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原吉林省教育厅副厅长于兴昌遭恶报

——因受贿罪被判无期徒刑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一日】二零一零年七月九日,原吉林省教育厅副厅长于兴昌因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延边州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吉林省教育厅迫害法轮功的组织结构
吉林省教育厅迫害法轮功的组织结构 (请见明慧网2006年12月22日大陆消息)

于兴昌在庭审中
于兴昌在庭审中 (请见新文化报网页2010年4月23日)

四名被告人接受宣判
四名被告人接受宣判,右起:于兴昌、王北军、于兴军、常美丽 (请见延边新闻网2010年7月10日)

于兴昌,一九四九年七月六日出生,曾任吉林省教育厅副厅长、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副书记、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总督学(正厅级)。于兴昌是直接指挥吉林省教育系统迫害法轮功的主要负责人之一,多年来一直未停止过这种非法的迫害行为,造成吉林省教育系统的大法弟子因此而饱受迫害。

因涉嫌受贿,于兴昌于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被刑拘,同年十月九日被逮捕。

于兴昌所受到的法律制裁和所得的恶果不仅是他本人恶行应得的报应,也是对所有吉林省教育系统的不法之徒和不辨是非盲目追随中共流氓集团迫害法轮功的人再一次敲响了警钟。

于兴昌,在任期间(二零零一年~二零零九年)指挥的对法轮功的迫害,导致吉林省教育系统众多修炼法轮大法的高级知识份子被非法判刑、劳教、开除公职,被强行绑架到邪恶的洗脑班、被迫违心写下放弃信仰的所谓“保证书”等,对这些法轮功学员本人及他(她)们的家人身心都造成了难以弥补的巨大伤害,更有多名老师和学生被残酷地迫害致死。

善恶有报是天理,于兴昌对大法弟子所犯的这些罪行必将受到天理和法律的严厉制裁。

请参阅明慧网以下文章:

吉林省教育系统部份单位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事实(一)
https://minghui.org/mh/articles/2006/2/4/120111.html

吉林省教育系统部份单位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事实(二)
https://minghui.org/mh/articles/2006/2/5/120112.html

吉林省教育系统部份单位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事实(三)
https://minghui.org/mh/articles/2006/2/6/120110.html
@#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