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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盖冤案 北京公检法阻止律师会见王磊

更新: 2016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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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六年八月六日】(明慧网通讯员北京报道)北京市房山区法轮功学员王磊女士被非法判刑八年,二零一六年三月初被劫持到北京市大兴区天堂河调遣处,遭强制“转化”迫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上午,申诉律师赴天堂河调遣处,要求会见王磊受阻。

'王磊女士'
王磊女士

值班警察称要会见的话,一是:等王磊送到内蒙古女子监狱后方可会见;一是:必须具备以下手续:先到北京市司法局备案;再到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办理审批手续;王磊本人的申诉状;王磊本人的申诉委托书;家人的委托书。

到北京市监管局办理审批手续,他们一向百般刁难。据王磊家人反映:王磊已向调遣处递交了申诉书,但却被扣押。简而言之:北京市和房山区政法委、610、公、检、法人员,明知他们在王磊冤案中明显的违法犯罪,因此极力制造阻力企图掩盖。

据王磊的上诉,申诉律师讲:从王磊的案卷来看,这是一起地地道道的冤假错案,它不仅严重违反实体法,即不具备违法犯罪的法律依据和实施证据。从程序上更是严重违法:所谓的证据事实是不存在的或捏造出来的,用中共自己的法律都说不过去。

王磊女士,住居在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原籍内蒙古临河市,是一名精明能干的经商者。一九九六年四月份,时年三十一岁的她开始修炼法轮大法,很快明白做人要做好人,无私无我、为他人着想。修炼仅两个月后,为支援贫困失学儿童就学,她通过北京捐助中心,慷慨向希望工程捐助十万元。

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江泽民政治流氓集团迫害法轮功后,王磊女士遭内蒙古临河区和北京市房山区党政公检法联手迫害,长期被监控、骚扰、恐吓,曾被非法抓捕拘留十多次,非法劳教四次,遭受电击、暴打、野蛮灌食、熬夜等迫害,迫害导致精神失常,至今无法正常经商和正常生活。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北京市房山区的警察一起出动,非法抓捕了十多位法轮功学员。王磊再次被暴力抄家、绑架,胶带粘嘴,关押期间被迫害的精神病复发,经公安医院鉴定为“癔症型”精神病。北京房山区法院违反法律程序审判,不通知家人请律师辩护,也不通知家人旁听,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对法轮功学员王磊进行非法宣判。上诉后,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维持原判。二零一六年三月初,王磊被从房山看守所转到北京市公安局天堂河调遣处进行强制“转化”迫害至今,王磊拒绝“转化”,被调遣处警察殴打。

酷刑演示:毒打
酷刑演示:毒打

自从王磊被非法抓捕后,未通知家人,也不许家人会见,非法庭审时,也未通知家人旁听。宣判时也未通知家人到庭。王磊被迫害成精神病状态后,公安和法官在询问时,王磊几乎是零口供,没有任何实质性的个人口供,即使其他人供出的所谓“事实”,律师认为,不排除是伪造。什么是犯罪证据?北京、房山、巴彦淖尔市政府、公、检、法的一系列违法行为和和他们所做出的拘留证、抄家时的财产扣押清单、劳教书、起诉书、判决书等文书才是迫害法轮功学员的确凿证据。

王磊的申诉律师在申诉书中指出:“申诉人所谓的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刑初字第915号刑事判决书和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刑02刑终56号刑事裁定书,提出申诉,申请再审。”

申诉请求中指出“依法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刑初字第915号刑事判决书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刑02刑终56号刑事裁定书,对申诉人一案进行再审,并依法宣告申诉人无罪。”

“本案指控的罪名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而一审法院所依据的也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制作、发放邪教宣传品,依照300条第一款来处罚的条文,那么就必须有合法有效的鉴定意见来证明涉案物品是邪教宣传品,否则,本案中所有证据都会因为与指控的罪名没有关联性。”

“原审判决未认定申诉人的行为是否对社会秩序造成了危害,未举证破坏了什么法律实施。因为申诉人不但没有给社会造成危害,相反申诉人学法轮功两个月后,为支援贫困失学儿童就学,申诉人通过北京捐助中心,给希望工程捐助十万元。”

“什么是法轮功宣传品?用来宣传法轮功的教义,让别人也信仰法轮功的内容才是法轮功宣传品,在本案所谓的涉及法轮功的物品当中,有大量是在弘扬中华民族的古老文化,这些文化艺术材料如何就是法轮功宣传品?这些材料当中有一些是针对江泽民等人的违法行为的,这也成了法轮功宣传品?办案人员的思维就是:法轮功修炼人员所有的材料都是法轮功宣传品,这显然是欲加之罪!即使真的这些宣传品是以真善忍为核心的法轮功宣传品,那又有何过错?有何违法之处呢?真善忍是做人的道德标准,如果一个人连真善忍都反对,那么这个人他能是个好公民吗?”

“凡是法轮功案件,从立案侦查,到审查起诉,一直到一审、二审,我们总感到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在幕后活动,使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受到威胁。各地法院把此类案件作为政治任务,对于移送到法院的案子不做有罪判决好象就说明主审法官不讲政治,导致一些法官不顾案件事实,不去审查证据是否真伪充分。因此,我觉得有必要重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十一条: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在逐渐强调以审判为中心的今天,申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对公诉机关的起诉照单就收,没认真审查案件是否达到了基本证据标准,是否有严密的证据链条加以证实,没有守住法律的最基本底线。”

“……也就是说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起,对适用刑法三百条的案件,量刑时已经分为三个幅度,原先依据司法解释二量刑在三年至七年的改为三年以下,原先量刑在七年以上的改为三年至七年,这个虽然还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出台,但各地法院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起都大幅降低了此类案件的刑罚标准。即使符合刑法三百条也大大的降低了量刑标准,更何况,申诉人根本就不存在违法,更不存在犯罪问题,凭什么判处申诉人八年重刑?公道何在?

“宪法权利是被实践的,不允许实践的宪法不是宪法,被实践的宪法才是宪法,任何人不得因这种实践被宣告有罪。我国民政部是曾取缔法轮功学会,但没有任何法律禁止修炼法轮功,法轮功修炼者追求真善忍也是一种信仰。申诉人信仰法轮功,追求真善忍,一心一意做一个好人,真诚待人,与人为善,申诉人的行为,是在真正地践行宪法,比那些表面上向宪法宣誓,背地地破坏法治的人强一千倍!”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申诉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是错误的,申诉人应属无罪。应立即释放。申诉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诉,恳请贵院排除各种干扰,彻底查清此案,撤销原判决。还我以清白,还法律以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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