赵春阳被带去医院检查身体,也不给赵看化验单。
四、桃山法院非法开庭 丑态百出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桃山法院对赵春阳非法开庭,开庭前两天才通知赵春阳本人。桃山区法院开庭时,法官周鹭荻、金星峰等明知道赵春阳没有触犯任何法律,却执意违法走程序冤判。
但赵春阳的代理律师在庭上做出的有理有据的辩护,法官、公诉人一脸懵相,如同法盲,他们只好拿出事先准备的法律书籍,在众目睽睽之下,立刻翻书,核对律师说的法律规定。
辩护律师按照中国的现行法律,严正指出办案人员先抓人后取证、对普通百姓采取特务手段监控,跟踪等诸多违法行为,法官和检察官(公诉人)无言以对。
律师的精彩辩护赢得了旁听席上的警察暗暗佩服,但赵春阳仍被非法判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
五、七台河中级法院罔顾事实维持原判
赵春阳接到判决后随即写了二审上诉,后又写了三个陈述材料递交,陈述自己受到办案人员的逼迫和威胁等情况,要求二审重新开庭。她的二审代理律师,多次往返七台河市中级法院,多次和市中级法院法官关勇沟通,阐明赵春阳案件中官方多处违法,证据不足,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希望二审法官依法办案。但是,在四月七日,七台河市中级法院罔顾事实,违法维持冤判,
现赵春阳被投到黑龙江省女子监狱遭继续迫害。
李锡福想申诉,一直被监狱阻挠。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家人把申诉状拿到监狱狱政科让李锡福签字,狱政科一温姓的工作人员说得让领导批准才能申诉,让家人把申诉状留在狱政科,说过一周打电话听结果。一周后家人打电话问,接电话的人说还没信呢,让再等等;过几天家人再打电话就没人接了。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家人去狱政科问申诉的事,姓温的工作人员说管这个事的人开会不在。
此前,三月二十三日,李锡福家人到祁县晋中监狱探视他,李亲口对家人说,自己在里面被打两次:一次是在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八日凌晨,监狱三名警察殴打了李锡福,其中一名王姓警察可能是个队长;当李说第二次被打情况时,监狱对接见电话进行了干扰,家人根本听不清。李说到他把被打情况向监狱反映遭监狱上级压制。
三月三十日,李锡福家属请的两位律师及家属去晋中监狱要求会见李锡福,监狱狱政科不让会见,要求律师到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开介绍信,律师清楚这是违法行为,当天下午,律师还是去了省监狱管理局教育处。教育处的人说,还没有见过法轮功家属请的律师会见法轮功的,说要请示上级,律师询问什么时候给予答复,教育处的接待人员说无法确定答复时间。
现年七十六岁的李锡福,山西太原钢铁集团公司退休职工,因修炼法轮功,曾两次受到劳教迫害。他女儿李润芳是残疾人,坚持修炼法轮功,在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十六年中,多次遭非法拘捕、劳教、判刑,共有十一年在监牢中度过。
李锡福在二零一五年七月六日通过尖草坪邮政支局向最高检、最高法邮寄控告江泽民的刑事控告书后,被邮局“安检暂扣”。李锡福对邮局提出控告,要求邮局说明暂扣依据、暂扣部门等,要求邮局作出三倍邮资的赔偿并公开道歉。此案于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九日,在太原市尖草坪区法院开庭审理,当法庭询问李锡福邮寄材料的内容时,李锡福当庭表示这是控告江泽民的材料,法庭以李锡福未提供邮寄发票等为由宣布休庭,择期再次开庭。
未曾想到,数千公里外的黑龙江省“610”(专门迫害法轮功的特务组织)发特急密令,密令通报法轮功状告邮局扣压控江材料被立案的开庭情况,要求黑龙江各地严防法轮功学员诉江或者相关的诉讼进入司法程序。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有七、八个身着便装的陌生人在李锡福家门口不停地骚扰,为了进门,一会儿说是李锡福儿子的朋友,一会儿又说找李锡福有事,一直企图进家。到了晚上六点左右,这伙人使用铁棍、大钳子等工具将房门强行撬开,房门几乎快要掉下来了,这七、八个陌生人进门后,将未穿外衣、未穿鞋袜的李锡福绑架到太原看守所。
尖草坪刑警队借口李锡福家有法轮功真相资料,对李锡福构陷迫害。在山西省“610”的直接操控下,“案子”由太原市尖草坪区公安分局转到太原市晋源区检察院、法院,还被宣称涉及“国家机密”。太原市晋源区法院于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非法对李锡福开庭,律师做无罪辩护。李锡福被非法冤判三年,上诉到太原市中级法院。李锡福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被劫持到晋中监狱继续关押迫害。
(一)山西省司法厅(山西所有监狱、山西省监狱管理局的上级责任单位)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狄村北街11号 山西省司法厅
邮编 : 030012
值班室 0351-2681000
办公室 0351-2681015
司法厅纪委 举报电话: 0351-2681129
1. 薛永辉(2016年11月19日就职)、厅长,省监狱管理局第一政委
2. 王化清、副厅长:负责监狱、戒毒、审计、司法考试、计财装备、院校和厅办公室等方面的工作。 协助厅长分管: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厅审计处。 分管:厅办公室、监狱戒毒工作处、国家司法考试处、计财装备工作管理处,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省司法学校。
3.张玉良、副厅长:负责法制宣传、公证、社区矫正、法律援助、信访等方面的工作。
4.句轶旺、副厅长:负责法规政策研究、基层、司法鉴定、科技信息、后勤等方面的工作。
5.翟新山、政治部(警务部)主任:负责律师、队伍建设、老干部、机关党建等方面的工作。
(二)山西监狱管理局(山西所有监狱的上级单位)
山西省监狱管理局
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东华门街15号
邮编: 030013
办公电话:0351-2676210
电讯科:0351-2676392
(1)现任负责人:
局长王伟 办0351-2676556
政委李效民 办0351-2676536
纪委书记 高建公(办0351-2676516)
副局长高奇,分管监管、改造 办0351-2676526
副局长 崔恩平,分管办公室、信访、后勤
山西监狱管理局 总工 石玉泉 分管安全生产 办0351-2676586
教育改造处
办公电话 0351-2673497 负责“转化”
狱政处 办公电话 0351-2676335 负责通信会见
刑罚执行处 办公电话 0351-2673913 负责申诉控告
劳动改造处 办公电话 0351-2676387
办公室 办公电话 0351-2676210
政治部(警务处)办公电话 03512673490
政策法规处 办公电话 0351-2673480
劳动工资处 办公电话 0351-2676072
生活卫生处 办公电话 0351-2676353
监狱规划处 办公电话 0351-2676207
财务处(装备处)办公电话 0351-2676569
审计处 办公电话 0351-2676241
煤管处(监狱煤矿管理局) 办公电话 0351-2676255
安全处 办公电话 0351-2676187
1、冀德莲,现年七十四岁,家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西铭村。冀德莲老人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日被万柏林区不法警察绑架,被万柏林区法院冤判三年,看守所以冀德莲身体不合格拒收。冀德莲虽然自由了,但要抹去扣在身上的莫须有罪名,故而上诉至太原市中级法院。太原市中级法院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非法二审维持冤判,并要将冀德莲关进看守所。冀德莲被迫流离失所。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流离失所的七十四岁的冀德莲老人,去西铭派出所补办身份证时被绑架,现被非法关太原疙嶛看守所。详情见【明慧网二零一七年七月二日】《媳妇含冤离世 婆婆再陷冤狱》
冤判冀德莲的太原市中级法院二审法官(均为刑一庭):
审判长 胡伯韬
审判员朱万君
审判员杨天山
2、刘拉拉,现年七十六岁,家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刘拉拉老人在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被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派出所绑架,汇丰责任刑警队搜家,尖草坪区法院冤判三年。刘拉拉上诉,太原市中级法院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二审维持冤判。
冤判刘拉拉的太原市中级法院二审法官(均为刑一庭):
审判长 胡伯韬
审判员朱万君
审判员杨天山
3、李桂璞,七十多岁,太原市自来水公司退休职工。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九日,在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街山姆士超市门口向三个男孩讲真相被这三人恶告、遭绑架。尖草坪区汇丰责任区刑警队绑架搜家。二零一六年十一月被非法一审冤判三年,罚款五千元。
一审公诉人:尖草坪区检察院白继萍;法官:尖草坪区法院刘晓宇。太原市中级法院二审法官未知。
4、杨素贤,现年七十三岁,曾遭十年关押迫害,再入冤狱。杨素贤,在二零一六年六月一天上午,将一份真相发到太原市万柏林区小井峪派出所一便衣警察手里,被该警察绑架。杨素贤第三次蒙冤,目前被劫持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此次参与迫害杨素贤的办案警察、法院、检察院人员未知。
杨素贤因身体有多种疾病于一九九六年走进法轮功修炼。以前多年严重失眠,每夜只睡二小时左右。还患有胆结石、心动过速,还有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经过两个多月修炼,所有疾病都好了,她按照真善忍佛法指导,有了宽容的心,为别人着想。过去因为疾病折磨,她还轻生过;现在,杨素贤说:“是法轮大法给了我重新生活的勇气。”
5、李锡福,现年七十六岁,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被劫持到山西省晋中监狱关押迫害。
李锡福,山西省太原钢铁集团公司退休职工。因修炼法轮功,曾两次受到劳教迫害。他女儿李润芳是残疾人,坚持修炼法轮功,在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十六年中,多次遭非法拘捕、劳教、判刑,共有十一年在监牢中度过。
李锡福在二零一五年七月六日向最高检、最高法邮寄控告江泽民的刑事控告书,被尖草坪邮局“安检暂扣”。李锡福对邮局提出控告。山西省“610”为报复,将李锡福绑架、构陷:太原尖草坪刑警队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绑架李锡福,太原市晋源区法院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三日将李锡福冤判三年,李锡福上诉后,太原市中级法院维持冤判,法官是张永明。
一审法官:太原市晋源区法院刘婧(刑庭庭长)
一审公诉人:晋源区检察院 崔丽
二审法官:太原市中级法院(刑一庭) 张永明
迫害责任人:
太原市中级法院
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1号 太原市中级法院
邮编 030002
办公室电话 0351-8386055
太原市中级法院审委会组成人员28名:
侯晓东 院长(2016.01—2016.02,副院长、代院长;2016.02—至今,院长、邪党组书记)(前任:冯少勇已离任)
韩育兵 副院长
郭 旗 副院长
任有会 副院长
段培林 副院长
李晓涛 执行局长 0351-8386218 0351-8386226
张文华 政治部主任 0351-8386095
王利生 邪党组成员
王效林 副调研员
郭更生 办公室主任 0351-8386055 0351-8386179
王润树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0351-8386076
韩利民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0351-8386085
张拖有 副县级审判员 0351-8386081
王改玲 立案一庭庭长 0351-8386038
康翻身 立案二庭庭长 0351-8386033
左发经 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0351-8386087
王文皓 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0351-8386175
高保民 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0351-8386099
郭立新 太原市少年法庭庭长 0351-6593099
徐治国 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0351-8386067
李雄飞 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0351-8386075
赵立平 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0351-8386061
李 辉 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 0351-8386083
武文杰 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 0351-8386078
张 康 行政审判庭庭长 0351-8386219(曾用)
赵 琍 赔偿办主任 0351-8386080
杨效熙 审判监督庭庭长 0351-8386173
吴云耀 研究室主任 0351-8386301
刑一庭(刑一庭法官均参与冤判法轮功学员)
左发经 0351-8386087
贾 仑 0351-8386086
张永明 0351-8386086
吕 斌 0351-8386086
杨 力 0351-8386187
侯宝柱 0351-8386086
杨天山 0351-8386156
赵 鹏 0351-8386082
朱万君 0351-8386185 手机13015441889
闵 佳 0351-8386089
闫景云 0351-8386089
<英文版: http://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17/7/27/164809.html>
在非法抄家中,吕金龙要进屋关电脑,被警察抓住两手扳到背后,绑至床上,用膝盖撞,用拳头猛击吕金龙的额头三拳,致使吕金龙左手骨折。家中电脑等私人物品被非法抢走。
吕金龙 |
吕金龙,男,出生在上海市南汇老港镇沈港三组,生于一九六八年九月十三日。家住上海市宝山区共富三村(富康园),因按真、善、忍做一个好人,向民众讲真相,在一九九九年江泽民迫害法轮功后,多次被中共“610”恶徒绑架,被非法判刑三年,两次被劳教迫害共四年,期间遭到种种残酷虐待折磨,导致他伤痕累累、妻离子散。母亲在他被劳教期间离世。
据悉,事情的起因是:有人举报在吕金龙家附近小区内发现法轮功资料,而吕金龙一直坚持修炼,警察由此认定是吕金龙所为。可据吕金龙陈述,其外出购物回来,在小区门口被抓捕,期间其并未发放、宣传任何法轮功资料,举报人也未指明共富路宣传品为吕金龙所为。
必须指出,即使有法轮功学员散发真相资料,也是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和信仰自由的权利,完全是合法的,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吕金龙的律师在会见当事人后,立即向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国保处递交《无罪释放申请书》,认为吕金龙无罪,应予以立即释放,并指出:
公安抓捕吕金龙涉嫌有罪推定,不能因其为法轮功修炼者而认定其为涉嫌犯罪并非法羁押。警察已经涉嫌非法抓捕、非法拘禁。
吕金龙虽修炼法轮功,但并不构成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其无犯罪的主观故意,其没有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目的,没有扰乱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吕金龙信仰法轮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依法赋予的基本权利,是文明社会普遍承认的价值和原则,基于一个人的信仰而施加刑罚,与现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
吕金龙对自己修炼法轮功曾这样表述:我于一九九五年七月,我从同学处借了一本《转法轮》的书看,看完后人生中的许多困惑都明白了,我很高兴,从此走上了修炼法轮大法的路,按真、善、忍修炼自己的心性。通过学法炼功,使我的道德修养有了质的飞跃,看淡了名利,工作认认真真、兢兢业业,不计个人得失,任劳任怨,得到领导同事的一致好评。通过炼功,身体体质也得到增强,不再伤风感冒,我每天的生活、工作很充实快乐!
可就在一九九九年法轮功被迫害后,吕金龙在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去北京上访,被劫持到上海市宝山看守所,拘留一个月,拘留期间强制干活,每天奴工十几个小时。
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宝山区“610”、派出所警察把吕金龙强行绑架到上海青浦洗脑班迫害。
二零零一年十月底,吕金龙被崇明县国保警察非法关押到崇明看守所,期间强迫做奴工产品彩灯。在崇明看守所非法关押了两个多月后,被崇明国保非法劳教两年。
二零零五年七月,吕金龙在普陀区金沙江路地铁站停放的自行车筐里发放真相资料时,被普陀区国保警察和派出所的辅警非法抓捕,后转押至宝山区看守所,被枉判有期徒刑三年。
二零一零年四月再次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国保非法劳教两年。
在三次被非法关押期间,吕金龙所遭受到的残酷迫害,请参看明慧网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四日报道《遭七年冤狱折磨 上海吕金龙控告江泽民》
上海宝山顾村镇共富新村第六居民区党支部
地址:共富二路120号临
电话:(021)33704435
电话:02133700387
居委会书记、主任:赵碧
居委会委员(负责综治、消防、调解):曹新华
顾村派出所
地址:宝山区电台南路2号
电话:02136190110
电话:02128959937
所长李建国 电话:02128959930
教导员李亮 电话:02128959931
社区副所长莫文杰 电话:02128959935
治安副所长严伟 电话:02128959934
巡逻副所长陈永良 电话:02128959932
所领导对外公示电话:15921907258
顾村派出所部分民警电话
张胜海 13386273233
毛仁彬 13671794116
张宇杰 18521360861
谢志钢 18217684298
张晓俊 15821978220
朱晓峰 13818517552
徐镇 13564929101
李肖 15900635598
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国保处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克山路199号
邮编:201900
电话:02156608111转反邪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
承办:杨跃飞[电话:02128950349]
分局各部门领导电话
法制办 13761475226
法制办 13621684263
人口办 15821685803
刑侦支队 13816244113
经侦支队 18702160498
治安支队 13585593111
<英文版: http://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17/7/20/164719.html>
刘兆良和杜秀云夫妇靠家装手艺从农村来到城市,九六年修炼法轮大法后,按真、善、忍原则严格要求自己,善待他人,在早期租水果公司的房子住的十多年间,几十户人住的公共厕所和休闲场地都是他们夫妇无偿的义务为大家清洁,他们夫妇每天早晚都打扫一次,把公共场地都弄的干干净净的,十几年如一日。哪家有什么需要帮忙的事,例如修补门窗家具等都找他们,他们都无偿的、乐意的给邻居们做得好好的。他们夫妇是水果公司住房里大家公认的乐于助人的好人。
九九年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开始后,大家都知道他们夫妇修炼法轮功,因此哪个有不良用心的人来问,住那里明白真相的任何一位好心人都会给他们挡着。
刘兆良和杜秀云他们夫妇互相相敬如宾,他们在家孝敬双方父母,呵护俩子女,与其他兄弟姊妹相处融洽。
他们的女儿是以前独生子女政策的受害者,因为她是第二胎,她的生身父母不得不生下她就抛弃她,而刘兆良和杜秀云夫妇把她捡回家,将她象他们自己的亲生孩子一样的抚养大,给她良好的教育,使她成为一名优秀的护士。
就因为刘兆良和杜秀云夫妇对法轮大法真、善、忍的信仰,他们才变得如此品德高尚。这样无私的人越多不是对国家、社会和家庭才更有利吗?刘兆良和杜秀云夫妇的所作所为都是为社会和他人有益的。
他们在辛勤劳作之余,修炼法轮功来提升自身的道德,健康自己的身体。
刘兆良和杜秀云夫妇用自己的时间和经济来制作真相资料让大家了解法轮功真相,在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被南充市高坪区国保大队张霄等伙同北塔派出所人员从家中绑架,警察还非法收走他们的私有财物等。
负责迫害刘兆良和杜秀云夫妇案件的是:
四川南充高坪区国安大队大队长: 张霄 电话18113931711
四川南充高坪区检察院
四川南充高坪区法院:罗盛 电话0817-3341190,17828761810
【明慧网二零一七年七月八日】(明慧网通讯员河北报道)“破坏法律实施的只能是一个政府、或有权势的人。”“说造成了恶劣影响,哪一个村民听了广播傻了、疯了?”大陆律师说。
二零一七年七月四日上午九点,河北唐县法院对法轮功学员王海升非法庭审。
开庭前夕,王海升的亲朋好友拿着身份证等着登记,都想去旁听,可唐县法院工作人员只给三个旁听证,在艰难选择后,只有王海升的妻子、父母进去。其他的亲朋好友只能在大门外等待。
当亲友问到不是公开开庭吗?为什么只给三个人旁听证?一工作人员回答“只有防范办的才允许旁听”,亲友质问:“哪一条法律说只有防范办的才允许旁听?”工作人员不敢回答,就是不让进去。
王海升在唐县法院 |
唐县法院 |
庭审开始,公诉人念到王海升触犯了“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时,王海升的律师说:“王海升宣传法轮功,也没利用什么组织,宣传自己的信仰那也符合宪法第三十六条信仰自由,再有,破坏法律实施,破坏了哪一条法律?哪一个法规?破坏法律实施的只能是一个政府、或有权势的人,而我的当事人只是一个普通的工人,能破坏法律实施吗?”
公诉人无语,照卷宗上接着念:“证人蔺章恩的证词说,村喇叭两次播放法轮功的内容,是重大的插播事件,造成了恶劣影响。”律师回应“证人蔺章恩说村喇叭的播放权限只有蔺章恩、马保会等五名村干部,那我的当事人有权限插播吗?说造成了恶劣影响,哪一个村民听了广播傻了、疯了?有证人吗?”
当公诉人拿出所谓证据光盘录音时,播放的内容都是教人积德行善、如何躲避天灾人祸,讲了贵州藏字石的事实,还讲了印度八十多个学校学生学炼法轮功的故事。虽然都没让听完,在座的人都在静静的听真相。一直持续了大约十分钟。
律师最后说,办案机关人员违反法律程序,我的当事人没有触犯任何一条法律、法规,应无罪释放。最后法官没有做出决定,宣布休庭。
事件回放:保定市法轮功学员王海升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被跟踪,警察用石头砸坏车窗并绑架王海升,过程中王海升的左前额受伤,被非法关押到保定顺平拘留所,一月十九日转到唐县看守所非法关押。
五月十日,唐县检察院非法将王海升起诉到唐县法院。七月四日上午于唐县法院非法开庭。
王海升是看到自己的岳父、岳母因修法轮大法身心受益后才走进大法中修炼;通过修炼,以前的头晕和胃病都好了,也戒了烟酒。
王海升身心受益后,他想用自己的方式向周围的民众讲述法轮大法的美好,于是他选择了用电话自动拨打语音的方式。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自动拨打语音软件打到唐县白合镇西赤村,村喇叭是用无线电话通过手机广播的。这本来是这个村的村民得救的机缘,却被正在此村扶贫的河北省安全厅一处长郭富强听到,于是他召集村主任蔺章恩,把此事构陷到保定市国保。
在保定市国保大队长刘文君与指导员王洪恩的授意下,唐县国保大队长张辉秘密跟踪王海升半个多月,他们采用手机定位、秘密跟踪等见不得人的手段,不顾王海升的人身安全,突然将他绑架。
法轮功学员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讲真相,都是在宪法的保护之内,没有触犯任何一条法律,都是在挽救被中共谎言毒害的世人。
中共作恶多端,天要灭中共,希望有良知善念的人不要给其做陪葬。所以希望参与此事件公检法人员不要以工作为借口,麻木的随从行恶。名利短暂,天理永存!望自珍重!
相关责任人及电话:
保定市国保大队值班室 0312-3226779
保定市国保大队长 刘文君 13333121616
保定市国保大队教导员 王洪恩 13333120869
保定市国保:孙力
保定市国保大队地址:保定市天威西路201号
保定市南关派出所副所长:孙李萌 15930767799
保定市南关派出所侦查人员:柳林
保定市南关派出所地址:保定市莲池区利民街366号
唐县检察院公诉科科长 李忠 0312-6429730
唐县检察院公诉人:周依飞 15930292974
唐县检察院批捕科科长 臧玲丽13931691881
唐县检察院批捕科副科长 姓王13373326241
唐县检察院控申科 0312-649737
唐县检察院案管科张科长 03126419762 13582219555 15176382780
唐县检察院咨询科王科长 13733360038 17703129538
唐县公安局副局长 陈建伟(管国保)15203225899
唐县国保队长 张辉(此案办案人)13731668788
唐县国保侦查人员:孙雷
唐县公安局地址:唐县光明路66号
唐县看守所所长 王树兴13903326619
唐县看守所地址:唐县仁厚镇向阳北街
唐县法院主审法官:赵卫平 电话 15933468338
唐县法院副院长:孙木栾 电话 13803123161
唐县法院院长:张记永 王卫东
法院副院长 孙木栾 王东
唐县法院地址:唐县光明路34号 邮编:072350
刘杰 13613224700
韩文龙 13722211066
郭世敏 13582255271
柴永开 15130254321
田恩儒 13603225242
薛华 13513135307
孙铁军 13931248907
余茂林 13582238880
段洪江 15194798739
苑帅 15833327603
刘继旺 15127209079
唐县法院电话:0312-6420466 0312-6420361
唐县司法公开电话:0312-6420327
唐县法院各室电话
政治处 0312-6420361
办公室 0312-6420466
研究室 0312-6420586
立案庭 0312-6420952
法警大队0312-6420950
刑事一庭03126420911
刑事二庭03126420912
行政庭 03126420957
信访办 031264202291
法院部分工作人员电话:15033708788,13722295575,13603322516,13703831016,15933576768,13930279800,13833215970,13171673936,13180238858,15830278867
唐县检察院地址:唐县中山北大街5号 邮编:072350
唐县检察院党委书记:张德新 电话 13513286079
唐县检察院党委副书记:王建东 电话 13903328778
唐县检察院副检察长:赵成合 电话 15933921888
唐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惠先 电话 18631200108
唐县检察院党委成员:吴俊丽 电话 13833257999
唐县检察院党委成员:李晓乐 电话 13931362718
唐县检察院党委成员:李志恒 电话 13230250000
唐县检察院党委成员:马颜菊 电话 13933295199
唐县考察组组长:贾红雨(市纪委副书记)
唐县考察组副组长:王素霞
唐县考察组电话:13503367206
市委组织部举报电话:12380
市纪委考察组组长:马增铠 电话 13831208601
保定市南关派出所:孙李萌 、柳林
清苑区公安局:崔朝阳、臧旭光
曲阳县公安局羊平派出所:王会权、马信
蠡县郭丹镇派出所:刘锅辉、王艳晓
唐县公安局百合派出所:刘贺、臧磊
保定满城区公安局于家庄派出所:闫文明、要洪发
容城县国保大队:王卫东、郭立军、邓卫军
江城派出所:许洪祥、吕亚宁
高碑店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韩建海、苗雨欢
涞水县公安局国保:沙博娟、贾琳
定兴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张晓晖、张利强、李俊岭
阜平县公安局国保大队:范振华、李永进
安新县公安局芦庄派出所:李浩鹏
保定莲池区国保大队:汪永起、崔庆阵
徐水区公安局:李联和 崔璨
清苑区公安局:臧旭光 吕秋冬、赵艳辉
雄县公安局:郭军子
蠡县留史派出所:刘仁
顺平县浦上派出所:刘晓峰、冀亮
顺平县国保大队:张胜利、左志鸣
<英文版: http://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17/7/28/164823.html>
夏菊香的老伴日夜担心夏菊香的安危,惴惴不安、以泪洗面。老伴说:夏菊香以前长期体弱多病,修炼法轮功后身体全好了,人也变善良了,非常贤惠,不明白邪党为什么要三番五次迫害她。现在她又被抓捕了,自己岁数大了没人照顾,往下的日子怎么过啊!
