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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假——河北蠡县公检法陷害好人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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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明慧网通讯员河北综合报道)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在过去迫害法轮功的十几年中,使用多种违法的行为欺骗、诬陷善良民众,而保定市中级法院包庇真正的犯罪者,作出非法裁定。以下是他们在迫害蠡县法轮功学员崔小先、崔树美、冯文珍过程中的枉法犯罪行径。

蠡县公安局违法行径

1、2007年蠡县公安局绑架崔小先、崔树美、冯文珍。

恶警抄崔树美家时,家中没人,他们就翻墙进院、砸坏门锁,把其儿媳的彩电、影碟机以及脚蹬三轮车等值钱的物件掠走,机动三轮车因不能启动而幸存。将打气筒、大铝盆和废纸板都给“扣押”卖掉。

公安在抄家时,恨不得挖地三尺,把所有的东西都劫走,而在他们伪造的清单上,对抢劫的现金和值钱物品只字未提。

崔树美的女儿和儿媳找到国保大队询问母亲的情况,没想到正中了他们的圈套。他们让崔树美的女儿在外面等,把儿媳叫到屋子里,问了一些话后,让儿媳签字,按手印。儿媳不签,国保大队的人威胁她说:“你不签,就让你们家破人亡!”儿媳不按手印,他们几个人拽着她的手强行按上手印。然后,赶紧拿来一条毛巾说:“赶快擦干净,别让你小姑看见了。”向王军昌要被抄物品清单时,王军昌气急败坏,竟然将手掌打在崔树美女儿的脸上并狂妄的叫喊:“我给不着你,你他妈到县委书记那儿去告我吧!”

2、恶警抄冯文珍家时,这些人把几间屋子翻了个底朝天,被子、衣服扔的到处都是。儿媳陪送的电视机、影碟机均被掠走,藏在枕头里的一千多元钱也被翻了出来装进了恶人的腰包。两张存折被他们看了看没钱又扔到了地上。

冯文珍家被抄照片
冯文珍家被抄照片

3、伪造搜查证:在非法抄家时,当时冯文珍的丈夫向公安要搜查证,他们没有,就在拿不出搜查证的情况下,强行、野蛮的搜查、抄家。然而在2007年12月24日开庭时,突然亮出“蠡县刑搜38号”搜查证。

4、伪造抄家清单:抄崔树美和冯文珍家时,恶人根本就没有列清单,而在法庭上恶人却堂而皇之的亮出了两张伪造的抄家清单;在抄崔小先家时,他们翻出了几本书和一些空的光盘盒(养花用的),装了两个小塑料袋,让崔小先的丈夫在清单上面签了字,而在法庭上出现的清单却由几本书和几个空光盘盒变成了:光盘370张、磁带50盒、《明慧周刊》30册、新经文5本、转法轮7本、传单247张、《九评共产党》100本。家属强烈要求法庭出示自己签字的清单,法官哑口无言。

5、伪造见证人:国保大队在非法抄家时,见证人却是110副头目郭辉、610副头目徐永刚和610人员崔新军。他们三个即是指挥并参与抓人的,又来充当抄家见证人。这就好比杀了人又自己作证明说自己没杀人一样。

徐永刚:男,蠡县610副头目。(现已调蠡县纪检委工作)1970年9月26日,汉族。130635197009261199

伪证人徐永刚
伪证人徐永刚

郭辉:男,蠡县110副头目。1966年10月21日生人,汉族。身份证号:130635196610211657蠡县百尺镇百东村人100号。

伪证人郭辉
伪证人郭辉

崔新军:男,蠡县610人员。1978年2月17日生人,汉族。公民身份证号:130635197802170014蠡县永盛南大街。159号南楼3单元501室

6、伪造举报人:蠡县国保大队的人说对三位法轮功学员的举报人是蠡县滑岗村村民陈永波,可经过律师和滑岗村村委会深入核实,蠡县滑岗村村委会出具证明根本就没有此人。

7、肆意伪造 证据:

二、公诉机关视法律为儿戏,当庭更改“证据”。

2007年12月7日,蠡县检察院起诉书称:从崔小先家中搜出光盘370张,而蠡县法院判决书中说“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当庭称因证据出现变化,将从崔小先家中搜出的370张光盘变更为317张”。

公安局从抓人、抄家、到起诉,欲对三位老人非法判刑,这一切过程都不符合法律程序,是执法犯法。在伪造的证据漏洞百出的情况下,蠡县检察院本应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他们没有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依法办案,而是和蠡县公安局串通一气,互相包庇。他们三次把案卷退给蠡县公安局让它们补充“证据”,(继续造假,其中两次超过法定期限)蠡县公安局因为本来就没有抄家清单,所抄的东西到底有多少他们自己都不知道,为了构陷三位老人,他们就肆意栽赃,大做手脚。检察院和公安局互相勾结,经过三次补充伪证后,把三位老人的冤案上诉到法院。

三、律师按照法律程序要复印卷宗,法院百般刁难阻止律师复印。

法院自知卷宗有诈,怕复印后造假败露留下证据。律师据理力争,法院不得已才让律师手抄了一些卷宗,结果发现漏洞百出……

蠡县公、检、法做贼心虚,竟然限制开庭时的旁听人数。并非法规定:只有直系亲属带身份证能入场。既然是公开审理,如果没造假,为什么怕人来听?在临开庭前,王军昌还出面贿赂请检察院和法院的有关人员吃饭。这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吗?这一切都是他们自己抓人、自己抄家、自己列清单、自己做见证人、自己审理、自导自演的一出丑剧!

