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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妇在家洗衣被警察劫持 律师约见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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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三日】(明慧网通讯员黑龙江报道)黑龙江穆棱市河西乡二站村农妇高玉琴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二日在家洗衣,被穆棱市公安局国保大队绑架,非法关押两个月后,家人在北京和重庆请了两位律师为其做无罪辩护。

下面就是高玉琴的家人请的律师行使会见当事人权利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真实情况。

高玉琴的儿子和女儿,得知家中母亲又被绑架、非法关押,他们在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请了王宇律师,并于七月二十四日到达牡丹江。她的弟弟因工作原因不能同姐姐一同回家,只能出钱相助。

七月二十四日中午十一点二十分,王宇律师去牡丹江看守所会见当事人高玉琴,整整一下午,一直没会见上。王宇律师说:“按法律规定,律师持家属委托函、律师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可以直接会见当事人。”可牡丹江第二看守所不让会见,理由是,在当天上午收到穆棱市国保大队的传真文件通知:禁止任何人会见高玉琴。可是此案已进入检察院阶段,穆棱市国保大队已无权干涉。这种执法犯法的行为令人很气愤。

七月二十五日,王宇律师与高玉琴家属一同去穆棱市检察院阅卷,可工作人员说负责此案的赵金玉科长去牡丹江开会了。也有工作人员说他去牡丹江培训去了,也有工作人员说他去哈尔滨了。他们的说法都不统一,明明是在说谎。律师无法完成阅卷的工作。王宇律师又去投诉科投诉牡丹江第二看守所不让会见的行为。当天下午王宇律师与高玉琴家属一同去了公安局国保,找到崔兴国和李彦春,质问他们为何违反法律程序,传真白条文件给看守所,禁止律师会见?他们开始说是看守所的明文规定,后来又说是单位写的,后又说是工作需要,问他谁能负此责任,都不敢承认。

八月十日王宇律师、唐天昊律师一同来牡丹江会见高玉琴,律师向监管科科长王某阐明要求正常会见当事人的意见。王某拿出一个材料说:李明先书记(牡丹江市政法委副书记、防范办主任)说关于某些案件对于北京“维权律师”实行“三不”(即不接待、不受理、不解释),要想会见拿钱来。随后两位律师前往牡丹江市检察院反映情况。还有两位律师也遇到了同样的情况,于是他们一起向检察院反映情况。检察官田某说:检察院一定要求牡丹江市第一、二看守所依法纠正违法情形。

八月十二日早上八点多,唐天昊、王宇、李春富、李敦勇四位律师到达检察院,检察官田某下发给看守所“要求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通知”,要求看守所按照刑诉法、律师法的规定,保障律师的会见权。然而律师们到看守所后,看守所依然不让会见当事人,并声称即使有法律规定,也要听上级——牡市公安局的命令。律师们于是前往牡市纪委反映问题,并写了联名举报信。当天下午,唐天昊律师去穆棱市法院,其他三位律师到牡市纪委举报中心及牡市公安局反映情况。不料在下午三点多钟,王宇、李春富、李敦勇三位律师竟被牡丹江市公安局警察绑架近七个小时。 八月十三日早八点二十,唐律师去法院找庭长郝桂菊要求阅卷,工作人员继续推脱她还没来上班,已经第四天了,家属一直在法院递交律师手续,郝桂菊一直在躲,电话也不接。

《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也就是说,中国《宪法》是保护法轮功学员作为公民所应享有“信仰自由”的基本人权的,如果禁止中国人学炼法轮功,不但违背宪法,而且是对一九九八年十月中国加入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的彻底背弃。换句话说,在中国炼法轮功不犯法,而禁止炼法轮功才是犯法的。

在与各部门交涉的过程中,也遇到几位良知尚存的人,出于对他们的安全考虑,这里不便提到他们的姓名。他们能不畏强权、不给丧心病狂的“领导”们当打手,完全站在正义和法律的一边来捍卫法律的尊严。这样的人才是真正的人;这样的人才是人间法律真正的捍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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