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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遭恶警残酷折磨 年迈双亲递诉状为女申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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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4年11月10日】佛山市法轮大法修炼者邓彩娟的双亲,控告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劳教所对其女儿的残酷迫害。要求追究有关人、单位的责任。

广东大法弟子邓彩娟,女,33岁,为人忠厚沉默,胆大心细,善良宽厚。2004年4月8日晚上十点左右,邓彩娟居住在佛山市南海东升新村16号,再次被佛山市610大队长黎文辉、副队长郑标等十多名恶警绑架。这些恶警声称邓彩娟因泄露“国家机密”,一同被非法抓走的还有一名叫蔡彩影(女)的女大法弟子。现在,邓彩娟被非关押在三水劳教所,不让与家属见面。

明慧网报道过三水劳教所恶警迫害好人的恶行:劳教所恶警队长“大粒痣”指使吸毒妹给珠海大法学员韩智敏灌尿喝,还拳打脚踢,用手拧肌肉,把全身拧得红一块、紫一块。恶警还指使吸毒妹把佛山的邓彩娟当众捆绑毒打,打得遍体鳞伤。

据资料显示:邓彩娟因坚定修炼法轮功曾于2000年7月前后被非法劳教,在邪恶疯狂迫害的2002年11月以来,曾遭连续20多个日日夜夜的每分每秒的折磨,拒不妥协,震慑了邪恶。

据现在被丈夫成功营救来美、也同曾被在三水劳教所恶警迫害的周雪菲女士撰文回忆说:“邓彩娟遭迫害长达20多天没有睡眠,2002年11月劳教所集中爆发了空前的私设刑室,暴力逼供的血腥犯罪活动,警察执法犯法,绝望而疯狂的根本不计后果的迫害大法徒。看守邓彩娟的戒毒人员亲口当我面悄悄对我说:了不起。而有的普教人员则对我说,我连半个小时都蹲不了,你们却连续蹲了几天几夜,跟你们久了,我也要炼法轮功了,你们都是好人呐。”

望各界关注被非法关押在广东三水劳教所的大法弟子遭迫害的情况。

邓彩娟双亲的控诉书(全文)

控诉人:邓良,男,67岁,汉族,住河源市新丰路17号
电话:0762-3883900
控诉人:钟月霞,女,66岁,汉族,住河源市新丰路17号
被控诉人: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劳教所

控诉请求:
1、严惩被控诉人的干警对我女儿(邓彩娟)的违法犯罪行为;
2、责令被控诉人执行国家法令,允许家属与劳教人员会见;
3、责令被控诉人立即停止所有的凶残卑鄙手段或其它违法、犯法行为。

事实:

我女儿,邓彩娟,佛山市户口,由于坚持修炼法轮功,2000年被判劳教,被送進被控人劳教所劳教。被控人干警为了提高法轮功学员的所谓的‘转化率’,就强迫我女儿放弃对法轮功要求的“真、善、忍”的信仰,强迫她书写“决裂书”、“悔过书”、“保证书”等,我女儿不肯答应。被控诉人的干警就采取可耻、卑鄙手段,指使两名吸毒劳教人员强行剥光我女儿的全身衣服,并残忍的把双手反背捆绑吊起,并用不干净的卫生纸堵塞我女儿的嘴,导致几次晕死,又几次被控诉人用冷水泼醒,时间长达一个星期。

除此凶残卑鄙手段之外,违法干警还采用毒打、长时间不准睡觉、长时间痛苦姿势、电棒电击、不准大小便等等手段折磨我女儿。

法律依据:
被控诉人的干警的以上凶残卑鄙行为,最起码违反了以下法律:

1、侮辱罪

《宪 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進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2、虐待被监管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進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综上,被控诉人的干警目无党纪国法,知法犯法,严重的侵犯我女儿的合法权益;同时,严重破坏了人民警察的形象。由于我女儿现在还被关在三水劳教所,并且被控诉人不允许会见,我们担心对她的迫害会加剧加重。恳切请求检察院、司法厅、劳教局、公安厅、公安局等有关部门火速调查,严惩被控诉人的干警的违法犯罪行为!并把处理结果告诉我们。

此致

敬礼
控诉人:邓良,钟月霞
2004年10月17日


本控诉抄送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劳教局、省公安厅、佛山市公安局。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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