2007年12月24日上午9点左右,法院如临大敌,110警察头戴钢盔,手拿警棍,排成两行,守在大门外,大门内是武警。

蠡县公安局副局长刘文利、国保大队队长王军昌,“610”头目张跃贤,副头目徐永刚,田利辉等人守在法院门口。徐永刚一直在前后溜达,盯着法院门口的法轮功学员们。张跃贤和田利辉藏在轿车内在法院周围的公路上来回转,给法院周围的法轮功学员们录像,还有人给法院门口的法轮功学员和家属偷偷拍照和录像。

2007年12月24日上午9点半,非法庭审开始了。当检察官读完起诉书后,三名法轮功学员立即表示抗议,义正词严的指出:这些证据都是假的。紧接着律师开始了正义辩护,顿时法庭内鸦雀无声,审判长频频点头。因为造假太多,公安局三次补充案卷把抄家的日期和抄的东西的数量都搞混了,公诉人更蒙得摸不着头脑,当法官问公诉科科长马永贵:“这是怎么回事?”马永贵的手哆哆嗦嗦地来回翻案卷,也不知该怎样回答,声音颤颤抖抖的说:“这、这、这是怎么回事?”律师一直堂堂正正的为法轮功学员辩护,在他们的慷慨陈词、正义直言下,法官们理屈词穷、无言以对,一个个低下了头。有的法官还流露出佩服的眼神,还有的法警悄悄对律师说:“你们说话要注意安全哪!”对此不堪的局面,审判长不得不宣布休庭。

蠡县法院对未经检察院出示的证据随便使用、对未经当庭质证的证据随便使用、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所谓证据随意乱用:比如一审判决书中所述“(8)张贴现场照片”、“蠡县公安局国保大队2008年4月24日之一系列证明”及“2008年6月17日证明”等,都没有当庭出示和质证。又比如蠡县公安局国保大队提供的一系列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所谓“证据”,也被一一采纳。

判决书第(9)项:“蠡县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2008年8月24日证明”,蠡县法院最后一次开庭日期是2008年6月17日,以后未再开庭。此证明又从何而来?

关于对冯文珍非法抄家现场照片的造假:既然是现场照片就得有时间、地点、背景的制约。公安机关抄家时间是2007年9月19日,而当庭出示的照片上显示的时间是2008年5月;地点也不是冯文珍家,因为冯文珍家是水泥地面而照片上是瓷砖地面。

此外,该案在2008年6月17日再次开庭审理后,蠡县法院四个多月后的10月30日才予以宣判,明显违反了刑诉法关于“审限”的规定。

四、保定中级法院违法犯罪之处

在蠡县法院2008年10月24日宣判结果后,三位老太太及家人均要求上诉,在向保定中级法院上诉过程中出现了即2008年10月24日宣判之后的2008年12月22日蠡县法院出的裁定对事实、及适用法律进行修改。也就是在蠡县法院在审理终结后又更改证据及适用法律。这显然是在上诉过程中保定中级法院发现蠡县法院明显的造假漏洞太大,让蠡县法院更改的,来应付上诉过程中律师的正义辩护。否则蠡县法院怎么会在审理完结后还没事找事的出裁定更改证据及适用法律呢?这恰恰体现出保定市中级法院的执法犯法之处。

三位老太太的律师曾联名向保定市中级法院提出蠡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违背事实、与宪法相悖之处,保定中级法院却置之不理,却以“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维持原判。(图是蠡县法院在2008年10月24日审理终结后于2008年12月22日出的违法的裁定)

由于这些公检法的违法枉判,现冯文珍还在石家庄女子监狱忍受被枉判7年的牢狱之灾。

责任人:
蠡县610: 张跃贤、徐永刚、田利辉
蠡县公安局:翟彦青、郭建民、刘文利、王军昌
汪涛、王瑞欣
蠡县检察院:安军旗、王志强、马永贵、汪旭辉
杨大卫、张红
蠡县法院:张兆坤、魏国旗、李彦兵、崔泽民
刘剑鑫、边春辉、孔卫映、王文晖、史丽坤
保定市中级法院:崔曙光、于海、郭洁、康珍惠
蠡县县委副书记:宁洪茂(已调离)
蠡县政法委书记:马义民。(已调离)
蠡县看守所所长:史小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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