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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桓仁县8616位民众举报元凶江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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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九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以来,辽宁省本溪市桓仁县民众不但实名控告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更有大量法轮功新学员和明真相的百姓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投递举报信,匿名举报对法轮功迫害的元凶江泽民。截止二零一六年四月,桓仁县已有8616人举报江泽民涉嫌犯下滥用职权和徇私枉法罪、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和侮辱、诽谤等罪行。

江泽民发动和维持的这场群体灭绝的迫害,给上亿百姓家庭带来灾难,也使中国法制越发黑暗,使中国的官吏越发贪腐,也使中国社会的道德越发沦丧,所有中国人都是这场迫害的受害者。法轮功学员在讲清真相中,有很多老百姓都骂江泽民,希望快快把他绳之以法,不仅为受害者讨回公道,也是在匡扶正义,维护所有中国人做好人的权利。

刘坤(化名)在举报信中写道:我是在法轮大法遭迫害后,在二零零五年开始修炼大法的。我知道炼法轮功的人都是好人,却遭到江泽民的迫害。我目睹他们通过炼法轮功都有神奇变化:有病的病好了;有缺点错误的都改好了;其中有拾金不昧的;还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他们做什么事首先考虑别人,有超常的道德标准,总之是一些善良的人。然而江泽民对这些修炼真、善、忍大法的人进行疯狂的迫害,抓捕、绑架、判刑,还活摘人体器官迫害致死。对于江泽民迫害这些善良的人,我很愤怒,因此我要起诉江泽民这个大恶人。

高曼丽(化名)在举报信中写道:我是一个农村妇女,三十二岁死了丈夫,自己带着一双儿女相依为命,将儿女抚养成人,我自己已身患多种疾病:冠心病、眩晕症、通风、类风湿,折磨得我苦不堪言,四处求医无结果,就连大声说话都无力了,最后只能等死。二零零八年我幸遇法轮大法,身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看完一遍法轮功书籍《转法轮》,全身疾病就没了,从此我走上了修炼的路。是伟大的法轮大法救了我,给了我第二次生命。江泽民迫害法轮功,并制造天安门自焚假案嫁祸法轮功,剥夺了人们信仰自由的权利,因此我要举报它。

连德(化名)在举报信中写道:二零一二年,我腿被车压伤住了医院,妹妹到医院看我,叫我学法轮功。出院回家时腿还不能站起来,她教我炼功,两套功刚做完,腿就能站起来了。从此以后我有时间就炼功。法轮功教人按“真、善、忍”做好人,我的性格也不暴躁了,私心也减少了,有时别人有困难我还去帮助;公路上有石头我就给拣出;我想能做点好事也是应该尽到的一点责任。总之,我通过学了法轮功以后思想改变很大,受益匪浅。法轮功是高德大法,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然而自一九九九年至今,被控告人江泽民已持续十六年残酷迫害法轮功,使亿万法轮功学员及其家属遭受无辜的伤害。我希望江泽民受到法律的制裁。

姜永艳(化名)在举报信中写道:我是一位农村妇女,没有修炼法轮功,但是我从我婆婆身上看到了大法的超常,大法的美好。因为我婆婆以前一身疾病,心脏病、低血压、眩晕症、失眠、严重腰病,每天疼痛难忍,度日如年。在一九九七年冬,婆婆喜得大法,每天早上炼功,晚上学法,一身病不治自好。现在六十多岁的人,干起活来有一身使不完的劲,婆婆每天都用“真、善、忍”严格要求自己,做事总先想到别人,对别人有伤害的事从来不做,能宽容别人,善待周围的人,婆婆变得性格平和善良,使我们的家庭变得更加和睦美好,所以我很相信大法,知道学法轮功的人都是好人,都是社会上最好的人。

法轮功是能使道德回升的高德大法,是对社会对国家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好功法,却遭到被控告人江泽民的疯狂迫害和镇压,从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后,在江泽民的指使下,当地人员每天昼夜监视我婆婆,在没有任何证件的情况下,闯入我家搜走法轮功书籍和大法师父法像;夜晚十点多钟,不敲门就闯入院内,大叫“快开门!”,经常骚扰我们,并绑架婆婆两次,给我的家庭造成很大的伤害,全家人日夜寝食难安,每天过着提心吊胆的生活,所以我要举报江泽民。

侯爽(化名)在举报信中写道:我妈妈于二零零四年喜得法轮大法。妈妈有很多重病——心脏病、高血压、类风湿、左侧股骨头坏死,严重神经衰弱。在医大看病,医生嘱咐我们家人不能离开人看护,因为心脏病很严重,随时都有生命危险。这些病折磨得妈妈痛苦万分,作为女儿的我出嫁到外地,我时刻牵挂着妈妈。妈妈是农民、没有工资,我们每年都得拿出很多钱给妈妈治病,我们能尽一份孝心,但是妈妈的病天天严重不见好转。二零零四年,妈妈经人介绍走入法轮功修炼中,她很认真地修炼,按照“真、善、忍”做好人,奇迹出现了,一年前后,判若两人,看见妈妈无病一身轻高兴的样子,我们全家人都高兴。现在十二年了,妈妈再没有生病。这都要感谢法轮大法,给我一个健康的妈妈。妈妈身体健康,我们家人得到很多受益。

然而一九九九年七月后,江泽民滥用手中的权力,使众多法轮功学员遭受酷刑折磨、被活摘器官、及被其它方式迫害致死等。被举报人江泽民对这场迫害的发生、推行和延续,有着不可逃脱的罪责。因此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被举报人江泽民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公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予以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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