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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湖北省咸宁市人大、检察院的控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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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4年9月10日】

咸宁市人大、检察院:

五年来,咸宁市温泉开发区公安局副局长宋瑞生及政保科度志祥科长等工作人员,利用手中职权,肆意践踏《宪法》、《刑法》、《警察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剥夺侵犯温泉开发区法轮功学员的信仰自由权、上访自由权、人身自由权、住宅不受侵犯权等公民权利,造成严重后果:徐玉凤被迫害致死;蔡慧兰被非法劳教;杨冬香、周克利、陈益群、秦小银等被逼流离失所;42人被非法劳教,其中7人被非法劳教二次;101人被非法拘禁,其中很多人被非法关押多次;46人被非法关進洗脑学习班;96人被非法抄过家;被非法罚款达60多万。宋瑞生、度志祥等人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非法致他人致死罪、虐待被监管人罪、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侮辱罪等罪行。根据《宪法》第41条,我们依法向咸宁市人大、检察院等国家机关提出控告,要求追究宋瑞生、杜志强等人的刑事责任。其理由如下:

一、 江氏及追随者践踏法律

江氏镇压法轮功依据的所谓“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通告》、《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二)。在此基础上移花接木、挪靠《宪法》、《刑法》、《劳动教养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文件,使其合法化,对法轮功学员实施全面残酷镇压。而上述两个《通告》和两个《司法解释》均没有通过人大立法机构确定,都是行政文件,依据这种行政文件再赋予法律权力,本身就是违法的。大前提都是错的,而在此前提下得出的结论可想而知了。江氏成立的各级“610”非法组织,动用指挥军队、外交、国安、公安、司法、法院、检察院、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等全部国家专政机器,带头肆意践踏《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警察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采取拘留、劳教、判刑、酷刑折磨、开除公职等手段在全国范围内残酷的系统迫害法轮功;控制动用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所有宣传媒体,采用造谣栽赃等流氓手段攻击陷害法轮功及其创始人,非法灌注邪恶思想,对广大人民和法轮功学员强制性洗脑。

到2004年8月止,经核实被迫害致死的法轮功学员有1036人,无数学员被劳教、判刑、非法关押、洗脑、送精神病院……江氏及其追随者才是破坏社会稳定的凶手,肆意践踏法律。江氏及其追随者使用武力残暴迫害法轮功的过程,就是践踏法律尊严、损害中国荣誉、破坏社会稳定的过程。

二、法轮功学员维护法律

面对江氏集团的造假和残暴,法轮功学员既没有屈服,也没有用武力报复,而是采用了和平理性的方式依法上访讲真象,揭穿各种谎言,澄清事实真象。

如果“人大”、“信访”真的履行职责,法轮功学员就不会走向天安门;如果“电视”、“报纸”真的言论自由,法轮功学员就不会选择电视插播和散发传单;如果执法机关真的文明执法,法轮功学员就不会举办迫害与信仰酷刑展;如果江氏真的“以德治政、以法治国”深得民心,到处就不会有“全球公审江泽民”;如果法轮功真的有政治目地,就不会有“欢迎温家宝”,“法办江泽民”之别;如果法轮功学员真的无冤情,就不会去日夜奔走讲真象;如果江氏集团不做贼心虚,就不会花巨金封锁明慧网、封锁大法真象。是江氏非法残酷镇压在先,法轮功学员依法和平性反迫害在后,没有江氏的迫害,就没有法轮功的反迫害,而是这种反迫害不是暴力的而是和平的。因此法轮功的各种反迫害是合理合法的,更是维护法律的表现。

法轮功学员坚持“真、善、忍”信仰去上访、散发传单光盘、打横幅、贴标语等反迫害的方式,都是依照《宪法》第35条、第36条、第41条分别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信仰自由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依法行使的,正是实践法律、维护法律的表现,而那种面对谎言诬陷却明哲保身不去依法行使这些权利的人才是践踏破坏法律的人。

法轮功学员在行使这些权利的过程中,一直是用和平理性善良的方式去做的,用“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宽容、忍耐、真诚、友善这恰恰符合《宪法》第51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完全是用实际行动维护法律。

法轮功传播六十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多国政府褒奖一千多项,《转法轮》被译成二十多种语言文字公开发行,法轮功为中国赢得了至高无上的荣誉,架起了东西方沟通的桥梁。法轮功学员洪法讲真象,崇尚“真善忍”,反对暴力和“假恶斗”,正是符合《宪法》第54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正是法轮功学员依法行使公民权利的同时,依法履行公民的义务的表现。

五年来,法轮功学员恒久依法和平理性反迫害的过程,就是法轮功学员依法行使公民权利,维护法律尊严的过程。

三、宋瑞生、度志祥所犯罪行

五年来,以宋瑞生、度志祥为首的执法人员,死心塌地追随江氏集团残酷镇压法轮功,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非法拘禁罪、非法致他人致死罪、虐待被监罪、刑讯逼供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搜查罪、滥用职权罪。详见以下所述:

1、 侮辱罪:犯罪事实:用极其流氓的语言肆意辱骂法轮功创始人、辱骂法轮功学员及家属。依《刑法》第246条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2、 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犯罪事实:以劳教、劳改、开除、株连亲友、单位等邪恶手段逼迫多名法轮功学员放弃“真善忍”信仰;逼写不修炼保证签字等。依《刑法》第251条情节特别严重导致多人被迫放弃信仰。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3、 非法拘禁罪:犯罪事实:有101人非法拘禁、42人非法劳教、1人非法劳改、46人非法進洗脑班。情节特别严重连七十多岁的老人也不放过,造成多人经济、精神、肉体迫害严重。依《刑法》第238条情节特别严重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4、 非法致他人致死罪:犯罪事实:一人被迫死亡,几十名警察抢尸体火化。依《刑法》第391条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极坏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 虐待被监管人罪:犯罪事实:殴打、罚站、灌食、上脚镣手铐。依《刑法》第248条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极坏,致人伤残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 刑讯逼供罪:犯罪事实:脚镣手铐睡“死人床”,“上绳”体罚等。依《刑法》第247条情节特别严重,(法轮功学员被打吐血、骨折或变形)。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7、 非法侵入住宅罪:犯罪事实:96人被非法抄家搞笔录,逼写保证签字。依《刑法》第245条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8、 非法搜查罪:犯罪事实:对多名学员非法搜身、抄家、抢大法书、甚至抢拿东西如摩托车、电脑。依《刑法》第245条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9、 滥用职权罪:犯罪事实:致使一人死亡、一人劳改、42人劳教、4人流离失所、101人被拘禁、96人被抄家、非法罚巨款、非法收保证金。依《刑法》第397条情节特别严重后果极其恶劣(一人死亡)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上述理由,在我们自身权利受到肆意侵犯的情况下,我们依法向特定的国家机关——人大、向特定的赋有法定职责的执法机关——检察院执法者提出法律保护,希望执法者能够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无辜同胞免受不法者侵害。

相信有正义感、有良知、有职业道德的执法者,面对知法犯法的犯罪人员宋瑞生、度志祥,会用正义之剑,将倾斜的天平扶正,将法律的尊严捍卫,会不愧对头戴的国徽的!

咸宁市全体大法弟子
200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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