夏菊香老人,原为阿坝州红原县人,现定居在成都郫县竹瓦镇。(郫县于去年底改名为“郫都区”,但大家还习惯性的叫“郫县”)
据家人叙述,六月二十八日一早夏菊香上街赶集,中午时分却突然被五花大绑,在二三十人的押送下回到家中,其中还有几人持枪在手。参与非法押解的人员中有郫县唐昌派出所段姓警察、社区刘四娃等人。这些人员凶神恶煞的闯进夏菊香家里时,夏菊香的儿子当时正在床上玩手机,见此情况被惊的手机都掉在了床下。儿子起身去拣拾手机时,被几个大汉不分青红皂白,按在地上毒打,边打边用脚踏在其儿子背上,让其无法动弹。
这帮所谓“执法人员”,在夏菊香家中翻箱倒柜,搞得一片狼藉,抢劫走许多私人物品,将夏菊香和其儿子一起绑架到了派出所。过后,他们释放了夏菊香的儿子,但为何毒打和绑架,这帮人没给任何说法。
夏菊香已被绑架近十天,目前下落还不明。
责任人:
成都市“六一零”办公室主任:余辉
一九九九年七月法轮功遭中共迫害后,胡火妹为坚定自己的信仰、告诉民众真相,遭两次绑架、三次非法抄家、一次非法强制关洗脑班、两次非法劳教及一次非法判刑,在牢狱中度过了共计六年的苦难日子,当时年幼的一双儿女只能寄宿在亲戚家,年仅五岁的女儿经常哭要妈妈!
二零一五年,胡火妹被释放回家后,家中一贫如洗,她本人在省女子监狱遭迫害后身体又出现了高血压及妇科病,她这样一位信仰的善良家庭主妇如今面临的是举步维艰的漫漫人生路……
一、进京上访 遭第一次非法劳教
二零零零年九月,胡火妹抱着为法轮功申冤,让政府了解真相的善良愿望去北京上访。在刚到达信访办门口打听询问时,就被警察绑架到警车上,在北京某公安分局逼问出姓名、地址后就被送到江西省驻京办事处,后自己乘车返回南昌。
回家后的第二天,胡火妹就被以所谓的“扰乱社会治安罪”绑架关押到市第二看守所非法拘留十五天。被释放回家后,南昌市朝阳派出所警察经常到她家中骚扰,恐吓家人监控她、防止她再次去北京上访。
二零零一年一月,胡火妹再次去北京上访,在北京天安门广场遭警察绑架后,被送到北京朝阳区看守所非法关押一个月,期间每天遭到警察的恐吓和讯问。在北京零下八度的寒冷冬季,警察将冷水倒灌入胡火妹的衣领,使她的上衣结满冰冷梆硬的冰块,整个人犹如掉入冰窟窿般寒彻心肺。
从北京被劫持回南昌后,又直接被关进市第二看守所,然后将她送到南昌市劳教所非法劳教三年。在那里,胡火妹遭单独关押,每天二十四小时都有吸毒人员监控,从早到晚被强制观看诽谤法轮功的谎言录像。三个月后,胡火妹被逼放弃信仰回到家中。
从二零零一年至二零零四年间,南昌市朝阳派出所以胡火妹提前被释放为借口,两次对她家进行非法抄家,还勒令她每个月要前往派出所进行“思想汇报”。期间,派出所还强行将她绑架到南昌市昌北的“警校洗脑班” 非法关押了十多天。
二、告诉民众真相 遭第二次劳教迫害
二零零八年五月,胡火妹为维持生计,在省武警医院做保洁工。在她向该医院的一个住院病人讲述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时,被该病人恶告,遭南昌市岱山派出所绑架。胡火妹曾一度脱逃离开派出所,但不幸再次被绑架回去后,派出所恼羞成怒的协警大打出手,对胡火妹拳打脚踢,用拳头猛击她的头部,造成她当时天旋地转、头部极度眩晕。这次头部受到的严重拳击伤害,使原本修炼法轮功已经康复的高血压病症重新又回到她身上。
在南昌市昌北第一看守所被关押一个月后,胡火妹被送到省女子劳教所第二次非法劳教一年。在那里,她遭到关小间、强制洗脑、长时间奴工劳动等非人的迫害。
三、下乡送真相资料 遭四年半非法判刑
二零一一年九月,胡火妹和几位法轮功学员前往南昌县幽兰乡渡头村发放神韵光碟时被绑架,后被刑拘关押在南昌县看守所。在看守所,胡火妹遭到戴手脚连铐酷刑折磨二十四小时,在她绝食抗议后才被松开镣铐。几日后,警察对胡火妹家进行非法抄家,抄去了大法书籍等私人物品。
同年十月二十四日,胡火妹遭非法逮捕,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在南昌县遭非法庭审,后被判刑四年半,被关押到省女子监狱遭受迫害。刚进入女子监狱,胡火妹拒绝向狱警高呼“报告”,就被剥夺上厕所的权利。后来,她被强制阅读污蔑法轮功的书籍资料、观看诽谤法轮功的电视录像,被诱导阅读各种宗教书籍,还被逼完成每日长达十多个小时的奴工劳动(有时还要延长劳动时间加班赶制产品)。
几年的监狱迫害,使胡火妹身体状况恶化:视力下降模糊、高血压、重度贫血、下身流血不止及其它妇科病。家中的儿子寡言少语、独自忍受痛苦,幼小的女儿则经常啼哭寻找妈妈!
胡火妹这样一位善良的家庭主妇,只因坚定自己的信仰就遭受两次劳教、一次判刑,共计六年的牢狱迫害,她所经受的苦难只是大陆千千万万法轮功学员遭受残酷迫害的一个案例。
愿善良的您能分清正邪、明辨是非,伸出您援助的双手共同制止这场长达十八年的残酷迫害!
【明慧网二零一七年七月八日】(明慧网通讯员江苏报道)古人有云:“祸福无门,唯人自召。”(《太上感应篇》)又曰:“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易经》)十几年来,江苏淮安市所有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单位、领导都遭到了不同程度的报应。
仅举几个事例,不是诅咒,只为劝善,希望那些至今还在为了眼前利益,是非不分,善恶不辨,出卖自己良心,助纣为虐,死心塌地跟随江氏集团参与迫害无辜的人,以此为戒,赶快悬崖勒马,立即停止迫害,将功赎罪。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拿自己及家人的身家性命和永久未来做赌注,一旦大祸临头,殃及子孙后代,悔之晚矣。
1. 倪兴余,原淮安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现已调离,前任扬州市610头目),此人言语粗俗,品行低下。在任职期间积极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已祸及全家,现在儿子离婚,妻子身患癌症长期住院。儿媳妇家人一直在告他贪腐,内外交困,现在被降职处分。
2. 辛立忠,原淮安市宣传部长,1999年下半年在淮安市体育馆门前组织人员烧毁大量的法轮功书籍,因贪污受贿被判刑七年。
3. 方可,原清河区公安局副局长,积极参与迫害、绑架、转化法轮功学员,使清河区几十名法轮功学员被绑架、抄家、劳教、判刑、强行洗脑,曾经扬言不怕被报应,贪污受贿,被判刑5年半。
4. 肖本明,原清河区区长,任职多年,使淮安市清河区迫害法轮功成为重灾区,去年因贪污腐败罪行被抓捕。
5. 钱鸿钧,原市国保支队队长(今年已调离),任职十几年间积极参与指挥迫害法轮功学员。去年法轮功学员郑红霞给他写劝善信,他不但不听,还绑架迫害遭非法判刑三年半。钱鸿钧的恶行殃及家人,妻子刘义娴身患白血病多年,每隔几天就要打一针升白细胞药物,肛门周围脓肿破溃,在屁股上打几个洞引流脓液,切口不容易愈合,手术切口表面愈合里面又烂空了,打洞的地方到处流脓、流水,整天只能趴着,痛苦不堪、生不如死。
6. 曹新龙,原清浦区公安局局长。2012年5月13日清浦区公安局出动几辆警车包围了一位法轮功学员的家抓捕了十几名法轮功学员,有的被劳教、有的被拘留、有的被取保、有的被强制转化、有的被吓的不炼导致生病死亡。曹兴龙积极执行上级命令,集体立二等功,两年后因贪污受贿被判刑七年。
7. 杨如兵,原清浦区公安局分管迫害法轮功的副局长,2012年指使下面的警察殴打被非法关押法轮功学员,因贪污受贿被逮捕判刑,出狱后在外地打工。
8. 颜志龙,原清河区公安局局长,在任职期几年内,清河区就有十几名法轮功学员被绑架抄家,两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判刑,颜志龙的恶行殃及妻子遭车祸,腿部被车撞成重伤。
9. 李忠,原淮阴区公安局长 在任职期间,积极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导致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劳教、判刑迫害。对法轮功学员寄的劝善信置若罔闻,视为儿戏。李忠2014年10月一天晚上外出散步,突然倒地身亡。
10. 花原春(音),原楚州区公安局副局长,迫害法轮功学员张正刚(年龄30多岁,2000年被关在楚州看守所迫害致死)、葛秀兰(被逼死)等,多名法轮功学员被迫害恐吓的放弃修炼,花源春(音)后因贪污受贿被判刑,同时殃及妻子也被判刑。
11. 赵家涛,在任职淮安市教育局局长期间,积极配合市610迫害十多名法轮功学员,因贪污受贿被逮捕判刑5年。
12. 周其生,原淮安市第三中学教师,在2001年被抽调到市610,积极卖力转化、迫害法轮功学员,之后时间不长就得肝癌死亡,死时三十多岁。
13. 王建淮,原清河区公安局国保大队恶警,在职期间积极参与迫害殴打多名法轮功学员,在非法抄家时多次偷走法轮功学员家中现金、物品。现在身患胃空洞,面无人色。
恶报,并不是法轮功修炼者所愿意看到的。佛法是慈悲的,但威严也是同在。恶警赵炎东多次扬言自己多年迫害法轮功没有遭报应,那是上天给他时间让他警醒,不是不报,只是时间未到。可悲的是,有些人报应到身上时,还不以为是报应。
希望那些还在等待观望甚至还在参与迫害的各级人员,一定要看清当前中国时局的大势所趋和人心所向,千万别再参与迫害,在职责范围内保护法轮功学员,给法轮功学员提供各种方便条件,那就是为自己和家人负责,如一意孤行最终就只能给江泽民集团当陪葬品,面临可悲的结局。
【明慧网二零一七年七月八日】我和丈夫都是九八年开始修炼法轮大法的,当时女儿也经常随我们到炼功点读法。虽然现在没有走入修炼,但真、善、忍已在心里扎下了根。修炼十八年来,沐浴在法光中,感受到师尊洪大慈悲。在疾风暴雨中,在乱世迷幻里,在艰难无望下,就象有一条似隐似现的线,牵引着我们,归正着我们,带我们从泥沼走上平坦,从迷茫走向光明。
我们家本来是令亲友同事羡慕的家庭。我们俩都有一份很好的工作,收入也不低,女儿聪明漂亮懂礼貌,还会唱歌。特别是修炼后从身体到精神面貌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健康、快乐、善良。可自从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泽民悍然发动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一夜之间,全都变了。信真、善、忍被打压,说真话成禁忌。如果一个民族,一个国家说真话成为被迫害的理由,这个民族这个国家还有希望吗?其实受害的不仅仅是我们法轮功家庭,迫害真、善、忍必然导致“假恶斗”盛行:毒米毒面、毒奶粉、假疫苗,雾霾,水污染,道德的沦丧,暴力事件的频发。最可怕的是人心的变异,在中共邪恶宣传中,经过一次次洗脑与整人运动,人们甚至不相信世界上还有好人。
女儿考学的故事
女儿喜欢唱歌,很小就显露出音乐天赋。高考女儿选择了艺术类。考前要到专业院校做为期四个月的补习。我随女儿去北京陪读。当时我们家里状况很不好,我们夫妻二人因修炼法轮功双双被迫买断工龄,丈夫又因揭露中共邪党谎言插播有线电视被诬判七年。大家知道考艺术是非常费钱的,为了孩子的理想,为了孩子的前程,我们只好去试试。
这是全国最顶级的音乐院校,考前潜规则:考生要上每个评委老师的课,请他们指点,实际是送红包。当时每人至少要送一千元,十多个评委就是一万多元。要考试了,别的家长都忙着打点,给有关老师送礼。女儿的同学也提醒她,女儿有些心动。我郑重的告诉她:送钱你就别想了。第一,我们是大法弟子,不能随波逐流,推动社会不良风气;第二,你爸爸还在狱中,咱家的条件你也知道,我们没有那笔钱。女儿心里不踏实,我告诉她求师父帮助吧。
女儿心里还是没底,我的心也空落落的。孩子中考爸爸就已经被非法判刑,高考也不可能在身边,孩子承受了很多象她这个年纪本不该承受的苦难。如果能让她進入二考(总共三次考试),对她也是安慰,也能给她以后考试增加点信心。我一筹莫展,万般无奈间我走進了租房附近很少去的一个超市。我的眼前一亮,一个熟悉的身影映入我的视野。啊是她!家乡同修大姐。 他乡遇故知,而且是我最失落,最需要安慰的时候,我们都悟到这是师父的安排。晚上她和她女儿到了我们租住的地方,一番交流,我和女儿都哭了。同修大姐说:“最难的时候要想起求师父,师父会给我们最好的安排。”我和女儿都充满了信心。我们明白,我们不会期望得到本不属于我们的,我们只希望给我们一个公平的机会。
考试要经过三轮。评委们问女儿的指导老师:“这是你学生啊?”一考结束,还没公布,女儿便张罗收拾行李回家。我安慰女儿,别急,既来之,则安之,怎么也得等发榜啊。有一个和我们挺熟悉的家长来安慰我们:全国考生那么多,考不上的占大多数,今年不行,明年再考。
发榜了,女儿不敢去看。别的考生跑过来告诉女儿:某某(我女儿名字),你一试通过了!女儿真的通过了!我们母女俩由衷地感谢李洪志师父。女儿有了信心,准备二考。
二考也顺利通过了!有一个学了两年的同学没考上,找她指导老师:我平时上课唱得都比某某(女儿)好,我没考上,她怎么考上了。那个指导老师参加了考试,对那个孩子说,她唱得的确没有你好,可是她的眼睛会说话,她在台上的表现感动了所有评委!我问女儿:你是怎么发挥的?她说:我天天在心里念“法轮大法好”,当我站在全国最有名的这些评委面前,我也很紧张,我就想,我要用我的歌声把快乐、美好带给观众。
二考结束后,女儿同学的家长告诉我们准备点钱活动活动吧。我们说没有准备,她说那基本就没希望了。本来功底不够,第三轮竞争是非常激烈的,准备回家吧。能参加第三轮考试,女儿已经满足了。当时对她来说已经是个奇迹了。
回来参加省城的考试。另一个全国有名的院校在这里招生,我劝女儿去考。女儿说,咱又没在那学习,怎么可能呢?我说,反正顺路,试试吧。女儿去试,居然考上了。那个校长对女儿说,这么多年你是唯一没有关系被我亲自招来的学生。
女儿顺利考上全国有名的一所大学,对很多人来说都感到惊奇。女儿就读的高中老师和同学们向她道喜。老师问:你家花了几十万?女儿答:一分没花。就是现在有的人还是不相信我们没花钱。很多对我们修炼法轮大法有看法的人也不无感佩地说:真有命。
女儿有个同学发来短信:你能考的这么好,一定是有神灵相助。你家信神吧?是啊,我们信的是宇宙大法——法轮大法。是我们慈悲伟大的师父帮了我们。
女儿的老叔远在千里之外做生意,听说女儿超水平发挥考上了名牌大学,非常振奋,当即表示:学费他包了。由于他相信大法,支持我们修炼,也得了福报,生意越做越大。
母亲的故事
孩子上大学后,我搬到母亲家照顾母亲。一天早上四点多,我正在炼功,忽然听到我妈那屋传来“咚”的一声响,赶紧跑过去。只见我妈躺在地上,处于昏迷状态,身旁有一泡尿。我托起妈妈的头,不停地喊:妈妈,快念“法轮大法好”,快念!我也不停地念:“法轮大法好!法轮大法好!师父救救我妈吧!”
大约念了十分钟,妈妈苏醒过来,我这才给哥哥打电话。哥哥过来之后,我们一起把妈妈抬到床上。妈妈处于糊涂状态,就象老年痴呆症。当时我爸爸已去世,妈妈已经八十一岁了。哥哥讲:姥姥当年就是得这个病死的。这是姥家的遗传病,姥家很多人都得过这个病。看妈妈没有外伤,观察观察再决定上医院,哥哥交待完上班去了。
我想,我是大法弟子,我有责任照顾好我妈,而且这么多年妈妈一直在念“法轮大法好”,听师父讲法。虽然年老不会炼功,但她确实受益了。原来腿脚不灵便,腿弯得能钻过去一条狗,下楼都费劲。自从我和妹妹修炼了法轮大法就教她念“法轮大法好”,这不,腿也直了,也好使了,人也精神了。我哥哥姐姐还有我老叔都说:这老太太,老了老了,身体倒好起来了,真是老来福啊!
