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父呵护弟子在法中不断精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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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零八年一月六日】

一、今生有缘得大法

那是在九七年元旦前夕的一天,我突然想去二姑家串门。来到她家后,我无意间打开书柜,看到了《转法轮》这部千载难逢的宝书!可能是我年轻,未受到复杂社会的影响,加之我从小就对人生的意义、生命存在的价值与真理的追求等思想一直在琢磨、思索着,因此一看到此“天书”顿时觉得太好了,而且一看就投入進去了,废寝忘食的一连看了两遍。

因刚接触大法,感性上认识大法好,在道理上知道好,可是要问到我具体好在哪里我却说不出来,只记住了“真、善、忍”三个字。我当时体现出渴望得法修炼的激动心无以言表,在师父的慈悲呵护下,我的思想迅速升华着。我想是师父想给我这个新学员一些信心吧!师父一直推着我往前走。

刚看《转法轮》一半时,身体就有明显的变化,紧接着天目、周天等的感觉也越来越明显,顿觉一身轻,天目看到了法轮、光和物体不断运动的形式等常人看不到的东西。我知道这是师父一下子给我推到了一个较高的渐悟状态上。当时我感觉思维状态都发生了变化,真是“人生观改变了”。当时我感觉不只是道理明白了,而且精神豁然开朗,感觉全身心都溶在法中了一样,看这个世界一目了然;看人和周围的事物也觉得无比的渺小和可怜,也真正体悟到修炼的庄严和神圣。

时间过得很快,师父的大法在我地迅速传开。我开始偶尔听到有人学大法,我就主动找到同修,一起学法、炼功和交流心得,并且一步步洪扬大法,也联系到了附近的炼功点和负责人,接着也参加了每月定期开的交流会。

大约一年多一点的时间吧,通过集体放师父讲法录音、录像和集体学法、炼功,我地区有二十多人陆续得法修炼,我们村及邻近村庄都成立了炼功点,大家比学比修,不断精進着,这也为日后正法修炼时期做好三件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放下自我 修出慈悲

转眼间到了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中共邪党”残酷迫害大法与大法弟子,一时间谎言、诬蔑、造谣铺天盖地而来,大有天塌之势,也就是在这一年的九月十三日,我与现在的妻子结识了。

九九年的“十一”之前,我与妻子还有当地几名同修一起上访,在北京呆了一段时间,“十一”过后,没有被抓的同修都陆续返回了,最后只剩下我和妻子决定继续留在北京,当时想的是“法不正过来决不回家”,并未考虑是否行得通,和符合大法的修炼形式和大法弟子的责任。直到十月中旬,我俩悟到应该回家面对一切,决定返乡。

当时压力很大,因我妻子是一名医院职工,单位有人传出要将她开除公职并且判重刑的消息,也确实回乡后的同修大多数被非法关進了拘留所、看守所,一时间很难断定虚实与确定回来会将面临的是什么。我俩最后决定去亲戚家呆几天再说。

在亲戚家,我们学法,在法中交流,去除怕心,否定一切迫害造成的假相,全面否定迫害,随后堂堂正正的找到卫生局领导等,向他们反映了我们去北京上访的真相,结果局领导并未决定开除妻子的公职,反而对我们主动的到来表示欢迎。而过后不久我妻子也正常上班了。我们在相互鼓励、互补不足与放下生死中闯过了一关。

由于我和妻子相互的情都很重,所以婚后的生活并未感受到幸福与快乐,而是生活中带来的更多的矛盾。每遇到问题时无论大小事,家事或证实大法的事始终意见不一,看问题的角度、方法以至在法上的认识或是具体做法总是不同、有时甚至针锋相对,互争高低,否则不肯罢休,僵持不下等等。我渐渐的悟到这一切一切的矛盾的产生和加剧是因为我与妻子之间的情太重,从而被旧势力钻空子而造成的迫害。要想改变这种环境状态,必须首先归正自己的思想,在法中不断精進。溶于法中,才能真正放下自我,才能不断升华自己达到法中要求的不同层次的境界,才能突破这无所不在的情的束缚。

记得那是二零零三年三月份,我妻子被单位不明真相的人举报,被恶警非法劫持到看守所,之后被非法劳教一年。我表面装作坚强,其实内心痛苦万分,我觉得自己的世界象天塌了一样,竟在黑夜中默默流泪,从此以后一蹶不振,不能自拔。尽管我在法理上有一定的认识,但对于这突如其来的打击竟觉得难以承受,而且那种情的干扰与对妻子的思念和无数错综复杂思想将我真正的自己重重包围了,以至于在梦中也梦到她被迫害痛苦的表情,极其可怜的样子。我知道我对妻子的情太重了,只有心性提高上来,才会超出人情。通过静心学法,我的头脑渐渐清醒了,归正了自己的修炼状态,正念也渐渐足了起来。

二零零七年八月,妻子被当地派出所非法劫持到洗脑班迫害,这一次我没有了往日一样的心如浮萍,而是正念加持同修和妻子,大约一周的时间,妻子被放回。事后得知妻子在里面写了“五书”,并被洗脑班中犹大灌输的歪理迷惑邪悟了,我的心又被刺痛了。随后冷静下来用法衡量,发现这是旧势力再一次的利用我们的情和私心進行迫害,我要识破它,放下对妻子的情和怨恨心振作起来。我用修炼人正念和善心对她耐心的劝导,帮助她迷途知返,也请其他同修帮助发正念清除迫害她的因素,终于,她慢慢清醒过来了,又从新走回修炼大法的光明之路。

以上是我的一点心得,望同修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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