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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老太被劫持一年多 再次控告参与迫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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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明慧网通讯员湖北报道)被无辜非法关押、折磨一年多的武汉法轮功学员崔海老太太,在二零一三年二月曾委托律师控告参与迫害者涉嫌犯罪,责任机关未依法做出处理,在家属多次要人无果。六十五岁的崔海女士,于二零一三年十月十日,再次委托律师依法控告参与迫害者涉嫌犯罪。

崔海
崔海

崔海女士,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七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国保处断电、跟踪绑架后,被非法关押于洗脑班、看守所、安康医院等多个黑窝迫害,至今已一年多。期间,被关押在武汉市江汉区二道棚洗脑班迫害一星期后,被劫持在臭名昭著的湖北省洗脑班(所谓“湖北省法制教育所”)遭非人迫害两个多月,被野蛮灌食、遭药物摧残、被强行注射不明药物、被毒打、冬天被浇凉水、不让睡觉、香烟熏鼻子等酷刑折磨。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崔海女士被劫持到武汉市第一看守所非法关押一个月,又被劫持在武汉安康医院﹙实际是武汉市公安局戒毒所﹚迫害至今。

中共武汉市“六一零”恶人仍不放人,并操控武汉市公安局国保处恶警、江汉区检察院、江汉区法院,欲以莫须有的罪名非法起诉崔海,企图以非法判刑来加重迫害。

崔海女士,在今年2月曾委托律师控告参与迫害者涉嫌犯罪,责任机关未依法做出处理,在家属多次要人无果,在面对武汉市六一零﹙中共专职迫害法轮功非法机构﹚操控武汉市公安局国保处恶警、江汉区检察院、江汉区法院,企图以非法判刑来加重迫害的邪恶困境中,在失去自由身陷中共的黑牢中,于二零一三年十月十日,通过律师,再次依法控告参与迫害者涉嫌犯罪,制止恶人继续行恶,唤醒更多世人的良知。

附控告书如下:

再次控告武汉市公安局王燕,湖北省和江汉区法教所﹙班﹚江黎丽、邓群、胡高伟、周学元、周水庆、屈升25人等对崔海涉嫌虐待非法拘禁罪

控告人﹙被害人﹚崔海,女,1949年生,现被非法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因病转押武汉市安康医院﹙公安医院﹚治疗。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王燕,女,武汉市公安局国保队队长。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蔡恒,男,武汉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副大队长。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武汉市公安局其他工作人员五六人。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江黎丽,女,湖北省法制教育所队长。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邓群,男,湖北省法制教育所副队长。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胡高伟,男,湖北省法制教育所警察。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何伟,男,湖北省法制教育所工作人员。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丁星樵,男,湖北省法制教育所工作人员。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万军,男,湖北省法制教育所医生。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陈某,男,湖北省法制教育所副所长。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姚××,湖北省法制教育所工作人员。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叶××,湖北省法制教育所工作人员。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张××,湖北省法制教育所工作人员。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周××,女,湖北省法制教育所工作人员。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朱××,女,约40岁,湖北省法制教育所工作人员。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周学元,男,湖北省法制教育所政委。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周水庆,男,湖北省法制教育所所长。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屈升,男,江汉区法制教育班负责人。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x红,女,万松街道办事处的书记。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六人以上:在江汉区法制教育班看押我的陪教人员、武汉市公安局国保警察、万松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武汉市610办公室主任,男,50岁,短脸短下巴,略胖,1.76米高。﹙屈升介绍﹚。

以上人员如有误,以实际为准。

涉嫌犯罪事实:

1、 在武汉市江汉区法教班被非法拘禁的情况

2012年10月17日下午,蔡恒等五六个警察把我送到位于江汉区二道棚的江汉区法制教育班﹙简称法教班﹚,有牌子。法教班负责人叫屈升。蔡恒等人轮番对我做笔录,以19时一直到凌晨3点,不让睡觉。10月18日,我没违法、不配合,王燕在做笔录时说要送我到能使我开口的地方。我被关在二楼楼梯左边的房间。睡的床是断的,盖的被子很厚,又脏又臭。有三个人在房间轮换看着我。一个是万松街道办事处的女书记,叫什么红、姓名两个字,40岁,1.65米高,中等胖瘦,盘发,方脸;另外一个也是万松街道女的,40岁,1.65米,瘦,圆脸、略白,长发;第三个人近50岁,胖,圆脸,陕西口音,脸红色,长盘发。屋内是街道的轮流两人看着我,屋外厅里是法教班陪教人员2人、市公安局国保2人,一班有6个人看着我。她们不让我出房间,吃饭她们打来。10月18日,市610办公室的主任﹙屈升说他是﹚来看我的情况,他50岁,短脸短下巴,略胖,1.76米高。

