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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丰润区任各庄乡派出所执法人员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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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4年5月8日】自99年7月20日以来,河北省丰润区任各庄乡派出所执法人员前任所长李伍、现任所长王秀新无视宪法,盲目追随江氏流氓集团,屡次非法闯入公民住宅非法抓捕大法弟子,翻抄物品。截至2004年3月底,非法抄走的物品有:电视机、录放机、VCD、录音机、摩托车、粮食、食用油,法轮功书籍、光盘、录相带、大法真象传单等等,非法罚款数万元。更有甚者没有现金竟掳走存折并非法支取现金,非法关押大法弟子及其家属,对大法弟子用刑、打骂、拷打、铐绑在树上示众,2004年2月民警张敬宝用针扎女大法弟子的指甲缝,用筷子夹大法弟子手指,其恶行残暴,灭绝人性,此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规定如下:
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的自由。”
第36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机关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对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依照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有关规定如下:
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我们看到任各庄派出所的执法人员诸如前派出所所长李伍、现任所长王秀新、民警张敬宝已经触犯了《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向丰润区委、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提出申诉,对任各庄乡派出所警察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罪恶行为進行查处,并把查处的结果公布于众。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任何一个政治运动都是一个过程,都有结束的时候。过去的文化大革命如此,现在的镇压法轮功也是如此。在文化大革命中有的老干部被打成了走资派,有人认为对待“走资派”怎么整都不过分,于是对他们抄家、非法关押、殴打、刑讯逼供、掠夺财物、杀人害命。到运动结束之后,所有参与者及犯有罪行的都得偿还。,奉劝跟着江泽民镇压法轮功的人,接受历史的教训,不要在宪法、人权遭到破坏时也跟着上边干破坏宪法的事,因为在未来法律健全的社会对大法行恶者将罪责难逃。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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