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重视向公检法的“三长”讲清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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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三日】在笔者了解到的本地营救同修的项目中,除了向广大民众讲清真相和揭露公安局国保大队、派出所的责任人之外,直接向公检法系统的“三长”(即公安局的局长、检察院的检察长、法院的院长)讲真相较少,而这些人在对大法弟子的具体迫害和执行迫害政策中的作用却远远大于国保部门,他们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三长”中尤其以公安局长为主要,一般的县级邪党机构,公安局长往往是中共邪党县委常委,甚至兼任政法委书记。在决定对大法弟子進行非法拘捕的传唤证、拘留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中必须要有公安局长的签字或盖章才可以执行,对大法弟子的监视、监听也必须由公安局长决定。

所以一个地区的公安局长是否明白真相、对大法弟子的态度对当地的迫害形式是起着重要作用的(当然,这仅就邪党内部的情况分析,是否会遭到迫害与修炼人本人和当地的整体修炼状态是直接相关的)。当我们同修或遭到迫害的同修家人去找国保大队或派出所要人的时候,如果公安局长不同意,一般是不容易做到的,尤其对于已经经过公安局长的审批手续之后的情况。而在派出所或国保大队绑架同修之后还没有上报的第一时间,直接找到这些具体部门,他们还是有决定权的。

检察院的检察长直接决定是否对被迫害的同修批准逮捕,是否向法院起诉,如果检察院认为公安局的侦查存在问题,比如证据不足、是否构成犯罪定性错误,或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做出不起诉决定,这些都是检察院的检察长的职权。

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判决是否构成犯罪,一般案件仅仅是在法院的合议庭做出判决的意见,经主管刑事案件的院长签字后,就可以加盖法院印章制发判决。但是对于法轮功学员的案件一般是要法院院长直接参与意见的,甚至直接决定刑期。这里面还包括如何对待为大法弟子辩护的律师,如果没有院长的指使或纵容,一般的主办法官是不会如此为所欲为的。比如江苏靖江法院决定对王全璋律师拘留,是必须要院长签字才可以执行的。

公检法的“三长”均有权决定是否对大法弟子采取保外就医等措施,一般的案件三个部门往往是事前对判决结果有所沟通的。看守所属于公安局管辖,检察院在看守所派驻检察员,看守所是否虐待大法弟子这两个部门的负责人均有权制止,当然也可能纵容。法院对于刑讯逼供所得的证据有权排除其证据效力。所以不要忽视对任何一个部门的人员讲清真相。

以上介绍的内容不是否定公检法部门中直接办案人员的作用,但是那些人对真相了解的程度、接触真相的机会要远远大于公检法的“三长”,如果这些部门的负责人都明白真相了,邪党的迫害政策将难以为继。

以上意见中不足之处,请同修慈悲指正、补充。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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