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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岁母亲控告邪党国保支队绑架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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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零七年五月十四日】

申请人:宿静珍 女 74岁 户口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石井沟派出所

控告事项
1、 无正当手续非法抓捕无违法犯罪行为的公民。
2、 违法送达刑拘通知书。
3、 公安人员狄士刚等私设刑堂、刑讯逼供。
4、 公安人员孙壮违法收缴现金占为己有。

事实及理由

2007年2月13日下午16时许,我女儿王立秋去寻找一夜未回家的穆春红,就没再回家,家人到处寻找,后听说向阳派出所附近抓人了,就在当夜24时许到向阳派出所询问。被告知,派出所未抓人,市局的国保抓人了!家属又连夜去市国保询问,值班人员回答是抓人了!家属又连夜去市国保询问,值班人员回答是抓人了,如果抓捕中有王立秋,会在24小时之内通知家属。次日,家属又去市局的国保询问,门卫不让进,打电话2409865及2409866无人承认抓捕了王立秋。家属又多次到国保询问,均无消息。

直到3月6日,距其被抓22天时,家属才接到刑拘通知书。但上面并没有注明为什么才通知家属的原因。

3月14日,家属得知:在2月13日,王立秋就已被市公安局国保支队科长狄士刚、干警孙壮等劫持到吉林市船营区警犬基地,在他们私设的刑堂中,被强行从鼻子中灌进去8瓶芥末水,从鼻子中灌进,从口中喷出,导致王立秋多次休克。狄士刚等用凉水将其泼醒,继续灌,造成王立秋心脏病频频发作,病情严重,几近死亡。干警孙壮抢走王立秋身上的440元钱,不返还家属,被其占为己有。

以上种种,只是家属已经得知的消息,还有家属不知道的、也不愿想象的,王还受到过如何的非人对待。但就市局的国保干警无正当手续非法抓捕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公民、私设刑堂、刑讯逼供、违法收缴现金占为己有等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22条,并且造成严重后果,违反了《刑法》247条。这些就足以让百姓心寒(自己纳税养了这样一帮欺凌自己的人),也丢尽了人民警察的脸。这样的违法犯罪分子不绳之以法,老百姓有什么安全可言?

请求贵机关对此依法处理,并立即释放无辜的王立秋。还百姓一片安全的天空。

此致

吉林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宿静珍
2007.04.25

主送:吉林市检察院 吉林市公安局
抄送:吉林市六一零办公室 吉林市政法委 吉林市人大 吉林市政协 吉林市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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