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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大法学员牟永霞家人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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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大庆市大法学员牟永霞,60多岁,2008年7月9日深夜,被破锁闯入家中的龙岗公安分局数十余恶警绑架。日前龙岗公安分局非法起诉牟永霞,欲图对她非法判刑。牟永霞坚持信仰,多年来多次遭邪党绑架、关押、酷刑折磨。以下是牟永霞家人的申诉书。

大庆市让胡路区检察院:

我家亲人牟永霞,60岁,优秀的中学教师,已退休。2008年7月9日深夜,龙岗公安分局出动警车和数十余警察,包围牟永霞的住处,用开锁大王直闯民宅,强行把牟永霞绑架。据说牟永霞喊了两声“法轮大法好”,突然就没有声音了,可能是恶警做贼心虚,怕丑行败露,堵住牟永霞的嘴。然后,中共警察们又土匪式的非法抄家,抢劫了笔记本电脑、彩喷打印机、大法书籍、真相资料等私人物品,把屋里的所有物品和皮箱衣柜统统翻个底朝上,满屋扔的乱七八糟,狼藉一片。

恶警在这次绑架牟永霞之前,就骚扰和跟踪她的儿子,追逼她的行踪。现在牟永霞仍被非法关押在大庆看守所迫害,因为有冤无处申,只能天天喊“法轮大法好”,她孩子去看望,看守所也不让见。

不仅如此,龙岗公安分局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的罪名非法对牟永霞起诉。因诉讼理由与事实不符,龙岗公安分局有关人员在整个办案过程中严重违法,特提出申诉。

申诉理由:

一、龙岗公安分局对牟永霞绑架、羁押、批捕不符合法律程序,是违法的

1、利用开锁大王强行开锁入室,实施绑架、抄家。这在行为上和程序上显然已经构成违法。
因为:宪法第39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2、非法抢劫了笔记本电脑、彩喷打印机、大法书籍、真相资料等私人物品。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法轮功书籍有出版书号,有合法的版权登记号,不是非法出版物。在被有关部门宣布非法前,公民个人购买的法轮功书籍理所当然成为私有财产,任何人无权予以收缴;至于电脑、打印机等属正常的家用设备,很多世人家都有,已经普及,不能作为犯罪证据查抄;真相资料是法轮功学员维权和陈述事实的发声方式,符合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作为犯罪证据而查抄更是违法的行为。

3、非法拘禁:法轮大法修炼者按真、善、忍做好人,向人们讲述被迫害的真相不是犯罪嫌疑人,也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不应被拘留。龙岗公安分局给家人的所谓通知单是“拘留通知书”,按法律规定拘留的最长期限应为14天。而对牟永霞的刑拘早已超过60天。不知龙岗公安分局在这期间做了哪些调查取证,调查到了怎样的犯罪证据,牟永霞违反了哪些法律条文,根据什么批捕?请检察官们明察。

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的罪名不成立

其一,牟永霞主观上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敌意,本案起诉方也没能证明牟永霞有破坏法律实施的敌意。

其二,牟永霞客观上也没有给社会带来危害性。不能具体说明牟永霞哪种行为致使国家的哪部法律的实施受到了何种影响。没有指出法轮功是邪教的任何法律文件。因为任何一种起诉是要建立在事实法律和充份的证据的基础上的。起诉方在被告人主客观要件均不具备的前提下将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罪名加于被告人的头上是荒唐的。这种行为是对公民权利的公然践踏和侵犯,应及早做出道歉和赔偿。

其三,中国法律从来没有认定法轮功是邪教。法轮大法一九九九年被非法定性,没有经过“全国人大”和正常的法律程序,完全是江泽民私自以共产党总书记的身份,利用公安部发通告,违反国家法律程序,是违法的。李洪志大师教导弟子们按照真、善、忍修炼,做好人,与人为善,处处考虑别人,无私无我,先他后我,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何邪之有?假如这些都属于邪,天下哪里还有正?“真、善、忍”是法轮大法的根本,这三个字哪一个是邪的?而那些贪婪、自私、权欲熏心、极端妒嫉大法威德的所谓执法者以及打手们,他们随意的抢夺大法弟子们的财产,进行抄家、绑架和毒打,强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真、善、忍”,甚至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器官,真是邪恶至极!

综合上述事实与推论,龙岗公安分局指控的犯罪嫌疑是不成立的。牟永霞是无辜的,不应遭到起诉。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的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量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

三、以信仰法轮功和讲清法轮功真相为犯罪嫌疑而批捕是违法的

首先、江泽民利用中共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和打击,完全是非法的,是违反《宪法》的。《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有知情权。法轮功是佛家上乘修炼大法,也是一种信仰,教导修炼者按“真、善、忍”做好人。对任何国家和社会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不能对人民封锁法轮功真相信息和掩盖迫害法轮功的事实。牟永霞等大法弟子所做的“讲真相”目的是把法轮功的真相和法轮功受江氏集团打压的真相告诉给人民,还人民一个知情权。