可今天这么一摔,妈妈完全变了,面相都变了,没有一点表情,麻木呆滞,不停地说胡话。一会儿说这个来了,一会又说那个怎么了,都是那些死去的人,听了让人头皮发炸。生活不能自理了,上厕所得让人扶着去。我教她念“法轮大法好”,她已经念不出来了,已经神智不清了。难道真的象我姥姥和那些舅舅那样,就这样糊涂着走完她最后的路吗?我悉心照顾她,晚上和她睡一个房间,不停地帮她念“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
几天过去了,妈妈依旧说胡话,我不气馁。妹妹做了个清晰的梦:在大海的一条船上,一个小孩掉到海里去了,我和妹妹拼命去捞,把她捞了上来。师父叮嘱我们要看护好这个孩子。听了这个梦,我们更加努力地帮助我妈。大约过了二十天,妈妈终于随我念起“法轮大法好!”,念完对我说:“谢谢你了。”妈妈一下子精神起来了,也明白过来了,完全恢复正常了。
母亲从此变的非常理性,不象以前那样唠叨,也会说话了,不伤人了,说话简洁而有条理。远在北京的外孙来看她都说:“姥姥你怎么变了?又年轻又理智又健康。真是人老八十变呐。”妈妈说:“这都是托法轮大法的福了。”法轮大法不但给修炼者带来健康的身体和境界的提升,也给不修炼的亲朋带来福益。
在此,感谢师父慈悲救度,再一次叩拜师父,谢谢师父。
目 录
一、非法拘禁罪
二、虐待被监管人罪
三、刑讯逼供罪
四、非法搜查罪
五、徇私枉法罪
六、非法侵入住宅罪
一、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特 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只有依法律规定被法律授权的单位才能依法剥夺其自由权,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3.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
4.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体包括无权行使拘禁权的人和有权行使拘禁权的人滥用职权两种非法拘禁行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构 成】
侵犯对象
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身体自由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组成民事权利体系之一的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权利的享有基于民事权利能力。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之自然人均依法享受包括身体自由权在内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包括一切自然人(即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即包括无辜公民、犯错误的人、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有一种观点认为,非法拘禁罪中的“他人”,只是指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包括潜在的有意志活动能力的人在内,如幼儿、醉酒者和熟睡中的人。但不应包括完全没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如婴儿、严重的精神病患者。
客观要件
非法拘禁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凡符合这一特征的均应认定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等均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例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方法。此外,无论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还是以欺诈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非法拘禁罪。
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犯罪事实和重大嫌疑的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但发现不应拘捕时,借故不予释放,继续羁押的,则应认为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群众依法扭送至司法机关的,是一种权利,而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的,也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主体要件
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多为掌握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基层农村干部。另外,这类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员较多。有的是经干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有的是经上级领导同意或默许的;有的是直接策划、指挥者,有的是动手捆绑、奉命看守者。因此,处理时要注意,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责任者和出于陷害、报复和其他卑鄙动机的人员。对其他人员应实行区别对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
非法拘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
过失不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因法制观点差,把非法拘禁视为合法行为;有的出于泄愤报复,打击迫害;有的是不调查研究,主观武断、逼取口供;有的是闹特权、耍威风;有的是滥用职权、以势压人;也有的是居心不良,另有所图。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只要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即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果非法剥夺他人身自由是为了其他犯罪目的,其他犯罪比非法拘禁罪处罚更重的,应以其他罪论处。
【认 定】
(一)非法拘禁罪与非罪的界限
1.划清一般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拘禁犯罪。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非法拘禁罪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
2.划清违法拘捕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违法拘留、逮捕是违反拘留、逮捕法规的行为,一般是司法人员在依照法定职权和条件的情况决定、批准、执行拘捕时,违反法律规定有关程序、手续和时限,并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动机和目的。如:一般的超时限报捕、批捕;未及时办理、出示拘留、逮捕证;未依法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单位;未先办理延期手续而超期羁押人犯的等,都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因各种客观因素造成错拘、错捕的,也不构成犯罪[1] 。
(二)非法拘禁罪与刑讯逼供罪的界限
两者都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实践中往往互相牵连,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非法拘禁罪是一般主体,刑讯逼供罪只能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一般公民,后者是被控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
3.犯罪行为表现和目的不同。前者是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后者是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如果两罪一起发生,互有关联的,一般应按牵连犯罪,从一重罪处理。非国家工作人员有类似“刑讯逼供”等关押行为的,不定刑讯逼供罪,可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三)非法拘禁罪的一罪与数罪
1.非法拘禁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刑讯逼供罪及暴力取证罪的牵连、竞合
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牵连,通常表现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暴力加害,或者行为人用非法拘禁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因冻饿等原因而死亡、受伤等。对于在非法拘禁中对被害人加害的情况,应当注意,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此,一方面对于这种情况只应按一重罪即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另一方面,要注意其适用的条件:必须是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且“致人伤残、死亡”。这里的“伤残”不包括轻伤,而是指重伤,但不限于肢体残废的情形,而是包括各种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情形在内。至于上述后一种情况,即行为人目的即在于故意伤害、故意杀害被害人,只不过其方法采用了非法拘禁而已,自然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定罪处罚,即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非法拘禁罪与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形成牵连犯形态或想象竞合犯形态的情况,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非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证人拘禁,在此过程中又进行刑讯逼供或暴力逼取证言的行为。对于这种情形,应按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当然,如果行为人在拘禁他人进行刑讯逼供、暴力逼取证言过程中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处 罚】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所谓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作为非法拘禁罪严重情况的殴打、侮辱是否包括殴打、侮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形,应当包括轻伤罪和侮辱罪在内,但是不应包括重伤害的故意伤害罪在内,对于过失造成重伤的,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结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伤的,则应根据本条第2款的转化犯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所谓“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仅仅是指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轻伤为故意而过失地造成重伤的情形在内,因为这种情形仍为故意重伤罪的范畴。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仅限于“利用职权”的情形;没有利用职权的,不得从重处罚。另外,应当注意,行为人非法拘禁具有多个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在更大幅度上从重处罚。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又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就属于这种情况。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拘禁罪有以下两个特征:首先是实施了拘禁他人的行为,其次是这种拘禁行为是非法的。拘禁行为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捆绑、关押、扣留等,其实质就是强制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在我国,对逮捕、拘留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必须由专门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宪法》[3] 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不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拘禁他人都是非法的。对违犯者,应当依法惩处。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非法拘禁罪的处罚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殴打、侮辱”,主要是指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侮辱行为,如打骂、游街示众等。
2.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过紧、长期囚禁、进行虐待等致使被害人身体健康受到重大伤害的;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不堪忍受,自伤自残,身体健康受到重大伤害的。“致人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过紧、用东西堵住嘴导致窒息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以及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自杀身亡的。
3.如果在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的同时,故意使用暴力损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者杀害被害人,致使被害人伤残、死亡的。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注意事项
(1)司法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拘留、收容或者逮捕了人犯,后经查明无罪,立即予以释放的,这种情况属于错拘错捕,不是非法拘禁。但是,如果已经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解除强制措施,有关执法人员仍拒不释放或者拖延释放的,则应视为非法拘禁的行为。
(2)从司法实践看,非法拘禁他人时间较长的;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侮辱等情节的;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非法拘禁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均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但是,如果非法拘禁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司法工作人员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羁押期限,应严格执行。
(3)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故意将他人杀害的;或者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侮辱等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的,则应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如果非法拘禁的行为同其他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如用非法拘禁的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冻饿而死,就同时触犯了非法拘禁罪、故意杀人罪两个罪名,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不必实行数罪并罚。
立案标准
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追诉标准,除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的有司法解释之外,一般公民的追诉标准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实践中可以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的追诉标准。由于刑法就此犯罪的描述太过笼统(实际上我国法律大部分具有此特征),具有弹性(相对于刚性),立法上就出现了不确定性(人的影响因子占比过重),导致司法实践中各地公安立案侦查以及各地法院审理判决有较大差异,法得不到统一实施。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二、虐待被监管人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4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概 念】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监管机构的范围
在刑法修改后,对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中规定的“监管机构”的范围,基本上采取了列举加概括的解释方式。明确列举的监管机构除了刑法规定的监狱、拘留所、看守所外,还有拘役所、劳教所。
监管人员范围的认定
确定了监管机构的范围,将本罪的主体范围明确为凡在监管机构中对违法犯罪或具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和监管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被监管的人进行体罚虐待,往往施用肉刑,捆绑打骂,侮辱人格,进行精神折磨,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监管法规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条例中有关的监管规定。所谓被监管人,是指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包括一切已决或未决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他依法拘留、监管的人。这些人包括在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中服刑的已决犯,在看守所、拘留所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被拘留或者其他依法被监管的人。殴打,是指造成被监管人肉体上的暂时痛苦的行为。体罚虐待,是指殴打以外的,能够对被监管人肉体或精神进行摧残或折磨的一切方法,如罚趴、罚跑、罚晒、罚冻、罚饿、辱骂,强迫超体力劳动,不让睡觉,不给水喝等等手段。需要指出的是,本罪中的殴打、体罚虐待,不要求具有一贯性,一次性殴打、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就足以构成犯罪。至于行为人是直接实施殴打、体罚虐待行为,还是借被监管人之手实施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行为,只是方式上的差异,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默许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亦应视为“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行为。
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使用酷刑摧残,手段恶劣;一贯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屡教不改的;殴打、体罚虐待多人多次,影响很坏,等等。确定情节是否严重,一般应从行为人实施体罚虐待行为的主观意图、手段、对象及其造成的后果来认定。同一行为,由于被监管人的条件不同,也会有不同的认定。如强迫过度劳动,对身强力壮的人和年老体弱或者少年犯的后果不一样。后一种人可能因过度的体力劳动,造成身体伤残。如果是行为人故意所为,就属于体罚虐待性质,情节和后果都是严重的,就要以本罪论处;如果情节一般,后果不太严重的,不以犯罪论处,可由主管部门酌情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监管人员实施殴打、体罚虐待的行为,致使被监管人伤残、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要把体罚虐待同依法对违反监管秩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禁闭,使用戒具乃至武器区别开来。对嫌疑人、被告人的管教,特别是对犯罪分子的改造管理,有其特殊性,必须通过严格管教,采用一定的强制措施,才能使罪犯改恶从善,改变成新人。对不服从管教,拉帮结伙,破坏监规,公开抗拒改造的在押被监管人,必要时可依法实行禁闭,使用戒具乃至使用武器。这是加强监管所必要的惩罚和警戒措施,是合法的,与体罚虐待行为有原则的区别,不能混为一谈。如果错误地使用武器而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在采用强制措施时,由于工作错误而滥施戒具或禁闭,因为行为人没有犯罪故意,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但可根据不同情节,由主管部门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所谓监狱,是指刑罚的执行机关。所谓拘留所,即关押被处以司法拘留、行政拘留的人的场所。所谓看守所,即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场所。
对本罪主体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并不以直接对被监管人实施体罚虐待者为限,有的司法工作人员未直接动手实施体罚虐待,而是在执行管教过程中,违反监管法规,指使、授意、纵容或者暗示某个或某些被监管人对其他被监管人实施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亦可构成本罪的主体。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体罚虐待的被监管人并非监管人员,固然不能单独构成本罪的主体,但他们是体罚虐待行为的直接实施者,仍可构成本罪的共犯。但由于被监管人有可能是在胁迫或诱骗之下参与的,所以应视其所起的作用和地位,按照共同犯罪的有关规定,在量刑上予以酌情考虑。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即监管人员对其实施的体罚虐待及违反监管法规的行为是故意。犯罪目的一般是为了压服被监管人。犯罪动机各种各样,有的是为泄愤报复,有的是逞威逞能等。不管出于何种动机,都不影响犯罪成立。但是,犯罪动机是否恶劣,可作为量刑轻重的情节考虑。
【认 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情节一般的殴打、体罚被监管人的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比如,对于监管人员凭一时感情用事,对被监管人扇几个耳光、打两拳,并未造成什么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而不应以犯罪论处。其次,要将正当的管教措施与虐待被监管人的行为区分开来。根据《监狱法》等监管法规,为保证监管活动的正常开展和维护良好的监管秩序,监管人员在紧急情况或必要时,有权对被监管人采取使用械具、予以禁闭、使用警棍乃至武器等强制措施。这些措施在客观上与体罚、虐待行为相似,实则有本质区别。
本罪与刑讯逼供罪的界限
虐待被监管人罪与刑讯逼供罪都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客观方面都实施了殴打或其他肉体折磨等侵犯他人健康的行为,主观方面均是出于直接故意。两罪的区别在于:
(1)、客体不完全相同。虐待被监管人罪侵犯的司法机关的活动具体为监管活动,对象可以是一切被监管机关监管的人,包括已被判刑而正在服刑的已决犯、被司法机关怀疑但未判决有罪而在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以及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或劳动教养的人员;而刑讯逼供罪侵犯的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具体为审讯活动及证据收集制度,犯罪对象限于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包括被监管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
(2)、犯罪主体范围不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为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法院临时羁押室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而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可以是各种司法工作人员。
(3)、犯罪目的不同。刑讯逼供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逼取口供,虐待被监管人罪行为人则无此目的。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包括监管人员)为了逼取口供而对被监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殴打、体罚虐待的,应以刑讯逼供罪定罪处罚。
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本条规定,殴打、体罚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但是应当注意,并非任何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造成被监管人伤害、死亡的情形,都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造成被监管人伤害死亡的,应具体分析,分别处理:
1、行为人在殴打、体罚虐待中有轻伤的故意但过失地引起被监管人伤残或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引起死亡的为故意伤害致死)定罪从重处罚。
2、行为人在殴打、体罚虐待中有重伤故意,过失地造成被监管人死亡的,仍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3、行为人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造成轻伤结果的,定虐待被监管人罪。
4、行为人在殴打、体罚虐待过程中,明知殴打、体罚虐待行为可能造成被监管人死亡,却有意放任的,应对行为人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5、行为人在殴打、体罚虐待过程中,出于挟愤报复、显示淫威等动机故意杀害被监管人的,对行为人应以虐待被监管人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本罪与报复陷害罪的界限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检举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就其主体要件、主观方面的故意罪过形式和犯罪动机而言,有些案件是与本罪的这些特征相一致的。其区别在于:
1、犯罪的对象不同。报复陷害罪侵害的对象虽然有的可能是被监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必须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而不仅仅是被监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本罪侵犯的对象只限于被监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主观目的不同。报复陷害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陷害他人,这种陷害的意图,一般表现为希望被害人受到刑事处罚;而本罪行为人的目的一般是为了压服被监管的人。
刑法条文
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处 罚】
刑法第248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根据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虐待被监管人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虐待被监管人,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
3、虐待造成被监管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导致被监管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殴打或者体罚虐待3人次以上的;
6、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概 念】
刑讯逼供解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刑讯逼供为刑法意义上的刑讯逼供,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而广义的刑讯逼供客观方面还包括对证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暴力取证的行为,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以精神折磨的行为。《牛津法律大辞典》将刑讯逼供界定为:使一个人遭受肉刑或精神上的痛苦,以便从他那里获得口供。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刑讯逼供都是广义上的刑讯逼供行业,虽然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直接侵害后果没有狭义的刑讯逼供行为严重,但同样对司法公正和社会产生了恶劣的影响。我国刑法第247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1997年刑法典则对本罪的罪状及法条结构作了重大修改,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被怀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审的人,也不允许非法侵犯其人身权利。刑讯逼供会造成受审人的肉体伤害和精神损害,因此,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按照刑讯逼供所得的口供定案,又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因此,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据一定证据被怀疑可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所谓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诉有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证人不能成为本罪侵害的对象,如果对他们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证罪论处。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首先,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其次,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再次,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刑讯逼供。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司法实践中有人主张,犯罪动机是“为公”的(如为了迅速结案),就不应以犯罪论处;犯罪动机是“为私”的(如为了挟嫌报复),才应以犯罪论处。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不妥当。不管是为公还是为私,刑讯逼供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上述不同动机只能影响量刑,不能影响定罪。
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刑法第九十四条 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认 定】
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刑讯逼供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某种损害,严重的还可能致人伤残甚至死亡。这就与故意伤害的危害后果有相似之处,依本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区别本罪与伤害罪的界限时应注意:
(1)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行为人是以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为目的,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是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
(2)犯罪条件不同。本罪是行为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而伤害罪一般不是在特定条件下实施的。
(3)侵害的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不仅限于犯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4)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依法负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审讯职责或协助进行审讯的司法工作人员;而伤害罪的主体没有任何限制。
本罪与它罪的界限
A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界限
两者在主体、主观方面故意、客观方面以及侵害的对象上都相近或相同,因此极易混淆,实践中必须严加区别。
(1)两者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不同。本罪是以逼取口供为目的,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是以压服被监管人或泄愤报复等为目的。
(2)两者侵犯的客体都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机机关的正常活动。但主要客体不同,本罪的主要客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要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两者的主体虽然是司法工作人员,但又有所不同。本罪的主体主要是有审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主要是有监管职权的劳动改造机关的工作人员。
(4)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必须具备“情节严重”,本罪则无此要求。
B 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刑讯逼供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有:(1)犯罪的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者的对象不受特别限制。(2)客观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他人口供的行为,后者则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3)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逼取口供为目的,后者则不要求以逼取口供为目的。(4)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后者主体则为一般主体。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司法工作人员为刑讯逼供而非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应以刑讯逼供罪一罪对行为人定罪从重处罚,而不能对之实行数罪并罚。对于非司法工作人员将他人人身自由剥夺并采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应视具体情况而认定行为人的犯罪性质。如果行为人在非法拘禁中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以非法拘禁罪对其定罪处罚;如果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处 罚】
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相关说明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包括:依照法律规定,已经拘留、逮捕尚未判决的被羁押人或者被传讯的犯罪嫌疑人;已经判决正在劳改服刑的罪犯。
二、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刑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三、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是否逼出口供,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四、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口供的行为。这种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捆绑、吊打、非法使用刑具、日晒、冻饿、体罚等等。
五、新刑法对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而刑法原条文未作规定。
六、本罪按本义看,是行为犯而非结果犯。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规定了五种情形的刑讯逼供,才构成犯罪。因此是要看具体情节的,故本罪应属“情节犯”。定罪量刑时要慎重分析,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才可以本罪追究。
四、非法搜查罪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构 成】
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隐私权。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与社会无关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不被不当披露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姓名、住址、肖像、私人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不被公开的权利;
(2)储蓄或者其他财产状况,非有正当理由不得调查和公开;
(3)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非有正当理由不得调查、刺探和公开;
(4)档案材料应在合理范围内使用;
(5)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扰;
(6)个人生活不受监视或骚扰;
(7)通信、日记或其他私人文件不得刺探和公开;
(8)不愿让他人知道的有关经历和纯属个人私事,非有正当理由不得予以公开;
(9)其他与社会公益无关的个人信息,如生活缺陷、健康状况、婚姻状况、宗教信仰等,非有正当理由亦不得刺探和公开。搜查是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过程中,采取的一项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的措施,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一种妨害,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就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客观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和住宅的行为,所谓搜查,是指搜索检查,既包括对他人身体的搜查,如摸索、掏翻等,又包括对他人住宅的搜查,如搜索、翻看、检查、挖掘等。
非法搜查是合法搜查的对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至第113条对享有搜查权的人员、搜查的对象、地点以及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1)享有搜查权的人员是侦查人员,即经合法授权或批准依法对刑事案件执行侦查、预审等任务的侦查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人员以及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案件的侦查人员;
(2)搜查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证据的人;
(3)搜查的地点包括上述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点;
(4)搜查的程序有四:
一是出示搜查证。在一般情况下,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除非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紧急情况,才可以无证进行搜查;
二是要求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
三是只能由女工作人员搜查妇女的身体;
四是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笔录应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员或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符合上述规定的搜查,即为合法搜查。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搜查主要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无搜查权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个人,为了寻找失物、有关人或达到其他目的而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
第二种是有搜查权的人员,未经合法批准或授权,滥用权力,非法进行搜查的;
第三种是有搜查权的机关和人员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手续进行搜查的。具备上述之一的就属于非法搜查。
搜查的对象,根据本法第245条的规定,仅限于他人的身体和住宅。如果不是针对身体或住宅搜查,而是非法搜查机关或其他单位的办公室、仓库、车辆、船只、飞机等场所,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可以他罪如妨害公务罪、抢劫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论处。如果是在上述场所对他人的人身进行搜查的,仍可构成本罪。至于住宅,则是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既包括公民长期居住的生活场所,如私人建造的住宅、公寓等,又包括公民临时居住、生活的场所,如较长时间租住的旅店,还包括公民居住、办公两用的房间以及以船为家的渔民船只等。搜查住宅,不仅指搜查住宅内,而且还包括和住宅紧紧相连、构成住宅整体的庭院以及构成整个住宅组成部分的其他用房如储藏室等。
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无论其是否是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也有人认为本罪是特殊主体,即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理由是:搜查是法律赋予侦查人员的特有权利,本罪正是为防止其滥用这一权利而规定的。实际上,无搜查权的人擅自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非法搜查,亦构成本罪,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作为司法人员,其滥用职权,实施本行为,依本条第2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主观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不能由间接故意或者过失构成。其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是为了搜寻控告对方的“罪证”;有的是为了查找失窃的财物;有的是为了寻找离家出走的亲人等,但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认 定】
1、本罪与搜查工作中的错误行为的界限
例如,侦查人员依法搜查时没有请见证人到场,或者没有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搜查妇女身体时不是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等,属于合法搜查中的错误行为。
2、本罪与非法搜查为手段的其他犯罪的界限
非法搜查罪一般是以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为了查找欠物)为前提的,如果行为人出于其他犯罪目的(如为了抢劫)而对他人人身或住宅进行搜查的,应以目的行为吸收非法搜查行为,按目的行为定罪,如定抢劫罪。
3、本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界限
两者常常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当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目的是为了进行非法搜查时,一般以后一行为吸收前一行为,定非法搜查罪。但是,如果前一行为情节恶劣而后一行为情节一般,则以前一行为吸收后一行为,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4、本罪与抢劫罪、盗窃罪、侮辱妇女罪界限
后面这些犯罪在客观方面亦可能采取非法搜查的行为,此时非法搜查仅是实施其犯罪的手段行为,如盗窃犯罪分子在侵入他人住宅后非法翻箱倒柜、盗走他人珍贵物品的,就包括了非法搜查的牵连行为。此时,如果构成他罪的,应择一重罪即后者定罪科刑。倘若不构成他罪,如非法搜查后仅是盗取少量财物,但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则可以以本罪论处,而把其他行为作为本罪的一个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情况
一 是无权搜查的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非法对他人的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如张明与刘林两位同学去某商场购买日用品,商场保安员王长江怀疑二人偷了产商场的 商品,于是叫来另一保安李强,二人强令张明与刘林拿出所偷商品,但张明与刘林否认偷拿了商品,于是二人强令张明与刘林脱掉所穿的大衣,搜查了二人的大衣兜,并当众强行搜查二人身体,结果一无所获。王长江、李强的行为构成非法搜查罪。
二 是有搜查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擅自决定对他人的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或者搜程序和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 察院和国家安全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 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但是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只有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才可以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如果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不按法律的规定程序和不履行法定手续就擅自对他人的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构成非法搜查罪
【处 罚】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和住宅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或住宅的,从重处罚。
应对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非法搜查现象。某学校保卫处为寻找被盗物品,由几名女教师对该校某班女生逐一搜身。当时无一女生进行违抗,事后方知自身权益受侵害,被搜身女生联合对该校提起诉讼。某村民财物被盗,派出所叫该村村委会主任先摸摸情况,而村委会主任却带领村干部挨家挨户寻找被盗财物。村民虽有意见,但为证实自家清白,无一家阻止搜查。保卫处和村委会主任的行为就是一种非法搜查的行为。
公民要判断搜查的合法性,就要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搜查的规定。刑诉法第一百零九条至一百一十三条对搜查的法律文书、目的和范围等作了明确规定。搜查,从字面上理解就是搜索检查之意,其法律含义是指侦查人员为了获取罪证,查获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隐藏罪犯、罪证的地方进行强制性搜寻、检查的侦查活动。
搜查必须符合下列规定,违反其中之一的,即属非法搜查。
1、必须出示搜查证或者在遇有紧急情况时的拘留证或逮捕证。这是搜查时必须具备的法律凭据。搜查证应当写明被搜查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搜查的处所、搜查的目的、搜查的机关、执行人员姓名及搜查日期。在执行拘留或逮捕时,如果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可以不另用搜查证而直接进行搜查:
