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联合国“酷刑问题”特派专员关于法轮功的2005年人权报告与工作备忘录(三)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2005年8月19日】2003年3月2日,联合国“酷刑问题”特派专员波文(Theo van Boven) 对有关一位法轮功学员李冬青女士事件,给联合国“任意拘捕工作组”主席,及保护“言论自由”特派专员送出一项联合紧急控诉。根据收到的指控,李女士被关押在辽宁省沈阳市平罗镇百西台子村大北女子监狱。李冬青患肝炎,包括她在马三家教养院拘留期间,受到长期的小号监禁,谩骂,毒打,被恶警用电棍电击。目前她的身体浮肿,精神健康一日不如一日。

2004年3月15日,联合国特派专员波文(Theo van Boven) 对有关一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37岁的法轮功学员唐乙文女士事件,给联合国“任意拘捕工作组”主席,保护“言论自由”特派专员,“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特派专员,送出一项联合紧急控诉。2004年2月23日唐女士被绑架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的槎头法制学校接受劳教。2004年3月10日,据报唐乙文的健康情况非常危险。据说为了抗议被拘留,她已经绝食了17天。她的家人向广州市警察局申诉,要求对于她被扣押的合法性加以调查,并要求立即释放她。据说迄今未见任何行动。

2004年4月30日,联合国特派专员波文(Theo van Boven) 对有关一位辽宁省东港市36岁的法轮功学员刘梅女士事件,给联合国保护“言论自由”特派专员,送出一项联合紧急控诉。2004年3月10日,刘女士的一位亲戚探望了她之后说,刘梅是戴着一个大纱布面罩被抬到会客室的,她看起来非常虚弱和消瘦。而当她说她快要死了,警卫就马上停止这次会面。从那以后,就再也没有她的情况的信息了。

2004年5月7日,联合国特派专员波文(Theo van Boven) 对有关一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44岁的高中音乐教师黄向微事件,给联合国保护“言论自由”特派专员,送出一项联合紧急控诉。他现在被关押在长林子劳教所。他因为绝食抗议劳教所警察的不公对待,身体虚弱而昏迷不省人事,被送到医院紧急治疗。自从2004年4月初他被送進劳教所的医院后,一直没有他的情况的信息,而且没有人能够去见他。

2004年5月18日,联合国特派专员波文(Theo van Boven) 对有关河北省泊头市的金强和他的妻子魏丽梅事件,给联合国“任意拘捕工作组”主席,保护“言论自由”特派专员,送出一项联合紧急控诉。根据收到的指控,他们因为在他们的餐馆说明法轮功被迫害的真象,而于2004年4月8日被抓,关押在泊头拘留所。他们开始绝食抗议被非法拘留,而被强行灌食。因为金先生没有合作,警察就打他,打断他的腿和两根肋骨,打破他的右耳鼓,并打坏他的下巴。魏丽梅被打得全身发黑。可能他们还得不到医疗。

2004年7月15日,联合国特派专员波文(Theo van Boven) 对有关下列事件,给联合国保护“言论自由”特派专员,“保护人身健康” 特派专员,及“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特派专员,送出一项联合紧急控诉。

耿菊英,河南省孟州市城伯乡罗庄村的一位法轮功学员,她被拘留在十八里河劳教所。2000年,她与她8个月大的孩子在家里被孟州市“610办公室”与孟州市警察局警察(特派专员知道他的名字)抓到拘留所。2002年5月25日,在耿女士被释放后,警察(特派专员知道他的名字)没有拘捕令就把她带到警察局。耿女士当时怀孕了,警察为了要把她送去劳教所,强迫她堕胎。据说他们强行给她注射以引起堕胎,并在那儿看热闹,当她在痛苦的时候,还嘲笑她。她先被送到河南省焦作市一个拘留所,然后就被送到十八里河劳教所,被关押至今。耿女士的父亲耿学才,母亲申广白,大姐耿小翠,及弟弟耿华明,也都因为修炼法轮功多次被拘留。

陈亚茹女士,一位46岁的法轮功学员,家住天津市河西区小海地。她目前何在未知。2001年在家被捕,判劳教两年,关押在天津市建新女子劳教所六大队三中队,受到酷刑。2002年5月13日陈女士在劳教所炼法轮功,被劳教所警察关在一个小黑屋,打她,用脚踩她的手臂作为惩罚。她的两臂被拉成了一字形,铐在她的床上,前后铐了23天。2003年4月6日,陈女士与另外一位法轮功学员撕掉劳教队里张贴的许多诬蔑法轮功的标语,被恶警们拖到一间屋里,强行的扒掉她们身上的毛衣毛裤,只留下内衣裤,又将她俩拖到楼道里,命令她们跪下,她们不下跪,便被6个男警察(其中一个叫李志强,另一个姓于的科长)同时用6根电棍电击陈女士。一男警察用电棍电击陈亚茹的阴部有20分钟之久。电完她后他们又用同样的方式电击另外那位女士,陈被全身实行电击,致使她的牙齿全部松动。此后一个多月她的右臂不能动。

