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下人心 追上大法弟子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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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二日】我是一九九八年得法的弟子。一九九九年七二零后,我坚信师尊、坚信大法。但我找不到同修,也得不到师尊的消息,我的职业是事业单位的工程师,便停薪留职去考了国际海员证,我觉得海员满世界跑,一定能找到师尊。也许是注定要在国内证实法,几年下来总是在关键时刻上不了外轮。时间一天天过去,我渐渐在常人这个大染缸中沉沦下去,有一次突然想炼功却记不起功法口诀了,我意识到再不好好修炼,我就要毁在人世间了。

二零零七年我被召回了原单位,有了上网的条件,就继续查找师父的消息,我每天在网上搜索一些大法的名词,搜出的全是造谣诽谤之词。我不断搜索,皇天不负苦心人,二零零九年我发现了一位同修的博客,同修给了我自由门翻墙软件,从那一天开始,我才真正的溶入了正法的洪流之中了。

我落下的时间太长了,我把所有的经书看过之后,明白了师尊交待给弟子们的三件事。我马上制订了计划,系统做好三件事。

当时,那个党员身份就成了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大问题,我决定拒交党费、公开退党。我知道我将面临的困难,但我无怨无悔。单位炸了锅,局长、副局长、政工书记、办公室主任等等轮番上阵,什么前途,什么一票否决,什么开除,这样威胁,那样指责。甚至还把我纪委的一个亲戚找来,以至于后来和这位亲戚断绝了来往。虽说我有一定的心理准备,但还是感受到了这种巨大的实质压力,邪党的株连政策很多:比如机关单位发现一个大法弟子,局长不能升迁,全局先進单位一票否决、以及全局职工奖金免发将带来的仇恨等等,至于亲戚家子女的升学、参军、出国等等受影响那就更多了。

为了让我放弃大法,妻子跟我闹离婚,在百般劝说无效的情况下,我们去了民政局。到了民政局门口,她却推三阻四的不進去,找一些什么要吃散伙饭等等借口,我说我都答应净身出户了,咱做事得有始有终,我拽着她胳膊進了离婚大厅,她却不跟我离了,从此象换了一个人一样再也不反对大法了。

我用了三年的时间,把翻墙小光盘和小册子发到千家万户,现在已把全区走完了,逐渐向较远地区发展。发资料救人的过程也是一个修心提高的过程。当年发资料的时候,心不静不稳,有几次刚把资料别到门上,门就开了,窘的我匆忙下楼,下楼心还怦怦直跳。后来正念越来越强,遇到开着门的,有时我就敲下门递上神韵或小册子。有一次被一个青年跟踪,我想我应该过去给他讲真相救他,我刚向他走过去,他撒腿就跑了。

一次我去一栋楼,四个单元铁门都关着,有几个小孩子在门口玩,我一过去,他们就把第一个门打开了,我从楼上发完资料出来,他们就打开下一个门,一连四个门,就象专门为我算着时间开启的。我就想起师尊讲的法:“什么都铺垫好了,就差你去做,就迈不出去那步了。”[1]我鼻子一酸,真的是这样的。

彩信、语音电话我也在做,我手里有市区各部门的一些号码,我曾特意将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三百多个手机号码挑出来组成一个电话库,给他们放了几次真相语音电话,但效果不理想,我最近开始对他们发送《九评》彩信,在发彩信的过程中受到过团委书记、公安局长、残联主席等人的短信威胁,甚至公安局带监控设备的警车在我车前呼啸而过。一时间我面临着很大的压力,我静下心来向内找,欢喜心、显示心、个人英雄主义、证实自我的心等等执着找了一大堆,我果断换了卡,并采取了更加理智的办法,平稳的做着彩信项目。

我身边没有同修,很羡慕同修能在一起切磋。我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安逸心,它慢腾腾的一点点蚕食修炼者的意志,做资料开软件的空当,我玩会儿纸牌游戏总可以吧,晨炼不想起床,以后补上总可以吧,今天太忙了,明天再学法总可以吧。这边是常人的诱惑越来越多,那边是讲真相中邪恶因素的干扰与压力,劝退过程中再碰上几个顽固不化骂人的,就容易出现一种消极情绪。师尊讲:“苦嘛,再苦哪,过后也明白过来了,可是在无望的寂寞中默默的修,看不到希望,那是最难的。任何一种修炼都会经过这样的考验,都会在这样的路中走。能够持之以恒啊,不断的精進那才是真精進。”[2]我想,不管过去做的如何,不管前面的路还有多长,都不要去想它,今后能否持之以恒的精進才是对我修炼的真正考验。

就在写这篇文章的过程中,师尊给我安排同修接触了,事情是这样的:我去电脑城买完耗材,心想头发长了,就去了一家理发店,店主的女儿有点淘气,她就一边理发一边教育女儿做事情要先找自己的问题,我插了一句“向内找”,店主接了一句“向内找这是一个法宝”[3],我一下就知道遇到同修了,随着了解的加深,我得知她为缺少早期的大法书而苦恼,她得知我附近的同修居然一个也不认识。当天我就把我制作的那些大法书送给她了,下一步,我想我很快会认识更多的同修,進入到我向往的整体配合中去。

以上是我在修炼大法过程中的一些经历和感悟。

注:
[1]李洪志师父著作:《各地讲法十一》〈大法弟子必须学法〉
[2]李洪志师父著作:《各地讲法九》〈二零零九年大纽约国际法会讲法〉
[3]李洪志师父著作:《各地讲法九》〈二零零九年华盛顿DC国际法会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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