(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四)可能隐藏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五)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如非遇有紧急情况,侦查人员即使在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也应当出示搜查证,而不得滥以拘留证、逮捕证代替搜查证。
2、搜查行为主体必须是具有侦查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论其身份和地位如何特殊都无权进行搜查。未纳入公安序列的保卫处、科不具有刑事侦查权的主体资格,没有搜查权。
3、搜查时必须在搜查证规定(填写)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搜查证以外的范围进行搜查。搜查的范围具体有:
(一)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物品和住处;
(二)犯罪嫌疑人及其住处以外其他人的人身、物品和住处,如亲友、邻居、工作单位等;
(三)罪犯可能藏身或者隐匿犯罪证据的地方。
4、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在场,同时还要有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5、搜查妇女的身体时,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见证人也必须是女的,其他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6、搜查时扣押的物品,必须开具注明名称、数量、特征、规格的扣押清单。侦查人员发现所扣押的被搜查的单位或个人的物证、书证或者视听资料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及时退回。
综上所述,非法搜查就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其有两方面的表现形式:一是指无权进行搜查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个人,出于某种目的,对他人的人身、住宅进行搜查;二是指有搜查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法定程序,或滥用职权对他人的人身、住宅进行搜查。
非法搜查直接侵害公民的人身、财产、居住等基本权利,当事人可以拒绝接受。对于已发生的非法搜查,处置方法有三:
1、行为人在毫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他人的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严重侵犯了他人人身自由权利和居住安全,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可能构成非法搜查罪。行为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被害人可以向检察机关控告,检察机关应当以非法搜查罪立案侦查。行为人属于司法工作人员的,从重处罚。行为人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由公安机关以非法搜查罪立案侦查。
2、侦查人员在执行搜查任务时,没有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定的搜查手续或程序,如搜查未出示搜查证、或未请见证人到场,搜查妇女时不是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等等,属于合法搜查中出现的违法现象,对于因此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可由其所在单位酌情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3、如果行为人出于善良的动机并经被搜查人同意而实施了非法搜查他人人身或住宅的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第一种情况处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由行为人单位或有关部门出面调处,受害人也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权益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五、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刑法规定,犯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概 念】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1]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司法工作人员,手中握有执法权,依法享有侦查、预审、逮捕、起诉、审判的权力。这就需要他们在执法时,刚正不阿,忠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忠于法律制度,忠于事实真相,严格依法办事,力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不枉不纵。如果他们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就会破坏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国家司法机关的威信,破坏法制。
所谓司法机关是指行使国家赋予审判和法律监督权力的机关。在中国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总称。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负责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公、检、法三机关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1]
客观要件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所谓徇私、徇情枉法,是指出于个人目的,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实,违背法律,作错误裁判。
徇私徇情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
所谓无罪的人,既包括根本上无违法犯罪事实的人,也包括虽有违法行为但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人,还包括虽然构成犯罪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不应追究,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所谓使他受追诉,是指对无罪人员不应该进行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但为了徇私徇情,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对无罪的人立案侦查、起诉或审判。
(二)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所谓有罪的人,是指构成犯罪并且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所谓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是指故意包庇使其不受侦查(含采用强制性措施)、起诉或者审判,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实,也可以是部分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此外,故意违背事实真相,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实际放任不管,致使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追诉的,以及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在办案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和意见,或者故意作虚假鉴定,严重影响刑事追诉活动的等等,都应以该罪论处。
(三)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所谓枉法裁判,则是指有罪判无罪,多罪判少罪,无罪判有罪,少罪判多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与前两种情况不同是上述两者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过程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都可以成为行为的主体而构成该罪;而这种情况则仅发生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只有刑事审判人员才能实施这种行为而构成该罪。
主体要件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包括公安、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中的侦查人员(包括铁路运输检察院、林业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的检察人员)、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非上述机关人员或者虽为上述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但不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一般不能成为该罪主体,构成该罪的必是共同犯罪。
侦查人员,即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的专门机关的工作人员,如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工作的人员。其职权是搜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缉犯罪嫌疑人并实施必要的强制措施。
检察人员,主要是指检察员或负有检察职责的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对检察院直接受理和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补充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公安机关的侦查、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改等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审判人员,是指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工作人员。[1]
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犯罪的目的是放纵罪犯或者冤枉无罪的人,动机是徇私、徇情,其具体表现多种多样。[1]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
(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 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认定
一、司法工作人员
司法工作人员如果不是出于徇私、徇情动机,造成错押、错捕当事人的,一般不构成该罪。但应根据不同情节,区别对待。对于出于严重官僚主义,极端不负责,草率从事,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按玩忽职守罪论处;对于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后果,可由所在单位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于因缺乏经验,思想方法主观片面,或因任务紧,案件多而粗枝大叶,调查研究不深入细致,事实证据不清,或因政策水平低,缺乏专业能力等原因而造成的,则应作为一般工作错误,给予批评教育,使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改进工作,必要时,予以纪律处分。
二、徇私枉法罪到的既遂与未遂
该罪属于行为犯,即司法工作人员只要对明知是无罪的人实施了足以使他受到追诉的行为,或者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实施了足以使其不受到追诉的行为,或者实施了违背事实实施法律的裁判完成了全部法定行为,无论上述行为是否达到目的,均为该罪既遂。若司法工作人员在实施徇私枉法、徇情枉法行为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他人发现检举,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首,或者行为人工作发生变动而未能继续完成法定行为,其已经实施的行为又不足以达到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目的,为该罪未遂。
三、徇私枉法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
(一)犯罪的主体不同。前者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而后者主体为一般主体。
(二)犯罪的客体不同。前者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后者虽然也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但主要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利用职权使无罪的人受到追诉或者使有罪的人不受到追诉,其行为一定与职务活动有关;而后者行为人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加以告发。它与行为人是否担任职务或担任何种职务无关。如果司法工作人员不是利用职务之便,而是捏造犯罪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则不能构成徇私枉法罪,而只能以诬告陷害罪论处。
四、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罪区别
(一)主体不同。前者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即特殊主体;而后者为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
(二)犯罪手段不同。前者的包庇手段,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办案活动实现包庇罪犯的目的。而后者通过作假证明、帮助毁灭罪迹、隐藏或毁灭罪证等手段实现包庇行为,不要求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包庇。
(三)犯罪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的包庇行为,一般发生在判决之前。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在判决生效之后,实施舞弊行为,放走罪犯使其逃脱惩罚的,则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而后者实施包庇行为,可以在行为人犯罪后的任何阶段实施,既可能在侦查、预审、起诉、审判阶段实施,也可能在判决之后实施。
五、徇私枉法罪与伪证罪的区别
(一)主体不同。前者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但可以构成共犯;后者主体是在侦查、审判过程中出现的四种诉讼参与人,即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
(二)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观上须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而后者除鉴定人、翻译人、记录人具有一定的身份,并有可能利用职务之便作伪证外,证人只是具有证人的身份,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不要求身份条件和具有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前者犯罪手段广泛,除在制造伪证、隐匿、销毁证明材料上与后者相同外,还可以在起诉、审判过程中曲解或滥用法律条文,玩弄或违反诉讼程序,使无罪的人受追诉、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而后者行为人只能在侦查、审判过程中作虚假证明、作不符合事实的记录、作违背事实的鉴定、作不符合原意的翻译。
(三)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后者侵犯的客体主要是人身权利。[1]
相关说明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包括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枉法,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二、徇私、徇情枉法行为不以情节严重为要件,有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不止一次徇私、徇情枉法的;案发后拒不认罪的等等。“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徇私、徇情枉法犯罪行为造成重大冤、假、错案的;故意包庇重大犯罪分子的;包庇多名犯罪分子的;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的。
相关知识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情私利,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实施了使无罪的人受刑事追诉,或者包庇有罪的人不使其受刑事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本罪客观方面存在一些疑难问题,争议较大,如利用职务便利的范围、刑事追诉的含义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对本罪的正确认定,需要作深入探讨。
一、利用职务便利是否包括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虽然徇私枉法罪罪状中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的规定,但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都要利用职务便利,对徇私枉法罪中利用职务便利在理论上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对本罪的利用职务便利只能作狭义理解,即只能是利用本人职权,而不包括利用与本人职权相关的便利或他人职务便利。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对利用职务便利应作广义理解,既包括利用本人职权,也包括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两种观点的分歧之处就在于对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是否属于徇私枉法罪的利用职务便利的范畴。
徇私枉法罪的实质是行为人利用了国家赋予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即侦查、检察、审判等权力来进行枉法。作为司法机关,必须赋予其工作人员以相应的职责和权限来保障权力的实现。然而,并不是每一个司法机关的成员都具有司法权的具体职能,换句话说,只有特定的从事侦查、检察和审判职能的人员才有利用司法权进行枉法的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利用职务便利只能是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然而,在司法机关对司法权的行使,是按照层级来实现的,即侦查、检察、审判权是分属于多人共同行使的,比如,公安机关对某个案件的侦查,有主管侦查工作的局长、副局长,负责某个部门侦查工作的队长、副队长以及具体承办某个案件侦查工作的主办、协办侦查人员。在这里,既有对案件具有指挥决定权的上级领导,也有具体执行的经办人员;既有直接利用职务进行枉法的可能,也有领导间接通过第三人实施枉法的可能。因此,利用职务便利在不同的管理体系中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具有决定权的领导通过第三人进行枉法,也应当认定是利用了本人的职权,而不是利用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那么,如何理解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践中也有不同的看法,主要包括制约关系说、制约关系否定说以及横向制约关系说。制约关系说认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的便利条件应当包括上下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和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间职务上的制约关系;制约关系否定说认为,职务上的影响力不包括行为人职务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间的制约关系;而横向制约关系说肯定不同部门、单位间存在制约关系。横向制约关系说因肯定不同单位间存在的职务上的制约关系,超出了徇私枉法罪利用职务便利的范围。比如,公安局长请求同级检察院的检察长不起诉犯罪嫌疑人,依横向制约关系说,这属于利用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显然,这是不合情理的。制约关系否定说因否定制约关系的存在,也不适合解决徇私枉法罪中利用职务便利的问题。而制约关系说则对正确认定徇私枉法罪中利用职务便利提供了合理的依据。事实上,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进行枉法的情况并不鲜见。比如某市公安局的监察室领导因其亲戚与他人有经济纠纷,遂请求派出所所长以涉嫌贷款诈骗罪将没有犯罪事实的对方当事人予以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按照制约关系说,职务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就是一种制约关系,包括纵向、横向两种。前者是指上下级职务上的制约关系,后者则是指不同部门人员间职务上的制约关系。在徇私枉法罪中,共同享有司法权的上下级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关系是属于本人职务范围内的职责关系,这种制约关系并不是利用职权或地位的便利条件,而不同部门间司法工作人员职务上具有的隶属关系,虽职责分工不同,但具有制约关系,这种制约关系就是利用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司法工作人员基于这种便利徇私、徇情进行枉法的,应当属于利用职务便利的范围,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如何界定刑事追诉的含义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徇私枉法罪主要表现为枉法追诉、枉法不追诉和枉法裁判三种行为方式。司法实践中,对枉法裁判比较易于掌握,但对于追诉的含义则看法不一。
所谓追诉,是指国家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不同的司法机关因所承担的职责不同,其追究刑事责任的方法也不一样。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侦查,包括专门的调查活动和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对被告人追究责任,主要是通过提起公诉的方式进行,而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审判则是实现追诉的途径。因此,这里的追诉并没有特定的含义,而是针对不同司法机关职能活动的一种统称。虽然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所规定的三种行为方式部分区分了司法机关的职能,但从本质上来说,其最终目的是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因不同司法机关的职能不同而在条款设置时采用枉法侦查、枉法检察和枉法裁判等法律用语显然是荒谬的。因此,徇私枉法罪中的追诉,应该体现在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不同阶段的不同职能之中,即包括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活动。
三、不作为是否构成徇私枉法罪
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犯罪都是以作为形式出现的,但也存在不作为形式的刑事违法行为。就徇私枉法罪而言,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以及在刑事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只能由作为构成,但是,在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行为中,却可以由不作为构成。比如,某市公安分局经侦支队在对某保险公司总经理杨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立案后,承办民警王某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徇私情,故意不履行职责,包庇犯罪嫌疑人,不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以致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最终移居澳大利亚,使得杨某所侵占的400余万元无法追回。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就是典型的不作为的徇私枉法行为。
构成不作为的徇私枉法罪,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不履行法定作为义务是徇私枉法罪不作为犯的本质特征。刑法理论中,构成不作为必须是以特定义务的存在为基础,它反映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是决定不作为犯罪能否成立的主要依据。徇私枉法罪中,作为掌握国家司法权的工作人员,担负着代表国家实现司法公正的神圣职责,公正司法是基于其职务要求而产生的特定义务。如果不存在这种特定义务,也就不存在不作为犯罪。
第二,发生危害结果是徇私枉法不作为犯罪的必要条件。在不作为犯罪中,并不是违反作为义务即构成犯罪,就要受到刑法的否定评价,而是只有发生了与作为犯罪同样的危害结果时,刑法才将其作为评价的对象,才会对其进行处罚。同样的道理,徇私枉法罪的不作为犯罪也是以产生一定的危害结果作为成立的必要前提。如在上述案件中,承办案件的民警王某虽然故意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未采取,但是,如果杨某仍然在公安机关的监控范围内,就难以认定其逃脱了法律追究。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对徇私枉法罪的不作为犯作了合理的解释,即“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以发生危害结果作为徇私枉法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是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基本要求的。[1]
六、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中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一规定是刑法第245条之规定的宪法渊源。
法律渊源:《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概 念】
本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
犯罪形态
理论界对本罪的犯罪形态有两种观点。一种意见认为是继续犯,行为人从侵入时起到退出时止,对住宅安宁侵害处于继续之中。另一种意见认为是行为犯,行为人的身体侵入住宅时,就构成犯罪的既遂。笔者认为,本罪的犯罪形态可以分两种情形讨论。
(1)以“侵入”为条件构成犯罪的行为,是行为犯。从犯罪的构成看,只要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思,实施侵入住宅的行为,就具备了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不应强调侵入住宅后滞留时间的长短。行为者的身体侵入住宅只是瞬间行为,侵入的行为一经完成就构成犯罪的既遂,而侵入住宅的时间长短是犯罪的情节。
(2)以“拒不退出”为条件构成犯罪的,是继续犯。要求退出后,行为人拒不退出,其侵害住宅的状态是一种持续行为。只要行为人不退出住宅,就使得侵害或威胁住宅安宁权的状态一直持续,就构成犯罪既遂。
“拒不退出”的特征符合继续犯的构成:
1.拒不退出所致的侵害住宅的行为具有持续性,只有这种侵害或威胁的状态存续一定的期间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条件,而此期间内的犯罪行为是呈持续实行状态;
2.拒不退出导致侵害或威胁住宅安宁权呈继续状态。只要不退出,侵害就始终继续。因此,“拒不退出”的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为继续犯。
拒不退出
以“拒不退出”为要件的非法侵入住宅形式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另一种形式是“拒不退出”,是指经权利人要求退出,仍不退出的行为,这是一种不作为犯。先前的进入存在合法进入或误入两种情形,如权利人不要求退出,行为人不退出就不构成犯罪。但从权利人明确提出要求退出时起,行为人就具有退出的义务,如拒不退出,就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实践中,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经要求退出仍不退出的,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一种加重情节。在行为人进入住宅后,权利人又要求退出的,这种要求只能以明示的方式进行,当事人拒不退出即构成犯罪,但要给行为人一定宽裕的时间。若仅仅以暗示的方式要求退出,而行为人没有退出的,不构成“拒”不退出,当然也就不构成犯罪。
关于住宅的外延
住宅是指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房屋,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我们在解释住宅时必须以此为标准,公民以居住为目的的封闭空间都应当定义为住宅。住宅不强调所有权,是否拥有所有权并不影响居住权,生活中可能存在居住者住宅私有、共同共有以及借住、租住、公有等多种形式。只要是合法居住者都存在居住的安宁权和其他相关私权利。住宅的结构存在多样性。现实中,有公寓式的商品房、独门独院的洋房、没有围墙的房屋,以及临时的棚子、帐篷、小木屋等,都可以称之为住宅。结合我国人民生活及工作的特点,住宅不仅限于地上建筑物,一些特定的供人居住和生活之用的空间,也应视为住宅。如公民作为运输或用于捕鱼的船只,其既是生产工具,又是生活居住的空间,也可作为住宅,再比如前店后铺的小店,在小店关门休息时,也是住宅。我国刑法虽然未规定以有人居住为构成住宅的要件,但从法律所保护的客体来看,无论是非法侵入有人居住的住宅还是无人居住的住宅,均构成本罪。
构成条件
本罪的构成要件。与其他犯罪一样,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也应当具备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的四个要件。
客体要件
在国外刑事立法上,有的国家刑法将侵入住宅罪规定为对公共法益的犯罪,如德国刑法、日本现行刑法;多数国家将侵入住宅罪规定为对个人的犯罪。但在国内外刑法理论上通常都认为是对个人的犯罪。我国《刑法》把非法侵入住宅犯罪放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中,我们不难得出,本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然而本罪侵害的直接客体,一直存在争论,有人认为是居住权,也有人认为是住宅安宁权,其中,以主张住宅安宁权为多。笔者认为,无论是住宅的安宁权还是居住权都是由财产权利而延伸的公民人身、民主权利,二者并不冲突,就是一个圈大一个圈小的问题。住宅安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居住权,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所保护的公民相应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都依附于住宅的财产权利。没有住宅财产权利的延伸谈何非法“侵入”?谈何相应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皮之不存毛将焉附?鉴于此笔者倾向于圈大的住宅的安宁权。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间,尤其是住宅的安宁权,受法律保护,其真谛是私生活自由与安宁,因为房屋是私人生活的载体,是公民最安全、最隐秘、最独立的天地,也是公民隐私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和自由的象征。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非法”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者没有法律根据。“侵入”主要指未经住宅权人同意、许可进入他人住宅,以及不顾权利的反对、劝阻,强行进入他人住宅。侵入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破门而入、翻窗而入,强行闯入等等。侵入的行为可以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秘密的,但是构成本罪并不以实施暴力为必要条件。“他人”是相对自己而言的,即自己不在该住宅内单独或共同生活。对自己而言,亲戚朋友的住宅也是他人的住宅,通过非法的手段侵入亲友的住宅,也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为,违反了权利人的意思,或破坏他人住宅的安宁,而积极侵入或消极不退出,就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误入他人住宅,一经发现立即退出,或者有正当理由必须紧急进入他人住宅的,不构成本罪。比如,发生火灾,家中无人,无法征得同意,而消防队员的破门而入,就属于法律上的紧急避险。
【认 定】
罪与非罪
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看情节是否严重。即只有对严重妨碍了他人居住安全与生活安宁的非法侵入住宅行为,才能以犯罪论处。
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非法搜查罪的界限。非法搜查罪的对象也包括他人的住宅,当行为人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时,和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样,也侵犯了他人的居住安全权利。但两罪不同的是,非法搜查罪也可以是对人身的搜查,非法侵入住宅则不直接侵犯人身自由;非法搜查罪只能以作为形式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则既可由作为形式构成,也可以以“拒不退出”即不作为的形式构成。实践中应当注意,如果行为未经同意强行进入他人住宅进行非法搜查的,对行为人应以其目的行为即非法搜查罪定罪处罚。
二、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罪数问题。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往往与其他犯罪行为结合在一起,如入室盗窃、抢劫、强奸、杀人等。对这种情况,应以行为人实施的目的行为定性,而不另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实行数罪并罚。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45条的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无故拒不退出的,原则上就构成本罪,应当予以立案追究。
常见行为
将侵入住宅作为手段
现实生活中,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多数情况下是侵犯财产罪的手段,也有的是伤害住宅内成员的生命、身体以及其他人格法益犯罪的手段。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是牵连犯还是吸收犯,我国刑法学界还存有争议,笔者倾向于是牵连犯。主要由于作为独立的犯罪形态,实施了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就已经构成了犯罪,一般地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是手段行为,而在住宅内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则是目的行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定罪处罚。比如,行为人为实施强奸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根据刑法理论就直接定强奸罪,而不再对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定罪。有时也存在,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就可以按所牵连的手段行为定罪,如入室盗窃,由于盗窃数额达不到追诉的标准,或未遂依法尚不应追究其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就可以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定罪处罚。
为达到某种目的
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为达到某种目的,为了自己的私利,采取非法侵入住宅的方法威胁别人,施加压力,强迫他人为自己解决问题。这种行为应按非法侵入住宅罪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
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这是一个被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人权理念和准则,行政机关也不能例外。公权不同于私权,凡是法律没有赋予的,公权机关就不能进行干涉。住宅本身就是保证个人私权的一个很重要的空间,如随意侵入,也是非法的。行政执法,
首先要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是行政机关执法的前提条件。
其次,要遵循正当程序。国家公权侵入私人住宅应当有一定前提,那就是公民在实施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如强奸、暴力侵害等活动。而且,进入公民私人住宅进行搜查,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必须履行的法律手续,如《搜查证》、《逮捕证》、《拘留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经法定程序无权随意检查和搜查公民的住宅,如凭借其权威而随意进入公民住宅,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从重处罚。
违法阻却
刑法理论上将“无正当理由侵入”解释为不法侵入,合法侵入他人住宅,就是违法性阻却事由。法律授权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存在阻却违法性,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法律授权行为
对于法律授权的合法进入者,如公安、检察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需要进入公民住宅对有关人员的身体、物品进行搜查和抓捕人犯时,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进行搜查的,要持《搜查证》;进行查封、扣押的,要持《查封、扣押令》;执行拘留、逮捕的,要持《拘留证》、《逮捕证》,如果遇特殊情况,也可以不持上述物品进行。如,司法工作人员持合法手续进入他人住宅,依法履行职务,进行搜查、查封、扣押财物,或实施逮捕、拘留等职务行为,不能认为是非法侵入住宅。
紧急避险行为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既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也是公民在道义上应尽的一项义务,其目的在于鼓励和支持公民同违法、犯罪活动和自然灾害作斗争,以牺牲局部的、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护整体的、较大的合法权益。如,为了救火而侵入住宅,为了避免狗的袭击而侵入住宅等。
关于许诺进入住宅的例外情形
在得到住宅内成员或看守者的许诺后进入住宅的,因不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而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采取胁迫的手段,强迫他人同意的,就违背了居住者、看守者的真实意志,不影响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在许诺时,如设定可进入的范围,行为侵入了超出范围的住宅或房间,也不影响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
非法侵入住宅罪与非法搜查罪的界限
非法搜查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内涵不同。非法搜查罪是以侵害他人人身权利为目的,侵害的对象包括他人身体和住宅还有拥有权力的特定空间,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只是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为目的。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相同之处是,行为人违背了权利人的意愿,只是非法搜查罪所包含的内容要丰富得多,而非法侵入住宅罪则简单得多,就是侵犯了权利人住宅的安宁权。非法侵入住宅罪既可由积极侵入的作为形式构成,也可以“拒不退出”的不作为的形式构成,无论“侵入”还是“拒不退出”均构成本罪。非法搜查罪则是指行为人未经同意或无法律授权,强行进行“搜查”的行为,不单指住宅。
另外本法所称的住宅,并不要求他人在短时内合法占有,虽然未付房租的租房客在短时内是非法占有,但房东也不能为将不付房租的租房客赶走而入侵租房客居住空间,因为不付房租而赖着不走,一者属于道德的范畴,二者属于合同违约,法律没有授权房东有强制的权力,否则也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但是,如果空置房屋被他人未经同意或无法律授权侵占,房屋主人则有权利将非法侵入者赶走,保护自己财产安全是人和动物的本能,"正当防卫"是法律的授权。
按照刑法第24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非法侵入住宅罪与非法搜查罪的区别
非法搜查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内涵不同。非法搜查罪包括他人的身体和住宅还有拥有权力的特定空间,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对象只能是他人的住宅。当行为人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时,和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样,也违背权利人的意思,侵犯了他人住宅的安宁权。
非法搜查罪只能以作为形式构成,而非法侵入住宅罪则既可由积极侵入的作为形式构成,也可以“拒不退出”的不作为的形式构成。如果行为人未经同意或无法律授权,强行进入他人住宅进行非法搜查的,对行为人应以其目的行为定罪处罚。
【明慧网二零一七年七月八日】我是一九九八年走入大法修炼的。当时我百病缠身,有人告诉我,炼法轮功可祛病健身,我就抱着试试看的心态走入了大法修炼。
十九年来,我按照大法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身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做事能为别人着想,不再为蝇头小利和别人争斗,身上的病不知什么时候都好了,周围的人见到我的变化都说法轮功好。
二零一二年七月的一天,那天天气很热。下午两点多钟,人们都在家里午休,我抱着两岁的外孙女到村外的树林去乘凉。我正走着,很远就看见树林边的球场上有一个黑色的东西却闪着亮光,走近一看,原来是一个价值几千元的手机和一块手表。如果在修炼前,我肯定如获至宝,赶紧收藏起来,但是我是大法弟子,已经把钱财看淡了,把提高心性放在了首位,当时只想到一定要想办法把东西归还失主,如果找不到失主,我就把它交给村长,让村长在喇叭里广播一下。
正想着,从村东边开来一辆黑色轿车在我面前停了下来,从车里下来四个二十多岁的年轻人。其中一人问我拾到一个手机没有。原来他们是某个厂的工人,下班后来这儿打了一会篮球,回去后才发现手机丢了,于是抱着侥幸心理赶紧回来找。我把手机和手表递给他们。他们说:“想不到现在还有你这么好的人!”说完非要给我钱,酬谢我。我谢绝了,说:我是炼法轮功的,法轮功是一片净土,要做到拾金不昧,师父还要求我们做事为别人着想。接着我给他们讲了法轮功真相,他们都高兴的退出了他们各自加入过的党、团、队。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日晚饭后,我到邻村去办事,在一个急转弯处,被一辆轿车撞出去几米远,摔在地上。当时我脑子很清醒,首先想到的是:“要债的来了,请师父保护我。”司机和车上的人跳下车来把我从地上扶起来,要送我去医院。我拒绝了,他们感到很惊讶,问我为什么不去医院?我说我是炼法轮功的,没事。司机很感动,真诚的说:“我们遇到好人啦,原来炼法轮功的人真是好人呀!以前好几个人劝我们‘三退’,我们不但不信,还说了很多对不起大法师父的话。现在我对天发誓:我俩退团、退队!请李老师保护我们。”边说边掏出上千元钱非得让我收下。我告诉他们:“你们的钱我一分也不要。只要你们千万记住: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他们连连说:“记住了!真是遇到好人了,原来电视上所说的都是骗人的。”
去年八月份的一天,我家门前的垃圾堆上扔了几件旧衣服,我顺手掂起一条裤子一抖,忽然从兜里边掉出一叠钱来。心想:这是不义之财,我是大法弟子,我不能要。丢钱的人要找不着钱,心里该多急呀。我就问左右邻居是谁扔的衣服?都说不知道。我就把这条裤子拿回家去以便查找失主(因为当天的垃圾是要被拉走的)。
后来查明是一家租房子的人扔的,我把钱交还给了她。她感动得话都说不出来了,哽咽着说:“大娘,谢谢您,你救了我们全家!我是山里人,为了供孩子上学,常年在外面给人家干零活,一年也挣不了几个钱,这是我给孩子准备的学费。大娘,您真是好人!”同时拿出二百元钱,要我一定收下。我说:“我是炼法轮功的,我不会要你的钱,师父教我们处处为别人着想,要谢你就谢我们师父吧。”她感动的眼泪掉了下来。接着我又给她做了“三退”。
这件事使周围的邻居都改变了对大法的看法。
在修炼的过程中,我做的还远远不够,离“真善忍”的标准相差甚远,但我相信,我所有的不足,一定会在大法中归正。
感谢师父的救度!
【明慧网二零一七年七月八日】一九九四年五月我与父亲有幸参加了师父在重庆办的法轮功传法传功班。我家父母、兄弟俩都是大法弟子。修炼初期师父的新经文较多,每次接到经文,大家总是心灵震荡、热泪盈眶的拜读不懈,状态非常好,学的也认真,知道得法不易,我们这一辈子等的就是这个法呀!
师父说:“人的生命是有限的,往往你打算的挺好,可是你知道自己将来剩的时间还来的及吗?”“一旦失去机会,六道中轮回何时再得人身!”[1]
师父的洪大慈悲震撼弟子,我们终于明白了人来世间的目地和意义,也就更加珍惜大法了。
那时工作学习都很忙,为了精進实修,我们打破常规,“少睡眠多学法”。从九五年开始,凌晨三点多钟,全家人就都起床集体学法、炼功了。我们平常走路、乘车、工作、学习间隙都在学法背法。总之,我们的时间抓得很紧,我把上班、工作、学习、生活、修炼的时间都安排的井井有条,在节假日我几乎都将时间用来学法,每天睡觉前我都要反思自己一天的所为所想是否在法上。
我大学毕业后,在医院做的是临床外科工作。一九九七年十月份,我单位有一套空房子等待分配,单位职工都有福利房,唯独我一人是无房户,我与妻儿租房住。按理我是当然的得房者。
那时科里有位快退休的老师她消息灵通,当着我的面给她关系好的同事打电话,叫对方赶快找领导走后门要这套空房子。无独有偶,跟我关系好的一位老大姐对我也生疏了,她不帮我这个无房户说话,反而还为有房住的人忙上忙下的跑着要房。
这套空房我能否得到,像戏剧一样在我面前上演了。
住房牵涉到我的切身利益,也是我家迫不及待需要解决的问题:我是无房户,别人都有房,按理这房我是得定了!可是在节骨眼上也钻出一些要房人,他们利用人际关系制造各种理由要房,因此出现了一套房子几家争着要的局面。这房我需要,别人也需要,这事激烈的冲撞着我的人心。
我想如果把自己的家庭利益看重了,势必就把别人的利益看轻了,可能含有损人利己的因素,不太可取;而且争着要房的人,尽管他们利用人际关系编造各种理由,也是有“因缘关系”的,因此,师父的任何事情都是有因缘关系的点化,需要我悟,需要我慎重考虑一下:得了房是否需要忍痛割爱的问题了。
师父讲:“人家说:我来到常人社会这里,就象住店一样,小住几日,匆匆就走了。”[2]我认识到,修炼人境界高,心的容量大,看透人间万象,看淡身外之物,先他后我,慈悲待人,不迷于人中事,更不能因为分房的问题与人争斗。我想,即便这房子我得了,我也愿意忍痛割爱让给别人。师父讲过一个例子:“有一天单位分房子,领导讲:缺房住的人都过来,摆摆条件吧,讲一讲个人如何需要房子。各说各的,那人不吱声。最后领导一看就他比人家都困难,房子应该给他。别人说:不行,房子不能给他,得给我,我如何缺房子。他说:那你就拿去吧。”[2]
我按照师父的要求做了,我没有把个人的利益看重,我没有去争房要房,即使我理由充分能得到房,我也以祥和的心态对待。后来,那套房子分给了一位女同事。有些出乎我的意料。因医院规定:已领取了住房一次性补贴的职工无权再次享受分房的。而该同事已领取了这笔钱,说明她有房住,按规定不能分房,这是众人皆知的事实。
修炼人得理要饶人,当时我若坚持要房,领导必然会将房子分配给我,因为我的条件比她充分得多。我若不让她,那该同事有房住想要第二次得房、想要再次分房的机会几乎没有了。路让人家走,无私天地宽,坚信大法弟子按师尊要求同化“真善忍”,改变旧宇宙为我为私的特性,走“先他后我”的人生之路,一定会给人间开创美好的前程。
分房这事虽小,震动不小:分房起风波,为己损人利己,为他风平浪静。在人类道德下滑的今天,单位“分房”如此平静祥和美好,体现了大法弟子做好人中的好人的修炼原则。大家看见了该得房的人能放下既得利益、不争不抢,这是一般人难以办到的事,而大法弟子做到了。为此我院职工都说:“法轮大法好!”称赞大法弟子为他人着想,姿态高。
按真善忍的要求做,为他人着想,把房子让给别人,我心里很坦然。不过在这个过程中我也有缺点:这事我没与家里妻子、儿子商量。
这种分房让房的事我经历过两次。
不过,最终我得到福报——我得到了一套一百三十平方米的宽敞舒适的住房。这是当初没有想到的。
谢谢师父!
注:
[1] 李洪志师父著作:《精進要旨》〈退休再炼〉
[2] 李洪志师父著作:《转法轮》
<英文版: http://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17/9/3/165272.html>
【明慧网二零一七年七月八日】我是大陆法轮大法弟子,今年四十二岁,一九九六年得法修炼。
我出生于一个知识分子家庭,从小受无神论说教洗脑,根本就不相信有神佛鬼魂,甚至一度以为耶稣、释迦牟尼只是传说中的人物,并不是真实存在过的。那么,我是如何走上佛法修炼的呢?
