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就江泽民诉讼案讲清真象的交流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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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弟子A:江××诉讼案的讲清真象工作有一种粘糊的感觉。什么信息扔出去大家都没反应。这是邪恶制造的一种假象,让我们麻木,实际上邪恶是更害怕。

弟子B:我们中的很多人似乎处于一种“饱和”状态,没有余地承受更多的东西,没有智慧。其实结果并不是最重要的,过程才是最重要的,因为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能用大法赋予的智慧向世人讲清真相、救度世人,同时提高升华自己。整体正法过程中的理解在法上提高了,达到要求的境界了,相应才能带动行动方案的实施,出现正念正行的状态。但是我们的情形经常是反过来的,在火烧眉毛被逼的情形下被动地带动起来的状态。虽然行动方案是可以带动一些弟子走出来,或者更好的投入正法,但学法得法是我们修炼提高最快的方式,正念带动起来的正行是最快、最扎实的状态。

弟子C:在最近向自己议员办公室讲清真象的时候,一位立法助理对我们说,江××应被送上国际刑事法庭。他们常人是等着我们去讲真象。在我们推不动时,我们的感觉是没有人力,没有时间。北美弟子有没有潜力可挖?大有!但是似乎缺乏把自己主动提高到那个程度的精神。不少时候,我们把发正念当成了人中办法走尽时的最后办法。这是完全不对的,本身就不是正念。

弟子D:国际刑事法庭可能就是为此而成立的。如果大家知道人中达到这个程度,事情就容易做。大家理解正法进程到这儿需要这样做,就可以做到。关键是我们达到相应境界没有,有没有要求自己向相应境界提升。

弟子E:整体状态达不到正法进程的要求,我们就不能最好地影响常人社会按正法进程的要求走。

弟子F:长春大法弟子插播电视的行动已经突破了邪恶盗用的所谓“法律”概念,人类社会中任何事拿来危害社会道德和人民知情权的障碍都是助纣为虐,都应该公开受到人类道义的否定。海外弟子当时对插播事件没有理解好,师父写了经文《用正念看问题》给我们指了出来,但可能我们有些学法不精进的学员至今还是没有真正理解。

弟子G:大道至简至易。直接讲清真象才是突破旧势力障碍的方法。哪个部门不了解真象,我们就应该直接到那个部门去讲清真象。这方面,江××诉讼案的律师为我们解释的非常清楚了,为我们讲清真象铺平了道路。我们需要进一步地突破我们的障碍。

弟子H:香港阻街案就是我们的经验教训。起初,我们没有大量向社会讲清真象,所以情形并不好。后来大家在法理上明白了,开始向社会和公众大量讲清真象,形势一下子就不一样了。这样的经验教训一定要吸取,江××诉讼案不能放松讲清真象这个根本。

弟子I:正法对我们整体的要求越来越高。麻木的状态是旧势力千方百计要造成的干扰和破坏,我们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

弟子B:另一个现象是,旧势力尽量把我们要达到的层次和要做的事情缩小,最近发现我们每次切磋出来的想法都非常好,但是一旦把其付诸实现,就把一个洪大的理解和思路缩小成一个单一的行动。举例来说,本来迅速把江××诉讼案通知到所有关心的团体和机构是一个应该立刻完成的事情。但是一进入操作,就变成了给各个办公室打电话,定约见的细节。原来要完成的大面积发送真象的工作就推迟了。

弟子G:是的。另外一个例子是,原来切磋时,大家建议开展一个全球性的就江××诉讼案的大型讲清真象系列活动,但是当提议的弟子写出倡议时,被缩小到一个单一的申请了。我们必须对这样的干扰和破坏保持法上的清醒。

弟子J:在法上的交流是非常重要的。不仅要交流,付诸行动也十分重要。所以在前线操作的弟子一定要把交流的内容融贯到实际行动的方便中去,这样其它不在第一线上的弟子才易于加入。

弟子K:什么项目都可以分步骤来做。比如SOS,当时是从各地各国的步行开始的。步行在当时并没有直接救出弟子来,但是起到了宣传的作用,可能为后来的营救行动打下了好的基础。江××诉讼案也可以分步骤来做。目前最需要的是什么?应该是广泛的向社会各界讲该诉讼的事实和必要性,通知所有应该知道这个信息的人员和机构有关诉讼的情况。下一步做什么?把愿意支持,愿意出力的社会各界联系起来,提供他们发挥力量的空间和舞台。我们的责任是帮助他们达成他们支持和帮助的愿望。也就是慈悲救度的过程吧。

弟子L:我们整体要跳出细节的缠绕,讲法轮功群众受迫害的真象。大面积地在所有国家的政府中讲清真象非常重要。我们有意改变了过去的方法,集中讲江××诉讼案的进行,江××群体灭绝的罪行,效果反而比以前的方法更好。

弟子M:我这次见了政府官员,讲了江××诉讼案的内容,讲了群体灭绝的邪恶,讲了中国的经济真象,讲了良知不能被利益出卖,讲了法轮功在中国现实和未来中的影响和决定作用,讲得他们连连点头,真听进去了。一定要有一个高境界,一个大的展望,这样能把真象讲好,各种题目融会贯通,帮助听众明白真象。

弟子C:各地学法小组的交流非常有效。许多事一个人做不了,尤其是江××诉讼案要求全球弟子的整体参与。参与不一定是每个人都去发诉讼材料,而是了解进展,以正念支持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了解情况,针对各种问题进行法上理解的交流,提高认识,帮助诉讼案的顺利开展,并积极在各地配合讲清真象的全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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