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法律制止迫害(二)

——如何运用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方式制止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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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九日】

一、遍地开花、运用各种法律方式揭露邪恶、制止迫害

制止迫害的法律方式不只是到法院起诉恶人。由于普通人对法律缺乏了解,所以在运用法律制止迫害的问题上,往往比较被动,做的范围也比较小,很多人只知道对恶人進行起诉。其实,运用法律制止迫害的方式不只是起诉,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还有申请国家赔偿等方式。如何申请国家赔偿我们在《善用法律制止迫害(一)》中已详细说明了,本文集中说明如何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

为方便非法律专业的学员阅读,本文有些地方出现重复。

中国现行《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進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由于大陆法制环境比较恶劣,目前,法轮大法学员主要是在国外起诉恶人,在国内的起诉很少,迄今在国内开展的司法维权活动主要限于请律师進行辩护。随着证实法進程的不断发展,很多正义律师走出来为法轮大法辩护,大陆的法律环境已出现变化。

鉴于运用法律制止迫害的问题越来越重要,所以本文建议有条件的学员应更加主动、更加积极、遍地开花的开展法律方面的行动,揭露和追究中共政权中的恶人,同时也是在救度善良的众生。

由于法院对立案的限制很严,法院受理的案件非常有限,到法院起诉坏人很不方便,所以建议大家多管齐下、遍地开花,采取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方式揭露邪恶、制止迫害。

法轮大法学员受迫害空前普遍,受迫害人数众多、案件众多、形式各异,所以单纯走诉讼程序的话,范围很小,不能起到震慑邪恶的强大作用。因此,我们建议大家都来了解、掌握并自如运用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法律方式,最大限度的窒息邪恶。

二、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是非常有力的讲真相方式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是大陆法制环境下比较独特的产物,在大陆,不是所有的冤屈都能到法院去解决的,大陆百姓伸冤的渠道除了法院系统之外,还有检察院系统、人大信访系统、政府信访系统、公安系统、媒体系统等,甚至还包括中共的纪委系统。正义人士都不承认中共本身的合法性,所以,中共纪委系统可以不计算在内,但对普通老百姓来说,有时向中共纪委检举坏人也很有力。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方式涉及到很多机关,法轮大法学员在运用法律制止迫害的过程中,正好能让所有这些官员都了解迫害真相。

中共恶党不但对外搞欺骗,对内部也搞欺骗。长期以来,中共内部大多数官员都不知道江罗集团对法轮大法迫害的严酷程度,都以为对法轮大法的镇压仅限于“温情脉脉”的“帮教和转化”。如果我们广泛的、遍及一切的运用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方式制止迫害,就能让广大的官员知道真相,唤醒他们的良知,从而救度他们。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方式在中国这种法制不健全的环境下,占非常重要的地位,如果运用得当,并配合媒体舆论的压力,也能取得非凡的成果。

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方式非常方便、人人能做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方式很简单、方便,人人都能做,不象到法院起诉那么复杂,也几乎没有什么限制,只要掌握了迫害事实,不管是发生在自己身上的还是发生在亲人身上的,还是发生在不相关的人身上的,都可以运用这些方式去告发恶人。告发时也不用花什么钱,也不用请律师,也不需要专业知识,写告发信也没有严格的格式,人人都能写。

(一)到法院起诉恶人存在很多限制条件:1、迫害必须是发生在自己身上或自己近亲属身上的,也就是说,只限于为本人起诉或只能为近亲属起诉,不能为别人起诉。2、法院受理的案件仅限于迫害非常严重的案例(达到触犯刑法的成度),法院对一般的迫害案件不受理。3、起诉需要很专业的法律知识,不易于被普通人掌握。4、诉讼案件一般要请律师,费用很大,难以广泛采用。5、起诉只能揭发迫害者在迫害事件中实施的罪恶,不能揭发他的其它罪恶,而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方式则可以把恶人的所有罪恶(甚至包括其腐化的生活作风等)都揭发出来,更有利于震慑邪恶。

(二)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方式可以广泛运用:

1、不限于发生在本人身上的迫害事件:

申诉和控告虽然多是公民就自己的冤屈而提起的法律行动,但任何公民都可以就自己知道的其他人(不限于亲属,包括所有人)的冤屈而進行申诉和控告。
批评、建议、检举和报案就更不限于自己的冤屈了,任何公民都可以“打抱不平”和“多管闲事”,告发、制止自己所知道的任何恶人恶事。

