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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刘宣红迫害法轮功遭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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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5年10月21日】刘宣红,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死前为重庆市公安局监管总队一支队民警。

刘宣红曾主管、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用谎言和酷刑“转化”法轮功学员。曾被恶人认为迫害法轮功学员“成绩较为突出”,于2003年4月,被市公安局评为所谓的“先进个人”。

2004年4月13日早上7时许,刘宣红前往其分管的渝北区看守所检查工作,驾驶牌号为渝A0411的警车,在国道210线1806.5公里处时,所驾车辆发生故障,并与同向行驶的渝B61232大客车与渝A59447出租车相撞。刘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4月13日上午10时40分死亡,年仅25岁。成为江氏迫害法轮功政策的牺牲品。

法轮大法是宇宙的真理,给人类带来了返本归真的希望。天理昭昭,望迫害大法和大法弟子的人珍惜自己生命,不要再昧着良心,为利益所驱使,犯下迫害修炼人的大罪。10月9日明慧网发表《法轮大法学会公告》,“逆天意而行的中共统治摇摇欲坠,迫害难以为继。对邪恶的最终审判越来越近。然而,大法的传出就是为了救度世人,包括社会各阶层的人士。即使曾经做过错事的人,也还有机会弃恶从善。以前犯过罪的,如想改过,可以在安全的情况下将保证书和悔过书转交到明慧网或各地法轮大法学会存档。决心改过的,可暂不追查,以观后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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