被血尿与结石困扰的日子
我小时候身体尚好,无大病。没想到一九九零年读高一年级的时候,频繁出现尿血的现象,只要做了剧烈运动,就会尿血。到医院检查,四个加号。每次看到便出的通红的血尿,心里那个恐惧就别提了!父母也着急,带我到各个医院检查,做B超,甚至做了静脉造影,就是查不出尿血的原因。
拖到一九九五年即读大二的时候,尿血现象加剧,去了一家大医院检查,这次终于查出原因来了:原来是患了肾结石。把读高中时医院的检查结果给大医院的医生看,他说,其实这些片子已显现出了有结石的,可能因为那时石头太小,医生看的不仔细,就没看出来。这位医生很遗憾,说,要是当年就诊断出来,这么小的石头是可以通过喝排石汤经由尿道自然排出来的。几年过去,结石已经长到2.7cm乘1.9cm,远远超过输尿管的直径(正常人输尿管直径为0.8cm),根本就无法排出来了。
医生提出两个方案:一,手术取石;二,用超声波在体外碎石,让碎石通过尿道排出。因为肾结石手术是大手术,刀口长且深,父母担心一个女孩子受不了,就决定采用超声波碎石的方案,并于一九九五年暑假去了另一个城市一家据说碎石技术很高明的医院做了碎石术。碎石费、住院费、伙食费加路费,一个暑假花费数千。父母都是普通工薪阶层,在九十年代这对我家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费用。
本以为结石的困扰到此结束,没想到那些碎石并没有象医生预言的那样乖乖的全部排出来,只排出了一部份。另一部份留在肾盂里,以它们为核心,马上又快速的生出更多更大的结石。医生把排出的碎石拿去化验,发现是草酸钙结石,这种结石很容易再生。即便再次做体外碎石,也会再生。即便做手术全部取出来,还会再生。
医生也没辙了,就开了大量草药汤让我长期喝。而这种草药汤只能减缓结石生长的速度,根本就无法让石头停止生长,更无法让其消失。
于是,我的大学生活就比别的同学多了一项内容:每天熬中药汤喝药汤。当年的大学宿舍出于用电安全原因,是不允许学生使用电炉的。但是鉴于我的病情,系里特许我使用。每天晚上下了晚自习,我就开始熬药。同学们只要从我们寝室经过,就会闻到浓浓的药味。
我被这事搞的情绪很低落,很困惑:肾结石并不是什么绝症,为什么医院就治不好呢?难道这一辈子就离不开药罐子了吗?每当看到同学们兴高采烈的去上体育课,自己只能一个人静静的呆着,就感到特别失落,多想跟别人一样尽情的蹦啊,跳啊!可是我不能,只要蹦了,跳了,又会大量的便血尿。
在喝药汤期间,身体越来越虚弱。倒不是药汤造成的,而是因为那次体外震波碎石时,因超声波对肾脏的强力击打对肾脏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这可是内伤啊!那时,走路无力,睡眠质量极差,白天听课注意力不集中,学习变得很吃力,而之前我的专业成绩是全年级第三名。自卑的情绪又开始滋生蔓延,笼罩着我的整个身心。
假气功与对人生的思考
为了让自己解脱结石的困扰,尝试了各种偏方,甚至练过乱七八糟的气功。结果花了不少钱,石头在我的身体内纹丝不动,还在“茁壮成长”。记得有一次一个气功师对我说“包好”,我就让他给我发功治疗。“功”发完以后他说好了,收了我三百块钱。事后我到医院检查,石头还在。我把片子拿去给这气功师看,问他怎么回事?这位气功师以为我要让他退钱,恼羞成怒,把片子推到一边,大声嚷嚷说:“医院检查错了,石头没了就是没了,一分钱不退!”那种蛮横无理的实在令人吃惊。而这些气功师往往也是把德呀,做好事呀挂在嘴上的。
在求医问药的过程中,我也开始了对人生的思考。也许,如果没有这场病,一帆风顺的读书,毕业,工作,成家,恐怕到今天我都不会去想这些看似没边的事。可我当时确实很困惑:人从哪里来?会到哪里去?人活着是为了什么……
为了解开这些疑惑,到图书馆看了很多书,到学术报告厅听了不少专家学者的讲座,都找不到一个令我信服的答案。当时就觉得,自己象一叶孤舟在风雨中漂泊,没有目标,没有方向。虽然身边有老师,有同学,家里有父母亲人,可是总感觉很孤独,很苦闷,很迷茫!那个时期,如果用一个颜色来形容我的生活和心态,那就是“灰暗”,极度的灰暗。
但是,冥冥中似乎有一个声音告诉我,不久的将来会出现一个人,这个人将会彻底改变我的人生!
我的人生由此彻底改变
大三的时候,即一九九六年六月,班里来了一个旁听的女生,文文静静的,不大说话,因为是旁听生,大家也不怎么跟她交往。有一天偶尔听到其他同学说她在练气功,这引起我的兴趣。一天下课后我找到她问:“你在练气功吗?”她说是。我问:“什么功?”她拿起纸笔给我写了三个字并说:“就是这个功。”我一看是“法轮功”三个字。看到这三个字,我就觉得心头一震,立马又问:“我要学,你可以教我吗?”她说可以呀,你晚上到大操场炼功点来。我随口问:“学费多少钱啊?”因为之前我不论学什么功都是要交钱的。她淡然一笑说:“不收学费。”这太好了!
无论如何也想不到我与她的这几句简单对话,让我走入了法轮大法的修炼,也彻底改变了我的人生。
当晚我就去了炼功点。
一到炼功点上,不知怎么就觉得很舒服,是从内心就感到舒畅。
环顾一下炼功点,有一二十个人,有老的有少的,有老师有学生,有工人有家庭主妇,全是我不认识的人,但所有的人都象老朋友一样对我,教我炼功,给我纠正动作。有个叔叔把自己的坐垫让给我用,教我打坐,这让我没有丝毫的生疏感。我在心里说:这里是一块净土……
就这样,每天晚上都去炼功点学功炼功。炼功点在大操场尽头,旁边就是一个大草丛。当时天气已热,草丛是蚊子的乐园,趁我们炼静功时就来叮我们。可是,只要往那里一打坐,全身就充溢着能量,真切的感觉到能量在体内游走。这个能量场很厉害,那些蚊子根本就咬不到我们。有时候我炼着炼着,感到蚊子来了,就睁开眼睛看,那蚊子围着我的膝盖转了几圈,也试图咬上几口,可就是落不下来,之后飞走了。
炼功十几天以后,我感觉肾脏部位一阵阵发凉,好像有股凉气飕飕的往外冒,就问老学员怎么回事?他们说如果你肾脏有病,就是师父在给你清理身体。我说我有肾结石啊。他们说你去医院查一下,没准师父已经给你清理了。第二天我就去了医院做B超,哇!石头没了!又做一个腹部平片,显示也是石头没了!心里那个高兴啊,终于摆脱了困扰我十多年的石头!
当晚我就把这个好消息告诉了功友们,他们好像都不吃惊,可能是这样的事情在他们自己身上或周围的人身上发生的太多了并不是什么新鲜事。我问他们:我没做手术,也没见石头排出来,石头哪里去了?一个物理系的同学说石头被师父从另外空间拿走了。我不明白什么是另外空间。他说你回去看书吧,书里面什么都说明白了。哦,虽然我之前请了《转法轮》这本书,也只是挑我感兴趣的部份看,比如关于治病的部份,我知道我得从头到尾认认真真的看书了。
看《转法轮》后,之前困惑我的人生问题全明白了。我知道了我的生命从哪里来;我知道了如果我不修炼,我会去哪里,而修炼后,我又会去哪里;我知道了我为什么来在世间;我知道了人生的目地和意义是什么……
从此以后,我真的改变了——有了方向、有了目标,健康、充实、乐观、自信、向上。
法轮佛法给我开启了智慧,在大学后两年的学习生活中,精力充沛,反应敏捷,一九九七年以优异的成绩毕业。
走上教师工作岗位以后,我处处按“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善待同事,善待自己的学生。我是全校唯一不收家长礼物和礼金的老师,也是唯一给学生补课不收费的老师。
在邪恶小丑江泽民出于龌龊的妒嫉心发动对法轮大法的迫害以后,我和千千万万的法轮功修炼者一样,遭到了残酷的迫害,被多次非法关押、拘留、劳教、判刑,并失去了当教师的工作。在师父的保护下,在经历了九死一生的劫难后,我出狱回到家中。有亲朋好友问我:为了一个信仰,你失去这么多,承受这么多,你怎么就那么死心眼不肯放弃法轮功?面对这样的问题,我会反过来问他们:如果一个功法,不花你一分钱,解除了长年折磨你的病痛,让你从一个本来要跟药罐子打一辈子交道的人,变成了一个健健康康的无病一身轻的人,你会放弃吗?如果这个功法,让你从一个偏执、自私的人,变成了一个豁达、自信、无私的人,你会放弃吗?如果这个功法,让你走到哪里就把光明和美好带到哪里,哪怕是在最残酷的中共监狱里,都能用“真、善、忍”的真理之光,划破那里面最黑暗的禁锢,你会放弃吗?
朋友,请理智的想一想:为什么经历了这么残酷的迫害,这些修炼人还是义无反顾的走在修炼的路上?那是因为,法轮大法是真正的高德大法,法轮大法真的好!真、善、忍真的好!法轮大法,真会给每一个人,每一个民族,每一个地区,每一个国家,带来无限的美好!
<英文版: http://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17/8/2/164875.html>
【明慧网二零一七年七月八日】我今年八十多岁,是于一九九七年末带着病开始修炼大法的,也算是老弟子了。师父看到我坚定修大法的心,学法不长时间,就给我净化了身体,病基本痊愈了。
以前我得理不让人,争强好胜,修炼大法后我思想得到了提高,性格变得温顺和善了。那时的我每天的心情都特别的好,享受着因修大法而获得的幸福,心里对自己说:我是这世界上最幸福的人。
我没有多少文化,开始读《转法轮》都读不下来,有好多字都不认识,但我没有怕困难,我就是认真的学,认真的记住我不认识的字。我有一颗真修大法的心,师父给我开智开慧,不到一年时间,我就能流利的通读《转法轮》了。如今,师父的各地讲法、《明慧周刊》及资料我全能看了,几乎所有的字都认识了。
我记得一九九八年三月份,我孙子上小学时,中午回家吃饭,说他老师怎么不好,我也跟着说,随着他说。当时我正吃饭,我的牙突然掉下一个,当时我心想:牙怎么能掉下来?我得安上。我拿着牙往上一安,安上了,家里人都觉得真神。那个牙到现在也没掉。其实是,那时知道大法好,但不懂修炼,不知修口,是师父在点化我。
一九九九年七二零前,我参加过两次法会,对我促進很大,让我印象最深的是,九八年春天,在市体育场有上千人参加的大型法会,会上没有人私语,都在专注的听同修的发言,同修们的修炼体会对我也有很大的帮助,会后没有烟头、纸屑,地面特别干净,那么严肃,我觉得这次法会太不一般了,太了不起了,我就下决心修炼到底。
九九年七月,中共江泽民集团残酷迫害法轮功,天象塌下来一样,报纸、电台、电视台造假诬陷法轮功,公检法司抓捕关押,殴打大法弟子,我没有被吓倒,我知道是师父、是大法给了我一个健康身体,我要感恩大法及师父,大法叫我们按“真、善、忍”做好人没有错,我要按师父的要求做好三件事。
我家成立了学法小组,坚持按照师父的要求,集体学法交流,整体提高,整体升华,有时也会力所能及的去协调同修间讲真相救众生的工作,自己知道学法的重要性,凡是师父讲的法我都重视,天天坚持早上三点五十晨炼。
自己重视发正念,每天四个整点及晚上七、八、九点都坚持。从二零零二年到二零一五年十几年来,坚持一年四季无论酷热的夏天,还有北方冰冷大雪的冬天,每周一次去当地看守所,近距离发正念,解体黑窝,营救同修,根本没把自己当作七、八十岁的老人。
修炼大法,福报家庭
二零一五年五月,国家新政“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我亲自到邮局用快递方式,将起诉书寄到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我家的孙子、儿媳、儿子和亲戚,也都在控告江泽民的征签上,签了字。
师父说:“一人炼功全家受益”[1]。我老伴今年九十五岁,自我修炼以来,他经常念“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受益匪浅,不仅长寿,而且除了偶尔大小便失禁外,心、肝、肺、脑血管没有任何毛病。
我老伴平时有便秘的毛病,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他上厕所时就躺在厕所里了,当时背过气,就是没气了。当时家里就我自己,心里着急怎么办?我想我是大法弟子,求师父!我就念:法轮大法好,连续念,念了半个多小时,老伴就喘气啦,活过来了,现在还活着呢!是师父救了他的命,我全家人都感谢师父,都知道大法好。
按常理说,八十多岁的我及九十多的老伴都需要儿女照顾了。而我因修炼了大法,身体非常好,家务活、洗衣买菜做饭、收拾卫生、照顾我老伴,样样都能干,从不麻烦四个儿子。只是近一年来大女儿(因我修炼大法,她看我身体健康了,脾气也改好了,她也于零八年走入大法修炼)心疼我,按大法要求自己,先他后我,为别人着想,她主动要帮助我照顾她爸,但绝大部份家务活,我不让她干,也都是我自己干。这样使得我的五个儿女都能安心工作,照顾好自己的小家,给他们减轻照顾老人的负担。
谢谢师父的慈悲苦度!
注:
[1] 李洪志师父著作:《澳大利亚法会讲法》
【明慧网二零一七年七月八日】今年五月初旬,威海环翠区的警察在居委会人员的陪同下,到许多大法弟子家進行“敲门行动”,问他们炼的什么功啊?都跟谁联系呀?可别出去贴呀等。我知道的就有十几位同修都和“敲门”骚扰者对过话,同修都给来者讲了法轮功真相。
这些同修都是七十多岁或八十好几岁的人,谁都会讲炼法轮功身体好了,原来的病没有了,多少年没吃一粒药等真相。有几位同修和同修的家人都善意的告诉来人说:如果你妈的身体不好,你告诉她炼法轮功,这个功真好用。同修都能站在法的基点上,善意的给来人讲真相。有机会的都给办了“三退”。过程中,都得到了家人的支持。
下面仅举一例:B和A是夫妻,也是同修,他们俩人在这次“敲门”骚扰中,给居委会和警察讲真相的真实过程。
今年五月初的一天上午十点多钟,居委会的两个年轻女士和两个身上都带着通讯设备的男警察,来敲A的门,说是要查户口。A一边开门,一边发正念,请师父加持。A说:你们这是“敲门行动”,我知道。你们的警号我看到了,你们的名字和手机号码也得写给我们,咱们再说话。A叫丈夫拿了纸和笔给了年龄大的警察,他只写了居委会女士的号码和名,没有写警察的。
这时A发现小警察在偷着给A和她丈夫录像,A马上厉声说:不准录像!连你们在别的大法弟子家录的像都得删除,你把录像报上去的话,将来就是你的罪证。宪法规定信仰自由。你这是侵犯人权!你知道吗?
这时年龄大的警察拉长着脸说:你都跟谁联系?A说:打麻将的跟打麻将的联系。我们炼法轮功的肯定跟炼法轮功的联系,因为有共同语言,你问的这话也真没有意思。你们是不是还想管管炼法轮功的人?你们知道不知道,周永康、薄熙来、李东生、王立军、徐才厚、苏荣等多少高官都是因为迫害法轮功遭报的?
A说到这时,他们马上要走,A赶快抓住年龄大的警察的衣袖,接着说:别走!我还有好话没跟你们说呢。现在已有二十多万大法弟子,真名、真姓、真地址、真身份证、真手机号码、还按了红手印,起诉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我和老伴二零一五年六月就向最高法院和最高检递交了起诉状,并得到签收回执单,也就是说已经接收了,还用你们来忙什么?
这时他们又急着走,A又赶快抓住年龄大的警察的衣袖说:别急着走,我还有老些好话没告诉你们。首先不要再到别的大法弟子家去干扰,更不能说不让人家炼法轮功。信仰自由,千万再别犯错误了。这时他们说还有事,急急的走了。在他们走时,A抓紧时间给走在后面正在乐的两位女士办了“三退”她俩很高兴。
以上同修和来“敲门”者的对话是在门口说的,目地是通过对话,楼上楼下的人都能听清楚,让他们也進一步了解大法真相。
值得一提的是,从A同修不让小警察录像开始,站在警察后面的俩位女士一直在合不上嘴的笑。两个警察开始拉着脸说话,后来也变的正常。还特意看了B同修身上戴的法轮章,同修还给他们解释了法轮图形。
从谈话中看,他们对国家的现行法规,很多都没听说过。真是太可怜了。
【明慧网二零一七年七月八日】我们学法小组一共七个人,年龄分别是:A八十八岁,B七十五岁,C六十九岁,D六十八岁,E六十岁,F五十九岁,我年龄最小,也已经是五十三岁了。尽管多数都是六十岁以上的老年人了,但每个人都稳健的走在助师正法的路上,做着师父要求的三件事,紧跟师父正法進程。在二零一五年的诉江大潮中,就连那时已八十七岁的A也没有落下,都向最高检递交了对江泽民的刑事控告状,
信师信法
A不识字,却硬是把一本《转法轮》通读下来了,而且每次读法都是那么的用心,一字一句的慢慢的用心去读。读法时师父让她看到了书上的每个字都是金光闪闪的,而且还是立体字,有时字还会放大。她很激动,知道是师父在鼓励她。
A信师信法。在修炼中老同修多次遇到魔难,我知道的就有常人说的疱疹(长的满身都是)、突然腰疼的呼吸都困难,另有三次摔跤。有一次她在家中摔倒,手腕摔断了。老同修硬是自己又用另一只手把断手掰正。一次是在街上摔倒,摔的满脸是血,一时站不起来。身边的人要扶她她不让,只求师父,结果自己慢慢的站起来了,站起来开始不能迈步,她又求师父说:“师父我要回家。”自己就慢慢的走回家了。到家门口手疼的开不开门,就又求师父说:“师父,我不能在门口站着呀,您帮我开开门吧。”结果手刚一碰门门就开了。第二天不但脸上消肿,连结的痂都不见了。
每次魔难都没有吃过药。她常说的一句话:“我有师父管,师父就在我身边,什么事也没有。”碰到有缘人她都会告诉他们真相。把自身修大法的身心受益和世人分享。她就是凭着信师信法闯过了一关又一关。
老同修的两个女儿都是大法弟子,每次魔难中都是两个女儿和她一起学法,帮她向内找,否定旧势力的安排和迫害。魔难中她认识到自己对儿子的情太重,每次魔难的出现都是因为自己的对情的执着造成的。儿子已经五十岁了,没有跟老同修一起住,每次来看望她,只要吃饭、睡觉或者外出时间长了她就坐立不安,直到回到家了她才能安心的学法、发正念。每次魔难都是邪恶以此钻她的空子迫害。
师父在《转法轮》里讲:“可是有些人在他有生之年,年龄已经很有限了,不一定够用了,我们法轮大法能够解决这样一个问题,使炼功進程缩短。同时又是性命双修的功法,你在不断的修炼的时候,就会不断的延长你的生命,你不断的炼,不断的延,根基好而年岁大的人,你的炼功时间也就够用了。但是有一个标准,超出你的天定、原来的生命進程,以后延续来的生命,完全是给你炼功用的,你稍微思想一出偏差,就会带来生命危险,因为你的生命進程早就过去了。除非你走出世间法修炼以后,没有这个控制了,那个时候就是另外一个状态了。”
我悟到,师父这段法不只是给老年同修讲的,我们各地的中年或年轻同修都有被旧势力拖走的,有突然走的,有病业走的。谁能知道自己原来的生命進程有多远呢?慈悲的师父为度我们,用了巨大的付出、承受着巨难给我们每个大法弟子延续来的时间是让我们修好自己,用在做三件事上啊!可不是儿女情长,享受天伦之乐的。总之别辜负了师父的慈悲苦度!
遭遇不同程度的迫害
我们组的同修几乎每天都上街去讲真相救众生。 B、C、E同修在街上讲真相发真相资料时曾被恶人举报,被劫持到公安局。由于同修不配合,还给迫害他们的人讲真相,都在当天回到家中。在过程中没有造成多大损失。
E同修当天中午放回家,她连饭都没顾得上吃,把馒头放锅里蒸上,让丈夫看着,就又和同修配合下乡讲真相去了。她们几乎每天都在大街小巷讲真相劝三退。D同修在讲真相的同时没忘记找回昔日同修,还把自己装有师父讲法录音的小喇叭送给同修。同修很感动再三谢谢她。
在法轮功被严重迫害时期,C、D俩人为了捍卫宇宙大法,冒着被抓、被打的危险去北京上访、打横幅,证实法。告诉人们法轮大法是正法,被当地派人劫持回来,遭受半年迫害。
不放过一个有缘人
B和F俩人配合讲真相已有八年之久。七十五岁的B零三年得法,她的丈夫是老中医,在本地很有名,可B患糖尿病一直治不好。修炼法轮功一个月,她就能吃水果、喝饮料了。去医院化验,结果正常了。她还有心脏病、高血压、腿疼下不了地等共六样病,炼法轮功后不知不觉中也都好了。
B讲真相从不挑人,不看外表、不分贫富,而是按照师父讲的“度人就是度人,挑选不是慈悲”[1]的法理去救度有缘众生。B同修平时话不多,可是只要一上街讲真相,不管是面善的,还是看上去很凶的,她都会面带微笑上前跟对方搭话,告诉他们真相,F同修会根据情况给以补充,让听者真正明白真相。从天安门自焚、“四二五”上访讲修炼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法轮大法是佛法弘传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江泽民邪恶集团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犯下滔天大罪、破坏佛法和迫害大法弟子天理不容及善恶有报是天理、天要灭中共退党保平安等等。
她们对世人说:我们是在告诉你们真相,是在救人,劝三退的目地是让好人废除自己发的毒誓,在天灭中共时保平安。她们走遍了大街小巷,特别是到集市、物资交流会上,都会抓紧这个有利时机,救度更多的有缘人。她俩说,原来只给入过邪党及其附属团、队组织的人讲真相,如果对方说什么也没入过,我们基本上就简单讲几句或者就不讲了,这样的人好多人都是不明白真相的。学师父在《二零一六年纽约法会讲法》,看到师父说:“就象我刚才讲的,三退不是目地,讲真相救人是目地。”她俩悟到每个世人都应该知道真相,这是他们的权利,也是大法弟子的责任与使命。现在她俩是先讲真相再问对方是否入过党团队组织,根据情况劝退,然后不管是否“三退”都要告诉对方:请记住“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一般的人都会说谢谢。
也会遇到不听不看的,甚至骂人的,她们从不气恨,而是善意的跟对方说:“我们表达不清楚,以后还会再有人告诉您真相的。”遇到问题俩人每次都会向内找,找出自己的不足,下次做好。如,是否不善了?求数量了?有干事心了等等。她俩感叹的说:我俩配合讲真相平稳的走过八年多,都是靠师父的慈悲呵护! 我们只是有要救度众生的愿望,师父就在帮我们做。也就是师父在《转法轮》中讲:“修在自己,功在师父”。
她俩也记不清这几年救了多少人了。当然这不重要,只要自己尽心尽力的去做了就好。
老年大法弟子家也开花了
因为我们小组的同修人人都要外出讲真相。我即使用三台打印机做资料,有时顾不得管孩子,甚至连饭也顾不上吃,学法发正念都不能保证,做出的资料也不能满足同修的需求。
我和小组同修交流师父让我们资料点遍地开花这种做法的重大意义,只有按师父的要求去做才能走正修炼的路。同修表示愿意分担制作资料的重任。转变了以往那种“不识字、岁数大了、眼睛看不清做不了资料”等等旧观念。有的同修家庭困难,我就把我自己的电脑、打印机送给同修用,一般都是同修自己买或我帮他们买电脑,打印机有的是资料点出钱或我自己给她们出钱买,我再帮他们装电脑系统,教她们技术。有的同修不识字,学了大法了才认字的,而且岁数确实都大了,又没接触过电脑,但都能下决心克服困难,学会做资料。要不是修炼法轮大法,怎么都能学会这些东西呢?