2、适用于所有的非法迫害事件,无论大小:

在中国的法制环境下,法院有权受理的迫害事件只占整个迫害事件中的一小部份,很大一部份迫害事件法院是无权受理的,这些迫害事件更适合于运用非诉讼的追究方法来解决,那就是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申请国家赔偿等方式。只要知道有迫害事件发生,就可以运用这些方式去告发恶人,对任何迫害事件都可以采用这些方式。

3、程度简单,人人能做: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申请国家赔偿等方式,人人都能做,也会做。文书写作非常简单,没有严格的格式要求,不需要法律专业知识,只需要有追究到底的精神就可以了。

4、花费低,易于普及:

基本不需要请律师(当然有律师顾问更好),费用低,易于广泛去做。

5、人人都能选择到适合于自己的法律方式:

法轮大法学员人人都能从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申请国家赔偿等方式中选择到适合自己的方式去制止迫害,包括严重迫害事件(要追究恶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也包括在工作单位受到的不公,包括在街道、村庄中受到的不公等,都可以采用这些方式去揭露恶人恶事,制止迫害。

6、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方式没有时限规定:

对于任何迫害事件,无论过了多久,都能运用这些方式追究迫害者的法律责任,不象很多诉讼案件那样有严格的时效规定,时间一过,就不能提起诉讼了。

具体的选择方法我们接下来谈。

四、在什么情况下选择申诉的方式?

申诉:公民认为国家(包括法院、政府机关等)对某一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正确,向国家有关机关申诉理由,请求重新处理。

申诉分两种:即诉讼上的申诉和非诉讼的申诉。

(一)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知道案件情况的其他公民,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向法院或者检察院提出要求重新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关于“诉讼上的申诉”说明:

1、诉讼上的申诉是针对法院的判决(如一审判决)或裁定(如二审裁定)而做的。

但要注意,申诉针对的必须是正规的“法律文书”,而对于法官在非法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程序的种种行为,如强行为学员指定所谓的“辩护律师”、不让律师会见或调查、拒绝亲人到庭旁听、受中共“610”指使不坚持法官独立办案原则等行为,属于“程序违法”,建议大家不使用申诉方式,而直接控告和检举黑恶法官,制止迫害。

2、诉讼上的申诉不限于当事人本人,近亲属都可以提出申诉,如法轮大法学员本人因为客观原因无法提出申诉,则可由其家属提出申诉,这样也会非常有力。

3、诉讼上的申诉不限定人数,可以很多人为同一案件提出申诉,建议所有有资格申诉的人都行动起来为受害者申诉,以增强震慑邪恶的力度。

4、诉讼上的申诉可以向做出判决或裁定的法院提出,也可同时向同级的检察院提出,建议对法院和检察院都提起申诉,以更广泛的讲清真相。

5、诉讼上的申诉,申诉人申诉时,可以请律师给予帮助,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还可以请律师担任代理人,代替申诉人申诉,但刑事申诉不能请律师担任代理人,这是一个很大的缺陷。

6、诉讼上的申诉可以不断升级,如对申诉的处理结果不服,还可以申诉处理申诉的那一级机关,这样,申诉对象就在不断升级,最后可能一直申诉到最高一级法院和检察院。

7、申诉没有时限规定,即使是出狱后多年的受害学员也能对过去的非法判刑提出申诉并申请国家赔偿,对于任何迫害事件,无论过了多久,都能运用这些方式追究迫害者的法律责任,不象很多诉讼案件那样有严格的时效规定,时间一过,就不能提起诉讼了。

所以,今后,只要条件成熟,即使是出狱多年的学员都可以对自己受到的非法判刑提出申诉,申请国家赔偿并追究迫害者的法律责任。

8、诉讼上的申诉不限定次数,可以一直進行下去,法律没有规定什么时候不能继续申诉的,只要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就一直申诉到底。

9、附:刑事申诉书的参考格式:

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诉人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__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写明请求事项的要点)

事实与理由

(写明基本的案情事实、审判结果以及具体的申诉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代书人:

年月日

(附:原审________书抄件一份)

(二)非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公民因本身的合法权益问题不服行政部门的处理、处罚或纪律处分,而向该部门或其上级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
关于“非诉讼的申诉”的说明:

