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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江案入美最高法院 揭露迫害意义重大(图)

——专访诉江案控方律师泰瑞·马什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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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5年3月5日】(明慧记者李智、程书报导)泰瑞·马什出生在一个犹太人家庭,父母都经历过纳粹“大屠杀”时代,她曾是一名出色的大学教授,1989年天安门六四事件促使她改学法律,决心帮助那些无辜受迫害的人,现在她是美国华盛顿特区的一名律师。

2002年泰瑞·马什受理了美国法轮功学员对前中共总书记江泽民的法律诉讼案,今年2月中旬,泰瑞·马什(Terri Marsh)博士把起诉江泽民一案的法律辩论文件提交到美国最高法院。自江在美国首次被起诉后,世界各地的法轮功学员先后在比利时、西班牙、澳洲、韩国、台湾等地把江泽民告上法庭。


图为泰瑞·马什律师

泰瑞·马什在接受明慧记者专访时,介绍了美国法轮功学员起诉江泽民的详细过程和進展,以及美国的司法制度。马什还透露了中共施压对美国政府和司法部的影响。泰瑞·马什强调,对此案做出有利于原告一方的判决是符合美国最基本的利益和立国之本的。以下是明慧记者对泰瑞·马什律师专访的主要内容: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起诉江泽民的过程和進展情况。

泰瑞·马什:2002年10月份江泽民访问美国时,美国法轮功学员对他提出起诉,我们五次把传票递交给他的保镖。同年12月份,我们收到司法部的回应,以江享有国家元首豁免权作为外交理由要求撤销此案。2003年4月,我们提交了一份长达80页的驳斥陈述书,基于美国的法律和国际法,提出江泽民作为前国家元首,不享有国家元首豁免权。然而地区法院法官无视第二、第四、第五和第九巡回法庭决定的前国家元首不享有同现任长官等同的受保护地位和豁免权,撤销了此案。尽管地区法院承认前国家元首不应为他们的个人行为而享受豁免权,但对于酷刑和群体灭绝是超越一个合法政府权限以外的行为及其必须在本质上被认为是类似个人行为而因此不应该被豁免这一事实,他们并没有给予适当的考量。基于以上事实和地区法院判决的其它错误,我们向美国第七巡回法庭提出上诉。

2004年5月,我们在第七巡回法庭進行了口头辩论。然而巡回法庭无视我们在诉状和口头辩论中的法律论证,似乎认为这一诉讼是针对一个现任国家元首的。他们并没有对江泽民已离任和证明前国家元首不享有同现任国家元首等同的豁免权的大量法律先例给予适当的考量。第七巡回法庭的决定是有悖于大量的案例法的,其中包括第九和第五巡回法庭的决定,这些决定指出豁免权是不应赋予那些超出一个官员的职权范围的极端行为而因此被美国法院判定为非授权的、非官方的、个人行为的。无论行为的非法性是基于相关国家国内的法律,还是基于国际法,特别是当被普世认可的正义至上的国际法规范被违反时,这一点都是正确的。

我们在2005年2月7日向美国最高法院提交了诉状,要求重审第七巡回法庭的决定。3月11日是司法部对此做出回应的截止日期。而我们提交针对司法部的回应的驳斥的截止日期是十天以后,3月21日。

最高法院将在两、三个月内决定是否会接纳此案。

在这起诉讼案之后,世界各地又发起了许多起诉江泽民的案子,包括在比利时、西班牙、韩国、台湾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这么多国家的律师共同起诉同一个人,这还是第一次。这些人权律师都非常清晰的表明了他们的观点,那就是:江泽民是有罪的,他和其他的任何中国政府官员都不能继续他们迫害法轮功的罪行而不受惩罚。

记者:您为什么能够在美国法院起诉江泽民?

泰瑞·马什: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已经通过立法,外国人侵权索偿法案(ALIEN TORT CLAIM ACT)及酷刑受害者保护法案(TORTURE VICTIMS PROTECTION ACT),允许在美国的律师对外国人在海外的种族灭绝罪、酷刑罪和其它反人类罪行提起诉讼。

记者:您为什么决定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这项诉讼?

泰瑞·马什:我在几年前就决定起诉江泽民,在做出这个决定时,我就知道我会不惜付出一切来赢得这个案子。江泽民犯有酷刑罪和群体灭绝罪,他的前国家元首的地位并不能使他逃脱惩罚。在美国,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任何人,无论其官职如何,都必须为自己的罪行承担后果,江泽民也应如此。我将此案递交到最高法院是想使最高法院要求下属的法院确认江泽民的罪行并根据其罪行的严重程度给予判决。

最高法院曾裁决了许多划时代的案例,帮助塑造美国成为世界上一个在道德良知和正义勇气方面具有领导角色的重要国家。(如:琳达-布朗状告托培卡校方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这些案例中的每一个都表明了我们是一个什么样的国家。我们的领导角色包括维持和保护任何地方的人权。比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对纳粹德国的纽伦堡审判中,美国法官担任审判官,美国和其他一些国家一起起草了审判宪章;美国与其他文明社会一起起草了联合国宪章和批准了许多紧随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条约等。

记者:您在这个案件的辩论中提出的主要论点是什么?

