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在娘家被绑架 辽宁营口市戴瑞莲被冤判入狱

更新: 2017年10月18日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辽宁营口市盖州法轮功学员戴瑞莲女士,在鞍山市立山区母亲家看望母亲时被警察入室绑架,非法判刑一年半,目前在辽宁女子监狱遭受迫害

2016年6月28日早上5点多钟,戴瑞莲和丈夫在鞍山市立山区母亲家,这时闯入了五、六个警察,进门就直接找戴瑞莲,说赶快收拾衣服跟他们走一趟。几人不由分说将戴瑞莲和丈夫绑架到鞍山市友好派出所。随后警察非法抄家,抢劫走大法真相资料。

戴瑞莲的母亲没经历过这般无礼场面,当时被吓的半身不遂,后来才慢慢恢复正常。

在派出所内,警察叫戴瑞莲的丈夫辱骂大法师父、辱骂大法。她丈夫人虽然不修炼,但相信法轮大法好。他说,我不骂人,尽管不修炼我也不骂人,骂人不好。后来,警察向其索要身份证,上网查询没有登记这方面信息,并签了字,才放他回家。

戴瑞莲被非法关押在鞍山市第一看守所。据说,鞍山市法轮功学员已经被跟踪很长时间了。鞍山这次是全城大搜捕,非法抓了十多位法轮功学员。

2016年11月29日,鞍山市立山区法院在没通知到家属的情况下非法对戴瑞莲(代瑞连)进行庭审。

戴瑞莲被鞍山市立山区法院非法判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2月28日,戴瑞连被送到辽宁女子监狱八监区六小队迫害。

《宪法》第36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法轮功教人向善,要求修炼者从做好人做起,努力按照“真、善、忍”标准提升道德水平,使人变得越来越诚实、善良、宽容、平和,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这怎么能是邪的呢?难道“假、恶、斗”才是正的吗?值得注意的是,迄今为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共有14种,但是其中并没有法轮功。

国家《公务员法》第9章第54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是说公务员必须且只需对法律和正义负责,无须对任何违反法律和正义的命令负责,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从2016年3月1日,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正式施行。新规中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这无疑是告诉各级警察,只要是不合法的上级命令,警察就可以不执行,因为执行了错误的命令将来是要被追究责任的。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