1、非诉讼上的申诉,适用范围很广,包括对公安局或分局、派出所、警务区,对乡、镇、村、街道办、居委会等各级部门,对610办公室,对工作单位等做出的迫害行为,都可以申诉。如对于公安机关非法判处拘留、劳教,对公安人员非法侵入住宅骚扰、抄家、掠夺财物、绑架到公安机关“留置”、非法暴力绑架到“洗脑班”,对于单位开除、不给予考核合格等迫害事件,都适用于提出这种申诉。总之,除了法院判决和裁定之外的所有迫害事件,都适用这种申诉。

但要注意,申诉针对的迫害事件必须是有正规“手续”的,看守所、拘留所、劳教所的恶警恶人对学员毒打和虐待迫害,是没有“手续”的,所以只能用控告、检举、报案等方式揭露和制止迫害,不适用于申诉方式。

所以,当恶警非法强行骚扰、绑架时,一定要查看其“手续”(尽管它们的手续也是非法的),我们要求它们在程序上尽量“合法”。我们要记下它们的“手续”(如搜查令、拘留令、扣押物品清单、警察的警号、罚款收据等),以便于申诉。如果恶人实施迫害时连“手续”都没有,那就直接控告和检举它们,一定要让它们受到上级批评、行政处分甚至刑事处罚。

2、非诉讼上的申诉不限于当事人本人,还包括近亲属等,都可以提出申诉,如法轮大法学员本人提出申诉有受到邪恶打击报复的可能,则可由其家属提出申诉,这样也会非常有力,特别是在中共恶党对法轮大法的迫害中,由学员家属代其申诉,这样更好。

3、非诉讼上的申诉不限定人数,可以很多人为同一案件提出申诉,建议所有有资格申诉的人都行动起来为受害者申诉,以增强震慑邪恶的力度。

4、非诉讼上的申诉可以向做出不法行为的那一级机关提出,也可同时向其上一级机关提出,建议同时向两级机构同时提起申诉,以更广泛的讲清真相。

5、非诉讼上的申诉,申诉人申诉时,可以请律师给予帮助,律师可代写申诉书和提供法律上的意见,但不能接受委托而担任代理人,这是一个很大的缺陷。

6、非诉讼上的申诉可以不断升级,如对申诉的处理结果不服,还可以申诉处理申诉的那一级机关,这样,申诉对象就在不断升级,最后可能一直申诉到最高一级政府机关。

7、申诉没有时限规定,即使是事过多年仍能提出申诉并申请国家赔偿,对于任何迫害事件,无论过了多久,都能运用这些方式追究迫害者的法律责任,不象很多诉讼案件那样有严格的时效规定,时间一过,就不能提起诉讼了。

所以,今后,只要条件成熟,所有学员都可以对自己过去十年所受到的一切非法迫害提出申诉,申请国家赔偿并追究迫害者的法律责任。

8、非诉讼上的申诉不限定次数,可以一直進行下去,法律没有规定什么时候不能继续申诉的,只要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就一直申诉到底。

9、非诉讼上的申诉书没有固定的格式,可参照诉讼上的申诉书写法去写。

五、在什么情况下选择控告的方式

控告:是指公民向司法机关(公安、检察院和法院、司法部门、监狱等)揭露、告发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予以惩处的行为。

注意:迄今所有的中共法官都受“610”操控,明知没有法律依据,仍然枉法冤判法轮功学员有罪,它们对当事人和律师的合理辩护毫不理睬,在审理过程中也存在着严重的程序违法问题(如刑讯逼供、阻止律师介入等),这是严重的执法犯法。对此,建议学员在受非法审理的过程中直接对有关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以“渎职罪”提出控告,化被动为主动,震慑邪恶,制止迫害。

控告法官的依据之一是《法官法》。

《法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规定: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控告”说明:

1、控告主要针对严重的迫害行为,即对学员迫害达到犯罪成度、已触犯刑法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为。对于轻度的迫害行为,可采取批评、申请国家赔偿、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方式。

2、控告是公民享有的重要权利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法轮大法学员作为合法公民,同样享受这一权利并可充份运用。公民的控告权受到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保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3、控告一般是指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其诉讼代理人,对侵犯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向司法机关告发,要求予以惩处的行为。

4、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该接受,不能推诿,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控告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進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5、如果司法机关不受理、不立案、不答复控告人,控告人可以申请复议,甚至可以渎职罪控告有关工作人员。注意:如果是亲自送达检举材料(而不是寄发),最好记下当班接待的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编号等情况,以便于需要时在媒体曝光或督促跟踪。

6、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控告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属于口头控告的,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控告人签名或盖章。

