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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拜年横幅 天津三名法轮功学员被冤判

更新: 2017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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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六日】(明慧网通讯员天津报道)天津法轮功学员赵树霞、王思荣、邢伟在二零一六年新年期间,在街头悬挂了一个向民众拜年、传递法轮大法福音的条幅而被非法抓捕、超期关押六百五十多天,日前被非法冤判。赵树霞、王思荣分别被冤判两年半,邢伟被冤判两年。赵树霞已上诉。

王思荣曾患有多种疾病,最严重的是腰椎小关节紊乱并伴有象牙性突变。无休止的疼痛严重摧残着她的精神与身体。数位名医都曾断言:她瘫痪只是一个时间问题。她在一九九七年初开始修炼法轮大法,一个多月后,一切病症全都消失了。

二零一六年的大年初一,王思荣和刑伟等法轮功学员在天津王顶堤一带挂了一个横幅:“大法弟子给天津的父老拜年!记住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善待法轮大法,天赐幸福平安!”

二月十三日(正月初六),王思荣被警察绑架、非法抄家;邢伟于二月二十二号(元宵节)在家中被王顶堤派出所警察绑架抄家。三月六日上午,南开区王顶堤派出所警察在马路上拦截绑架赵树霞。南开区检察院将王思荣、刑伟、赵树霞非法批捕、构陷起诉。

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天津南开区法院非法开庭,三位辩护律师出庭辩护。开庭后不久,赵树霞的律师提醒审判长,对赵树霞、王思荣、邢伟悬挂法轮功真相条幅的指控,与二月一日宣布实施的中共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相悖。对此,审判长无法做出任何回应,只好宣布休庭。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中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违法操作,联手出台了所谓新“司法解释”,并宣称今年二月一日施行。那么按照该“司法解释”中的规定,王思荣、刑伟、赵树霞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南开检察院应立即撤诉,还三位法轮功学员自由。

随后,邢伟的律师向检察院递交了撤诉律师意见,并向法院递交了庭前辩护意见及取保候审律师意见。赵树霞的律师也多次与主审法官戴舒燕、公诉人付鹏飞沟通,并向他们介绍近期各地出现的无罪释放法轮功学员案例。四月十四日,赵树霞的律师找到公诉人付鹏飞,付鹏飞的态度很强硬,称该案因上面的压力大,要把这个案子做下去,挂横幅的数量不够,就从在家里搜的东西数量上来定罪。

南开区法院既没有回复申请人提交的《律师意见》,也没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释放或者变更被告人的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鉴于此,赵树霞请律师就南开区检察院付鹏飞和南开区法院戴舒燕在审理此案当中的违法行为向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提出控告。

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日,天津南开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赵树霞、王思荣、邢伟再次非法开庭,黄汉中律师作为赵树霞的代理律师为赵树霞及法轮功学员做了无罪辩护。

开庭后,律师首先问责戴舒燕法官和公诉人付鹏飞有无收到申请回避函。戴舒燕说:“没收到。”随即,黄律师出示了向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邮寄控告书的邮寄存根(即证据) 。法官戴舒燕对黄律师对她的控告很是不悦。随后走出法庭,几分钟后返回,继续开庭。黄律师提出,申请回避后需法院院长和检察长批示方可不回避。但戴舒燕置之不理仍继续开庭。

律师当庭指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罪刑法定这一原则,早已经成为了法治文明的基础和常识。我国现行《刑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刑法定这一原则,也在一九九七年写进了中国刑法。

邢伟为自己做了无罪辩护,并以“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作为自辩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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