其二、迫害法轮功和迫害法轮功学员是违反《国际法》准则和违背《国际人权公约》的。中国是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之一,有责任和义务履行《国际法》和《国际人权公约》。

其三、宪法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是第一位的。讲真话应当提倡,言论自由应当保证。从法律角度来说,制作和发放真相资料本身只不过是一种言论表达的方式而已,既然有言论自由,那么制作和发真相资料是一种跟随的必然的自由。在针对上访无门和法轮功各种言论渠道被堵塞的情况下,法轮功学员制作和发真相资料是一种迫不得已的一种表达方式,请各位检察官考虑这个特殊背景。

所谓的犯罪证据(宣传品),为什么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前没有。在江泽民妒嫉心和权欲的指使、置当时六个常委的反对于不顾,一意孤行,凌驾于法律之上,开足了所有的宣传机器,铺天盖地对法轮功进行造谣中伤,栽赃陷害,欺骗全国人民。

“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作为在法轮功中深深受益法轮功学员,作为以真、善、忍为准则做好人的人,牟永霞等法轮功学员用自己的血汗钱讲述自己炼功受益的真实情况和无端遭受残酷迫害的事实,讲述中共利用国家机器和人民的纳税钱制造谎言迫害人民的真实情况,这不但不是违法,而是捍卫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他们告诉还有善念的人们大难来临如何保命,告诉那些为了名利跟随恶党的警察官员们善恶有报的道理……这些不但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更是大善之举,是应该提倡的。

而那些诽谤、打压、诬陷法轮功的所谓条例、法规等等强加法轮功学员罪名的依据,有谁敢把它们拿来一一与宪法对照?

四、法轮大法是正法,世界需要真、善、忍

法轮大法自1992年传出以来,到1999年短短几年的时间,就洪传到全国各地,所到之处无不人心向善、道德回升,在健康人民的身体、促进人类道德的升华、推动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做出了不可估量的卓越奉献。就牟永霞而言,修炼法轮功后,身心受益。牟永霞在修炼前,因“文革”时下乡12年,精神重压导致心、肝、胃、肾都有病,还有风湿瘫痪,二级残疾,久治不愈,度日如年。“文革”后的她30岁才入大学。带着一身病艰难的生活着,偏偏雪上加霜,后来又高位截瘫(现在还有残疾证),生活不能自理。已失去生活勇气的她,修炼法轮功后,仅一个多月,久病的身体神奇康复。大法教她修心做好人,她的思想境界升华,真正体味到了拥有健康的快乐与幸福,生活充满光明与希望。她逢人就讲是法轮功挽救了她曾经垂危的生命。……

在法轮功无端遭受迫害的九年间,法轮功学员仍然以大善大忍的胸怀,始终以和平的方式向各级政府部门和世人讲述自己被迫害的真相,没有给社会、给政府、给任何人带来危害,反而使越来越多的人明白了大法的美好,明白了这场残酷迫害的荒诞。

中共耗费无以计数的国家财力、警力资源,迫害以真、善、忍为准则做好人的人,使无数警察官员沦为中共暴力的工具和杀人凶手;使无数百姓因相信中共的谎言仇视真、善、忍和其修炼人;又使多少官员明知是迫害,为保乌纱帽和个人利益不受损失而参与其中?这能说不是对人类的道德和正义的摧毁吗?

看今天中华大地,贪污腐败遍地,黄赌毒横行,假冒伪劣随处可见,打砸抢烧猖獗,天灾人祸不断。人人自危。如果人人都按真、善、忍要求自己,自觉维护社会公德,重德行善,社会自然安定。这是于国、于民都有利的大好事,怎么就遭到迫害了呢?如果按“真、善、忍”做好人,说真话都是罪过,那么执法犯法,贪赃枉法就合国情吗?法轮功学员都是手无寸铁,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守法公民,只是说几句真话就被羁押判刑,泱泱大国竟无百姓的说话权,这世道会太平吗?人不报天一定会报!

中共动用所有宣传机器,集政府、警、法、司甚至军队开足了马力的残酷镇压了九年的法轮功,现已洪传世界八十多个国家和地区,修者亿万之众。而扬言三个月要“铲除”法轮功的迫害元凶江泽民及其帮凶,早已在世界多国被起诉,等待的将是历史和人间正义的审判;而为名利盲目追随,于真相而不顾,执意参与迫害的恶警、恶官、恶人们,有很多已遭恶报,或已被列入恶人榜,正在被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追查,等待他们的同样是非常可悲的下场。而中共,这个对众生、对神佛犯下滔天大罪的邪灵,正在被解体和神惩之中。

善恶到头终有报,历史上迫害正信的从来都没有成功过。

希望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们能够秉公执法,为国家负责,为百姓伸张正义。依法核实,退回无端起诉,无条件释放牟永霞,真正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法律的正义之剑针对的应该是邪恶,而决不是善良。真心的愿你们明辨善恶、是非,做出经得起历史推敲的、公正的裁决。

申诉人:牟洪国、牟永艳、牟永琴、尹维平、李景轩、李冠南、李文猛、杨琛

2008年9月23日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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