7、控告没有时限规定,即使是事过多年仍能提出控告并追究迫害者的法律责任。
所以,今后,只要条件成熟,所有学员都可以对自己过去十年所受到的一切非法迫害提出控告,追究那些盲目追随中共迫害法轮功的公、检、法、“610”及其他人员的法律责任。

8、控告法官最好向检察院提出,控告检察官则最好向法院提出,控告公安和“610”恶人则可同时向法院和检察院提出。

9、附:控告书的参考格式
控告人:……,住所地:……。电话:6534354665311849
被控告人:唐某某,重庆市某某区……主任。
被控告人:张某,重庆市某某区……科长经理。
案由和控告目地
被控告人涉嫌渎职、故意伤害,要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1999年7月22日……要求对张某和唐某某的……行为立案侦查,依法惩处。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和来源
1.……1份;
2.……1份。
此致
……检察院
控告人:……
2009年7月日

六、在什么情况下选择检举的方式?

检举与控告的主要区别:控告必须由受害者本人或近亲属提出,而检举却可以由不相关的其他人提出。1、控告人是犯罪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如近亲属),与案件的处理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举报人一般不是犯罪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与案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2)控告的目地,主要是为了维护被害人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举报的目地,主要是为了伸张正义,维护法制,保护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注意:考虑到中共操控下的恶劣法制环境,在受迫害中的学员直接提起控告可能会引起更疯狂的迫害,那么最好由学员的亲属或其他知情人以检举的方式对黑恶法官、公安或检察官提出控诉。如果辩护律师能站出来检举黑恶法官,那就非常好,因为律师最清楚这些法官的违法情况,而且律师熟知法律。

关于“检举”说明:

1、检举人不限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其诉讼代理人,任何公民都可以对知道的迫害行为進行检举。这是控告与检举的最显著区别,也是学员运用检举方式制止迫害的最大方便。

2、对一切迫害行为都可检举,不分轻重。

3、检举是公民享有的重要权利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法轮大法学员作为合法公民,同样享受这一权利并可充份运用。公民的检举权受到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保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4、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该接受,不能推诿。如果司法机关不受理、不立案、不答复检举人,检举人可以渎职罪控告有关工作人员。注意:如果是亲自送达检举材料(而不是寄发),最好记下当班接待的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编号等情况,以便于需要时在媒体曝光或督促跟踪。

5、检举没有时限规定,即使是事过多年仍能检举并追究迫害者的法律责任。

所以,今后,只要条件成熟,所有学员都可以检举那些盲目追随中共迫害法轮功的公、检、法、“610”及其他人员,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对于那些死不悔改、做恶多端者,将率先進行检举。

6、检举,一般是向检察院提出,当然也可以向法院提出。如果发生严重的迫害事件,还可以直接报案,例如,假如有恶人要非法(连手续都没有)闯入住宅,可打110报警,把这些恶人的野蛮行径和丑态向它们公安自家人“晒一晒”。

7、附:检举信的参考格式:
关于对××涉嫌××(如渎职)等问题的举报

举报人:姓名(可匿名、化名,最好署实名),住址,联系电话。
被举报人:姓名(必须是国家干部或中共党员),所在单位,职务。
反映问题的性质:××(如涉嫌渎职、枉法等)
事实与理由[用最简洁的语言写清]:被反映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以什么手段实施什么样的行为,造成什么样的后果;违反《刑法》第…条规定(或《刑事诉讼法》第…条)。
此致
××人民检察院
举报人:
×年×月×日
附:证据材料(证明被举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证据或证据线索)

七、在什么情况下选择批评、建议的方式?

法轮大法学员不参与政治、不干涉国事,本来是没有必要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的,但中共操控的整个国家机器历时十年多迫害法轮大法,已经恶贯满盈、离经叛道,如不纠正,所有参与其中的人员都将面临彻底的毁灭。

因此,法轮大法学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盲目追随江氏集团迫害法轮大法的罪恶做法,提出严正批评,并建议其迅速改正,这是大慈大悲的表现,人人都可以做,如有条件,人人都要做。

关于“批评、建议”的说明:

1、“批评、建议”的内容可以很广泛,可以是对个别官员的所做所为提出批评、建议,可以是对个别部门的所作所为提出批评、建议,也可以是对整个政府的所做所为提出批评、建议。例如,作为公民,可以对全国人大在制定宪法和实施宪法方面提出批评、建议,可以建议在宪法中去掉由邪恶中共控制国家政权的邪恶条文,可以建议各级法院没收邪恶中共搜刮得到的党产,可以建议各级司法机关追究中共历史以来所犯下的罪行,可以批评整个国家机关陷入无理智的迫害法轮功的疯狂做法,可以建议国家机关立即停止迫害并赔偿法轮功的所有损失……其实,公民写作和发表《九评共产党》,就是一个典型的“批评、建议”,是公民在行使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