泰瑞·马什:我们在这一案件中提出的主要论点是:一,与现任国家元首不同,前国家元首是不享有豁免权的;二,对此原则,只有一个例外,那就是前国家元首可以为他们的官方行为豁免。然而无论是依据中国的法律、美国的法律、还是国际法的标准,酷刑和群体灭绝都不是官方行为。

记者:在您看来,为什么美国司法部反对这个案件?

泰瑞·马什:在我看来,司法部是在江氏政权和中共的压力下反对这个案件。中共和江氏政权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联络各部门的高级官员,向美国政府施加压力,威胁说这个案件必须被驳回。在我看来,美国的行政部门是出于怕,而这是很不理智的,也不符合他国和美国的利益的。

在中国没有法规,也就是说,在中国行政和司法是不分开的。在中国没有独立的司法体系。在中国许多案件的判决都是事先定好的。实际上,在中国,所有针对法轮功学员的审判都是事先由中国共产党关起门来秘密决定的。

中共又试图干涉美国政府,从而试图破坏美国最宝贵的财富──独立的司法和法制。这太糟糕了,因为给予此案有利于原告一方的判决是符合美国最基本的利益的。

当年英国清教徒就是因逃避宗教迫害来到美国的。美国的立国之本就包括宗教信仰自由。美国的开国之父如哈密顿(Hamilton)、麦迪逊(Madison)、杰弗逊(Jefferson)、约翰-杰(John Jay)都写过大量文献阐明人民应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和其它一些不可剥夺的权利。 独立宣言中说每个人都被造物主赋予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宗教、言论和集会的自由。随着时间的推移,免于被奴役的权利也被加入其中。所以,基于对宗教和信仰自由的保护,美国帮助制止对法轮功的迫害是符合她的根本利益的。

酷刑受害者保护法案(Torture Victim Protection Act),于1992年在美国参众两院全票通过。当老布什总统将该法案签入法律中时,他承认可能会引起对美国领导人的报复性诉讼,但他说“美国法院因此会被卷入错综复杂的外事争端的危险是存在的……,但这些潜在的危险与该项立法以达到的根本目标无关……,我们必须确保和致力于使人权在任何地方都得到尊重。”

江泽民的罪行和萨达姆·侯赛因相比,是有过之而无不及。江不过是中国的元首,萨达姆是伊拉克的元首。但美国对萨达姆·侯赛因和江泽民是明显区别对待的,我们应该很清楚地看到,有外在的因素在影响美国,影响美国司法部和行政部门的决定。

对于美国行政部门来讲,做出正确的决定,及要求法院将此案送回地区法院审理并将罪犯绳之以法,现在还不算晚。

记者:有些中国人有这样的顾虑,如果江被判罪,会给中国人丢脸、有损中国的声誉,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泰瑞·马什:不,我不这样认为。中共并不等同于中国。许多中国人被共产党的洗脑宣传所蒙蔽,他们忘记了那个具有强大精神、文化和道德根源的中国,那里的人民不会纵容文化大革命、天安门屠杀,和对法轮功的镇压。我认为这个诉讼案同真正中国的理念和原则相一致,同样具有巨大的精神和道德力量。从另一个角度讲,把对中国人民犯下大罪的、而又没有合法性的领导人绳之以法才是恢复中国的尊严。

记者:为什么您认为这个针对江泽民的起诉案具有“里程碑意义”?

泰瑞·马什:提出这个诉讼案,我真的感到很高兴。不管最终的结果怎样,重要的在于过程。在把这个案件提交到美国地区法院、美国第七巡回法庭的上诉法庭、直至最高法院的过程中,我们揭露了迫害,并向所有的行恶者表明,任何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只要一踏上美国的土地就将被起诉。同时,此案在法律界树立了一个先例,这也是很重要的。然而对我来讲,我希望此案能帮助停止在中国的迫害。

在这个过程中,通过法轮功学员向国会、媒体、公众们讲述此案,我们打破了沉寂,尽一切所能让全世界都知道了江泽民对法轮功所发动的种族灭绝和酷刑罪行。

这个诉讼案掀起了全球起诉江泽民的连锁反应。世界各国的30多名律师一起起诉江泽民。这么多的律师一起起诉同一个人,这在历史上,在法律史上还没有过先例。甚至在纽伦堡都没有出现过这样的情况。

我认为这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起诉案。目前正义的声音已经传到了世界的各个角落:江泽民迫害法轮功有罪,应该被送上审判台。

记者:这是您所代理的唯一一个针对中共官员迫害法轮功的起诉案吗?

泰瑞·马什:这不是唯一的一个。2001年,湖北省公安厅副厅长兼610办公室副头目赵志飞在美国纽约访问时,我在纽约地区法院提出控告。我还参与了起诉北京市长刘淇,还有王旭东(前河北省委书记)和赵致真(原武汉电视台台长)的起诉案。美国的人权律师针对积极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中共官员递交了许多起诉案。

记者:您赢了几个针对这场迫害的诉讼案?

泰瑞·马什: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赢了起诉赵志飞和刘淇的案子。我预计赵致真的案子我们也会赢,我希望他会在康涅狄格州受到审判。目前王旭东的案子还在等待判决。

记者: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接受我们的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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