彦淑君女士,目前何在未知。2000年11月份因不肯放弃修炼法轮功被天津和平区公安局拘捕,在派出所中警察凶狠的打她的耳光,她被判刑两年半劳教,关押在天津市板桥女子劳教所四大队。 2001年6月1日,彦女士被转到天津建新女子劳教所六大队三中队。由于她不肯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劳教所女警卫们就不让她睡觉,每天只有两个多小时的睡眠。彦女士绝食12天以示抗议,此后,劳教队对她加期拘留。2003年4月1日,队里又强行洗脑,她被女警卫们拖到一间小黑屋,用电棒电击她的全身,女警卫们将她衣服扒去,让管教科的男警察们参观她们的电击酷刑,而后将彦女士关在了一个长约0.5米,宽约0.3米,高约1.5米的木笼子里,她只能歪身低头的站了8天,过后她走路瘸了很长时间。

郭宝花女士,30多岁,家住天津市塘沽区,目前何在未知。2001年4月,因拒绝看诬蔑法轮大法的文章被捕,遭到警察们的捆绑和体罚,而后被关到一个木笼子里长达一个多月,为此,郭宝花以绝食的方式抗议,绝食37天。在这期间警察吊铐她,将她关進小黑屋里达一个多月,警察将她铐在暖气片上,又将她的两臂伸到了极限,分别铐在两个暖气片上。后又将她站着吊铐着她的手腕。

2003年4月1日,又遭到警察用多根电棍同时电击她的全身。并把她关進一个木笼子里许多天。

苏艳华女士,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莲江口人。她被关在佳木斯市劳教所,身体状况非常危险。2002年4月15日,她因为是个法轮功学员,在她兄弟家被当地警察拘捕,被送到莲江口拘留所,两个星期后被转到佳木斯劳教所。她到劳教所后受到酷刑,被强迫洗脑。2002年7月,劳教所警卫强迫她坐在一个小凳子上看诬蔑法轮功的电视。当她拒绝看时,一个警卫(特派专员知道他的名字)把她拖下楼梯,铐到一张床上。她就开始绝食抗议,结果连续7天警卫以食盐饱和的牛奶强行给她灌食。2002年11月,警卫强迫苏女士每天10个小时坐在一个布满三角形尖物的凳子上。他们让她把手放在大腿上,而不让动,结果她的臀部皮肤被撕裂而流血。每次她动一下,警卫就同时以电棍电击她,并毒打她。因为她拒绝看任何诬蔑法轮大法的文章,他们又毒打她。2002年11月底,因为苏女士还是拒绝看诬蔑法轮大法的电视,一个警卫(特派专员知道他的名字)用不平衡的姿势把她手铐到一张床上,铐了两个星期。

因为他们长期不让苏女士洗澡,她在2003年2月生了疥癣。有一次,警卫用一种化学品喷她,引起她胸腔剧痛,致使她的头和手都不能动。2003年5月的一个早上,当苏女士开始炼法轮功时,两个警卫(特派专员知道他们的名字)叫了几个犯人去打她。他们把她拖到二楼,强迫她坐在冰冷的水泥地上,双手铐在背后10天。在第10天,警卫(特派专员知道他们的名字)把她一个手臂从头后面,一个手臂从下背后手铐了13天。当她的手被放开后,她的手臂已不能动,而且走路都很困难。2003年6月,一个警卫(特派专员知道他的名字)非常用力的打她的脸,让她一时失去听觉。苏女士在她的刑期届满后并未得到释放。

2004年8月30日,联合国特派专员波文(Theo van Boven) 对有关法轮功学员高蓉蓉女士事件,送出一项联合紧急控诉。根据收到的指控,她被关在辽宁省沈阳市龙山劳动教养院。2004年5月她因被电棍电击,面部被严重毁容。她从2004年8月9日开始尿血,并且不能吃不能喝。她的眼眶深凹,她的眼睑不能合拢,她变得很消瘦。沈阳市中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医生说,她的生命很危险,并再次的发布“病危通知”,可是,沈阳市司法局的一位官员不肯释放她,并且还说,“如果生命有危险,就让医院医治她,就算她死了也不能让她回家。”

2004年10月12日,联合国特派专员波文(Theo van Boven) 对有关法轮功学员,现年32岁的赵有刚事件,给保护“言论自由”特派专员,送出一项联合紧急控诉。根据收到的指控,他被关押在无锡监狱,遭受残酷迫害。为抗议迫害,赵有刚从2004年6月起一直绝食,警卫每天强行给他灌食,每晚灌7-8次。现在他体重只剩70多斤。

2004年10月26日,联合国特派专员波文(Theo van Boven) 对有关三位法轮功学员:赵波、王杰、蔡邵杰,及李伟继事件,给保护“言论自由”特派专员,及“人权保护人状况”的联合国秘书长特别代表,送出一项联合紧急控诉。根据收到的指控,赵波被关押的地点未知,王杰女士和蔡邵杰被关押在大北监狱,李伟杰被关押在盘锦监狱。根据报告,警察打断了李伟杰的双臂,并且让他腰间盘突出,使他行走困难。

观察

2004年6月16日,联合国特派专员波文(Theo van Boven)对有关他要到中国访问延期之事作如下说明。原来预定于2004年6月底的12天访问,在中国政府以需要更多准备时间为由,要求延期。

英文原件下载-法轮功人权网站:
https://www.falunhr.org/reports/UN2005/torture_chn.pdf

英文原件下载-联合国网站:
https://daccessdds.un.org/doc/UNDOC/GEN/G05/132/80/PDF/G0513280.pdf?OpenElement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