2、“批评、建议”没有人员限制,任何人都有权对国家提出批评和建议,并不应受到任何的打击报复。法轮功学员也是合法的公民,对国家迫害法轮功、损害中华民族的错误行为,当然有权提出“批评、建议”。

3、“批评、建议”不应受到框框的限制,下至细小的公务行为,大至国体、政体、宪法的变更,公民都有权提出自己的看法,并有权对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人大代表等)提出“批评、建议”。中共操控整个政权迫害法轮功的做法,既违反宪法,又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祸国殃民,法轮功学员对此提出“批评、建议”,这是利国利民之举,怎么能说是违法犯罪呢?

4、信访(写信和上访)本是公民行使“批评、建议”权利的一种重要方式,但这种方式不但被中共堵死,信访者(特别是上访的法轮功学员)还被中共残酷的迫害。今后,如果中共继续迫害信访者,我们也不主张学员以公开身份信访,但可以匿名方式继续写信给各级机关,呼吁停止迫害,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批评建议之权。

5、“批评、建议”没有地域限制,在任何地方都可以進行,特别是在各种媒体上,更应该发表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批评和建议。法轮功学员向广大民众讲清真相,制止迫害,本应在国内各种媒体上广泛发表,可是中共却操控着一切媒体,不让媒体发表任何真实的言论,却让媒体制造漫天的谎言。在这种情况下,法轮功学员自办媒体,自行制作真相资料,本质上仍然是在行使公民对国家的批评、建议之权。中共操控下的法院竟以学员发真相资料为由判定学员有罪,这绝对是违法枉判。我们建议学员和律师今后往这个角度去辩护。

6、批评、建议的写法没有固定格式,按一般的文章或书信的写法即可。

八、在做申诉、控告、检举、批评、建议时,可考虑如下建议

(一)在申诉、控告、检举中如何谈法轮功问题,要理智去做。

1、申诉书首先必须明确表明:个人有什么信仰,与案件无关,本人不想在法律文书中去谈信仰问题,也没有义务要向任何人去表明个人的信仰,因为个人信仰与法律无关,不必在法律文书中论证是否应有什么信仰,因为这不是法律所应管的范围,而是个人思想问题,思想从不违法,也不能因思想而定罪,因思想信仰而强加的一切罪名都是非法的。一切问题都要从法律的角度来处理。

其次,所有那些所谓的“证据”,来源都不合法,都是刑讯逼供得来的非法结果,对于搞刑讯逼供的做恶者,我们还要提出控告和检举,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申请国家赔偿。作为一个法轮大法修炼者,应当全盘否认那些所谓的“证据”的存在。这不是不“真”,因为邪恶是故意把“事实”与“证据”混为一谈的,我们一定要对邪恶否定这些“证据”,也就要否定邪恶眼中认定的那些所谓的“事实”。

再次,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根据这些莫须有的虚假“证据”也不能证明学员犯了什么罪。假如真有人做了这些事情,也是正当之举、合法之举,绝对不违法。

2、“控告和检举”以追究恶人的法律责任、震慑邪恶为主,辅以灵活、智慧的讲真相方式。控告书和检举信,那就更好写了,可以直接控告和检举恶人的罪行。因为不管学员是否违法,被控告者(恶警恶人)的行为都是绝对违法的(如恶警打人和伤人的行为是绝对违法的)。所以,我们主张控告和检举恶人时暂不必辩论对学员的判决是否非法,先不谈法轮功问题,甚至连法轮功这种“敏感词”都先不必提,直接就说“一个正常的公民”在劳教所、监狱或其它场所受到毒打、酷刑等遭遇,直接要求国家赔偿和控告、检举恶人。我们并不认可恶党对法轮大法的镇压为合法,但我们主张理性的、一步一步的去解决问题。我们先制止恶党的暴力酷刑,也是非常有意义的。同时,我们保留继续向恶党做深度追究的权利。

在当前中共的高压之下,很多官员一见到“敏感字”就不敢接手了,而我们又不能一下子完全鼓起他们足够的勇气。如果我们在信中不提“敏感词”,有良知的官员处理起这些申请赔偿案件来就会放开手脚、理直气壮。

