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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世界精神病学大会及《夏威夷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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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2年8月23日】编者按:江泽民集团在对法轮功学员迫害的三年中,经常使用精神病院摧残身心健康、道德高尚的法轮功学员以及其他异议人士,被劫持在精神病院的法轮功学员经常受到丧失医德的所谓的医生和护士的虐待,并被注射或被迫服用大剂量精神病药物。这种行为是对精神病学和医学的玷污,是对人类文明的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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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在美国夏威夷召开了第六届世界精神病学大会,与会者认为鉴于目前有人可能用精神病学知识、技术做出违反人道主义原则的事情,所以必须探讨精神病学的特殊道德含义,并为精神病科医生订出一套高尚的道德标准。会上一致通过了《关于精神病医学伦理的原则》,即《夏威夷宣言》。

《夏威夷宣言》提出了对精神病科医师除了应具备一般医师应遵循的医学伦理道德准则外,还提出了一些特殊的道德要求,如要医师尊重病人的人格,与病人之间要互相信任,开诚布公、合作及彼此负责。病重者若不能建立这种关系,也应象给儿童进行治疗那样,同病人的亲属或为病人所能接受的人进行联系。对精神病人施以强迫治疗和执行隔离治疗方面也作了一定的道德要求。还明确指出精神病科医师不应对没有精神病的人采用强迫的精神病治疗等等。

《夏威夷直言》 全文如下:

人类社会自有文化以来,道德一直是医疗技术的重要组成部份。在现实社会中,医生持有不同的观念,医生与病人之间的关系很复杂。由于可能用精神病学知识、技术做出违反人道原则的事情,所以今天比以往更有必要为精神病科医生订出一套高尚的道德标准。

精神病科医生作为一个医务工作者和社会的成员,应探讨精神病学的特殊道德含义,提出对自己的道德要求,明确自己的社会责任。

为了确立本专业的道德内容,以指导和帮助各个精神病科医生树立应有的道德准则,兹作如下规定 :

l.精神病学的宗旨是促进精神健康,恢复病人自理生活的能力,精神病科医生应遵循公认的科学、道德和社会公益原则,尽最大努力为病人的切身利益服务。为此目的,也需要对保健人员、病人及广大公众进行不断的宣传教育工作。

2.每个病人应得到尽可能好的治疗,治疗中要尊重病人的人格,维持其对生命和健康的自主权利。精神病科医生应对病人的医疗负责,并有责任对病人进行合乎标准的管理和教育。必要时,或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难以满足,精神病科医生即应向更有经验的医生征求意见或请会诊,以免贻误病情。

3.病人与精神病科医生的治疗关系建立在彼此同意的基础上。这就要求做到互相信任,开诚布公,合作及彼此负责。病重者若不能建立这种关系,也应象给儿童进行治疗那样,同病人的亲属或为病人所能接受的人进行联系。

如果医生和病人关系的建立,并非出于治疗目的,例如在司法精神病业务中所遇到的,则应向所涉及到的人员如实说明此种关系的性质。

4.精神病科医生应把病情的性质,拟作出的诊断、治疗措施,包括可能的变化以及预后告知病人。告知时应全面考虑,使病人有机会作出适当的选择。

5.不能对病人进行违反其本人意愿的治疗,除非病人因病重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或对旁人构成严重威胁。在此情况下,可以也应该施以强迫治疗,但必须考虑病人的切身利益。且在一段适当的时间后,再取得其同意,只要可能,就应取得病人或亲属的同意。

6.当上述促使强迫治疗势在必行的情况不再存在时,就应释放病人,除非病人自愿继续治疗。

在执行强迫治疗和隔离期间,应由独立或中立的法律团体对病人经常过问,应将实行强迫治疗和隔离的病人情况告知上述团体,并允许病人通过代理人向该团体提出申诉,不受医院工作人员或其他任何人的阻挠。

7.精神病科医生绝不能利用职权对任何个人或集体滥施治疗,也绝不允许以不适当的私人欲望、感情或偏见来影响治疗。精神病科医生不应对没有精神病的人采用强迫的精神病治疗。如病人或第三者的要求违反科学或道德原则,精神病科医生应拒绝合作。当病人的希望和个人利益不能达到时,不论理由如何,都应如实告知病人。

8.精神病科医生从病人那里获悉的谈话内容,在检查或治疗、过程中得到的资料均予以保密,不得公布。要公布得征求病人的同意。如因别的普遍理解的重要原因,公布后随即通知病人有关泄密内容。

9.为了增长精神病学知识和传授技术,有时需要病人参与其事。在病人服务于教学,将其病历公布前,应事先征得同意,并应采取措施,不得公布姓名,以保护病人的名誉。

在临床研究和治疗中,每个病人都应得到尽可能好的照料。把治疗的目的、过程、危险性及不利之处全告诉病人后,接受与否,应根据自愿;对治疗中的危险及不利之处与研究的可能收获,作出适度的估计。

对儿童或对其他不能表态的病人,应征得其亲属同意。

10.每个病人或研究对象在自愿参加的任何治疗、教学和科研项目中,可因任何理由在任何时候,自由退出。此种退出或拒绝,不应影响精神病料医生继续对此病人进行的帮助。

凡违反本宣言原则的治疗、教学或科研计划,精神病科医生应拒绝执行。

这个宣言是由世界医学会制订的,世界医学会是一个自愿组织的联盟,协会章程的基本宗旨是“…竭尽全力促使医学教育、医学科学、医疗技术和医学伦理学以及全人类的保健事业达到最高国际标准,为人类服务。”它的一切决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它对道德问题能产生一定的影响。在医学伦理学和道义学方面,大多数通用的国际性文献均与l947年成立的世界医学会的作用分不开的。

根据这个宣言,以后又制定了国际医学道德条例。各国医学会也陆续组织了医学伦理学或医学评议会来研究制定和编纂有关医学的道德条例,向医务人员宣传和督促保证条例的实施。

--转自https://www.bjmu.edu.cn/xueyuan/shelunli/6.htm (医学伦理学 8/22/2002 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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