我在区法教班被非法关押,从10月18日到10月23日,约6天。

2、 在湖北省法制教育所被虐待、非法拘禁的情况

2012年10月23日5时左右,我被送湖北省法制教育所,是王燕所说要我开口的地方。市公安局国保有2个年轻警察等开社会牌照车押送,一个不到30岁,约1.74米高,方脸,乡土口音;一个30多岁,胖,1.68米,圆脸。还有两个街道的人。进来量我血压是120-130/220,不给我治疗。我被关在104室。屋内三张床,我睡中间,两边是街道派的陪教。我从23日开始绝食,因为我没有违法被关。

从10月24日开始,江黎丽等人叫几个人拖我到二楼被学习。拖到二楼就对我轮番轰炸性说教,共中一个说教的叫刘德安,男,67岁左右,1.60米高,黄石人;还有叫姚××、1.70米,十堰人,长发,四十五岁,瘦,尖脸;还有周××,女,45岁,潜江人,1.65米,中等个,圆脸,短发。他们连续折磨我7天。期间队长江黎丽,陈姓的副所长,邓群副队长﹙穿警服﹚,胡高伟等人不断过来监看。
约10月29日拖我上楼后,把我手脚捆在椅子上,强行吊水,以上人员都在场。还有何伟,另一个队的队长。捆绑了我两天。30日开始给我灌食,法教班的万医生灌的,护士叫小红。用自行车胎那么粗的橡皮管灌。邓群说:我们管子比医院的粗很多,很多人灌一次就求饶,你尝尝就知道。胡高伟说:你死了就像死了一条狗,准备把你灌死!我绝食到第10天停止。

十八大后一周内的一天,江黎丽用高跟鞋用力踩我脚背,当时肿的很厉害,肿很长时间,我走路只能拐着走。

洗脑班每天把我拖到楼上说教,有时从早晨搞到晚上11时,用侮辱性和刺激性语言,如说拔我头发、汗毛整死我。其中有一个说教帮凶人叫丁星樵,50岁,男。

11月份一天,胡高伟抓住我头发把头按在桌子上,用香烟熏我的鼻子,有一次我实在受不了就倒在地上,他就往地上倒凉水。第二天,邓群和一个沙洋劳教所的一个人把我从屋子这头拖到那头,拖几个来回。然后,邓群用脚猛踩我右手,肿了有5公分长的面积,蹬踩我三次,到现在我的无名指和小手指无法并拢,发抖。12月份18、19号,胡高伟还打了我一耳光。还把电视机声音开得巨响,骚扰和折磨我。

有一次我坐在地上,江黎丽叫胡高伟往我坐的地上浇凉水,裤子都湿了,天很冷,还把窗户打开冻我。

从10月23日到12月31日一直这样虐待我和对我非法拘禁,在省法教所共70天。12月31日上午10时左右送我到武汉市第一看守所,给我刑事拘留书,我没要。

江汉区法制教育班负责人屈升,湖北省法制教育所政委周学元、所长周水庆知法违法仍然对我非法拘禁,放任下属殴打、辱骂、捆绑,应构成非法拘禁罪,并应列为首犯。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检﹙2006﹚2号《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综上,被控告人非法剥夺我人身自由75天,伴有殴打、辱骂、捆绑、虐待等恶劣手段,涉嫌非法拘禁罪。其中大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他们才是真正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人。今年2月控告人曾委托律师控告,责任机关未依法做出处理,现我再次依法控告。请求有权机关履行职责,维护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

此致
湖北省检察院、武汉市检察院
湖北省和武汉市纪检委、政法委

控告人﹙被害人﹚崔海
控告代理人贾海龙,男,1976年生,崔海之子,13517282605
控告代理人程海,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18910535236。
控告人李长明,北京洛辉中煌律师事务所律师,13910101478。

2013年10月10日

抄送:﹙略﹚﹙中共中央常委、纪检委、政法委、司法部、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及主要负责人;湖北省和武汉市的:中共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司法厅及主要负责人。﹚

附证据

崔海再次控告非法拘禁罪证据目录

1、 崔海拘留通知书、2013年1月23﹙24日﹚律师会见函复印件。
2、 律师会见笔录3份8页:2013年1月24日会见笔录5页;2013年1月17日会见笔录2页;2013年2月21日会见笔录1页。
3、 崔海被江黎丽、邓群、胡高伟等人殴打致伤手脚的彩色照片3张;湖北省法制教育所外景照片1张。复制件1页
4、 2011年11月29日张苏的《对武汉市公安局蔡恒、张宁﹙音﹚、吴志国﹙音﹚,湖北法制教育所龚剑、江黎丽、刘成、彭刚、丁星樵夫妻、肖杨荣、李汉平、范某等数十人涉嫌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的控告》。证明武汉市公安局蔡恒、湖北省法制教育所江黎丽、丁星樵等人是非法拘禁公民的累犯。
5、 崔海控告委托书,律师代理控告介绍信、律师证复印件、贾海龙身份证复印件。

控告人﹙被害人﹚崔海
控告代理人贾海龙,男,1976年生,崔海之子,13517282605
控告代理人程海,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18910535236。
控告人李长明,北京洛辉中煌律师事务所律师,13910101478。

2013年10月10日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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