还有,我们在信中不提法轮功,也避免那些邪恶的坏人利用这些信作为迫害写信人的借口。我们可以在另外的场合对有关的官员和人士讲真相,但是,在讲真相的同时要声明:我们对法轮功的态度与“本案”无关,也不能记录到案卷上。铁定的事实是:不管我们对法轮功的态度如何,也不管我们是否违法,我们被打就是不公的,国家和有关人员就必须承担打人的责任,就必须赔偿。

3、理智的运用“申诉、控告、检举”,智慧的平衡好为自己洗清冤屈、为大法讲清真相、为救度众生而揭露邪恶、制止迫害的关系,采取不同方式时可以有所侧重,不必千篇一律、生搬硬套。例如,如果个人认为条件成熟,可以在控告和检举书信中深谈法轮大法利国利民之处,直接讲清真相,唤醒官员的良知。

4、对国家机关及人员的“批评和建议”,当然以讲清真相为主,不过我们主张学员要注意安全,最好匿名写信,不可盲目从事,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二)除了直接向有权受理申诉、检举和控告的机关投送书信外,还可采取多管齐下的方式多方寻求声援,这样更能震慑邪恶、制止迫害。例如,可先后或同时向政府信访办、人大信访办和施予迫害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地方媒体、全国媒体、国际机构发出控告、检举信。在申诉书和控告信、检举信中写明一式多少份,写明其它各份分别投递于哪个单位,并说明如不能合理解决将進一步采取法律行动,直到妥善解决为止。

(三)充份利用国内的媒体(特别是网络)反迫害,把申诉书和控告、检举信改编成适合于网络传播的文章或帖子,在国内(特别是当地)的网站、论坛、QQ空间等处发表和传播。注意,所发文章或帖子是没有“敏感词”的啊。虽然没有“敏感词”,也同样能让人们认识到中共迫害的残酷性,能唤起人们的同情。因为没有“敏感词”,只是申诉作为一个公民被迫害的遭遇,或控告、检举某些恶人的罪恶,所以会不受障碍的传播,如果写的好还会传播的很快。在传播的过程中,也会有人通过其它途径告诉世人——其实这些受害者是修炼法轮大法的。迫害真相只要传播开去,一定能起到非常强大的震慑邪恶的作用。如果迫害的真相只是在国外的网站上传播,还不足以震慑邪恶在大陆的主体。目前很重要的一步是如果使真相在大陆的网络、媒体中广泛传播。近年来,很多常人被迫害的真相在国内的网络媒体中曝光后,引起民众的广泛支持和民众对恶党的声讨,这些现象都是为大法弟子铺路的。我们为什么不能善用呢?我们是最大限度的符合常人状态修炼的,我们在形式上就是常人社会中的普通一员,我们受到不公和迫害,也是公民受到迫害,所以我们就以公民的名义写出我们受迫害的遭遇,唤起社会的同情和支持,这同样是正当的。

(四)有条件的可聘请律师写出律师意见,在申诉书和控告、检举信后附上《律师函》。这样做会加强申请赔偿和控告坏人的力度。

(五)在实施法律行动时,学员全方位配合也是相当重要的。如当地学员整体配合揭露、曝光有关迫害事件中的当地恶人,当地学员整体配合发正念,全世界学员和媒体配合声援等,整体协调起来,一定能发挥强大的震慑邪恶的作用。

(六)学员家属如能出面支持或代理法律事宜,将会非常有力。所以,在运用法律之前,最好充份与家属交流,让他们明白真相、充满正气并自愿站出来维护正义与法律的尊严。控告和检举尤其需要家属去做。

(七)始终把学员的安全放在第一位。虽然环境有所缓和,虽然我们是完全合法的,但中共邪党毕竟是十恶俱全的,所以我们在开展法律行动时,始终要非常注重安全。要学员本人自己悟到了、正念强大了再行动,不能勉强谁去做这件事,建议学员不要随大流、看榜样、跟风上,那样做很可能会被邪恶钻空子。在开展法律行动的整个过程中,时刻要用正念对待,不可陷于追求结果的盲目之中去,不可忽略理智的讲真相,不可忽略自己的修炼。稳健推進是最好的,不能在这个过程中受到任何损失。哪怕是取得一点点進展,对世人都是一种莫大的鼓舞,对邪恶都是莫大的震慑。

以上所写,仅是个人所悟。直接运用法律制止迫害,这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也涉及到学员的安全问题。本人层次所限,恐有不当之处,请同修明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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