B不识几个字,丈夫、儿子、甚至连女婿都反对她买电脑,她自己也认为学不会了。但经过切磋,告诉她明慧网就是我们大法弟子的家,人人上明慧网是师父要的,师父给我们留下的大法弟子在网上交流的平台。这也是跟上师父正法進程的需要啊!老同修明白了,心性提高上来了,学的很用心,现在不但能自己下载《明慧周刊》,还在帮助其他同修下载所需资料。
现在好了,除了八十七岁的A没学电脑,B只会上网下载,她俩不能解决自己所用的资料外,其他同修一般的讲真相资料都能自给自足。
我们组的同修们都在平稳的做着正法时期大法弟应该做的三件事,兑现着自己的誓约,完成自己的责任与使命。
感恩师父!谢谢师父!双手合十
注:
[1] 李洪志师父著作:《各地讲法九》〈二零零九年大纽约国际法会讲法〉
【明慧网二零一七年七月八日】我从小就怕生人,内向性格,不善言辞,因此怕心重。在讲真相方面,前些年只局限于做一些自己认为的比较安全的事,如:写真相信,晚上发资料,贴不干胶,打语音电话等。面对面讲真相,局限于在熟人圈里讲。每当我背到“大法徒讲真相 口中利剑齐放 揭穿烂鬼谎言 抓紧救度快讲”[1]时,感觉无地自容。
师父看我有这颗面对面救人的心,在二零一三年秋的一天,安排我在公园里巧遇三位老同修,他们三人一行,每天吃过早饭后就到公园里去面对面讲真相、劝三退。我说遇到你们我很想跟你们学学面对面讲真相。同修说:你能走出来就是進步,咱们一起去吧,我们讲,你发正念。我说行。我随同修,边发正念,边听他们讲。她们与行人搭话时,心态端正,话语和善,切题自然。绕公园一圈下来,退了七八个人。过程中,有认同的,这样的一般都退,有反对的、讽刺的,同修们不为其所动,希望他们再遇机缘。
几天后,同修四人分成两组,开始让我试着讲。一天,迎面过来一位老人,同修让我去讲,心想:他是等我去救的人。这正念一出,就走上前去:“大叔,你高寿啊?”老人说:“快八十了。”“告诉您个好事,常念‘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身体健康,长命百岁。”老人高兴的说:“好、好。”我又问:“你是党员吗?”他说:“是。”“听说退党保平安的事吗?”他说知道。我说:“退了吧,给你起个化名叫长寿,好不好?”他高兴的答应了。我为这个生命得救感到欣慰。这是师父鼓励我,开了一个好头。接着又讲了几个,很顺利,逐渐的我由每天退二三个人到五六个人,以后更多。
在面对面讲真相、劝三退过程中,修去了很多心,如:怕心、面子心、顾虑心等。后来,我们几乎每天都结伴到集市、市场、医院等地方去讲真相,我觉得每天过得很充实。
师父讲:“我一算这个年龄啊,从我传法到现在,二十五岁左右这些年轻人,真的还有很多人没有得救,都是神来的”[2]。这一代年轻人,受中共无神论洗脑宣传,中毒很深。但是他们都是有来头的,我们不去叫醒他们,他们真的会毁在这里。我们发正念,清除阻碍年轻人得救的这个不好的观念,一定能救了他们,请师尊加持弟子,我们就利用暑假期间给学生讲真相。
一次在超市门口遇到几个高中女生,我给她们讲了三退的事,其中一个女生拉着我的手说:大姨,你快坐下来仔细跟我们说说为什么要退党?我跟她讲了中共腐败治国,谎言治国,历次运动杀害了八千万中国人,天要灭中共,也就是神佛要灭中共,退了保平安,咱不要给它当替罪羊。她说:“我是团员,你给我退了吧!还有,你给我弟弟也退了吧!”我说:“必须本人同意才行。”“你放心,他一定同意的,他听我的。”就这样,姐弟俩都用真名做了三退。而老同修也遇到五六个男生,都是上高中的,老同修很快给他们几个做了三退。
我们一路走着,到了一处英语辅导班门前,正好是课间休息,在户外活动。我们走上前去,与两位初中生交谈,我问:“两位同学上几年级了?”其中一位说上八年级了,“可入过少先队?”“入过。”我接着跟他俩说:“你们知道入队时举手发过誓,要把生命献给共产党,发了毒誓要兑现的,它愚弄我们年幼无知,共产党百分之九十五的高官都是贪官,贪的钱存到外国,把子女移民到外国留学,我们老百姓的孩子,却没有钱到国外留学而不自知,你在课本上学的都是假的,蒙骗我们年轻人一代,其实它执政以来,以杀戮征服国民,比希特勒还残忍。……退出少先队,顺天意保平安,有一个美好的未来,你俩同意吗?”两个孩子高兴的答应了。我告诉他们常念法轮大法好,灾难来时命能保。我和老同修两人十五分钟时间退了七八个学生。上课时间到了,我们才离开那里。
通过走出来面对面讲真相,我体会到:怕心为什么会存在,因为信师、信法成度不够,只有坚信师父,师父就给你智慧,有师在、有法在,咱怕啥!
注:
[1] 李洪志师父诗词:《洪吟二》〈快讲〉
[2] 李洪志师父经文:《二零一六年纽约法会讲法》
【明慧网二零一七年七月八日】我于二零一二年因讲真相被邪党非法判刑三年。在三年的冤狱中,监狱邪党人员为了“转化”我,想尽了办法,用尽了招术,但仍未达到目地。
当然这过程中也暴露了自己修炼中的很多不足,也走了一些弯路,包括这次遭遇的三年冤狱也是自己的修炼中有了漏,从而被旧势力钻了空子。我被非法关押在看守所时,有些表现看似坚定,但却是在证实自己,而不是证实大法,没完全在法上去否定迫害,否定旧势力的安排。这都是自己在今后修炼中要归正的,在此就不细述了。
三年的冤狱期间,为抵制迫害我曾多次绝食,由此也多次遭遇野蛮灌食,加上狱中对我身体和精神的非人折磨,使得我的身体非常虚弱。大约是在二零一四年的上半年吧(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那时邪党监狱对我的所谓“转化”彻底失败后,便罚我每晚站到深夜十二点后才能上床睡觉。清晰记得就在那时的一个晚上,我站到十二点后上床睡觉时,尽管身体非常疲倦,但却怎么也睡不着,就在我怎么也睡不着时,突然一个非常强的意念打入我的脑中:“现在制不了你,等你出狱后把你的身体拖走”。当时我全身心都震惊了一下,立即意识到这是邪恶旧势力打到我脑子中的,是旧势力的安排,邪恶还没有放过我,心中隐隐有些怕。就在我的怕心刚一出来时,又一个意念打入我的脑中:“有师在有法在,把自己当作真正的修炼人,谁也动不了你”。这一瞬间,只感觉是师父把这一法理打入了我的脑中,怕心顿时消失。于是我躺在床上,心里反复默念:“我是李洪志的弟子,其它的安排都不要、都不承认”[1]。
二零一五年,我带着一个非常虚弱的身体出了监狱,回到家里。果然,旧势力开始对我下毒手。出狱的第二天起,我全身无力,胃很难受不能吃东西。接下来一天比一天难受,胃胀痛,不吃东西都胀的很难受,全身许多部位都有不同程度的胀痛,晚上不能睡,白天不能吃,全身无力。面对这种状态,我知道这全是假相,是旧势力想用这种方法拖走我的肉身。狱中那个难忘的夜晚师父给我的鼓励我牢记在心,从法理上我也非常清楚我的身体早就没有病了,一切都是旧势力演化的假相,我如果承认了它,就会走到旧势力安排的路上去,就会非常危险,不但不能证实法,还会给证实大法带来负面影响,作为正法时期的大法弟子是绝不能承认这一切的,必须坚定的否定这一切安排。
只是法理上明白了还不行,关键是在行为上要做到,要用行动去否定旧势力的安排。师父讲过:“我们大法弟子每个人都说我们不承认旧势力的安排,那不是嘴上说说的,就是按照大法、正法的要求去做,就不承认你历史上安排的那一切,我包括你旧势力的本身我都不承认。正念很足就能排斥它,就能否定它的安排。”[2]只有大法才能赋予我正念正行的力量,加上三年的冤狱生活没能系统的学到法,只能背一些简短的经文和师父的《论语》,所以出狱回家后的头等大事就是学法。在出狱的第二天,我找来《转法轮》,开始学法、炼功、发正念,高密度发正念,有时一发就是一、二个小时。然而要做好这些事情就必须得有一定的体力,所以我在一开始身体疼痛、胃胀的很难受的时候,我就不承认它,我无论多么难受,我都照样吃东西,哪怕吃一点点,我也必须吃,有时候走路的力气都没有了,很想趟在床上好好休息一下,但我必须起来,用正念打起精神,该干什么就干什么,早晨三点五十分参加晨炼,白天学法,高密度、长时间发正念。到晚上十点五十分便增加一个小时的炼功时间,动功、静功交替進行。特别是在晚上炼功时,干扰很大,本来我早上打坐一个小时内腿是不痛的。可一到晚上增加炼功时间打坐时,连续三个晚上打坐炼静功时,腿非常的痛,腿刚一盘上就开始痛,几乎一分一秒都是咬紧牙关熬过来的,虽然痛的全身直冒汗,但我心里不停的默念:“难忍能忍,难行能行”[3]。因我没有退却,仍然坚持早晚炼功,邪恶也就没招了,晚上炼功就不痛了。
在这段非常艰难、身体非常难受的日子里,我在家人面前,从不提我身体的各种难受情况,所以家人除了知道我在监狱遭遇严重迫害身体还很虚弱外,不知道我身体有任何不适。我也尽量不在家人面前表现出难受的病态。我觉得如果我向家人或亲朋好友诉说自己的症状(假相)时,就等于在承认旧势力的安排,承认这种假相,根本就不提它(和同修交流切磋除外),甚至难受的表象我都不去表现它,不把它当回事,不让家人看到我象个病人似的,就是有同修来看我,我也尽量表现出最好的精神面貌。这也是在否定旧势力的安排,真正的证实大法。所以在魔难中真的是“心一定要正”[3]。
当我坚定的否定着旧势力的安排时,师父就在帮我,就在减轻着我的痛苦,我就一天天好起来。大约两个星期后,我走过了这场旧势力强加给我的魔难。在此感谢师父的慈悲救度,师父为弟子受苦了!
通过这次经历,我回忆起了迫害这些年来,我地一些在冤狱中被迫害呈病业假相的同修,他们走过了狱中的魔难,出狱回家后却没能否定旧势力的安排,相继被病业拖走肉身,而且为数不少,有的就是在出狱很短时间(一个星期)内就被拖走了肉体;有的时间要长一些,还有一年以后才拖走身体的。旧势力是邪恶的,但是只要我们把自己当成一个修炼人,真正的信师信法,从一思一念直至行为上彻底否定旧势力的安排,师父就会为我们做主,邪恶就无法达到它们的目地。
师父的救度之恩,无以言表,唯有精進报师恩。弟子知道,修炼的路走到今天,弟子还有太多的不足,也有太多的遗憾。留给我们的修炼时间已不多了,弟子将更加珍惜师父用巨大的承受延续来的这最后的修炼时间。再一次谢谢慈悲伟大的师父!也谢谢所有帮助我的同修。
注:
[1] 李洪志师父著作:《二零零三年元宵节讲法》
[2] 李洪志师父著作:《各地讲法二》〈二零零二年美国费城法会讲法〉
[3] 李洪志师父著作:《转法轮》
<英文版: http://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17/7/15/164659.html>
【明慧网二零一七年七月八日】我每隔几天就带上几千张真相币零钱到农村集市上,几十分钟就全兑换成百元整钱,而且商贩们非常感激,他们对零钱的需求量真大!正好可以为我们所用广传真相。
三年多的时光,我从一张真相币也不敢花,到现在去一趟集市兑出去一万多元,这是我修炼提高的一个过程,去掉了很多执着心。随着不断去各种人心,正念和慈悲心也在加强,做起来也越来越顺。同修觉的我这样做的方式挺好,鼓励我写出来分享给大家。
一、从二零一三年夏天说起吧。慈悲的师父不忍心丢下我,安排同修把我从“不用炼了,等着就行了”的邪悟中拉回来,从新开始修炼。
不久那位同修又来看我,并给我带来一百张真相币。当时由于几年不学法炼功,正念一时没上来,怕心很重,我愣是没敢留,竟让同修又带回去了。此后想起来心里就不安和惭愧,觉得自己不对,后悔没有留下,同修家挺远,也不能随便去找她。
怎么办呢?我自己用手写吧。第一次鼓起勇气写了大概五张(共二十几元),写时心里害怕,我就想,这是师父肯定的做法,这是最神圣、最好、最正的事,是我应该做的事,怕心就小点了。写完拿着去买鸡蛋,店主说,刚捡到这个小盆里一些,我说就要这些吧,一称,我带去的真相币不多不少正好!多么巧、多么神奇啊!我一下悟到是师父在鼓励我呢!
从买鸡蛋以后,我开始用真相币了,除同修给点打印好的,大都是我自己手写的。为了零钱多些,我到馒头坊、火烧铺、文具店、银行、公交车站,把大钱全换成一元的,有时买上百元的东西也用一元的真相币,有时身上带的真相币不够了,能不买的东西暂时先不买。
二、再以后,受明慧网上同修交流文章的两个启发:一个是真相币兑给明真相的亲友,一个是到市场上兑给一些商贩。我也这样做,扩大了真相币的流出数量。
我是工薪族,白天上班,写的数量大了,就要写到深夜。有时上中学的孩了写完作业也帮着写,侄女到我家玩,也让她写一些。后来,同修给我带来了一个真相印章,这可好了,比起手写来又快又好。用印章印时,把钱币象洗齐的扑克牌一样,平摊在桌面上,每张半压着相邻一张,要印的一面朝上,啪、啪、啪…一路印过去,十几张或几十张一下就印完了。(不清晰的,当时就替换到一旁,最后一块儿用笔描一下。
但在印前,先把钱整理成一个方向,在这个整理过程中顺便把坏的、脏的替换出来(这种可作为残币到银行兑换好的),把卷角的展开捋平,这样摊的时候好用,最后钱也整齐漂亮,一百张一捆儿像豆腐块一样有棱有角的,印完了,扎成捆,一元、五元、十元的都是一百张一捆,但二十元的一般五十张一捆,五十元的二十张一捆,捆时字朝里,外面看不见,皮筋儿捆在有字的一头,这样他们点时不容易注意到钱上的字。我的想法是:第一次换钱的,如果看到每张上都有真相文字,有些常人可能思想有压力,可能就会不换了,我就让师父加持,让他们先别看到。其实他们换到手,真正用时,就会体会到,用起来是很容易的,不容易引起他们的顾虑。而且我们的钱又够数又整齐,更没有坏的脏的,他们很满意,这样再去时,他们即便知道是真相币,大部分人也愿意用,而且兑换数量越来越多了。
当然有人即使第一次就发现上面有真相,照样兑换,时间长了,有人就问:“怎么都有字?”或者“是法轮功吧?”我一般都笑着回答:“有字好啊,中国没有好人说话的地方,您这是帮着伸张正义,功德无量啊!法轮功多冤啊!您用我的钱就是做好事啊,你的生意会更好,更发财。其实只发财不算什么,您为自己的生命积下大福了”。他们大都很认可,笑呵呵的很乐意接受。
有人用过一次真相币后,表情生硬的拒绝,不再用的也有,但很少。也有过段时间又开始用的。有一个很淳朴的大姐不识字,水果摊不大,每次只换一百一元的,用了几次后,突然有一次不高兴地说:“你这上面原来都有字,俺还傻傻地和你换。”我说:“用吧,你这是在做好事啊。”她说:“嗨,俺可不用了。”我也不勉强,但每次走到她摊前都亲切的问她用吗?她每次都说不用。几个月后,有一次她邻摊和我换了二百元真相币并招呼她一声:“哎,换零钱呀!”她竟又换了一百,从那以后,我每次去她都换一百。有一次,她高兴的告诉我:“真的,用你的钱水果卖的真快,你看,又快卖完了”。我说:“那是肯定的,你用我的钱,那是积大德了。”
时间长了,我就有了一些固定的“客户”。一般卖水果、疏莱的只要一元的,卖肉的、卖五香佐料的、卖鞋的、卖儿童衣服的,则是一元、五元、十元、二十元、五十元都可能要,一般一元的多准备,但实在没时间做太多,每次只在两千到四千元之间,走到集市一半,一元的就兑换没了,我只好给后面的人说下次来了先来给你们兑换。
有时换完钱,我顺手从包里拿份真相资料递过去,并让他们给家人和朋友看,他们都爽快的答应,以后有的主动和我要资料看。有的说他们几个邻居都愿意看,这种人我就把不同几种都给他一份。年前的真相台历或年画有的要两份或五六份的要给亲戚,我都叮嘱这可是宝贝,分出去你们功德无量,可别在你们家闲着,他们都连声说是。偶尔我时间充足,顺便劝他们三退,一说就退,很容易。
为了避开购物的熟人,我一般不在附近,而是去离家几里、几十里的集市,穿衣风格跟平时反差很大,并戴着口罩帽子,只留两只眼睛,这现在男女老少一年四季常有戴口罩帽子的,所以这样穿戴也算正常。最开始的时候我也有怕心,那些商贩们也表现的很害怕。我就发正念清除怕心,求师父加持,我的怕心小了,人们也好像胆子大了。
同时我对照法去衡量这件事:师父说,“人类的历史也不是给邪恶逞凶的乐园。人类的历史是为正法而建造的”[1]。“三界的构成是为了今天的正法,三界内的万物与众生也都是为正法而来的、为正法而造就的、为正法而成的”[2]。师父说用真相币讲真相这办法好,那这件事就是最好最正的事,邪恶生命是不配参与迫害干扰的。每次去时,我就把上面的想法想一遍,然后发出一念:求师父加持我顺利去和回,不让坏人注意我,这一路空间场中所有的人,所有的生命都要顺应大法,所有世人不能有不正的想法,更不能有不正的言行(不然世人会造多大业呀!那不行!),彻底清除这一路上干扰众生得救的、干扰世人卖东西、买东西用真相币的所有邪恶生命、邪恶因素、黑手烂鬼、共产邪灵及共产邪党在另外空间的一切邪恶生命与因素。请师父加持,正神相助。去市场的几十分钟的行程一直默念一个“灭”字,直到集市上,几年来几乎每次都这样做。
所以到了集上,几乎所有的人对我态度都很好,大部分人很亲切。我想,这都是发正念所起的作用,更是因为师父的威德。即使不愿用真相币的商贩,顶多也就是表情冷漠些,也从未说过对师父和大法不敬的话,也没有人恶意恐吓威胁我的。只有一个卖鞋的大姐,我给她真相资料时她说:“抓你呀!”语气也是平和的,也带有对我担心的意味,我说:“该抓的是江泽民呀!”她就没再说啥。还碰到一个喝了点酒的卖菜的人,骂过我一句,是冲我心性来的,不是冲大法来的。
三、讲真相、发资料、打真相电话,都有同修说过,象过去修炼人的云游,其实我也曾觉得自己去兑真相币也是这样,是去各种执着心的过程。举几个例子:
1。比如刚才提到的喝了酒骂我的那个人,他数着一打一百张一元的说少了一张,我拿过来匆匆一数,是一百零一张,我说还多了一张呢,他急了竟骂道:“你可真浪啊!”(“浪”在我们这儿是作风放荡的意思)把我骂懵了,即使我数错了,至于骂人吗?还骂的这么难听。但我很明白:我得守住心性,不能跟他一般见识,就装作没听见,平静的说:“可能我数错了,您再数一遍?”他的怒气渐渐平息下去了。过后我向内找,这是在去我不能忍辱忍气的心,再找找,思想深处还隐藏着淫欲的败物呢!
2。有那么几次,尤其是最初那一年中,因为紧张,有时给人家零钱,却忘了收他的整钱就走了。下个集再去,那人就不承认了,我也不去计较了,态度还是很和气,我想或许以前欠他的吧。但心里对那种人有些反感,又一想,这反感是不对的,于是心里去掉对他们的成见,无论从外表内心都象没发生过一样,也使他们体会到大法弟子宽广的胸怀。还收到过几次假币,总共损失了几百元,我想是去我利益之心,但兑换真相币的劲头从未放松过,再想想大法弟子的钱都是大法资源,以后得更用心,不能轻易流失啊。
3。有个四、五十岁的超市老板兑换过几次钱,也要过真相资料,但有次趁周围没人竟说:“你摘下口罩我看看你的面貌行吗?”我说等审判了江泽民我会让你认识我的。他说:“我为啥换你的钱呢?因为我想你肯定长得很漂亮!”我说:“人的外表并不重要,可不能以貌取人哪!”其实,我就是对自己的模样很执着,总希望更漂亮一些,这也是色心呀,这不都是色心招惹来的吗?惹得世人把用真相币这么神圣的事,跟色相纠缠到一块呀!赶紧去自己这颗色心。由此悟到,自己的执着更少一些,更纯净些,才会使世人心态更好呀!
4。一次,一个卖肉的开着三轮车都出了集市了,我在路上喊住他,换给他一千多元,我挺高兴,在学法小组讲起这事,结果下一次再去,那个卖肉的非常害怕的不再兑换了,态度很坚决,我向内找:这不怪他呀,是我不好,才造成他这状态的,我在学法小组讲时,不自觉的带有很强的欢喜心、显示心,在同修中求名的心。于是我努力去这些心,并发正念清除他背后干扰他用真相币的邪恶因素,渐渐的他又开始用了。
有时在集上兑换顺利时高兴,不順利或时间紧时着急,都会使后面的兑换受到干扰,表现上是人们大都不需要零钱,当我意识到是欢喜心,或者着急心造成的,去掉它,兑换就顺利了,一会就全换出去了。再到集市上兑换时,时刻注意不生出各种人心,因为一切都是师父在安排,我去做而己,有啥欢喜着急的呢?这样順利地换完后,我常在心里对师父说:“謝謝师父!”不再有那种贪天之功的欢喜了。
四、有些商贩的表现让我很感动。也举几个例子:
1。 有的人说:你看我刚换了零钱。我说:你把没字的零钱换给我吧,用我的钱你就是做好事了。真有那么几个人,用自己一打零钱换了我同样面额的真相币。
2。 去年腊月二十九,换零钱的少了。有个卖佐料的,他换够了自己需要的零钱,看我剩了很多真相币,就说:“我帮你解决点,再换给我一千十元的。”
3。 有个卖水果的,常和我要护身符、真相台历给家人亲友,有次他告诉我:“上回那个收摊子费的老头儿在你走了后对我说:‘别用(真相币)啊,了不得!’”并说老头的儿子在派出所工作。我说:“那得救救他们,不然他儿子不明白真相,工作时干坏事可害了自己啊。你能把真相小册子塞他家门缝里吗?”他说行。下次去时他告诉我:没塞门缝里,我直接给老头了,对老头说:“不知谁放我摊上的,你看看吧!”老头拿去了。我说:“你可是功德无量啊!”真为这些生命高兴啊!
师父说“不只是大法弟子来这个世上和师父签了约,所有来到这个世上的人、生命、从天上下来的神,都和我有约。宇宙太大,生命太多,地球太小,容不了太多生命,被挑选的生命他们都曾经发誓是要助我正法、救度众生才能生到地球上,只是我事先在历史上安排了大法弟子具体来做这件事情。可是针对于洪法、人传人,对他们每个人都是有责任的。这个是常人的事情了。”[3]
学了师父这段法,我明白了,兑给常人真相币,不只是让他们做买卖找零方便,也不只是让他们积德积福,而是给他们一个兑现自己誓约的机会啊!
我目前最大的遗憾就是时间少,印不到足够“老客户”们用的数量,我会努力去把这件事做好,协调好身边的同修与我配合,让这朵真相币小花开得更美丽更芬芳,让商贩们把这芬芳更多地向四处传递。
也希望各地有条件的同修也能利用这种简便易行的方法,给你周围做买卖的人创造这个机会,但愿真相币小花的清香在中原大地更加浓郁!
注:
[1] 李洪志师父著作:《精進要旨三》〈致二零零五年欧洲法会〉
[2] 李洪志师父著作:《各地讲法五》〈二零零五年曼哈顿国际法会讲法〉
[3] 李洪志师父经文:《二零一六年纽约法会讲法》
【明慧网二零一七年七月八日】我曾被非法关押在监狱很多年。在我被关押之前,已有许多大法弟子曾被关在这个监狱里面。由于大法弟子不断的讲真相,所以里面的人对大法都有所了解,对大法弟子很认可,都知道大法弟子品德高尚,有个犯人曾说:“监狱关的是像我们这样的坏人,现在监狱关那么好的好人,这个监狱邪了。”
二零零五年的一天我所在监仓来了一个叫晓萍(化名)的女暴力犯,是从其他监仓转过来的,与我上下铺。狱警A(已明白真相)把晓萍带进监仓时手指着我对她说:“你要好好的跟她学做人。”我心里一怔,心想既然来到我身边,而且还特地关照要我教她做人,这可不是做一般的人,肯定是和大法有缘的人。可是这个人脾气非常暴躁,身材粗壮,做事大喊大叫,受到委屈就“哇哇”大哭,声音很响,噪音也很大,大家看到她都很头疼。我想这样的人能学法吗?
