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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高桂臻无罪 潍坊高新区法院应予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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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六年四月二日】近日,山东省潍坊市专职迫害法轮功的特务机构——六一零办公室强迫高新区法院参与对法轮功学员的非法判刑,让高新区法院的工作人员背黑锅。

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在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一日对潍坊法轮功学员张敏女士和高桂臻女士非法开庭,又在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再次对此二人非法开庭,由同级检察院、即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此案张敏、高桂臻如果上诉,是由潍坊市中级法院进行复审(二审)。

参与迫害的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位于潍坊市健康东街6699号,在健康东街和潍安路交口西北角,健康街和花园路交口东北角,法院北面是“高新花园”小区。坐6路、或33路、或58路、或70路公交车到“高新城市广场”这个站牌下车;或坐47路公交车到“潍柴新能源”这个站牌下车南拐到花园路可达高新区法院。高新区法院、和高新区公安分局、和高新区管委会是在一个很大的大院办公的,可以从花园路中段路东的西大门进入,也可从健康东街路北的南大门进入。

张敏、高桂臻、李秀芬三位法轮功学员,是在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五日被潍坊公安局国保支队在寒亭区朱潭村绑架的。其中,李秀芬女士在被恶警非法关押迫害约一个月后,就突然死于潍坊市看守所,沉冤未雪。命案未得到法庭的审理,凶手逍遥法外。

张敏、高桂臻现在被中共非法关押在位于潍坊市潍城区水库路与宝通街交口东南角的潍坊市看守所,至今已五个月了。原潍坊市潍城区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科长高桂臻曾在二零零九年八月一日被潍坊奎文公安分局绑架到潍坊看守所,被警察用“十字架”、“死人床酷刑折磨。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因此,即使张敏、高桂臻制作真相资料,也是在行驶宪法赋予的公民的言论自由的权利,是无罪的。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张敏、高桂臻即使在真相资料中对江泽民或中共提出控告,也是在行驶宪法所赋予的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相反,对张敏、高桂臻非法提起公诉、和非法判刑是违反《宪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诬告陷害罪……另外,《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特别指出了对法轮功学员张敏、高桂臻非法判刑所需负的法律责任和严重后果。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宪法》《刑法》中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制作真相资料为犯罪。因此,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法律原则,张敏、高桂臻修炼法轮功、即使制作真相资料也不是犯罪,不得对张敏、高桂臻定罪处刑、非法判刑。

在犯罪构成的四要素(四要件)中,必须有:犯罪客体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才能构成犯罪。然而,在张敏、高桂臻的案子中,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中却缺了三个,因此,不能构成犯罪。通俗的讲就是,没有任何受害人的身体或财物受到了张敏、高桂臻的侵害;无法指出他人身体或财物受到张敏、高桂臻的何种行为的侵害;张敏、高桂臻不具有侵害别人的身体或财物的故意。因此,张敏、高桂臻没有构成犯罪。对不构成犯罪的人,是不能做出刑事处罚的。因此,对张敏、高桂臻非法判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公安部公布的十四种邪教中根本没有法轮功。《刑法》第三百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此文件不是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此文件不是法律)中,均不包含法轮功字样。没有哪一条国家法律的实施被法轮功学员张敏、高桂臻破坏。张敏、高桂臻两个弱女子、普通老百姓,不掌控国家权力,怎么可能有权力破坏得了国家的法律的实施呢?相反,江泽民才有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权力,江泽民才是在破坏国家法律——《宪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和《刑法》第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实施。因此,《刑法》第三百条不能适用于对法轮功学员张敏、高桂臻非法判刑。而法庭应该追究江泽民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刑事责任。

法庭应当以主持社会正义为己任。然而,迫害致死李秀芬的人没有受到审判;张敏、高桂臻两位好人却被开庭审判,这是法律的耻辱。

从二零一六年三月一号开始,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正式施行。同一天,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一号开始实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废止。新规中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如果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伪造证据、通风报信、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等情形,将被从重追究。新规定明确告诉警察,造成“错案”,都将被终身追究。新规定与早已出台的司法办案责任终身制遥相呼应,堵死了迫害法轮功、制造“错案”、“冤案”者逃脱罪责的路。

相信没有一个公检法人员愿意再跟着周永康走了,因为周永康、李东生的今天,就是其追随者的明天。截至目前为止,已有二十万以上全球各地的中国人起诉江泽民迫害法轮功学员的违法犯罪行为。然而,只有江泽民一人受到起诉,基层公检法人员并未被起诉,是因为江泽民利用基层公检法人员充当打人的棍子,却把罪责一股脑的推到基层公检法人员的头上,是不公平的。基层公检法人员中有很多并不想接手对法轮功学员开庭的案子,却被强迫分派庭审好人的倒霉差事,被江泽民当作替罪羊,是真正的受害者。因此,认清江泽民才是违反法律,认清非法庭审才是犯罪,停止迫害法轮功学员,尽最大可能的善待法轮功学员,是洗刷罪责、获得良知的救赎、为自己留后路的关键。

高新区法院邮政编码是261205,电话是0536-8185300(电话区号是0536)

图1 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办公楼
图1 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办公楼

图2 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的门牌号是健康东街6699号
图2 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的门牌号是健康东街6699号

图3 高新区法院所在地,是和高新区公安分局在一个大院办公的
图3 高新区法院所在地,是和高新区公安分局在一个大院办公的

图4 高新区法院所在地
图4 高新区法院所在地

潍坊市高新区法院通讯录(以下人员不一定是参与迫害的,仅供讲真相使用):

潍坊市高新区法院院长 杨维波
高新区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王彬
高新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周爱云
高新区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刘连强
高新区法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 齐铭章
高新区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 王明泽
高新区法院副县级审判员 周昭福
高新区法院办公室主任、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王兆来
高新区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李吉
高新区法院审判长 石慧舫
高新区法院审判员 张培泉、马海泉、张超、韩清美、姜琪砚、苏显楠、孙希佳、曹玉玲、李红、高鹏、杨岩、刘华兵
高新区法院工作人员李忠成、尚文明、王素杰、王法明、林强
潍坊市高新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刘利宁
高新区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刘永杰
高新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宋教德
高新区检察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杨武华
高新区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 时杰
潍坊高新区公安局局长 钱文亭
高新区公安局副局长 刘美玉、潘国俊、董洪涛
高新区公安局党委委员、指挥中心主任 高双成
高新区公安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李乃罡
高新区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 韩晓军
高新区公安局党委委员、政工办主任、国保大队长 庄东波
高新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副大队长 王云、李仕忠
高新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副主任 张海礼
潍坊市看守所所长 王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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