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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公检法执法犯法 枉判袁晓曼(图)

更新: 2017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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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大连法轮功学员袁晓曼因依法控告江泽民于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被昆明街派出所警察绑架。随后,公检法相关办案人员在不能提供证据,即不能证明袁晓曼存在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前提下,强行非法立案,并错用刑法三百条对袁晓曼非法刑事拘留、提起公诉并组织庭审。

袁晓曼的儿子在美国呼吁释放自己的母亲
袁晓曼的儿子在美国呼吁释放自己的母亲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袁晓曼被非法判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五千元。袁晓曼对判决结果不服,已上诉。

违法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由此可见,立案的首要条件是有犯罪事实,即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在本案中,公检法部门相关办案人员没有证据证明袁晓曼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传唤和拘捕袁晓曼,检察部门立案核查,法院部门立案组织庭审,依据的证据是:从袁晓曼家中搜查出的四十二本法轮大法书籍、三十九张翻墙软件和两部语音电话。这些证据只能证明袁晓曼信仰法轮大法,持有法轮大法书籍,持有可以看到国外公开网站的翻墙软件,通过语音电话告诉他人前国家主席江泽民被近二十一万中国大陆民众控告的事实;但不能证明当事人存在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错误适用法律条款

公检法部门相关办案人员非法拘捕、起诉、庭审袁晓曼的罪名为刑法三百条。如果袁晓曼确实存在刑法三百条规定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在公开庭审时,应当指证袁晓曼的行为是如何触犯了这些规定的,是如何利用×教组织的,是如何破坏法律实施的,破坏了哪一条法律的实施,造成了怎样的社会危害,具体讲清构成犯罪的四要素,才能认定袁晓曼的行为是触犯了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

但是在对袁晓曼的开庭审理中,公诉人没有一句说明其是如何触犯刑法三百条的,只是证明其持有法轮大法书籍、翻墙软件和语音电话。可见,袁晓曼的行为并没有触犯刑法三百条,公诉人对她的指控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是不能成立的,是强加给袁晓曼的罪名。

错误使用两高司法解释

事实上,公诉人指控袁晓曼的行为是两高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行为。但是,两高作为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只有执法权,而没有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无权规定什么行为是属于违法犯罪,也无权规定哪些行为是属于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所以,两高司法解释不是法律,它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

《立法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

《立法法》第八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对“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即只能通过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来设定,任何国家机关和组织都没有这个权力。

同时,两高司法解释还违反了宪法关于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的规定。

先非法立案后找所谓证据

通过对本案卷宗的分析,可以判断本案是“先非法立案后找所谓证据”。袁晓曼依法控告江泽民,触痛了江氏利益集团残余势力;他们通过强行非法抄家,以从其家中搜出的法轮大法书籍、刻有翻墙软件的小光盘和语音电话为所谓证据,利用目前中国大陆还存在的迫害体系使其受追诉,从而达到打击报复、恐吓他人的目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检查公民住所的,必须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也没有群众报警袁晓曼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警察是以什么理由强行搜查袁晓曼住所呢?

本案卷宗《案件来源》与《抓捕经过》中写到:“2016年5月12日15时许,通过线索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袁晓曼在家中向外拨打大量语音电话,传播大量法轮功言论,从其家中搜出……”

如果是线索民警发现袁晓曼在家中拨打语音电话,传播内容为法轮功真相,那么可以推断她拨打语音电话的手机是被监控的。监控手机会有监控记录,记录打电话的时间和内容,但相关办案人员没有提供这样的记录。没有监控记录,警察是不会知道袁晓曼在家中拨打语音电话的。

询问笔录不符合客观事实

警察强行非法抄家前,袁晓曼并没有在家里拨打语音电话,她不知道警察为什么要传唤她,也不可能告诉警察自己是因为拨打语音电话而被传唤,但笔录里的回答是:“是因为用手机拨打语音电话宣传法轮大法就是好,在住的家中被传唤至派出所的。”

袁晓曼持有的两部语音电话的串码,她不可能知道,但笔录里的回答是一个数字不差。

不知道袁晓曼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在这样的笔录上签字的。

发还物品清单证明不符合客观事实

警察非法抄家时抄走一部黑色直板手机,卷宗中的发还物品清单证明已返还给袁晓曼的丈夫杜桦,并署有杜桦的签名。但杜桦并没有收到这部手机,且没有在这样的文件上签字。

十多年来,上百位律师,上千场无罪辩护已从法律上讲清了一个法律真相——刑法第三百条及其解释完全不适用于法轮功信仰者。所谓依法打压实际上完全是蓄意错用法律的枉法强加罪名,是对法轮功真善忍的信仰者的陷害,是假法律之名,行犯罪之实。

对信仰真、善、忍普世价值的法轮功修炼者的打压,不仅是对这个善良群体的迫害,更是将参与迫害者拖入犯罪的深渊,是对所有中国人的迫害。法轮功修炼者依法控告发起这场迫害的首恶江泽民,不仅是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是在阻止参与迫害者继续参与共同犯罪,从而能够避免在社会走向法制健全,回归正义的下一步,站在审判台的被告席上。

真心希望还在继续参与迫害者能够了解法轮功真相,明白参与迫害会给自己带来的恶果,从而悬崖勒马,将功补过,在心理上站在良知和正义一方,为自己留下一个未来。

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大连市中山区法院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天津街43号 邮编:116001
刑事一厅审判长:陈向真 电话:0411-82793019
刑事一厅审判员:梁永国 电话:0411-82793084
手机:13050507733 家庭住址:甘井子区惠润园38号2-7-3
陪审员:辛淑芹
书记员:姜银铃

大连市中山区检察院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大众街11号 邮编:116001
代理检察员:李柏莹 电话:0411-39866353
代理检察员:葛岩

大连市中山区公安分局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世纪街18号 邮编:116001
国保大队副大队长:曹讯兵 手机:15566404000
家庭住址:大连市西岗区云峰巷34号1-2

大连市中山区昆明街派出所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265号 邮编:116001
刑警队长:张超 手机:18141189918
警员:马竣 手机:13591114115
警员:张勇
警员:张宝祥
警员:张尉:15566933008
警员:张居革:13842666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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