平时我经常给监仓里的人讲真相,有时我在给晓萍讲真相时,她很好动,虽然对我很热情,但总感觉她静不下来,所以对她讲的比较少。一天晓萍突然问我说:“阿姨,是不是我不配学法轮功啊?”我心里一震,脸一下子热了,心想:我是大法弟子,在这里讲真相救人,怎么能有分别心呢?怎能用人心来对待这么神圣的事情?!我就问她:“你想听吗?”她说:“我想啊,非常想听!”于是,我就详细的跟她讲了法轮功真相,并把我能背诵的经文都抄给她,叫她晚上看,她很认真,到了晚上就看。过了一个阶段后,我问她:“这些经文你能看懂吗?”她说:“我懂,我心里明白。”我说你说给我听听,她就大致的谈了她对法的理解,我一听,这个人的悟性还真不错,真是师父安排她到我身边来得法的。于是我就耐心的一点点的告诉她师父教我们怎么做人、怎么修,她很认真的听着。那时我也只能背《洪吟》及一些短篇的经文,背的很少,以后凡是我有新经文都抄给她看。
在监狱里,每周就有一天要听一个小时的广播,我跟她说:“我们发正念”,并跟她说了发正念的要领。第一次发正念后,她说:“怎么这么舒服,身体不会动了,全身被暖流包围着,还看到云彩,漫天云彩在翻滚,还有树有水。”我告诉她:“这是天目开了,是好事,师父鼓励你呢。”以后每次广播时间就是我们共同发正念的时间,清除监狱迫害大法弟子的邪恶。
她的悟性真不错,有时遇到问题就会说:噢!这是要去我急躁心。她干活很快,也很愿意帮助人,可有时吃力不讨好。她就会说:噢!这是在帮我消业,一举四得的法理她也理解的很好。当初监仓里虽然也有不少其他人跟我一起背法,但我没想到的是她能一直坚持修炼到现在,我出狱回家至今已近十个年头,她却在没有其他大法弟子的情况下凭着对大法的正信一直坚持修炼至今。
因为她曾经能看到的经文很少,平时处处以真、善、忍要求自己,在表面行为上、在做事待人上以我为榜样,我过去怎么做的,她现在就怎么做。她说只有做到像我这样才是大法弟子的形像。我出狱后还经常能得到她的信息,她告诉我有时也能遇到大法弟子,与她被关同一监仓,给她讲修炼的故事,加强她的正念和信心。这是师父的安排,师父在管她了。在我离开监狱一、二年的时候,她告诉我她现在急躁的脾气已经改掉了,完全变了一个人,心平气和了,而且在小事情上就能够去悟,向内找,从修炼人的角度上去看问题。大法改变了她。
监狱里的环境非常恶劣,特别是有个狱警B对她特别严厉,动辄就骂她,口不择言,骂出的话简直听不下去,狱警B还经常无端的搜她身、踢她、叫她罚站等等,监仓里的其他犯人都看不过去。在这种严酷的环境下她能够把自己当作大法弟子对待,守住心性,她知道这是在还业,她还经常愿意帮助别人。
在监狱里的犯人,她们最共同的愿望就是早日减刑回家。她告诉我有一个阶段她病痛的很厉害,不能正常出工,一年的改造成绩就此废掉了,影响到两年的刑期。但她知道这是在消业、在还债,一切顺其自然。她说她现在唯一的希望就是一出监狱就去找大法弟子,心已经完全和大法连在一起了。晓萍还跟我说,曾经的她现在已经脱胎换骨,完完全全变了一个人,说现在监狱里的人对她的评价就如当初人家对我(大法弟子)的评价一样。
<英文版: http://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17/7/18/164699.html>
【明慧网二零一七年七月八日】我修炼大法已经二十年了。我庆幸自己今生能幸遇大法。师父不但救我出苦海,还一路保护弟子走向返本归真之路。弟子对师尊无限的感恩!
修炼的感悟很多,一时难以全部说清,现在只把体会较深的几点写出来与同修分享。
苦海无边
一九八五年,为了生活,我和丈夫在亲朋的帮助下开了一个日用品商店。随着收入的增多,丈夫开始抽烟喝酒,每天能抽两、三盒好烟,白酒一天一瓶,还和色酒对在一起喝。喝的自己整天迷迷糊糊,什么正经事也不干了,特别是,一喝多就耍酒疯,骂人、砸东西,几年里家里仅电视就被他砸烂了三台,那些小家电就更不用说了。
我的婆婆是佛教中的居士,受婆婆的影响,他从小倒是还信佛。九五年丈夫领着孩子到庙里皈依,见着和尚拽着孩子就跪拜磕头。又请回三尊铜佛像,还请回几十本经书,从此家里香火不断。还向庙里捐钱、粮油、衣物等。
皈依佛门后,他的本性根本没变反而闹的更凶了。一天晚上十点多又出去喝酒,第二天上午才让邻居给送回家来。原来是喝的太多找不到家了,大冬天在外面转悠一宿,差点冻死在外面。记得有一次在外面喝完酒回来進屋就骂,我说他两句,他拎起一桶水就往我头上灌,从头灌到脚。我的头发、棉衣都冻成冰了。还有一次晚上喝完酒倒下睡了,醒来冲着孩子头撒尿,尿了孩子一头,弄得孩子半夜起来用凉水洗头。孩子气得让我跟他离婚。
那些年我和孩子每天都担惊受怕的,每天发愁:这样的日子啥时候是个头啊!
幸遇大法 浪子回头
就在我们这个家即将离散的时候,一天晚上他半夜回家,身上没有了烟酒味,还非常理智清醒,我感到很奇怪,就问他今天怎么没喝酒啊?他说:“烟、酒我都戒了,把家里的烟都送人吧。”我说真的?他告诉我他修炼法轮功了,从今以后再也不抽、不喝了。十几年的烟瘾酒瘾一下都戒掉了,人也变了,真是太神奇了!在他身上我看到了大法的超常,从此我们一家三口都走入了大法修炼。
法轮大法改变了我们全家人的命运,这么好的大法应该让更多的人受益。于是丈夫就在我家店里挂起了“法轮大法简介”,让更多的人了解大法。他又请回十箱宝书《转法轮》,谁得法了,他就送给谁一本,还花二千多元买了一台播放师父讲法录像的播放机,又领着儿子到各林场去洪法。住在旅店里就给旅店的顾客放师父讲法录像,当场就有人得法。饭店的老板也来看师父讲法。播放到第四讲时师父就给他显现神迹:
那天顾客多,座位不够用了,他爷俩正吃饭呢,就把座位让给了顾客,他自己端着碗站一边吃去了,这让老板很感动。老板急着给客人上菜,在拿刀起罐头时刀没拿住,刀刃正好砍在左手手背上,老板马上说:“没事,师父救我!”一看手背啥事没有,连皮都没破,只看到有一道刀印。这件事传开了,几天之内十多人走入了大法修炼。
师父保护小弟子化险为夷
一九九七年七月的一天,儿子骑上自行车上学去了。大约过了二十分钟,儿子回来了,只见他浑身是泥,胳膊上擦破了点皮,他告诉我说是被后面冲上来的摩托车给撞了。一个卖冰棍的老太太告诉他说,“别起来,就说头晕。”孩子跟我说:“咱是炼功人不能说谎,讹人。”我告诉孩子做的对。师父说:“好坏出自人的一念,这一念之差也会带来不同的后果。”(《转法轮》)
数小时后,撞孩子的中年男子脖子和胳膊之间挎个药布来我店,坐下就开始诉说他的不幸。说他今年出了两次车祸,上次腰部受伤,这次锁骨骨折,说着说着就哭了。看他这样我的善心出来了,就把我店里卖的药拿了一些装了一方便袋送给他,又给他拿了二百元钱,这人感动的泣不成声,一个劲的感谢我,说这回我可遇上好人了。我说:“我是修法轮大法的,要谢就感谢我师父吧!”
这人走后,店员生气的说:“没见过你这么好的人,孩子被人撞了不但不让人家赔偿损失,反倒给撞孩子的人药和钱,你们炼功都炼傻了吧?”我说,我们师父告诉我们:“人的佛性是善,表现为慈悲,做事先考虑别人,能忍受痛苦。”[1]我要听师父的话,也许是我哪辈子欠他的,这次还了。
不负使命救度公检法众生
我用邮寄真相信的方式救度公检法人员至今十多年了。刚开始写的信,字里行间都是对他们的指责和怨恨。师父说:“善的最大表现就是慈悲,他是巨大的能量体现。他能够使一切不正确的都解体。”[2]通过大量学法,心性提高了,境界升华了,容量也放大了。明白了警察是被另外空间邪恶因素操控的,是被江泽民犯罪集团捆绑欺骗的,他们也是受害者。我们应该用最大的慈悲和善心唤醒他们的良知善念,这样,这些生命才能得救。
法理清晰了,再写劝善信的时候就觉得这些生命很可怜,如果不去救他们,他们将来就真的会被淘汰。
前些年本地就我一个人做这个项目。一次我地十多位同修遭迫害,我要同时给几个部门三十多个参与的公检法人员写劝善信。那时就是用手写,想到这些可怜的生命被邪恶操控无知的干着坏事,心里很难受,一边写一边流泪。我每天不停的写,手都写麻了也舍不得休息,有时要写一通宵,写完后我就打车去外地往回寄。现在好了,又有几位同修参加了这个项目,而且劝善信的内容也丰富了,现在是哪里发生迫害,劝善信寄到哪里,起到了第一时间解体邪恶救度众生的作用。
向内找很快乐
去年本地一同修一审被非法判重刑七年半,同修上诉到中级法院。为了救度不明真相的世人,我流着泪写了一封《致家乡父老乡亲的一封信》。信中写出了大法弟子们在十七年里,为了救度家乡的父老遭到中共江泽民犯罪集团的残酷迫害,写出了大法弟子被迫害致死、致残、致疯的实例,呼吁家乡父老站出来共同制止迫害。
稿子打出来后,同修在一起交流时,一同修拿着信说:“二审应该写‘上诉’,怎么写成‘起诉’了呢?太幼稚了吧!”我听后心里很不舒服,心想,你就知道在一边说风凉话,早干啥去了?心里不服气,就顶了同修两句,同修心性高,也没吱声。这事就过去了。
晚上在家学法背法时,头脑里都是对同修的怨,根本就静不下来,压不掉、排不净,我就找出律师的辩护词的法律用语,一看律师写的是“申诉”,同修说的也不准确呀!心里更是愤愤不平。心想学法吧,只有在法中才能找到答案。我就随手拿起书开始学法。师父说:“大法救人项目中人心带着你的执着,心里头总是愤愤不平的。你有什么不平的?!你不知道你来干什么来的吗?!你不知道你的责任有多重大吗?!你不知道有无数的众生等着你救,那是你的责任!那是你的愿!”[3]
我一看这不是说我吗?对照师父的讲法向内找自己的人心,当时写完稿,还很欣赏,觉得写的挺新颖,其实里面隐藏着欢喜心和显示心,同修指出不足时产生了争斗心、怨心,我发现这些心都来源于名利心、爱面子的虚荣心、证实自我的执着心等等人心。
师父说:“你们知道吗?只要你是一个修炼的人,无论在任何环境、任何情况下,所遇到的任何麻烦和不高兴的事,甚至于为了大法的工作,不管你们认为再好的事、再神圣的事,我都会利用来去你们的执著心,暴露你们的魔性,去掉它。因为你们的提高才是第一重要的。”[4]
弟子谢谢师父的慈悲点悟,让我找到了这么多不好的执着心,我要去掉它。想到这,我的心一下就敞亮了,那些不好的物质没有了。我知道这是师父看到我找到了自己的问题帮我拿掉了。感恩师父及时的点悟和提醒的同时,也感谢同修为法负责、为众生负责的正念。同修说的对,我们所做的是面向社会,代表着大法的形像,所以一定要认真对待。同修及时指出我的不足,才使我去掉了这些人心和不足,使得自己在法中及时归正和提高。
二十年的修炼历程,经过了风雨的洗礼,在慈悲伟大师尊的保护下,磕磕绊绊的走到了今天,我要感谢师尊赐给弟子这万古机缘,感恩师尊的慈悲苦度,更要抓紧时间做好三件事,多救人,兑现史前大愿!
谢谢师父!谢谢同修!
注:
[1] 李洪志师父著作:《精進要旨》〈佛性与魔性〉
[2] 李洪志师父经文:《二零零九年华盛顿DC国际法会讲法》
[3] 李洪志师父经文:《二零一六年纽约法会讲法》
[4] 李洪志师父著作:《精進要旨》〈再认识〉
【明慧网二零一七年七月八日】
2017年6月20日,延庆国保警察郭振鹏和、程瑞清等多人,搬着梯子翻墙入院,把郎冬月从家中绑架走,非法拘留,关押在昌平看守所。延庆国保绑架人她的理由是郎冬月坚持修炼法轮功。
2017年7月6日,松原市长岭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陈磊、裴云庆、孙力等伙同长岭县巨宝山镇派出所两名年轻警察到长岭县巨宝山镇中学女教师李志颖家进行骚扰。并进行非法搜查,抄走大法真相挂历和诉江材料各一份。并询问是否还炼法轮功,同修说:我只是在按着真、善、忍做好人。陈磊说:“炼法轮功的没好人”。同修说:“你再说一遍,我给你录音”。他再不说什么了。同修七十多岁的母亲由于受惊吓,心脏病突发,家属严厉指出:如果我母亲又什么意外,你们要法律负责任的,赶快离开我家。不要再来骚扰我们。他们丢下一句话:明天你去找我们。然后就走了。
2017年7月5日早上8点多钟,四川广安岳池县法轮功学员彭毓芳在岳池县酉溪镇给世人讲真相时,被酉溪镇派出所警察绑架,至今仍被非法关押在酉溪镇派出所。
参与绑架的酉溪镇派出所人员名单:
唐德明 13982651208
刘兵 15982608865
寇(音)某 15282629487
近日获悉;成都双流法轮功学员周亚平于2017年6月18日非法秘密判刑4年,据律师说:他于7月4日到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会见周亚平时,才知道法院已经将他秘密审判了。
律师曾多次去法院递交手续,法院都说查不到此人,没立桉。然后又在2017年5月底向法院递交了投诉函和电话投诉,并且留下了律师的电话号码。但在短时间内法院均未通知律师。6月8日上午10点左右,法院在不通知家人及律师的情况下,非法向周亚平送达传票,更荒唐的是开庭时间定于当天(6月8日)的 9点30分,结果法院当天没开庭。后来到6月18日突然将周亚平提出去非法审判。周亚平对他的非法判决不服当天上诉。律师说:直到目前为止也没有见到周亚平的判决书。
律师现在非常气愤,在整个过程中,龙泉驿区的法院就在刻意隐瞒办桉程序,办桉不按正规程序,不是依法办桉。是否控告法院,以及是否需要二审辩护,我还会去见周亚平,征求他的意见。引用法律依据给周亚平做无罪辩护。
四川攀枝花市法轮功学员陈鹤琼,女,60岁。2017年7月2日上午十点左右,陈鹤琼在仁和区丝绸公司住宅大院家中,被四川攀枝花市仁和区公安分局、仁和派出所、土城居委会、仁和区丝绸公司配合绑架,很多人都看到两个警察一边一个分别紧紧掐住陈鹤琼的胳膊,把陈鹤琼从家里架下楼来上的警车。听说陈鹤琼在发真相资料时被便衣摄像、跟踪,现陈鹤琼在哪儿情况不详。 陈鹤琼家就母子二人,在攀枝花无亲属,儿子在外地读研、还没毕业。
陈鹤琼进京上访回来后,被仁和区公安局拘留。2004年被仁和区公安局绑架判刑7年半。
居住在都江堰市的资阳籍六十岁左右的法轮功学员文白端,二零一七年七月四日在住所内被绑架,入室绑匪自称是来自资阳市的警察。据了解,文白端被绑架的主要原因是他用真实姓名、住址广泛寄送真相信,被资阳不法人员上门绑架的。
都江堰玉堂镇分管政法的郭振华,此人执迷不醒,还在叫嚣“就是要整法轮功”,手机为15882109711。
3月底,遂宁市吴家湾社区人员及嘉禾派出所警察,以电脑故障,社保年检资料没录进为名,将已经年检过的法轮功学员陈容、谢维母女骗到社区。询问陈容上次被关押的事情、住房情况,还在炼法轮功没有等,同时另外有人在旁边照相,最后欺骗谢维在笔录上签字了陈容和她自己的名字。
2017年6月22日上午9点多钟,四川省遂宁市法轮功学员彭天芝,陈家秀两位学员在遂宁市城南富源路给世人讲法轮大法真相时,当时讲到便衣警察,便衣走后不到几分钟,就过来一辆 面包车,硬把两位学员绑架到富源路派出所,22日下午就非法送到遂宁市永兴看守所,当时看守所不收,说不符合关押,派出所警察非得说关押14天。两位学员已于7月6日回家。(派出所一警察警号 36441 )
5、6月份,山东省荣成市荣宁派出所、荣安派出所、居委会骚扰荣成市多名法轮功学员。5月份荣宁派出所警察骚扰的法轮功学员有:林治华、张桂芝、董锡英、王树芹、常苏香等,进门问:还炼不炼法轮功?什么时间炼?出不出去炼?子女在哪上班?电话号码?强行录音录像,学员给他们讲真相,不配合他们。
6月份荣宁、荣安派出所警察骚扰的法轮功学员有:盛寒秋、马秀云、周水华、曲姨、毛福娜、张影、郇明华、彭玉秀等,警察进门就录音录像,法轮功学员盛寒秋严厉制止,告诉他们这是违法行为;法轮功学员张影把录像机打落在地,年轻的警察掏出警察证恐吓张影,张影义正词严的问他:“警察又怎么样?你也得讲法律,你们进门有拍又照,我犯了那条法?你们给我说清楚。”年龄大的警察打圆场走了。有的警察到法轮功学员家不提法轮功,就是收集个人信息,如电话号码、会不会上网?用的哪家网络?
法轮功学员彭玉秀早晨五点在家炼功警察就去了,说:“还在炼哪?”答:“这么好的功法能不炼吗?”警察说:“来了好几趟了,也没找到人。”同修就给他们讲真相。
法轮功学员周丽莲被荣成市城西派出所骚扰,周丽莲不配合他们,就是讲真相。
法轮功学员姚淑芹、姜涛被青山居委会不法人员骚扰,第一次去姚淑芹家问家人工作、手机号码,拍照片,说是去向领导交差。第二次去姚淑芹没开门。姜涛因租房住,居委会没找到家,打电话问是否还炼法轮功?回答:“这么好的功法能不炼吗?”问:“出去发资料、贴粘贴吗?”
山东省荣成市荣宁派出所电话:0631-7571947
山东省荣成市荣安派出所电话:0631-7572856
山东省荣成市城西派出所电话:0631-7605929
山东省荣成市青山居委会电话:0631-7514612
最近,在中共邪党政法委、610 系统的所谓“敲门行动”中,泰安赵玉珍等数名法轮功学员又受到骚扰
赵玉珍,女,69岁,泰安市泰山区岱庙办事处东关村居民。2017年7月6日中午12点30分左右,东关居委会一个姓刘的人,领着岱庙派出所一女警,去她范家胡同的住宅敲门骚扰。
赵玉珍看到他们拿着录像机,没叫他们进门,隔着栅栏防盗门问他们来干什么。他们说来看看她。赵玉珍说:你们来看什么,我们炼法轮功的有俺师父管,不归你管,你们别三番五次的来骚扰。那女警说:你们反党,参与政治。赵玉珍说:你不要乱扣帽子,我们是按照师父的要求、按照“真善忍”的标准修心向善做好人,做事先考虑别人,对社会对他人都是有益的。女警又问:你和谁住在这里?赵玉珍说:你问这个干什么?我一个孤老太太,能和谁住在一起?
那两人进不了门,退出去,在楼下转悠。赵玉珍哗的一声拉开窗子,看看他们走了没有。他俩听到响声,立即回过头来,举起录像机录像。赵玉珍迅速关上窗子。
下午4时许,那女警把警车停在附近,又来敲门,要求和她谈谈。赵玉珍仍然拒绝开门,隔着门给女警讲真相。女警最终没有得逞,只得离去。
此前,6月19日上午,泰山区泰前办事处泰前村计生人员带着红门派出所的警察,敲门骚扰了本村的法轮功学员徐洪霞、范庆兰;
6月20日上午10时半,南关派出所警察敲门骚扰了苏雪青,没有开门;
6月25日南关派出所警察骚扰了原泰安市木器厂退休职工公庆伟;
6月26日木器厂退休职工吕继安的儿子以及该厂退休职工朱桂贞的丈夫受到骚扰。
这期间,站前派出所人员连续两次骚扰了泰安市自来水公司退休职工亓东玲;家住龙潭路57号的个体职业者钱磊也受到骚扰;岱岳区山口镇的张圣美、张义正、王玉泉、赵爱美等受到山口派出所骚扰。
6月25日,山东省淄博淄川城张社区法轮功学员孙爱华在淄博火车站被警察绑架,淄川公安松龄路派出所警察当天到她家抄家,查去师父像和大法资料,并勒索2000元后让其回家等候处理。
松龄路派出所:值班室电话0533-2135540户籍室0533-2135559
山东省安丘市公安局对法轮功学员宋桂美、徐景平进行邪恶的悬赏通缉,声称有恶告者可得赏奖金一万元,引诱世人对大法犯罪。
近日,山东省昌乐县唐吾镇派出所把法轮功学员韩桂欣的丈夫叫到村委,说如果再炼功要对其如何如何,对其予以威胁。韩的丈夫受到恐吓后回家对已经70岁的韩桂欣大闹一场,使家中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
2017年7月5号左右,栖霞市藏家庄镇派出所警察开着警车先后到藏家庄村、东林村、乐家沟村、前水店村、蒙庄、马陵冢、吕家村等地骚扰法轮功学员。遭骚扰的法轮功学员有:刘光华、冯淑珍、吕世春、赵云、石玉美、徐美霞、张建美、万树科、吕建民等。警察所道之处,都是录像、询问等。警察问一位法轮功学员:“你家里有电脑吗?”学员不惊不惧的笑着说:“有啊。”警察又问:“有打印机吗?”学员依然笑着说:“没有。”警察说:“可以到你家看看吗?”学员又笑着说:“看看吧。”这位学员又笑着给他们讲了真相。有个警察举着大拇指对其他人说:“看看,人家学(法轮功)的这个心态,真好!”现在藏家庄派出所警察还在开着警车到处找那些没有找到的法轮功学员。
7月5日深夜,山东烟台龙口法轮功学员李玉君、栾艳萍被送往龙口张家沟拘留所,非法拘留10天。6日中午,李玉君被送到烟台看守所改为刑事拘留。
于2017年7月5号,山东省莱西市日庄镇胡家都村法轮功学员刘中花,不顾个人安危,怀着大善大忍的慈悲之心,到日庄镇派出所讲真相,期望救度那些被谎言蒙蔽的警察。然而,那些警察不知感恩却,却将刘中花绑架。现在刘中花被非法关押在莱西市拘留所。
广东省江门市法轮功学员汤艳兰曾于2015年5月遭江门市610非法关押时达三个月, 2015年8月回家。2017年7月5日下午约十七点三十分,她再次遭受麻园派出所七名警察(六男一女)上门非法搜查及关押。
当时家中有三个小孩、一位八十多岁的老人(同修)和汤的姐姐。警察敲门有八分钟,汤知道来着不善就不开门,谁知他们就用东西把外面的铁门强行锤烂。他们冲进汤家,恶狠狠的横搜起来。老人同修见状理直气壮的对横冲而来的警察说:“是谁派你们到这里的?你们有搜查令吗?你们知不知道这样做是执法犯法的?”其中一警察从口袋里拿出所谓的”证件”,根本没让老人看就快速放回口袋了,敷衍着说:“我们是公安局派过来的。”他们根本不管家人和小孩,就擅自翻床倒柜,进行所谓的“地毯式搜查”。一个多小时的抄家,警察把四十几本大法书,二十几本真相小册子和几十张真相不干胶,一台打印机,几部手机,一个IPAD和一台平板电脑等全部夺走。最后还强迫汤配合拍照,戴手铐扣押带走。
据核实,现在汤已被非法关押在江门看守所。现在家中三个小孩上学无人接送,一日三餐照理都成困难。希望海外同修与大陆正义人士能给予营救与帮助,愿汤早日回家与家人团聚。
相关电话,地址如下:
江门市麻园派出所: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外海镇处麻二钱山二路2号
电话:0750-3801621
治安大队龙卫海
江门市看守所: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大西坑群福路68号
电话:0750-3260732
江苏淮安市法轮功学员王景林2012年5月在淮阴区农村散发真相资料被绑架到看守所迫害,导致旧病复发几次昏厥,根据身体状况是不符合送监狱,但仍然被非法判刑三年送到南通监狱迫害,家属送去的药物被换掉,病情加重又被监狱送到南京浦口监狱医院“治疗”半年后通知家人办取保,已经被迫害的精神失常,1米64的个子,体重只有70斤皮包骨,失去记忆,目光呆滞,语无伦次,大小便拉在床上,生活不能自理,给家人造成极大的伤害与痛苦。
年近80岁的法轮功学员周宝芳身患多种疾病,修炼法轮功后身体健康,2000年去北京上访为法轮功说句公道话,目睹一位法轮功学员当场被警察打死,上前阻止警察的犯罪行为被北京恶警打断三根肋骨。2015年因“诉江”被清河区国保大队许风带人非法抄家,抢走大法书籍,许风恐吓威胁老人你要敢上明慧网曝光就把你抓起来,老人被恐吓的至今心有余悸,旧病复发,走路都很困难。
近五年多来,淮安市有六十多名法轮功学员遭绑架、非法抄家、关入看守所,有十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判刑,刑期最长七年,其中法轮功学员丁祖华被迫害致死。
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法轮功学员张阿莲于2017年7月4日中午被句容市华阳派出所的警察带走,借口是因为前年的事情,目前已经被非法关押在镇江市看守所。
7月3日下午2点半,江西省鹰潭市女孩文文,不顾身体虚弱,冒着酷暑,坐火车来到了江西省南昌女子监狱,想探望被非法关押在这里的母亲刘宝珍(法轮功学员,因2016年向世人讲法轮功真相被非法关押在江西省南昌女子监狱),然而等待文文的却是无理拒绝。由于担心母亲的安危,文文无奈之下,只好花钱打电话联系了一位本地律师。
第二天,文文和律师一起来到了南昌女子监狱。然而等待他们的却是再一次被拒绝,因为有律师出面,监狱如临大敌,一下出来八个狱警,当文文质问这些狱警凭什么不让她见母亲时,一位姓胡的狱警(看管刘宝珍的主要负责人)蛮横的说道:不转化永远不让见。听到这话,律师忙打开手机,在百度上搜索,然而根本就找不到什么不转化就不让接见的相关法律条文,于是律师和文文再一次和狱警据理力争,要求见刘宝珍。恼羞成怒的狱警拨通了报警电话,随即来了两名身穿警服的警察。律师因从未给法轮功做过无罪辩护,面对这流氓的架式,为了自身的安全,赶紧躲了起来,直到公安离去才从新现身。
就这样,在警察的逼迫下,文文无奈只好流着泪,带着对母亲的牵挂,离开了江西省南昌女子监狱。
2017年7月6日晚,河北保定望都法轮功学员郑彩芹被绑架。
城关镇派出所:
所长朱少勇15188972999 15175315951
副所长:赵振良13331200366张建坡13231200800
公安局:
局长彭洪志135083120218
副局长:
肖志勇13932253283
杨丙然13833081822
闫国杰13933291266
副政委李强13703126688、15103126686
政治处主任于红13930213915
法制科:李志军 13933286166 ?
国保大队:
队长 曲永光:18531286736
麻小芳13933286029
周云学13832222059
15103126739
魏国占13733390869
徐永香13292929530 ?
610 周振生13633121368
检察院:
院长孟耀斌
公诉科:徐永刚0312-7829386
政法委:
副书记赵耀辉 13513222351
副书记吴树斌
法院:
院长刘雪梅
刑事副院长朱辉0312-7829381宅0312-7723816、13932253268
法官田向磊 13191663372
7月3日上午,河北省唐山市国保、公安伙同丰润区国保、永济街派出所将法轮功学员王宝山在其单位将他连人带车绑架、抄走。并将王宝山的钥匙和手机扣押,未得到王宝山及家人允许、家中无人的情况下非法使用王宝山的钥匙闯入其家中进行非法抄家,抄走家中存放的现金及其生活费共计8万元左右;电脑、打印机、打印耗材乃至地下室内物品全部抄走,并将其妻一同绑架到丰润区永济街派出所非法审讯5小时之久。现王宝山被唐山市国保、公安非法关押在唐山市,不向其家人透露任何讯息也不允许见面。
2017年7月7日上午9点半,彩亭桥镇派出所的警员到河东村法轮功学员张淑萍家。她儿子到屋里跟他妈说:派出所的警员在外面,问你还炼不炼,张淑萍严肃的对她儿子说:别回答他们,别让他们进来,我这就出去。当张淑萍出去时,派出所的警员已走了。就问她儿子来几个人,说了什么,签没签字,按没按手印。她儿子一概不回答,只是玩手机。张淑萍对她儿子说:是派出所在违法,是扰民。如在有此种事要他们的身份证 工作证 上岗证记录下来。当天还去骚扰了法轮功学员张玉燕家。玉田县彩亭桥镇派出所警察还问河东村法轮功学员赵玉兴夫妻俩的孩子他爸妈还练不。
7月7日,河北廊坊工业园区法轮功学员刘乃芬、张向荣及其母亲共三人,在讲真相发资料时被园区派出所绑架。当时有一辆老年代步车被扣。今天上午约十一点左右抄家,抄走了所有大法书与资料。
6月28日,姚家房派出所警察吴海等4人上门骚扰法轮功学员,进家就用手机照像。有不在家的法轮功学员他们就爬墙头,恐吓家人。
派出所电话0313——5010110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法轮功学员白志英、缑彦英、刘文书三人,年前一同驱车去山西盂县仙人乡发真相资料救度世人时,被当地不明真相的世人举报,遭盂县国保大队及仙人乡派出所不法人员绑架,随后又被劫持到阳泉市看守所非法刑事拘留,被非法转捕。于5月20日已将构陷的桉卷移交到盂县法院。
2017年6月30日上午,山西省盂县法院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白智英,侯彦英,刘文书。三位法轮功学员的家属一大早就从河北省平山县驱车上百公里赶到盂县法院,十多名家属在法院门口烈日下苦等两个多小时已到上午十点多也没通知开庭,家属找人问了一下才被告知庭审早已开始是不公开审理,不准家属参加旁听。但可以在庭审结束后见他们一面。家属无奈也没心情吃午饭一直等到下午2点多庭审结束才匆匆见了家人一面。
参加庭审的有610办公室的一个女的,三位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做了无罪辩护。
相关信息:
盂县法院院长:杨玉春
盂县检察院公诉人:尹兰芳 山西省盂县金龙西街
盂县国保大队队长:李珍 手机18835191000 山西省盂县金龙西街
盂县法院审判长:郭树祥 山西省盂县金龙西街
法官:王瑞卿 山西省盂县金龙西街
7月3日傍晚,一伙警察闯入河北省安平县大子文乡南郝村林敬彩家,绑架了法轮功学员林敬彩、葛宝宁母子,并抢走了法轮功书籍等私人物品。家中留下近70岁患脑血栓后遗症的敬彩老伴(自己做不了饭)和十来岁的小孙子无人照管。据悉葛宝宁被非法关押在安平看守所,林敬彩被送往衡水非法关押。
子文乡:乡长张旭13315866888 邪党书记曲少建18832836888
南郝村:村长葛永奇18730862888邪党村书记李庆宗15132845386
7月5日上午十时左右,湖北省宜昌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东山派出所警察魏辉武带一社区人员闯入法轮功学员秦立家中,在没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抢走大法书籍一本及师父法像。第二天秦立找到他给他讲真相并索要被抢书籍及师父法像时,并叫嚣烧了,说×教是他定的。他是坚定的邪党党员等狂妄二极。
宜昌市东山派出所:
警察魏辉武18871597037警号51530
湖北荆州法轮功学员王琼,女,1962年出生,荆州市文星学校教师,现已内退。2017年6月20日和法轮功学员马世君(女,60岁左右)到湖北江陵郝穴发真相资料,被郝穴派出所警察绑架一郝穴看守所关押至今。现王琼家人请律师到郝穴派出所找负责办桉的警察雷罡(电话:15090808420)多次要求放人,雷罡语气强硬,说要上交到检察院,现在请同修帮助营救王琼,马世君。请本地同修发正念,清除迫害法轮功学员王琼、马世君的所有邪恶因素,助法轮功学员正念出魔窟。
据悉:湖北省襄樊市法轮功学员金慧珍于2017年2月12日上午在谷城县被谷城国保大队绑架,14日上午用警车将金带到金租住房处,抢走金的私人物品,并关押在谷城县城关看守所至今。
2017年7月3日下午3点,湖北省麻城市宋埠镇派出所伙同麻城市铁门派出所警察闯到唐晓萍家中绑架走法轮功学员唐晓萍、曹桂荣、刘应荣,并抄家,抢走所有大法书籍和真相资料及手提电脑一台。
湖南株洲攸县网岭监狱一直以来还在迫害法轮功学员,一直在办洗脑班,不让学员睡觉,强迫学员看污蔑诽谤师父和大法的录像,搞体罚等, 法轮功学员不转化就一直在洗脑班被迫害。最近三个月岳阳法轮功学员李润天、龙兵峰被关在洗脑班被迫害,情况堪忧。请有良知的人伸出援手帮助他们。另外岳阳还有三位法轮功学员孙平华、付贵、杨道文也被非法关押在株洲攸县网岭监狱,情况不详。请知情人提供,请同修正念营救。
2017年7月6日中午12点多钟, 湖南省岳阳市楼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的唐健民、周某、郭某、洛王社区的汤某及省里的周某、王某七人,来到法轮功学员李君芝家。其中唐健民伸着手要与李君芝握手, 周某、郭某拿着手机给她照像,省里的周某、王某跟她套近乎,说是老乡。问她还炼不炼法轮功?李君芝说:“你们再不要迫害法轮功了,你们看习近平,胡锦涛现时的政策,他们在公开场合从来没有说法轮功什么。” 周某、郭某赶紧给她使眼色,叫她别说了。她接着:“你们无缘无故的把我关押在洗脑班拾多天,回家我身体就不好了,在医院检查有好几种病。”他们见状没怎么多说,拾来分钟就走了。
在这期间,李君芝家里有一位客人因身体有点不舒服,躺在床上休息,她也遭骚扰。问是李的什么人?李告诉是什么关系后,他们还去瞅她,见她没理踩,才没趣的离开了她睡的房间。接着有电话,问李君芝是否认识某法轮功学员?是否在她家?
2017年7月6日中午12点多钟, 湖南省岳阳市楼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的唐健民、周某、郭某、洛王社区的汤某及省里的周某、王某七人,来到法轮功学员李君芝家。其中唐健民伸着手要与李君芝握手, 周某、郭某拿着手机给她照像,省里的周某、王某跟她套近乎,说是老乡。问她还炼不炼法轮功?李君芝说:“你们再不要迫害法轮功了,你们看习近平,胡锦涛现时的政策,他们在公开场合从来没有说法轮功什么。” 周某、郭某赶紧给她使眼色,叫她别说了。她接着:“你们无缘无故的把我关押在洗脑班拾多天,回家我身体就不好了,在医院检查有好几种病。”他们见状没怎么多说,拾来分钟就走了。
在这期间,李君芝家里有一位客人因身体有点不舒服,躺在床上休息,她也遭骚扰。问是李的什么人?李告诉是什么关系后,他们还去瞅她,见她没理踩,才没趣的离开了她睡的房间。
接着有电话问李君芝:“是否认识某位法轮功学员?是否在她家?”问得她不知是怎么回事。奉劝那些还在助纣为虐者、警察最好的做法就是明辨是非,拒绝执行邪恶命令,不给好人造成伤害,就是在救你们自己。赶快回头,不要再做迫害法轮功的事情,为自己和家人留后路。望三思、再三思!
7月7日,天津市法轮功学员刘洪玲被西青区中北镇派出所绑架,详情待查。
湖南邵东邪党公安局7月6日以莫须有的罪名对法轮功学员曾冬英签发拘留证。曾冬英6月24日被绑架。
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被人称为王会计的一位法轮功女学员于2017年6月二十五日下午给世人讲真相时,被永昌县城关镇派出所警察绑架,至今还没有放人。
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法轮功学员张国凤和丈夫(常人),于2017年5月16日下午,被永昌县城关镇、城关镇派出所、六一零等抄家,搜到一个插卡音频小广播后被绑架,于当晚一点多被放回家。 5月十九日下午,张国凤再次被永昌县城关镇派出所绑架,警察企图非法关押、劳教张国凤,但在医院做检查时,由于张国凤血压高达240,最后无奈,只好于当晚一点多被放回家。
7月6日,贵州桐梓国保警察将非法拘禁在桐梓县看守所的法轮功学员张志强释放,开车送到潼南交给太安派出所送回到张志强父母家中。桐梓国保无理要求张志强以后到贵州桐梓要给国保警察先打电话说明到桐梓事由离开要电话告诉离开,否则他们还会抓捕审讯限制自由。潼南太安派出所接回张志强交给父母后,询问张志强家人有哪些人炼法轮功,兄弟姊妹家庭工作情况等,还提出到屋内查看被拒绝。
感谢社会各方面人士对张志强的声援,有力的制止了迫害。
2017年4月11日,大连甘井子区营城子后牧大队的妇女主任赵杰、后牧治保主任杨某,后牧四队妇女队长宋艳欣拿着照像机上法轮功学员王翠英家,在路上碰到了王翠英。当时赵杰忽然就搂着王翠英,当时王翠英一愣,说“你们干什么?”宋艳欣拿出照像机强行给王翠英照像。
2017年4月20日,9点钟,营城子派出所两个片警,一个叫彭明南,一个是妇女队长宋艳欣,到老年法轮功学员李佳梅家,进门后,宋艳欣大声喊叫说:不要炼了,别炼了。李佳梅没有回答,其中一片警因诉江的事来过他家,问李佳梅是否认识他。看李佳梅没有回答,另一片警擅自到李佳梅的房间内,随便照像。同时,这几个人还给李佳梅拍照,宋艳欣在纸上记录着什么。
这几个人还去了刘永兰家,刘永兰说:“你们现在没事干了,正事不干点,净干些没用的事,给你们闲的。给刘永兰照像,问学不学。后又去了卢善忠家,问卢善忠炼不炼法轮功,卢善忠曾起诉江泽民,卢善忠说,谁告诉你我炼的,片警说那你怎么诉江,卢善忠说起诉江泽民怎么不行了?他们没有说话。
2017年4月26日,营城子派出所片警和后牧的相关人员到穆永惠和穆永萍家,因她们不在家,就到其母亲家里去骚扰。他们其后又去了法轮功学员刘运山家,因为刘运山诉江,曾去骚扰了5次,刘运山的儿媳不高兴了说,你们把他带走吧,你们养他吧,我们不管了,还要刘运山签字,刘运山没有配合。
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地区在今年四、五、6月份,据不完全统计有23名法轮功学员遭遇所谓的“敲门行动”。当地警察和部分社区人员以多种借口:有的说是来告诉不要乱接电话谨防上当受骗,没其它意思;有的问常住人口,并告诉不要接陌生人的电话,不要上当;有的以送慰问品形式入户调查;有的说是查户口,没让进门,在门口问炼不炼?有的入户调查要求填写表格;有的打电话询问还在炼没等等多种形式对法轮功学员进行干扰,还说炼法轮功好就在家里炼,不要出去讲。法轮功学员本着善念告诉来访者法轮功在中国是合法的,干扰迫害法轮功学员是违法行为,有机会就给他们讲法轮功真相,使一些来访的警察和社区人员对法轮大法真相有了进一步了解,有的还同意三退了。
从2017年3月开始,新桥派出所警察段渝与社区人员一起不断的上门骚扰辖区内的法轮功学员,已知有岳春华,黄建军,徐永培,陈萍,邹孝军等法轮功学员遭骚扰,望法轮功学员们多静心学法,向内找,正念清除邪恶,绝不承认警察佩戴有录像,录音设备上门骚扰这种违法行为。
新桥派出所:65211379段渝18008362177
西安市中级法院原定于7月13日非法二审刘卫东、韩秋利、王秀霞、苏少华其四人,现将开庭日期延后一天,于7月14日上午10点在西安市中级法院1楼6号法庭非法开庭。
西安市中级法院:
地址:西安市二环北路东段139号 邮编:710016
办公室029-87267093/87267090 值班室029-87267781/87270005 传真029-87214123 西安市中级法院 信访接待电话:办公室029-87658306
法官违纪投诉中心:办公室029-87658081
法官骆成兴 029-87658230 029-87658229
西安市检察院: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二环北路东段569号,邮编710016
办公室029-87635718值班室029-87635797传真029-87635717
(明慧网通讯员黑龙江报道)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横头山镇解放村刘子平和妻子高庆华,以种地的收入生存。现在正是农忙季节,可夫妻两人都被非法关押,家里的田地堪忧。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晚,刘子平在桦南县孟家岗镇东胜村发真相资料被绑架,至今仍被刑事拘留关押在桦南县看守所中,因其被非法迫害,周围村屯有五百多位明真相的村民签字证明刘子平是好人。
七月四日早六点多,刘子平的妻子高庆华在家中被绑架。两个面包车共十多人参与绑架的,参与的人都是陌生的面孔,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就强行把高庆华推进一个多座位的面包车中,把高庆华绑架到桦川县公安局。
高庆华的女儿找到副局长刘树民问为什么抓高庆华,刘树民说因为刘子平征签的事整到明慧网上了,上面让处理此事。
中午把高庆华从公安局后门用车拉到佳木斯市中心医院体检。高庆华的女儿给国保队长董洪生打电话询问,董说体检出来了心律不齐,高血压,佳木斯拘留所看到体检不合格拒收了,刘树民又指使董洪生把人送到桦南看守所,行政拘留十天。
桦川县公、检、法系统电话号码区号0454
李德全局长 3961177 8890777 13039657777
李明臣副局长 3827876 15946599998
刘树民副局长 3821863 13945426777
董洪生国保大队队长 3824108 13274683456
董旭明 3833988 13224649000
张俊山 3822783 13351860000
王学文 3826898 13836677888
徐道强 3950001 3812876 18246389999
周宏伟 3825400 15846989077
刘志伟 13603690300
办公室
王建中 3822404 18045412650
政治处
周宏伟 3825400 15846989077
督察大队
陈浮 3827181 13019759686
警务保障室
杨士涛 15946586677
后勤处
杨士涛 3831737 15946586677
网监大队
张野 15946586975
刑侦大队
宋茁 3828110 3825198 13946462233
经侦大队
赵喜双 3955556 3843999 15946598885
禁毒大队
岳振 15765409666
技术大队
曹贵洲 15846988987
信访科
杨建新 3825777 13349551577
经保大队
任铁华 13945429329
外事科
房宝华 13845465448
看守所
陈忠全 1349559500
拘留所
冯晓光 15145461999
治安大队
于辉 15845417999
户政大队
李铁峰 13512630866
特警大队
邵春明 13836677111
交警大队
徐道强 18246389999
夏艳臣 13945495789
城南派出所
沈延峰 3835110 3824444 13349554444
王建忠 18704544123
城北派出所
张国辉 3823110 15244784777
孙永祝 15246421555
城郊派出所
颜迎国 3823366 13836678818
东河派出所
吕剑峰 3921110 15046479666
梨丰派出所
刘春宇 3923110 13946412116
邱成武 13069751678
新城第一派出所
于志富 3925110 15545419777
新城第二派出所
王云 3927110 15046474678
苏家店派出所
褚方辉 3929110 13945429111
创业派出所
刘彥龙 3903110 18704543999
星火派出所
张洪源 3905110 13903646033
四马架第一派出所
齐俊涛 3907258 13836617775
四马架第二派出所
刘利国 3909110 18946463777
横头山派出所
王训杰 3900725 13945428733
县检察院
姜山 3836001 13845476666
赵丽新 3831150 18704546677
安文斌 3831149 13512630888
王学章 3829399 15244787999
吴喜厚 3937111 13946462345
办公室
王文君 3823985 18814545777
政工科
王寅 3829232 18603648099
反贪局
吕广才 3829150 3826628 13512630001
反渎局
刘文勤 3821507 13836677633
侦监科
玄晨伟 3839618 3820777 13845466618
公诉科
姜旭红 3829106 18246361388
控申科
王文君 18814545777
赵晓明 3822000 13946462121
监所科
李金发 15845415301
技术科
赵建梅 3821563 13512630006
预防科
于永波 3829262 13039628777
民行科
张翠玲 3831131 13634658066
政研室
李晓翠 3967582 13946460454
案管中心
李婉婷 3900293 13845411107
县法院
吴皓琨 3952006 13846167568
熊庆坤 3831191 15945413366
庞凤泉 3826612 13904343996
席士峰 3829210 13149546488
李金峰 3820142 18945421555
办公室
李慧 3820306 13045449333
政工科
邹振海 3952004 18845487165
审监庭
李昕溟 3820365 13845466610
调研室
王振军 3967819 13836675369
纪检监察室
车畅 3952028 14784541234
执行局
李井东 3826029 13836675967
邢庭
张春雷 3822979 15945866669
民一庭
张凤新 3820140 13845427986
民二庭
张宏 3829205 13945440355
立案庭
迟立婷 3952030 13349556980
刘乃芹 3829202 13945440137
行政庭
张振伦 3824135 13946464950
少年法庭
刘立兵 3952014 13091623789
法警队
孙玉军 3929203 13845430077
横头山法庭
丁树明 3907345 13945495677
星火法庭
王洁求 3905919 15590956999
新城法庭
门晓俊 3930389 13512633765
县司法局
全红勇 13903646998
李响 3829148 13512695789
王桂红 15764543555
办公室 许亮 15046474747
依法治县办 马立民 3969148 13845466637
法律援助中心 谢德林 3971566 18704545067
律师事务所 牛国林 3827812 13836675218
公证处
王桂红 3822043 15764543555
访调中心 李晓翠 13946460454
社区司法所 李玉山 13634549987
悦来司法所 赵伟华 18645481809
东河司法所 于杨 15145462890
梨丰司法所 张德广 15145462609
新城司法所 王占海13945429210
苏家店司法所15845415988
创业司法所 袁有贵 13512632255
星火司法所 李明阳 18545445666
四马架司法所 黄国庆 13512632388
横头山司法所 毛德利 13512632562
2017年4月初,呼兰监狱在不通知家属的情况下,将哈尔滨道里区两名法轮功学员朱千功(男,66岁)和刘庆富(男,67岁)劫持到泰来监狱,两名老年法轮功学员在泰来监狱集训队都被强迫睡在地上,并遭受不同程度的体罚虐待和高压迫害,被逼迫写所谓放弃修炼法轮功的“四书”。
目前,法轮功学员朱千功被分到泰来监狱十四监区,被强迫奴役做服装,十四监区没给朱千功办理钱卡,家属给存的2000元钱,被狱警存到和其他四名刑事犯人共用的一张钱卡上(即五个人使用一张钱卡)。刘庆富在集训队被迫害双腿严重浮肿,被分到十六监区。
黑龙江省虎林市法轮功学员叶正辉,2017年7月4日送女儿去北京,上午8点多的火车,在验证检票时,被虎林市铁路派出所扣押,被非法拘留5天,现被非法羁押在虎林市拘留所。叶正辉在过去十几年中曾被非法判刑、劳教,遭酷刑迫害。
参与迫害的单位:
虎林国保大队:
大队长裴广福13836590111办5854827宅5825159
副队长郝伟灵13349565556办5854829宅5829128
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牡丹江铁路公安处0467-8159303(虎林车站公安派出所)
齐齐哈尔市法轮功学员李二英,在黑龙江女子监狱被残酷迫害,至今生命垂危。李二英的姐姐李顺英在近一年的时间,一直为李二英保外就医奔走于司法部门。2017年7月5日,李顺英去黑龙江女子监狱,至今未归。希望有知情的同修提供相关信息。
2017年7月5日晚8点左右,齐齐哈尔市新工地派出所郑某(男)及杨某(女)到法轮功学员韩峻家。之前6月末也去过,学员没在家,给其丈夫录了像,问了手机号及一些个人信息。这次在家门口录像中途被韩峻制止,问还炼不炼法轮功,做没做资料,学员和他们讲道理,一会就走了,说还要去其他人家。
<英文版: http://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17/8/1/164871.html>
文:大陆大法弟子
最近在大陆,有人打着给神韵捐款的名义,在大陆同修中集资,每人5万元,说到了150万元就可以给神韵捐款了。至少在某市已经骗走了几十个学员的巨款。
这些人利用学员善人好欺的弱点,一轮一轮、一地一地的对没有深入学法的学员下手,而那些法理不明的同修,一次次给她们市场,造成大法资源的巨大损失。集资乱法每每改头换面,实质没变,为什么每次都有人被华丽的外表欺骗呢?
在《二零一五年纽约法会讲法》中,师尊回答学员相关问题:
“弟子:在哈尔滨市,几年前发生过集资、演讲乱法等事件,而且此后一直长期存在。很多参与的学员直到现在仍不醒悟,还没有挽回损失,但有的表现的好象还很精進,实际在逃避掩盖。我们应怎么办?
“师父:有些人在大法中混事,有些人在大法中钻空子。有的哪是修炼上不精進造成的,有的是别有用心,在钻大法弟子善良的空子。所以这些事情,你们千万要注意。你赞助给他、你资助给他,你一定要知道他干什么,非常清楚,否则你不能够这样做。你虽然给了他钱了,你等于是支持他这样干,你也是错,所以,旧势力不会拿你当作是上当受骗看,它认为你是一伙的,你支持他,所以大家千万注意这些事情。
“我在说这个问题时,有人想了:我思想上并没有这样想啊,我是大法弟子,我怎么能有意支持他呢?人的表现和事情的结果才是真实生命表现,神是这么看的。不是生命嘴说的是什么做的是另外一回事情,那个高层生命是这么看问题啊。有的人就是先天给他定下来就那么干。他嘴里在说好,他干的结果是反的,很多人先天定下就是这么表现的。我过去讲过,我说大法洪传的时候,所有的生命都会为大法来,但是哪,不一定都是来得法的,很多是来起负作用的。”
请受骗上当,推动集资乱法的学员,真正以法为师,反复学习相关讲法,尽快摆脱错误的人的认识, 认识到参与乱法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尽快同化大法,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不要在修炼的路上再留污点,给自己造下额外的干扰和困难。
声明人:李贤梅 王树林 杨彦春 王本珍 胡月娥 祝丽菊 张子扬 谢成玉 姚翠香 陈风华 武秀兰 齐中华 栗传民 姜妍 张桂霞 涂海娣 翟素丽 周爱梅 魏意秀 魏艳娟 张颖 李承智 于金凤 曾春莲 张益兵 潘秀清 祁秀莲 王玉荣 李淑芹 姜瑞英 张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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